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書刊租賃業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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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行政法規已於1987年被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外事外經貿、工交城建、勞動人事和教科文衛法規的通知宣佈被其他規例取代。
管理書刊租賃業暫行辦法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55年7月20日
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七條 、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條的規定,為了保障正當的有益的書刊圖畫的流通,改進人民的文化生活,保護青年、少年、兒童的體力和智力的健全發展,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書刊租賃業係指經營報紙、期刊、書籍、畫冊、圖片租賃業務的店鋪攤販。

  第三條 經營書刊圖畫租賃業務的,不論專營、兼營(包括書刊發行業兼營租賃或書刊租賃業兼營發行在內),不論是否領有營業許可證,都應備具營業申請書,敘明集資方法、營業範圍、設備情況、設鋪設攤或在當地流動營業的地段,負責人姓名、簡歷,向當地文化行政機關申請或重新申請核准營業,經文化行政機關核准發給營業許可證後,憑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機關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四條 書刊租賃業者應該租賃和發行正當的有益於人民身心健康的書刊圖畫,不得租賃和發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令的書刊圖畫以及政府明令禁止的其他書刊圖畫。

  第五條 書刊租賃業者如有變更牌記、轉業、合併、停業、歇業、變更營業負責人、營業範圍、營業地點或地段等情事時,都應分別報請文化行政機關和工商行政機關核准。

  第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應由當地人民委員會或自治機關分別情況,決定給予警告,沒收其部分或全部書刊圖畫,勒令暫停營業;或者撤銷其營業許可證,並由當地工商行政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由當地人民法院依法懲處。

  第七條 各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和自治區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和當地具體情況,另訂補充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發布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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