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601號
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601號——關鍵績效指標法 財會〔2017〕2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7年9月29日 有效期:2017年9月29日至今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關鍵績效指標法,是指基於企業戰略目標,通過建立關鍵績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簡稱KPI)體系,將價值創造活動與戰略規劃目標有效聯繫,並據此進行績效管理的方法。
關鍵績效指標,是對企業績效產生關鍵影響力的指標,是通過對企業戰略目標、關鍵成果領域的績效特徵分析,識別和提煉出的最能有效驅動企業價值創造的指標。
第二條 關鍵績效指標法可單獨使用,也可與經濟增加值法、平衡計分卡等其他方法結合使用。
第三條 關鍵績效指標法的應用對象可為企業、所屬單位(部門)和員工。
第二章 應用環境
[編輯]第四條 企業應用關鍵績效指標法,應遵循《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600號——績效管理》中對應用環境的一般要求。
第五條 企業應用關鍵績效指標法,應綜合考慮績效評價期間宏觀經濟政策、外部市場環境、內部管理需要等因素,構建指標體系。
第六條 企業應有明確的戰略目標。戰略目標是確定關鍵績效指標體系的基礎,關鍵績效指標反映戰略目標,對戰略目標實施效果進行衡量和監控。
第七條 企業應清晰識別價值創造模式,按照價值創造路徑識別出關鍵驅動因素,科學地選擇和設置關鍵績效指標。
第三章 應用程序
[編輯]第八條 企業應用關鍵績效指標法,一般按照制定以關鍵績效指標為核心的績效計劃、制定激勵計劃、執行績效計劃與激勵計劃、實施績效評價與激勵、編制績效評價與激勵管理報告等程序進行。
第九條 企業通常按《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600號——績效管理》第十條所規定的管理活動制定績效計劃,包括構建指標體系、分配指標權重、確定績效目標值、選擇計分方法和評價周期、擬定績效責任書等。
第十條 企業構建關鍵績效指標體系,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企業級關鍵績效指標。企業應根據戰略目標,結合價值創造模式,綜合考慮內外部環境等因素,設定企業級關鍵績效指標。
(二)制定所屬單位(部門)級關鍵績效指標。根據企業級關鍵績效指標,結合所屬單位(部門)關鍵業務流程,按照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分解的程序,在溝通反饋的基礎上,設定所屬單位(部門)級關鍵績效指標。
(三)制定崗位(員工)級關鍵績效指標。根據所屬單位(部門)級關鍵績效指標,結合員工崗位職責和關鍵工作價值貢獻,設定崗位(員工)級關鍵績效指標。
第十一條 企業的關鍵績效指標一般可分為結果類和動因類兩類指標。結果類指標是反映企業績效的價值指標,主要包括投資回報率、淨資產收益率、經濟增加值、息稅前利潤、自由現金流等綜合指標;動因類指標是反映企業價值關鍵驅動因素的指標,主要包括資本性支出、單位生產成本、產量、銷量、客戶滿意度、員工滿意度等。
第十二條 關鍵績效指標應含義明確、可度量、與戰略目標高度相關。指標的數量不宜過多,每一層級的關鍵績效指標一般不超過10個。
第十三條 關鍵績效指標選取的方法主要有關鍵成果領域分析法、組織功能分解法和工作流程分解法。
關鍵成果領域分析法,是基於對企業價值創造模式的分析,確定企業的關鍵成果領域,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識別關鍵成功要素,確定關鍵績效指標的方法。
組織功能分解法,是基於組織功能定位,按照各所屬單位(部門)對企業總目標所承擔的職責,逐級分解和確定關鍵績效指標的方法。
工作流程分解法,是按照工作流程各環節對企業價值貢獻程度,識別出關鍵業務流程,將企業總目標層層分解至關鍵業務流程相關所屬單位(部門)或崗位(員工),確定關鍵績效指標的方法。
第十四條 關鍵績效指標的權重分配應以企業戰略目標為導向,反映被評價對象對企業價值貢獻或支持的程度,以及各指標之間的重要性水平。
單項關鍵績效指標權重一般設定在5%~30%之間,對特別重要的指標可適當提高權重。對特別關鍵、影響企業整體價值的指標可設立「一票否決」制度,即如果某項關鍵績效指標未完成,無論其他指標是否完成,均視為未完成績效目標。
第十五條 企業確定關鍵績效指標目標值,一般參考以下標準:
(一)依據國家有關部門或權威機構發布的行業標準或參考競爭對手標準。
(二)參照企業內部標準,包括企業戰略目標、年度生產經營計劃目標、年度預算目標、歷年指標水平等。
(三)不能按前兩項方法確定的,可根據企業歷史經驗值確定。
第十六條 關鍵績效指標的目標值確定後,應規定因內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對績效完成結果產生重大影響時,對目標值進行調整的辦法和程序。一般情況下,由被評價對象或評價主體測算確定影響額度,向相應的績效管理工作機構提出調整申請,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或類似機構審批。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計分方法和周期的選擇、績效責任書的簽訂、激勵計劃的制定,績效計劃與激勵計劃的執行、實施及編制報告參照《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600號——績效管理》。
第四章 工具方法評價
[編輯]第十八條 關鍵績效指標法的主要優點是:一是使企業業績評價與戰略目標密切相關,有利於戰略目標的實現;二是通過識別的價值創造模式把握關鍵價值驅動因素,能夠更有效地實現企業價值增值目標;三是評價指標數量相對較少,易於理解和使用,實施成本相對較低,有利於推廣實施。
第十九條 關鍵績效指標法的主要缺點是:關鍵績效指標的選取需要透徹理解企業價值創造模式和戰略目標,有效識別核心業務流程和關鍵價值驅動因素,指標體系設計不當將導致錯誤的價值導向或管理缺失。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二十條 本指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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