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46151號令
外觀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11 月9 日 華總一義字第1 0 0 0 0 2 4 6 1 5 1 號 2011年11月9日 |
總統府公報第7001號第12頁 |
茲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9 日公布
第三十五條 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
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
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
、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
,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其
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文建會定之。
前項所稱其他地方,係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
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
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
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古蹟之指定或古蹟保存用地
、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任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