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8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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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802號——管理會計信息系統
財會〔2017〕2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7年9月29日
有效期:2017年9月29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指導企業有效建設、應用管理會計信息系統,根據《管理會計基本指引》,制訂本指引。

第二條 管理會計信息系統,是指以財務和業務信息為基礎,藉助計算機、網絡通信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對管理會計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加工、分析和報告等操作處理,為企業有效開展管理會計活動提供全面、及時、準確信息支持的各功能模塊的有機集合。

第三條 企業建設和應用管理會計信息系統,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系統集成原則。管理會計信息系統各功能模塊應集成在企業整體信息系統中,與財務和業務信息系統緊密結合,實現信息的集中統一管理及財務和業務信息到管理會計信息的自動生成。

(二)數據共享原則。企業建設管理會計信息系統應實現系統間的無縫對接,通過統一的規則和標準,實現數據的一次採集,全程共享,避免產生信息孤島。

(三)規則可配原則。管理會計信息系統各功能模塊應提供規則配置功能,實現其他信息系統與管理會計信息系統相關內容的映射和自定義配置。

(四)靈活擴展原則。管理會計信息系統應具備靈活擴展性,通過及時補充有關參數或功能模塊,對環境、業務、產品、組織和流程等的變化及時做出響應,滿足企業內部管理需要。

(五)安全可靠原則。應充分保障管理會計信息系統的設備、網絡、應用及數據安全,嚴格權限授權,做好數據災備建設,具備良好的抵禦外部攻擊能力,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並確保信息的安全、保密、完整。

第四條 本指引適用於已經具備一定的信息系統應用基礎、在此基礎上建設管理會計信息系統的企業,以及新建企業信息系統、並有意同時建設管理會計信息系統的企業。

第二章 應用環境[編輯]

第五條 企業建設管理會計信息系統,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對企業戰略、組織結構、業務流程、責任中心等有清晰定義;

(二)設有具備管理會計職能的相關部門或崗位,具有一定的管理會計工具方法的應用基礎以及相對清晰的管理會計應用流程;

(三)具備一定的財務和業務信息系統應用基礎,包括已經實現了相對成熟的財務會計系統的應用,並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經營計劃管理、採購管理、銷售管理、庫存管理等基礎業務管理職能的信息化。

第三章 建設和應用程序[編輯]

第六條 管理會計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應用程序既包括系統的規劃和建設過程;也包括系統的應用過程,即輸入、處理和輸出過程。第七條 管理會計信息系統規劃和建設過程一般包括系統規劃、系統實施和系統維護等環節。

第八條 在管理會計信息系統的規劃環節,企業應將管理會計信息系統規劃納入企業信息系統建設的整體規劃中,遵循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根據企業的戰略目標和管理會計應用目標,形成清晰的管理會計應用需求,因地制宜逐步推進。

第九條 在管理會計信息系統實施環節,企業應制定詳盡的實施計劃,清晰劃分實施的主要階段、有關活動和詳細任務的時間進度。實施階段一般包括項目準備、系統設計、系統實現、測試和上線、運維及支持等過程。

(一)在項目準備階段,企業主要應完成系統建設前的基礎工作,一般包括確定實施目標、實施組織範圍和業務範圍,調研信息系統需求,進行可行性分析,制定項目計劃、資源安排和項目管理標準,開展項目動員及初始培訓等。

(二)在系統設計階段,企業主要應對組織現有的信息系統應用情況、管理會計工作現狀和信息系統需求進行調查,梳理管理會計應用模塊和應用流程,據此設計管理會計信息系統的實施方案。

(三)在系統實現階段,企業主要應完成管理會計信息系統的數據標準化建設、系統配置、功能和接口開發及單元測試等工作。

(四)在測試和上線階段,企業主要應實現管理會計信息系統的整體測試、權限設置、系統部署、數據導入、最終用戶培訓和上線切換過程。必要時,企業還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預上線演練。

第十條 企業應做好管理會計信息系統的運維和支持,實現日常運行維護支持及上線後持續培訓和系統優化。

第十一條 管理會計信息系統的應用程序一般包括輸入、處理和輸出三個環節。

(一)輸入環節,是指管理會計信息系統採集或輸入數據的過程。管理會計信息系統需提供已定義清楚數據規則的數據接口,以自動採集財務和業務數據。同時,系統還應支持本系統其他數據的手工錄入,以利於相關業務調整和補充信息的需要。

(二)處理環節,是指藉助管理會計工具模型進行數據加工處理的過程。管理會計信息系統可以充分利用數據挖掘、在線分析處理等商業智能技術,藉助相關工具對數據進行綜合查詢、分析統計,挖掘出有助於企業管理活動的信息。

(三)輸出環節,是指提供豐富的人機交互工具、集成通用的辦公軟件等成熟工具,自動生成或導出數據報告的過程。數據報告的展示形式應注重易讀性和可視化。

最終的系統輸出結果不僅可以採用獨立報表或報告的形式展示給用戶,也可以輸出或嵌入到其他信息系統中,為各級管理部門提供管理所需的相關、及時的信息。

第十二條 管理會計信息系統的模塊包括成本管理、預算管理、績效管理、投資管理、管理會計報告以及其他功能模塊。

第四章 成本管理模塊[編輯]

第十三條 成本管理模塊應實現成本管理的各項主要功能,一般包括對成本要素、成本中心、成本對象等參數的設置,以及成本核算方法的配置,從財務會計核算模塊、業務處理模塊以及人力資源等模塊抽取所需數據,進行精細化成本核算,生成分產品、分批次(訂單)、分環節、分區域等多維度的成本信息,以及基於成本信息進行成本分析,實現成本的有效控制,為企業成本管理的事前計劃、事中控制、事後分析提供有效的支持。

第十四條 成本核算主要完成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各個交易活動或事項的實際成本信息的收集、歸納、整理,並計算出實際發生的成本數據,支持多種成本計算和分攤方法,準確地度量、分攤和分配實際成本。

成本核算的輸入信息一般包括業務事項的記錄和貨幣計量數據等。企業應使用具體成本工具方法(如,完全成本法、變動成本法、作業成本法、目標成本法、標準成本法等),建立相應的計算模型,以各級成本中心為核算主體,完成成本核算的處理過程。成本核算處理過程結束後,應能夠輸出實際成本數據、管理層以及各個業務部門所需要的成本核算報告等。

第十五條 成本分析主要實現對實際成本數據分類比較、因素分析比較等,發現成本和利潤的驅動因素,形成評價結論,編製成各種形式的分析、評價指標報告等。

成本分析的輸入信息一般包括成本標準或計劃數據、成本核算子模塊生成的成本實際數據等。企業應根據輸入數據和規則,選擇具體分析評價方法(如,差異分析法、趨勢分析法、結構分析法等),對各個成本中心的成本績效進行分析比較,匯總形成各個責任中心及企業總體成本績效報告,並輸出成本分析報告、成本績效評價報告等。

第十六條 成本預測主要實現不同成本對象的成本估算預測。成本預測的輸入信息一般包括業務計劃數據、成本評價結果、成本預測假設條件以及歷史數據、行業對標數據等。企業應運用成本預測模型(如,算術平均法、加權平均法、平滑指數法等)對下一個工作周期的成本需求進行預測,根據經驗或行業可比數據對模型預測結果進行調整,並輸出成本預測報告。

第十七條 成本控制主要按照既定的成本費用目標,對構成成本費用的諸要素進行規劃、限制和調節,及時糾正偏差,控制成本費用超支,把實際耗費控制在成本費用計劃範圍內。

成本控制的輸入信息一般包括成本費用目標和政策、成本分析報告、預算控制等。企業應建立工作流審批授權機制,以實現費用控制過程,通過成本預警機制實現成本控制的處理過程,輸出費用支付清單、成本控制報告等。

第十八條 成本管理模塊應提供基於指標分攤、基於作業分攤等多種成本分攤方法,利用預定義的規則,按要素、按期間、按作業等進行分攤。

第五章 預算管理模塊[編輯]

第十九條 預算管理模塊應實現的主要功能包括對企業預算參數設置、預算管理模型搭建、預算目標制定、預算編制、預算執行控制、預算調整、預算分析和評價等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條 預算目標和計劃制定主要完成企業目標設定和業務計劃的制定,實現預算的啟動和準備過程。

預算目標和計劃設定的輸入信息一般包括企業遠景與戰略規劃、內外部環境信息、投資者和管理者期望、往年績效數據、經營狀況預測以及公司戰略舉措、各業務板塊主要業績指標等。企業應對內外部環境和問題進行分析,評估預算備選方案,制定詳細的業務計劃,輸出企業與各業務板塊主要績效指標和部門業務計劃等。

第二十一條 預算編制主要完成預算目標設定、預算分解和目標下達、預算編制和匯總以及預算審批過程,實現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等多種預算編制流程,並提供固定預算、彈性預算、零基預算、滾動預算、作業預算等一種或多種預算編制方法的處理機制。

預算編制的輸入信息一般包括歷史績效數據、關鍵績效指標、預算驅動因素、管理費用標準等。企業應藉助適用的預測方法(如:趨勢預測、平滑預測、回歸預測等)建立預測模型,輔助企業制定預算目標,依據預算管理體系,自動分解預算目標,輔助預算的審批流程,自動匯總預算。最終輸出結果應為各個責任中心的預算方案等。

預算管理模塊應能提供給企業根據業務需要編制多期間、多情景、多版本、多維度預算計劃的功能,以滿足預算編制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預算執行控制主要實現預算信息模塊與各財務和業務系統的及時數據交換,實現對財務和業務預算執行情況的實時控制等。

預算執行控制的輸入信息一般包括企業各業務板塊及部門的主要績效指標、業務計劃、預算執行控制標準及預算執行情況等。企業應通過對數據的校驗、比較和查詢匯總,比對預算目標和執行情況的差異;建立預算監控模型,預警和凍結超預算情形,形成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執行預算控制審核機制以及例外預算管理等。最終輸出結果為預算執行差異分析報告、經營調整措施等。

第二十三條 預算調整主要實現對部分責任中心的預算數據進行調整,完成調整的處理過程等。

預算調整的輸入信息一般包括企業各業務板塊及部門的主要績效指標、預算執行差異分析報告等。企業對預算數據進行調整,並依據預算管理體系,自動分解調整後的預算目標,輔助調整預算的審批流程,自動匯總預算。最終輸出結果為各個責任中心的預算調整報告、調整後的績效指標等。

第二十四條 預算分析和評價主要提供多種預算分析模型,實現在預算執行的數據基礎上,對預算數和實際發生數進行多期間、多層次、多角度的預算分析,最終完成預算的業績評價,為績效考核提供數據基礎。

預算分析和評價的輸入信息一般包括預算指標及預算執行情況,以及業績評價的標準與考核辦法等數據。企業應建立差異計算模型,實現預算差異的計算,輔助實現差異成因分析過程,最終輸出部門、期間、層級等多維度的預算差異分析報告等。

第六章 績效管理模塊[編輯]

第二十五條 績效管理模塊主要實現業績評價和激勵管理過程中各要素的管理功能,一般包括業績計劃和激勵計劃的制定、業績計劃和激勵計劃的執行控制、業績評價與激勵實施管理等,為企業的績效管理提供支持。

第二十六條 績效管理模塊應提供企業各項關鍵績效指標的定義和配置功能,並可從其他模塊中自動獲取各業務單元或責任中心相應的實際績效數據,進行計算處理,形成績效執行情況報告及差異分析報告。

第二十七條 業績計劃和激勵計劃制定主要完成績效管理目標和標準的設定、績效管理目標的分解和下達、業績計劃和激勵計劃的編制過程,以及計劃的審批流程。

業績計劃和激勵計劃制定的輸入信息一般包括企業及各級責任中心的戰略關鍵績效指標和年度經營關鍵績效指標,以及企業績效評價考核標準、績效激勵形式、條件等基礎數據。處理過程一般包括構建指標體系、分配指標權重、確定業績目標值、選擇業績評價計分方法以及制定薪酬激勵、能力開發激勵、職業發展激勵等多種激勵計劃,輸出各級考核對象的業績計劃、績效激勵計劃等。

第二十八條 業績計劃和激勵計劃的執行控制主要實現與預算系統與各業務系統的及時數據交換,實現對業績計劃與激勵計劃執行情況的實時控制等。

業績計劃和激勵計劃的執行控制的輸入信息一般包括績效實際數據以及業績計劃和激勵計劃等。企業應建立指標監控模型,根據指標計算辦法計算指標實際值,比對實際值與目標值的偏差,輸出業績計劃和激勵計劃執行差異報告等。

第二十九條 業績評價和激勵實施管理主要實現對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形成綜合評價結果,向被評價對象反饋改進建議及措施等。

業績評價和激勵實施管理的輸入信息一般包括被評價對象的業績指標實際值和目標值、指標計分方法和權重等。企業應選定評分計算方法計算評價分值,形成被評價對象的綜合評價結果,輸出業績評價結果報告和改進建議等。

第七章 投資管理模塊[編輯]

第三十條 投資管理模塊主要實現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計劃和控制的系統支持過程,一般包括投資計劃的制定和對每個投資項目進行的及時管控等。

第三十一條 投資管理模塊應與成本管理模塊、預算管理模塊、績效管理模塊和管理會計報告模塊等進行有效集成和數據交換。

第三十二條 投資管理模塊應輔助企業實現投資計劃的編制和審批過程。企業可以藉助投資管理模塊定義投資項目、投資程序、投資任務、投資預算、投資控制對象等基本信息;在此基礎上,制定企業各級組織的投資計劃和實施計劃,實現投資計劃的分解和下達。

第三十三條 投資管理模塊應實現對企業具體投資項目的管控過程。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將項目管理功能集成到投資管理模塊中,也可以實施單獨的項目管理模塊來實現項目的管控過程。

第三十四條 項目管理模塊主要實現對投資項目的系統化管理過程,一般包括項目設置、項目計劃與預算、項目執行、項目結算與關閉、項目報告以及項目後審計等功能。

(一)項目設置。主要完成項目定義(如,項目名稱、項目期間、成本控制範圍、利潤中心等參數),以及工作分解定義、作業和項目文檔等的定義和設置,為項目管理提供基礎信息。

(二)項目計劃與預算。主要完成項目里程碑計劃、項目實施計劃、項目概算、項目利潤及投資測算、項目詳細預算等過程,並輔助實現投資預算的審核和下達過程。

項目里程碑計劃,一般包括對項目的關鍵節點進行定義,在關鍵節點對項目進行檢查和控制,以及確定項目各階段的開始和結束時間等。

(三)項目執行。主要實現項目的撥款申請,投資計量,項目實際發生值的確定、計算和匯總,以及與目標預算進行比對,對投資進行檢查和成本管控。

(四)項目結算。通過定義的結算規則,運用項目結算程序,對項目實現期末結賬處理。結算完成後,對項目執行關閉操作,保證項目的可控性。

(五)項目報告。項目管理模塊應向用戶提供關於項目數據的各類匯總報表及明細報表,主要包括項目計劃、項目投資差異分析報告等。

(六)項目後審計。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項目管理模塊中提供項目後輔助審計功能,依據項目計劃和過程建立工作底稿,對項目的實施過程、成本、績效等進行審計和項目後評價。

第八章 管理會計報告模塊[編輯]

第三十五條 管理會計報告模塊應實現基於信息系統中財務數據、業務數據自動生成管理會計報告,支持企業有效實現各項管理會計活動。

第三十六條 管理會計報告模塊應為用戶生成報告提供足夠豐富、高效、及時的數據源,必要時應建立數據倉庫和數據集市,形成統一規範的數據集,並在此基礎上,藉助數據挖掘等商務智能工具方法,自動生成多維度報表。

第三十七條 管理會計報告模塊應為企業戰略層、經營層和業務層提供豐富的通用報告模板。

第三十八條 管理會計報告模塊應為企業提供靈活的自定義報告功能。企業可以藉助報表工具自定義管理會計報表的報告主體、期間(定期或不定期)、結構、數據源、計算公式以及報表展現形式等。系統可以根據企業自定義報表的模板自動獲取數據進行計算加工,並以預先定義的展現形式輸出。

第三十九條 管理會計報告模塊應提供用戶追溯數據源的功能。用戶可以在系統中對報告的最終結果數據進行追溯,可以層層追溯其數據來源和計算方法,直至業務活動。

第四十條 管理會計報告模塊可以獨立的模塊形式存在於信息系統中,從其他管理會計模塊中獲取數據生成報告;也可內嵌到其他管理會計模塊中,作為其他管理會計模塊重要的輸出環節。

第四十一條 管理會計報告模塊應與財務報告系統相關聯,既能有效生成企業整體報告,也能生成分部報告,並實現整體報告和分部報告的聯查。

第九章 附則[編輯]

第四十二條 本指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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