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徙置區)普通(修正)規程
緊急(徙置區)普通(修正)規程 制定機關:香港英屬殖民地政府立法局 有效期:1956年3月21日—(待查)(不含本日) |
根據香港法例241章《緊急條例》制定。錄自華僑日報1957年《香港年鑑》。 |
緊急(徙置區)普通(修正)規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政務會書訊官報告,本日立法委員會通過市政局本年二月二十八日執行一九五二年緊急措施(徒置區)普通規程第十條授權所制立之下開規程案。
一、本規程定名爲一九五六年緊急(徙置區)普通(修正)規程,定一九五六年四月一日付諸實施。
二、一九五二年甲第一〇六號公佈之一九五二年緊急措施(徙置區)普通規程(詳載本報一九五二年第三十六期)第二號附表廢除,易爲下文——
附表第二號——許可証費用
甲.中區:何文田、京士柏(民華村及京士柏第九段除外)石山,荔枝角,健康村,東頭,戴維士山,富斗窟,大坑西,掃桿埔——占地一七六方尺十五元。一七六至二二五方尺,廿五元(每季計,下同)。二二六至三〇〇方尺四十元。三〇一至五〇〇方尺六十元。五〇一至八〇〇方尺九十元。八〇一至一二〇〇方尺一五〇元。一二〇一至二〇〇〇方尺二百元。二〇〇一至五〇〇〇方尺三百元。每多三〇〇〇方尺或一部份二百元。
乙.郊區:何文田民華村,京士柏第九段,大窩坪,竹圍,牛頭角,柴灣——占地一七六方尺五元(每季計,下同)。一七六至二二五方尺十元。二二六至三〇〇方尺十五元。三〇一至四〇〇方尺廿五元。四〇一至五〇〇方尺四十五元。五〇一至八〇〇方尺七十元。八〇一至一二〇〇方尺一百五十元。一二〇一至二〇〇〇方尺二百元。二〇〇一至五〇〇〇方尺三百元。每多三千方尺或一部份二百元。
丙.以上各區——由市政局指定,包括用作核定敎育及福利計劃地點者每季二元五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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