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部關於農村居民轉為市鎮居民簽發糧食供應轉移證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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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部關於農村居民轉為市鎮居民簽發糧食供應轉移證明的通知
1964年9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部
文件

  現在全國有兩種糧食供應轉移證:供市鎮居民轉移時使用的「市鎮居民糧食供應轉移證明」,供農村居民轉移時使用的「農村糧食供應轉移證」。兩種糧食供應轉移證的格式和填寫內容都不相同。但因對農村居民轉為市鎮居民簽發何種糧食供應轉移證明,沒有具體規定,因此,曾經發生過有的農村居民轉為市鎮居民,轉出地簽發「農村糧食供應轉移證」,而轉入地的市鎮糧食部門不接受,要求籤發「市鎮糧食供應轉移證明」的問題。為了防止類似問題發生,對農村居民轉為市鎮居民簽發何種糧食供應轉移證明問題,再作如下規定:

 一、參加農村人民公社生產隊口糧分配的農業人口轉為市鎮糧食定量供應人口的,一律簽發「農村糧食供應轉移證」。遷入地糧食部門應當根據遷出地糧食部門填寫的開始供應時間,正式供應糧食。

 二、農村按市鎮糧食定量辦法供應的人口,轉移糧食供應關係,一律簽發「市鎮糧食供應轉移證明」。

  以上請轉知所屬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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