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000號法律
第9/2000號法律 科學技術綱要法 2000年7月17日 |
《第9/2000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0年7月6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0年7月14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0年7月17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編輯]本法律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科學技術的政策綱要。
第二條 科學技術研究自由
[編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享有科學技術研究的自由,但有法律限制者除外。
第三條 目標
[編輯]科學技術政策的目標是:
(一)提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科學技術水準及其轉移能力;
(二)提升生產力,增強競爭力,促進社會及經濟持續發展;
(三)促進資訊科技的應用和發展;
(四)促進人文及社會科學和其他科學技術的均衡發展;
(五)促進各公共部門、公務法人及其他公共實體廣泛使用資訊科技,以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素質;
(六)營造有利於科學技術發展的文化和氛圍;
(七)加強環境與生態之保護;
(八)依法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成果、專利、創造發明及其他知識產權。
第四條 措施
[編輯]為達致上條所指的目標,須採取措施,尤其是:
(一)協調科學技術政策與其他經濟、教育、文化、社會等政策;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能力之範圍內,逐步提高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投入;
(三)設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
(四)支援及資助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五)創設優惠條件,以吸引科學技術人才;
(六)鼓勵私人實體運用高新科技,提升生產力;
(七)協助私人實體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成果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應用;
(八)推動學校與社會的科學技術知識之教育和培訓,推展科學技術的普及教育;
(九)積極推動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的有關團體和組織發展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
(十)加強科學技術資訊的收集、整理、儲存與交流;
(十一)大力推廣保護環境的新技術,遏止破壞生態的技術之應用;
(十二)採取有效的措施,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活動。
第五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編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設立,重視該等機構對科學技術的開發、轉移及應用推廣的功能發揮,尤其是:
(一)對於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專項的機構和高等教育的研究機構,給予必要之支援或資助;
(二)鼓勵私人實體或個人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三)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將其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
(四)支援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教育機構、私人實體及公共實體之間加強協作,共同研究開發專項;
(五)協助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資料庫和資訊網絡之建設。
第六條 科學技術人才
[編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重視科學技術人才的培養、吸納和進用,尊重科學技術人員的勞動成果,提升科學技術人員的社會地位,尤其是:
(一)重視培訓科學技術人員;
(二)支援科學技術人員將其研究開發的成果實用化;
(三)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創辦科技、資訊產業;
(四)採取優惠措施,吸納優秀科學技術人才,促進科學技術人員的進用和交流。
第七條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編輯]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設立基於充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設施、資助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成果的應用和增進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能力。
二、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發展的重點科學技術的轉移專項,給予資助。
三、對於開展科學技術的推廣應用、普及教育給予資助。
四、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組織、管理和運作,由行政法規訂定。
第八條 科學技術獎勵
[編輯]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獎勵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機構和人員。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鼓勵私人實體或個人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基金。
三、科學技術獎勵的種類、標準、方法和審定,由法規訂定。
第九條 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
[編輯]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教育機構、公共實體、私人實體和科學技術人員,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科學技術界建立交流與合作關係。
二、為了有效地利用和引進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科學技術資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促進人才、技術、設施及資訊之國際交流與利用。
三、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教育機構、私人實體與區外的機構、高等教育機構和私人實體間的重點科學技術合作專項,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或公共實體得關注專項的進展情況,並視情形給予必要的協助。
第十條 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和推廣
[編輯]一、為推動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和培訓,須採取措施,尤其是:
(一)鼓勵學校和社會對教師提供科學技術知識的培訓;
(二)支援學校在教育上運用先進的資訊科技;
(三)協助學校建立完善的資訊科技教育網絡。
二、與教育實體合作,採取必要的措施,將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融入課程體系,並定期進行檢討。
三、推動社會對科學技術的關心和認識,提升市民尤其是青少年對科學技術的素養。
第十一條 執行
[編輯]政府應採取必需的措施,以落實及執行本法律所載的綱要。
二零零零年七月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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