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命詩·其二 (陳良謨)
外觀
絕命詩 作者:陳良謨 明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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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懸日月,四海所畢照。
倏而陰霾昏,日月夫常道。
仰觀我明明,薄蝕一時變。
電風自南來,光復天心見。
大夫百執事,其誰忘明君?
愧餘沉痾久,床笫淹數旬。
背城孰盡瘁,巷戰杳無聲。
如何社稷靈,憯爾順民形。
載舟亦覆伺,古今同一轍。
順民即逆民,參觀非一日。
蒼蒼不可問,國亡吾何存?
誓守不二心,一死報君恩。
〈為子為臣,不能兩全。慷慨從容,同歸一死。大明監察御史陳良謨書於賊陷北京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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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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