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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4615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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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11 月9 日
華總一義字第1 0 0 0 0 2 4 6 1 5 1 號
2011年11月9日
總統府公報第7001號第12頁

茲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第三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9 日公布

第三十五條  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
       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古蹟之
       指定、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
       、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
       ,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其
       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文建會定之。

         前項所稱其他地方,係指同一都市土地主要計畫地區或
       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地區。但經內政
       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
       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第一項之容積一經移轉,其古蹟之指定或古蹟保存用地
       、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管制,不得任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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