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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6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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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602號——經濟增加值法
財會〔2017〕2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7年9月29日
有效期:2017年9月29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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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經濟增加值法,是指以經濟增加值(Economtextc Value Added,簡稱EVA)為核心,建立績效指標體系,引導企業注重價值創造,並據此進行績效管理的方法。

經濟增加值,是指稅後淨營業利潤扣除全部投入資本的成本後的剩餘收益。經濟增加值及其改善值是全面評價經營者有效使用資本和為企業創造價值的重要指標。經濟增加值為正,表明經營者在為企業創造價值;經濟增加值為負,表明經營者在損毀企業價值。

第二條 經濟增加值法較少單獨應用,一般與關鍵績效指標法、平衡計分卡等其他方法結合使用。

第三條 企業應用經濟增加值法進行績效管理的對象,可為企業及其所屬單位(部門)(可單獨計算經濟增加值)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章 應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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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企業應用經濟增加值法,應遵循《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600號——績效管理》中對應用環境的一般要求。

第五條 企業應用經濟增加值法,應樹立價值管理理念,明確以價值創造為中心的戰略目標,建立以經濟增加值為核心的價值管理體系,使價值管理成為企業的核心管理制度。

第六條 企業應綜合考慮宏觀環境、行業特點和企業的實際情況,通過價值創造模式的識別,確定關鍵價值驅動因素,構建以經濟增加值為核心的指標體系。

第七條 企業應建立清晰的資本資產管理責任體系,確定不同被評價對象的資本資產管理責任。

第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會計核算體系,確保會計數據真實可靠、內容完整,並及時獲取與經濟增加值計算相關的會計數據。

第九條 企業應加強融資管理,關注籌資來源與渠道,及時獲取債務資本成本、股權資本成本等相關信息,合理確定資本成本。

第十條 企業應加強投資管理,把能否增加價值作為新增投資項目決策的主要評判標準,以保持持續的價值創造能力。

第三章 應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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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企業應用經濟增加值法,一般按照制定以經濟增加值指標為核心的績效計劃、制定激勵計劃、執行績效計劃與激勵計劃、實施績效評價與激勵、編制績效評價與激勵管理報告等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企業通常按《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600號——績效管理》第十條所規定的管理活動制定績效計劃。績效計劃是企業開展業績評價工作的行動方案,包括構建指標體系、分配指標權重、確定業績績效目標值、選擇計分方法和評價周期、擬定業績績效責任書等。

第十三條 構建經濟增加值指標體系,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企業級經濟增加值指標體系。首先應結合行業競爭優勢、組織結構、業務特點、會計政策等情況,確定企業級經濟增加值指標的計算公式、調整項目、資本成本等,並圍繞經濟增加值的關鍵驅動因素,制定企業的經濟增加值指標體系。

(二)制定所屬單位(部門)級經濟增加值指標體系。根據企業級經濟增加值指標體系,結合所屬單位(部門)所處行業、業務特點、資產規模等因素,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設定所屬單位(部門)級經濟增加值指標的計算公式、調整項目、資本成本等,並圍繞所屬單位(部門)經濟增加值的關鍵驅動因素,細化制定所屬單位(部門)的經濟增加值指標體系。

(三)制定高級管理人員的經濟增加值指標體系。根據企業級、所屬單位(部門)級經濟增加值指標體系,結合高級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制定高級管理人員的經濟增加值指標體系。

第十四條 經濟增加值的計算公式為:

經濟增加值=稅後淨營業利潤-平均資本占用×加權平均資本成本

其中:稅後淨營業利潤衡量的是企業的經營盈利情況;平均資本占用反映的是企業持續投入的各種債務資本和股權資本;加權平均資本成本反映的是企業各種資本的平均成本率。

第十五條 計算經濟增加值時,需要進行相應的會計項目調整,以消除財務報表中不能準確反映企業價值創造的部分。會計調整項目的選擇應遵循價值導向性、重要性、可控性、可操作性與行業可比性等原則,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確定。常用的調整項目有:

(一)研究開發費、大型廣告費等一次性支出但收益期較長的費用,應予以資本化處理,不計入當期費用。

(二)反映付息債務成本的利息支出,不作為期間費用扣除,計算稅後淨營業利潤時扣除所得稅影響後予以加回。

(三)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具有偶發性,將當期發生的營業外收支從稅後淨營業利潤中扣除。

(四)將當期減值損失扣除所得稅影響後予以加回,並在計算資本占用時相應調整資產減值準備發生額。

(五)遞延稅金不反映實際支付的稅款情況,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變動影響的企業所得稅從稅後淨營業利潤中扣除,相應調整資本占用。

(六)其他非經常性損益調整項目,如股權轉讓收益等。

第十六條 稅後淨營業利潤等於會計上的稅後淨利潤加上利息支出等會計調整項目後得到的稅後利潤。

第十七條 平均資本占用是所有投資者投入企業經營的全部資本,包括債務資本和股權資本。其中債務資本包括融資活動產生的各類有息負債,不包括經營活動產生的無息流動負債。股權資本中包含少數股東權益。

資本占用除根據經濟業務實質相應調整資產減值損失、遞延所得稅等,還可根據管理需要調整研發支出、在建工程等項目,引導企業注重長期價值創造。

第十八條 加權平均資本成本是債務資本成本和股權資本成本的加權平均,反映了投資者所要求的必要報酬率。加權平均資本成本的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 代表資本占用, 代表股權資本, 代表債務資本; 代表所得稅稅率; 代表加權平均資本成本, 代表債務資本成本, 代表股權資本成本。

債務資本成本是企業實際支付給債權人的稅前利率,反映的是企業在資本市場中債務融資的成本率。如果企業存在不同利率的融資來源,債務資本成本應使用加權平均值。

股權資本成本是在不同風險下,所有者對投資者要求的最低回報率。通常根據資本資產定價模型確定,計算公式為:

其中:為無風險收益率,為市場預期回報率,為市場風險溢價。β是企業股票相對於整個市場的風險指數。上市企業的β值,可採用回歸分析法或單獨使用最小二乘法等方法測算確定,也可以直接採用證券機構等提供或發布的β值;非上市企業的β值,可採用類比法,參考同類上市企業的β值確定。

第十九條 企業級加權平均資本成本確定後,應結合行業情況、不同所屬單位(部門)的特點,通過計算(能單獨計算的)或指定(不能單獨計算的)的方式確定所屬單位(部門)的資本成本。

通常情況下,企業對所屬單位(部門)所投入資本即股權資本的成本率是相同的,為簡化資本成本的計算,所屬單位(部門)的加權平均資本成本一般與企業保持一致。

第二十條 經濟增加值法指標體系通常包括經濟增加值、經濟增加值改善值、經濟增加值回報率、資本周轉率、產量、銷量、單位生產成本等。

第二十一條 應用經濟增加值法建立的績效評價體系,應賦予經濟增加值指標較高的權重。

第二十二條 經濟增加值目標值根據經濟增加值基準值(簡稱EVA基準值)和期望的經濟增加值改善值(簡稱期望的ΔEVA)確定。

EVA目標值=EVA基準值+期望的ΔEVA

企業在確定EVA基準值和期望的ΔEVA值時,要充分考慮企業規模、發展階段、行業特點等因素。其中,EVA基準值可參照上年實際完成值、上年實際完成值與目標值的平均值、近幾年(比如前3年)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等確定。期望的ΔEVA值,根據企業戰略目標、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預算安排、投資者期望等因素,結合價值創造能力改善等要求綜合確定。

第二十三條 績效評價計分方法和周期的選擇、績效責任書的簽訂,參照《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600號——績效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濟增加值法的激勵計劃按激勵形式可分為薪酬激勵計劃、能力開發激勵計劃、職業發展激勵計劃和其他激勵計劃。應用經濟增加值法建立的激勵體系,應以經濟增加值的改善值為基礎。

(一)薪酬激勵計劃主要包括目標獎金、獎金庫和基於經濟增加值的股票期權。

1.目標獎金。目標獎金是達到經濟增加值目標值所獲得的獎金,只對經濟增加值增量部分實施獎勵。

2.獎金庫。獎金庫是基於對企業經濟增加值長期增長目標實施的獎勵。企業設立專門的賬號管理獎金,將以經濟增加值為基準計算的獎金額存入專門賬戶中,以遞延獎金形式發放。

3.股票期權。根據經濟增加值確定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和數量,行權價格每年以相當於企業資本成本的比例上升,授予數量由當年所獲得的獎金確定。

(二)能力開發激勵計劃主要包括對員工知識、技能等方面的提升計劃。

(三)職業發展激勵計劃主要是對員工職業發展做出的規劃。

(四)其他激勵計劃包括良好的工作環境、晉升與降職、表揚與批評等。

第二十五條 績效計劃和激勵計劃制定後,執行、實施及編制報告參照《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600號——績效管理》。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用經濟增加值法,應循序漸進,在企業及部分所屬單位試點的基礎上,總結完善後穩步推開。

第四章 工具方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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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經濟增加值法的主要優點是:考慮了所有資本的成本,更真實地反映了企業的價值創造能力;實現了企業利益、經營者利益和員工利益的統一,激勵經營者和所有員工為企業創造更多價值;能有效遏制企業盲目擴張規模以追求利潤總量和增長率的傾向,引導企業注重長期價值創造。

第二十八條 經濟增加值法的主要缺點是:一是僅對企業當期或未來1~3年價值創造情況的衡量和預判,無法衡量企業長遠發展戰略的價值創造情況;二是計算主要基於財務指標,無法對企業的營運效率與效果進行綜合評價;三是不同行業、不同發展階段、不同規模等的企業,其會計調整項和加權平均資本成本各不相同,計算比較複雜,影響指標的可比性。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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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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