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18號法律
第7/2018號法律 海域管理綱要法 2018年7月23日 |
《第7/2012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18年7月12日通過,行政長官崔世安於2018年7月16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18年7月23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編輯]本法律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管理的一般原則和制度框架,包括海域管理的相關法律制度基礎,以及統籌機關與相關主管實體之間的制度架構。
第二條 定義
[編輯]為適用本法律,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海域」:是指經第128/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5號附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界線文字說明」所確定的海域範圍,包括水面、水體、海床及底土;
(二)「海域管理」:是指對海域使用、開發和保護進行管理所採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包括制定海域管理的目標和措施,應遵循的原則,以及其他必要的任何行為;
(三)「海洋功能區劃」:是指根據海域區位、自然資源、環境條件和開發利用的需要,將海域劃分為不同類型的、具有特定海洋基本功能的功能區;
(四)「海域規劃」: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長遠發展的戰略定位,從澳門特別行政區整體利益出發,在明確海洋功能區劃的基礎上,對海域的使用、開發和保護所制定的規劃。
第三條 目標
[編輯]海域管理的目標為:
(一)確保海域開發利用符合國家整體利益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長遠發展利益;
(二)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及可持續發展;
(三)保護海域生態環境;
(四)提升海洋防災減災能力;
(五)提高海域開發利用質量和效率;
(六)促進海洋經濟發展。
第四條 原則
[編輯]海域管理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維護國家海域整體性:符合國家海洋戰略及國家海洋整體規劃,維護國家海洋管理整體利益;
(二)遵守區域合作安排:海域使用應遵循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簽訂的有關海域事務方面的合作安排,並應確保與珠江河口區域的海域綜合規劃相協調;
(三)保護洪潮通道和海上交通:保障洩洪納潮通道穩定、行洪和供水安全,保障海上航道的航行安全;
(四)保護海域環境:保護海洋自然資源及環境,實施海洋生態保護與建設規劃,使用海域必須兼顧保護海洋環境,維持海域利用發展的可持續性;
(五)遵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規劃: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的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規劃,科學使用海域;
(六)依法使用海域:嚴格依照本法律及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及限制使用海域;
(七)合理使用海域:加強海域使用的管理,堅持節約用海,科學開發利用海域內的資源;
(八)有效使用海域: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建設與社會發展整體利益、效率最大化地使用海域。
第五條 海域管理權
[編輯]一、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第128/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5號的授權行使海域管理權,規範與海域有關的活動。
三、為有效管理海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具職權:
(一)推動制定海域管理方面的法規;
(二)建立海域管理事務的統籌和協調機制;
(三)制定海洋功能區劃;
(四)制定海域利用與發展的政策和規劃;
(五)劃定並整治修復海岸線;
(六)監察海域管理方面的法規的適用和執行,並採取措施預防和遏止涉海的不法行為;
(七)經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請求並獲批准後,制定填海計劃並組織實施,且須確保填海所形成的土地不用於博彩項目。
第六條 統籌機關和主管實體
[編輯]一、由海域管理統籌機關負責海域政策的制定,協調和推動執行海域管理事務,並訂定方針及發出指引。
二、本法律所指海域管理的主管實體包括:
(一)海事及水務局是海域綜合管理的主管實體;
(二)環境保護局是海域環境保護的主管實體;
(三)其他依法行使海域管理職權的實體。
第七條 海洋功能區劃
[編輯]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海洋功能區劃應在國家海洋功能區劃的框架下制定。
二、海洋功能區劃按照下列原則編製:
(一)按照海域區位、自然資源、環境條件和開發利用的要求,科學確定海域功能;
(二)根據經濟及社會發展的需要,統籌海域使用;
(三)確保與珠江河口區域的海域治理規劃相協調,保障河口行洪及供水安全;
(四)保護及改善海洋生態環境,確保海域可持續發展;
(五)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六)保障海底基建設施安全;
(七)保障國防安全,保證軍事及內部保安的用海需要。
三、海洋功能區劃與城市規劃應相互配合。
四、海洋功能區劃的制定及其修改,經徵詢中央人民政府的意見後,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但涉及國家機密的部分不作公佈。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建立監督和評估海洋功能區劃的執行機制,以確保海洋功能區劃的落實。
第八條 海域的使用
[編輯]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通過批給、許可或其他方式,批准海域的使用。
二、上款所指的批准制度由專門法規規範。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採取以下措施,監察和規範海域的使用:
(一)建設動態監測體系,對海域使用項目實行全過程監管;
(二)規範海域使用的機制;
(三)建立關於海域使用的資料庫;
(四)對各類海域的使用項目開展定期檢查,加強對用海行為的監察。
第九條 海域環境的保護
[編輯]為保護海域環境,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具職權:
(一)在符合國家海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海域環境保護措施;
(二)根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制定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自然狀況、社會經濟和技術條件的海域環境質量管理標準;
(三)定期開展海域監測及環境狀況評價,並制定相關報告;
(四)編製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及防治計劃;
(五)根據保護海域生態的需要,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和管理;
(六)建設海域生態監測網,並與周邊地區建立通報機制;
(七)推動海域環境保護、海上災害防治及突發事件處理的區域合作。
第十條 海洋經濟的發展
[編輯]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政策並採取措施促進海洋經濟發展。
二、為促進海洋經濟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具職權:
(一)明確海洋經濟發展條件,研究海洋經濟優先發展項目;
(二)推動海洋經濟發展的區域合作。
第十一條 既得權利的保障
[編輯]本法律的生效不影響利害關係人已依法取得的與海域相關的權利及法律狀況。
第十二條 執行
[編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須採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以充實、落實及執行本法律所載的綱要。
第十三條 生效
[編輯]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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