第4/1999號法律 (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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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99號法律》經立法會於1999年12月20日通過本法律,行政長官何厚鏵於1999年12月20日發佈本法律,並於1999年12月20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編輯]本法旨在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有關人員所規定的宣誓事宜。
第二條 定義
[編輯]一、本法所稱的宣誓,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規定的宣誓。
二、本法所稱的宣誓人,為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
第三條* 要件
[編輯]一、宣誓人須於就職時親自公開宣誓。
二、宣誓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舉行,但中央人民政府另有決定者除外。
三、宣誓的時間:
(一)行政長官的宣誓時間由中央人民政府訂定;
(二)下列人士的宣誓時間由行政長官訂定:
a、立法會主席;
b、終審法院院長;
c、主要官員、檢察長及行政會委員。
(三)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時間遵從第3/2000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
(四)法官及檢察官的宣誓時間分別由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訂定。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2001號法律
第四條 宣誓的語言
[編輯]宣誓人得選擇以中文或葡文宣誓。
第五條 拒絕宣誓
[編輯]應依本法宣誓而拒絕宣誓者,喪失就任資格。
第六條 誓詞內容
[編輯]宣誓人應按其所任職務,分別以本法附件所列的誓詞宣誓。
第七條 身兼多項職務者的宣誓
[編輯]身兼本法所指的職務一項以上者,應分別參加其所擔任職務的宣誓。
第八條* 主持及監誓
[編輯]一、行政長官宣誓之主持及監誓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二、主要官員及檢察長宣誓之主持及監誓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三、下列人士宣誓時,由行政長官主持及監誓:
(一)立法會主席;
(二)終審法院院長;
(三)行政會委員;
(四)開始新立法屆任期之立法會議員。
四、於立法屆中補選或委任的議員宣誓時,由立法會主席主持及監誓;如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主持及監誓。
五、法官及檢察官宣誓時,分別由終審法院院長或其代表及檢察長或其代表主持及監誓。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2001號法律
第八A條* 領誓
[編輯]一、如宣誓人超過兩人須設領誓人。
二、主要官員宣誓的領誓人以及行政會委員宣誓的領誓人由行政長官指定。
三、立法會議員宣誓時:
(一)如屬第八條第三款第(四)項所指情況,由擔任議員時間最長者領誓;如有兩名或以上議員擔任議員時間相同,則由其中最年長者領誓;
(二) 如屬第八條第四款所指情況,由其中最年長者領誓。
四、法官及檢察官宣誓時,分別由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指定職級較高的一名法官及檢察官領誓;如屬職級相同者,則由其中年資較長者領誓;如其年資相同,則由其中最年長者領誓。
* 附加 - 請查閱:第9/2001號法律
第九條 生效
[編輯]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何厚鏵
附件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有關人員的就職宣誓誓詞
[編輯]一、行政長官的誓詞
本人(姓名),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當擁護並負責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致力於維護澳門的穩定和發展,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
二、主要官員的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職務),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姓名)
三、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的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職務),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姓名)
四、行政會委員的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委員,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姓名)
五、立法會議員的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姓名)
六、法官、檢察官的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職務),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公正廉潔,維護法制,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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