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
外觀
本法規已於2015年被第128/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廢止。 |
第7/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 1999年12月27日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及附件行政區域範圍文字表述,業已由國務院令第275號予以規定,全文如下。
第275號
根據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已經1999年12月7日國務院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範圍文字表述
總理朱鎔基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
[編輯]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範圍文字表述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
澳門特別行政區北部與廣東省珠海市的拱北陸路相連。關閘拱門以南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關閘拱門以北至珠海邊防檢查站原旗樓之間的地段維持原有管理辦法不變。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持澳門原有的習慣水域管理範圍不變。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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