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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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200號
——預算管理

財會〔2017〕2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7年9月29日
有效期:2017年9月29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促進企業加強預算管理,發揮預算管理在企業規劃、決策、控制和評價活動中的作用,根據《管理會計基本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預算管理,是指企業以戰略目標為導向,通過對未來一定期間內的經營活動和相應的財務結果進行全面預測和籌劃,科學、合理配置企業各項財務和非財務資源,並對執行過程進行監督和分析,對執行結果進行評價和反饋,指導經營活動的改善和調整,進而推動實現企業戰略目標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預算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經營預算、專門決策預算和財務預算。

經營預算(也稱業務預算),是指與企業日常業務直接相關的一系列預算,包括銷售預算、生產預算、採購預算、費用預算、人力資源預算等。

專門決策預算,是指企業重大的或不經常發生的、需要根據特定決策編制的預算,包括投融資決策預算等。

財務預算,是指與企業資金收支、財務狀況或經營成果等有關的預算,包括資金預算、預計資產負債表、預計利潤表等。

第四條 企業進行預算管理,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戰略導向原則。預算管理應圍繞企業的戰略目標和業務計劃有序開展,引導各預算責任主體聚焦戰略、專注執行、達成績效。

(二)過程控制原則。預算管理應通過及時監控、分析等把握預算目標的實現進度並實施有效評價,對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有效支撐。

(三)融合性原則。預算管理應以業務為先導、以財務為協同,將預算管理嵌入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各個領域、層次、環節。

(四)平衡管理原則。預算管理應平衡長期目標與短期目標、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收入與支出、結果與動因等關係,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五)權變性原則。預算管理應剛性與柔性相結合,強調預算對經營管理的剛性約束,又可根據內外環境的重大變化調整預算,並針對例外事項進行特殊處理。

第五條 預算管理領域應用的管理會計工具方法,一般包括滾動預算、零基預算、彈性預算、作業預算等。

企業可根據其戰略目標、業務特點和管理需要,結合不同工具方法的特徵及適用範圍,選擇恰當的工具方法綜合運用。

第六條 企業可整合預算與戰略管理領域的管理會計工具方法,強化預算對戰略目標的承接分解;整合預算與成本管理、風險管理領域的管理會計工具方法,強化預算對戰略執行的過程控制;整合預算與營運管理領域的管理會計工具方法,強化預算對生產經營的過程監控;整合預算與績效管理領域的管理會計工具方法,強化預算對戰略目標的標杆引導。

第七條 企業應用預算管理工具方法,一般按照預算編制、預算控制、預算調整、預算考核等程序進行。

第二章 應用環境[編輯]

第八條 企業實施預算管理的基礎環境包括戰略目標、業務計劃、組織架構、內部管理制度、信息系統等。

第九條 企業應按照戰略目標,確立預算管理的方向、重點和目標。

第十條 企業應將戰略目標和業務計劃具體化、數量化作為預算目標,促進戰略目標落地。

業務計劃,是指按照戰略目標對業務活動的具體描述和詳細計劃。

第十一條 企業可設置預算管理委員會等專門機構組織、監督預算管理工作。該機構的主要其職責包括:審批公司預算管理制度、政策,審議年度預算草案或預算調整草案並報董事會等機構審批,監控、考核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協調預算編制、預算調整及預算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等。

預算管理的機構設置、職責權限和工作程序應與企業的組織架構和管理體制互相協調,保障預算管理各環節職能銜接,流程順暢。

第十二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定額標準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內部審計制度、績效考核和激勵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夯實預算管理的制度基礎。

第十三條 企業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規範預算管理流程,提高預算管理效率。

第三章 預算編制[編輯]

第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和完善預算編制的工作制度,明確預算編制依據、編制內容、編製程序和編制方法,確保預算編制依據合理、內容全面、程序規範、方法科學,確保形成各層級廣泛接受的、符合業務假設的、可實現的預算控制目標。

第十五條 企業一般按照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方式,採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結合或多維度相協調的流程編制預算。預算編制流程與編制方法的選擇應與企業現有管理模式相適應。

第十六條 預算編制完成後,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報經企業預算管理決策機構審議批准,以正式文件形式下達執行。

第十七條 預算審批包括預算內審批、超預算審批、預算外審批等。預算內審批事項,應簡化流程,提高效率;超預算審批事項,應執行額外的審批流程;預算外審批事項,應嚴格控制,防範風險。

第四章 預算執行[編輯]

第十八條 預算執行一般按照預算控制、預算調整等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 預算控制,是指企業以預算為標準,通過預算分解、過程監督、差異分析等促使日常經營不偏離預算標準的管理活動。

第二十條 企業應建立預算授權控制制度,強化預算責任,嚴格預算控制。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預算執行的監督、分析制度,提高預算管理對業務的控制能力。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將預算目標層層分解至各預算責任中心。預算分解應按各責任中心權、責、利相匹配的原則進行,既公平合理,又有利於企業實現預算目標。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通過信息系統展示、會議、報告、調研等多種途徑及形式,及時監督、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分析預算執行差異的原因,提出對策建議。

第二十四條 年度預算經批准後,原則上不作調整。企業應在制度中嚴格明確預算調整的條件、主體、權限和程序等事宜,當內外戰略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突發重大事件等,導致預算編制的基本假設發生重大變化時,可進行預算調整。

第五章 預算考核[編輯]

第二十五條 預算考核主要針對定量指標進行考核,是企業績效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施預算考核。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預算考核制度,並將預算考核結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切實做到有獎有懲、獎懲分明。

第二十八條 預算考核主體和考核對象的界定應堅持上級考核下級、逐級考核、預算執行與預算考核職務相分離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 預算考核以預算完成情況為考核核心,通過預算執行情況與預算目標的比較,確定差異並查明產生差異的原因,進而據以評價各責任中心的工作業績,並通過與相應的激勵制度掛鉤,促進其與預算目標相一致。

第六章 附則[編輯]

第三十條 本指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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