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系統內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糧油調撥結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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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系統內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糧油調撥結算辦法
[63]糧財字第54號
1963年3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部
糧食系統內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糧油調撥作價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糧食系統內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糧油調撥結算工作,合理使用國家資金,更好地完成糧油調撥任務,保證供應,加強經濟核算,特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有關結算工作的規定和糧食系統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糧食系統內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以下簡稱省間)糧油調撥,均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結算。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廳、局(以下簡稱省、區、市糧食廳、局)所屬單位間糧油調撥結算辦法,由省、區、市糧食廳、局參照本辦法的精神,結合當地具體情況,會同人民銀行制定,並報糧食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查。

  第三條 調撥雙方在糧油調撥中,必須嚴格執行上級的調撥計劃,認真做好發運和驗收工作,及時辦理作價結算,做到貨款兩清。對全國統一規定的糧油調撥作價辦法和結算辦法,調撥雙方都必須共同遵守,認真貫徹執行。對調撥結算中發生的問題,應劃清責任,實事求是地協商解決。

第二章 托收和承付

  第四條 省間糧油調撥,一律以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辦理結算。具體的結算手續,托收承付結算憑證的格式和使用方法,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省間糧油調撥,以省、區、市糧食廳、局直屬糧庫、專(市)糧食局直屬糧庫、國家糧油儲備庫、省間調撥轉運站、縣糧食局為發貨和收貨結算單位(以下簡稱發貨方和收貨方);縣以下的單位,除已經糧食部批准和經調撥雙方省、區、市糧食廳、局事先協商同意的以外,均不得直接對省外辦理結算。

  為了減少結算環節,加速資金周轉,縣糧食局在徵得同級銀行同意後,縣以下各發貨單位可代縣糧食局辦理托收貨款手續。

  第六條 發貨方辦理托收承付結算,必須以承運部門的貨物運輸通知單或提貨單(以下簡稱運貨通知單)及發貨明細表為根據。

  發貨方填開發貨明細表,必須在貨物裝妥後和車船開動前,按實際發運數量、一車、一船(大船按倉)填開一份,表內應填的各欄,必須認真填寫清楚,不得空置不填或模糊不清。各聯發貨明細表,應按照糧食部規定的程序傳遞,不得自行變更。規定隨貨同行的有關各聯,必須在糧油發運時交承運部門帶給收貨方。

  第七條 發貨方於糧油發運後,應及時填開托收承付結算憑證,連同承運部門的運貨通知單及發貨明細表第二聯和墊付費用清單,一併送交開戶銀行辦理托收。

  第八條 收貨方收到開戶銀行送來的托收承付結算憑證、運貨通知單、發貨明細表第二聯和墊付費用清單後,不論貨物已否到達,均應在規定限期三天以內承付貨款,或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向銀行提出全部拒付或部分拒付貨款的理由,不得拖延。

  運貨通知單經收貨方財會部門審查登記後,應立即送給儲運部門辦理提貨或憑證向承運部門查詢貨物到站(港)的情況。

  第九條 收貨方遇有發貨方的托收承付結算憑證遞送錯誤、重複托收貨款、漏寄運貨通知單的情況時,可以全部拒付貨款。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情況都不得全部拒付貨款。

  收貨方遇有發貨方未按規定計算調撥價和有關費用,或發貨明細表、墊付費用清單上的數字計算有錯誤等情況時,可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數字確實計算錯誤(例如數量乘單價不等於金額),或上級已經明確規定不應由收貨方負擔的款項,可以部分拒絕付款,按照應付的數額承付貨款。為便於開戶銀行和發貨方審查,收貨方必須將更正的根據和理由在結算憑證內詳細註明。

  (二)收貨方確定付款數額有困難的,應先按發貨方原托收貨款全部承付;同時提出更正意見與發貨方協商解決,或待貨物運到後,按實收情況再和發貨方辦理差額結算。

第三章 差額結算

  第十條 收貨方應付的貨款與已承付的貨款發生差額時,不論收貨方應付給發貨方或發貨方應付給收貨方,均應辦理差額結算。貨款的差額,按每張托收承付結算憑證計算。每張托收承付結算憑證滿30元的,均於貨物驗收後10天內向發貨方辦理差價結算;不滿30元的,可以幾張托收承付結算憑證合併計算辦理,但是當月收進的貨物,最遲應在次月底前辦理差額結算。

  第十一條 調撥雙方辦理差額結算,以收貨方簽收的發貨明細表第四聯為依據。為便於調撥雙方查核,每張發貨明細表不論是否有差額,收貨方均應根據簽收的發貨明細表第四聯,按每張托收承付結算憑證匯總填制《差額結算清單》(格式附後)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由本單位留存。一份於貨物驗收後附發貨明細表第四聯按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寄給發貨方。

  第十二條 收貨方應補給發貨方貨款的差額,收貨方應以匯兌方式將應補款項匯出,並在匯款憑證上註明《差額結算清單》字號,以便發貨方查核。

  發貨方應退給收貨方的貨款,發貨方應於接到《差額結算清單》和發貨明細表第四聯三天內以匯兌方式將應退貨款匯出,並在匯款憑證上註明「差額結算清單」字號,以便收貨方查核。

  第十三條 收貨方遇到貨物先到,托收承付綜算憑證後到,或者兩者同時到達,並能在規定承付期限以內將貨物驗收完畢的,應按實收情況計算應付貨款一次辦清結算。不再另辦差額結算,但仍應照填《差額結算清單》,並連同發貨明細表第四聯作為承付貨款的附件,寄給發貨方。

第四章 中轉調撥結算

  第十四條 省間糧油調撥,經發貨省省境以外的中轉地糧食部門中轉的,應按照《糧食系統內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糧油調撥作價辦法》的規定,採取兩次結算,即發貨方向中轉地糧食部門辦理結算,中轉地糧食部門再向收貨方辦理結算。

  第十五條 中轉地糧食部門對發貨方托收的貨款和墊付的費用應加強審核工作,經審查發貨方未按《糧食系統內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糧油調撥作價辦法》的規定計算調撥價和劃分費用負擔的,應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調運途中變更收貨單位的結算

  第十六條 省間糧油調撥,在運輸途中,經糧食部批准臨時變更收貨省的,由糧食部電訊通知發貨、計劃收貨、實際收貨省糧食廳,並指定有關糧食部門負責辦理變更手續:經收貨省糧食廳批准臨時變更省內收貨單位的,由收貨省糧食廳電訊通知發貨省糧食廳、計劃收貨方、實際收貨方,並指定有關糧食部門負責辦理變更手續。經糧食部和收貨省糧食廳指定負責辦理變更手續的糧食部門,必須根據上級變點通知,在車船開動後,立即填寫《調運途中變更收貨單位通知書》(格式和使用說明見糧食部《糧油運輸管理規則》),分別寄給實際收貨方、計劃收貨方、發貨方,以便聯繫辦理結算。

  第十七條 發貨方根據上級的運輸計劃發運糧油後,向計劃收貨方托收的貨款(包括墊付的運雜費用),計劃收貨方不論已否接到《調運途中變更收貨單位通知書》,均應在限期內承付貨款,不得因為調運途中變更收貨方而拒付貨款。

  計劃收貨方在接到《調運途中變更收貨單位通知書》後,應連同發貨方寄來的運貨通知單,發貨明細表第二聯及《墊付費用清單》送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後,向實際收貨方托收貨款(《調運途中變更收貨單位通知書》經銀行查驗後,由計劃收貨方取回)。實際收貨方不論貨物和《調運途中變更收貨單位通知書》已否到達,均應在規定限期內承付貨款,不得拒付。

  第十八條 計劃收貨方應按照已付給發貨方貨款金額,根據銀行貸款利率向實際收貨方加收利息。計算利息的天數;從計劃收貨方承付貨款之日起,至接到《調運途中變更收貨單位通知書》之日止,再加上十天計算。

  第十九條 實際收貨方收到貨物並辦完入庫手續後,尚未接到《調運途中變更收貨單位通知書》和托收承付結算憑證時,應即查明情況,及時主動地與發貨方、計劃收貨方聯繫,並向上級請示處理辦法,不得拖延或隱瞞不報。

  第二十條 實際收貨方應付貨款與已承付的貨款發生差額時,應根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由實際收貨方直接與發貨方辦理差額結算。

  實際收貨方應付的運雜費用與已承付的運雜費用發生差額時,由實際收貨方與承運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清算。

第六章 墊付費用的結算

  第二十一條 按照《糧食系統內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糧、油調撥作價辦法》的規定,應由收貨方負擔的一切費用,如須在貨物起運時支付的,均由發貨方墊付,並隨同貨款向收貨方辦理托收承付結算;如不能隨同貨款結算的,可隨同下一批貨款一併結算,如下一批沒有貨款可以一併結算的,可按照銀行結算辦法辦理,但《墊付費用清單》必須註明原貨款的托收承付結算憑證字號,以便收貨方查核。

  第二十二條 發貨方代收貨方墊付的一切費用,均不計算利息。收貨方接到發貨方的托收承付結算憑證後,應在規定期限三日內承付,或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向銀行提出拒付的理由,不得拖延。

  第二十三條 墊付費用的原始單據,均由發貨方作為入帳憑證,另由發貨方按實際墊付數填制《墊付費用清單》(格式附後)隨同托收承付結算憑證寄給收貨方作為結算付款的憑證。

  第二十四條 省間糧油調撥應由收貨方負擔的一切費用,經調撥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試行調撥運費按定額包幹的辦法,即發貨省到收貨省的運雜費用,按省分地區、分品種制定固定調撥費用率,頒發所屬試行,不再按實際墊付的費用辦理結算,實際墊付的費用同按定額計算的費用差額,由發貨方處理。

第七章 結算紀律

  第二十五條 收貨方未按照規定的付款期限承付貨款和差額結算款,亦未向銀行提出拒絕付款的正當理由,超過限期付款的,應按照超過的天數計算延付賠償金,支付給發貨方。

  發貨方未按照規定的付款期限將應退的差額結算款退給收貨方,亦未向收貨方提出正當理由,超過限期付款的,應按照超過的天數計算延付賠償金,支付給收貨方。

  第二十六條 調撥的一方將不應拒付的貨款全部或部分拒付時,或者將應該部分拒付的貨款全部拒付時,對少付部分,應從拒付之日起計算延付賠償金,支付給對方。

  第二十七條 發貨方未按照規定一車、一船(大船分倉)填開一張發貨明細表或發貨明細表有關各聯沒有隨貨同行,又未按照規定於糧油發運後立即電訊通知收貨方的,收貨方應按每一車、船實收數量計算,原發數量與實收數量發生的差額以及收貨方接收糧油過磅所開支的費用,均由發貨方負擔。

  第二十八條 省間糧油調撥,由於錯運錯收等情況,收貨單位應主動上報,不得隱瞞不報。凡在糧油入庫後10天以內主動報告上級處理的,不負擔利息;超過10天報上級處理的,從到貨之日起應負擔利息。糧油入庫後未報告上級處理,經有關單位查出的,從到貨之日起,收貨單位應支付給發貨單位延期賠償金。

  第二十九條 省間糧油調撥,在運轉途中變更收貨單位,經指定負責辦理變更手續的糧食部門,未按照第十六條的規定,於車船開動後,填寄《調運途中變更收貨單位通知書》,造成發貨方和計劃收貨方遲收貨款的利息損失由負責辦理變更手續的糧食部門負擔。

  第三十條 上述規定應負擔的利息,以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賠償金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

  第三十一條 上述結算紀律,銀行結算辦法中有規定的,由銀行進行監督;銀行結算辦法中沒有規定的部分,由上級糧食部門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省間糧油調撥作價辦法和結算辦法的規定,調撥雙方理解不一致,均應積極主動協商解決,不得隨意往返拒付,長期扯皮。經過協商仍不得解決時,應層報上級裁決。

第八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三條 調撥雙方對糧油調撥結算工作,應建立糧油調出、調入結算登記簿,並指定專人負責登記,認真掌握調撥結算的情況,做到結算快、手續清、不錯不亂。

  各省、區、市糧食廳、局對調撥結算資金的運用情況應經常進行檢查和分析,並在季度和年度會計報告中加以說明。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六三年四月一日起執行。

  附清單(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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