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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長編/卷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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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五十八 續資治通鑑長編
卷五十九
卷六十 

  起訖時間 起真宗景德二年正月盡是年四月

  帝  號 宋真宗

  年  號 景德二年(乙巳,1005)


春正月庚戌朔,大赦。

翰林侍讀學士、右諫議大夫潘慎修寢疾,託故人陳彭年草遺奏,不為諸子求官,但以主恩未報為恨。及卒,上甚憫之,錄其二子,賻贈加等,命有司給舟,護其喪歸葬汝州。

壬子,詔河北諸州強壯,除瀛州城守得功人,第其等級以聞,餘並遣歸農,令有司市耕牛送河北。 癸丑,以河北諸州禁軍分隸鎮、定、高陽都部署,合鎮、定兩路為一。天雄軍、滄邢貝州留步卒六指揮,其餘營在河陽及京城者並放還,行營之號悉罷。

甲寅,工部侍郎、參知政事王欽若自天雄軍來朝。

樞密院議次補禁軍列校,王繼英奏曰:「藩邸給事之人尚在外,議者皆聚議騰謗,謂臣蒙蔽不言於上,致其□滯。」上曰:「此等不自省循,苟求僥幸,借如因緣際會,儻加升擢,必須有名,方塞輿議。先帝時,有一散從官李繼榮,在藩日曾預給使,後十餘年但隸名尚食局,常隨流輩預選,先帝見而詢之,乃知繼榮也。止遷隊長,歲餘漸擢為小校,國家爵位,豈容妄授也。」

上以河北守臣宜得武幹善鎮靜者,乙卯,命西上閤門使馬知節知定州,孫全照知鎮州,刑部侍郎趙昌言知大名府,給事中馮起知澶州,洺州團練使上官正知貝州,莫州團練使楊延朗知保州,滁州刺史張禹圭知石州,崇儀使張利涉知滄州,供備庫使趙繼升知邢州,西上閤門副使李允則知雄州,供備庫副使趙彬知霸州。上親錄其姓名付中書,且曰:「朕如此裁處當否[1],卿等共詳之。」畢士安曰:「陛下所擇,皆才適於用,望付外施行。」從之。 知節先在鎮州,方敵犯塞,民相攜入城,知節與之約,有盜一錢者斬。俄有竊童兒錢二百者,即戮之,自是無敢犯者。每中使齎詔諭邊郡,知節慮為敵所掠,因留之,募捷足閒道而行,以達詔旨。會發澶、魏、邢、洺等六州軍儲赴定州,水陸並進,時兵交境上,知節曰:「是資敵也。」因告諭郡縣,凡公家輸輦之物,所在納之,敵欲剽劫,皆無及。車駕幸澶淵,大將王超擁兵數十萬屯定州,逗遛不進,知節屢諷之,超不為動。複移書誚讓,超出兵,猶辭以中渡無橋,徒涉為患。知節先已命工度材,一夕而具。上聞之,手詔褒美。

殿前都虞候、康州防禦使曹璨為鎮、定兩路副都部署,治鎮州,鈐轄四員,分二員赴定州,如定州有軍事會議,令璨暫赴之。其緣邊巡檢楊延朗止令在保州,遣同巡檢往來巡警,如有髃盜,會兵剪戮,即率麾下往赴,荊嗣亦如之。璨本傳雲兼知定州。按馬知節實知定州,恐傳誤。 罷北面部署、鈐轄、都監、使臣二百九十餘員。

命監察御史朱摶赴德清軍收瘞戰沒遺骸並致祭。

令河北轉運使賑飢民,口一斛,戶五斛。

知益州張詠言:「羇縻保、霸二州刺史董忠義等,皆世襲,望賜時服。」上曰:「蠻陬首領,假以名秩,若援內地牧守之制,當賜錦袍,又恐夷人無厭,請求不已。」乃詔依維、茂知州例,歲賜紫衣錦袍。保、霸二州,密邇維、茂,蓋西夷也。國史附此事於西南蕃傳,且雲西南蕃乃牂牁郡故地。按居牂牁故地者實為南夷,其族帳首領皆姓龍,與諸董絕不相關,國史誤矣。諸董可號西蕃,若牂牁故地族帳,則不可號南番也。

咸平中,江、淮制置茶鹽使秦羲獻議歲增榷酤十八萬緡,頗為煩刻。於是,戶部判官李防出使,言江南歲儉,所增榷酤新額已權停之,仍請權停淮、浙、荊湖路。詔從其請,因詔羲無得擅增榷課。自後制置司不複兼領酒榷矣。羲,江寧人,傳序從孫也。

丙辰,詔諭緣邊諸州軍各遵守契丹誓約,不得輒與境外往還,規求財利。

詔定保雄莫霸州、順安平戎信安軍長吏,並兼制置屯田事,舊兼使者仍舊。先是,雄州長吏獨兼領使名,其諸州即別命官掌之,上慮通好之後,或漸成弛慢,故申敕焉。

丁巳,詔河北走馬承受公事止存六,餘悉罷之。

定州部署言:「昨遣散員指揮使趙信帥所部襲寇,至水穀寨,誤掠民牛畜,鞫得實,事在赦前。」上曰:「信等皆土人,乃素有仇怨而剽劫耳,雖已經赦,宜部送闕下,配隸他所。」

召輔臣觀瀛州所獲戎人攻城戰具,皆制度精好,鋒鍔銛利,梯衝、竿牌,悉被以鐵。城上懸板才數寸,集矢二百餘。因遣宮苑使劉承圭、西上閤門副使李允則往瀛州,校立功將校等級以聞。既而複命陸元凱為屯田員外郎,史普為尚食副使。方城守際,元凱矢中面,普勇敢不避敵故也。其後,李繼宣浚高陽壕,得遺矢凡四十萬,敵攻城不遺餘力蓋如此。尋又以河間縣令睦昭矩為右贊善大夫,司理參軍李義方為大理寺丞,自餘幕職、令錄悉授京官,判司、簿尉第遷幕職、令錄,同出身人免選超注家便官,皆賞守城之勞也。賞睦昭矩等在四月丙子、今並書之。

除河北諸州奸人因巡幸輒謀搖動所在斬決之條。

令蘄、黃州賑飢民。

免潁川學究段廣將來秋解,廣以戶籍當運菽百二十石輸澶州,複就獻五百石助軍,故銟之。

戊午,贈張旦為左衛大將軍、深州團練使,子利涉為崇儀副使,虎翼都虞候胡福為洺州團練使,指揮使尚祚為濱州刺史,張睿為演州刺史,劉福為臨州刺史,都頭輔能等十四人並為諸衛率府副率。錄旦子四人為東頭供奉官,福等子十五人次補諸班副都知、殿直、奉職、殿侍,仍各賜衣服銀帶,以白金百兩給其家。初,邯鄲令李正辭赴任,值道梗,留德清同拒敵,侍禁夏承皓部兵至大名界遇敵,皆戰沒,贈正辭工部員外郎,承皓崇儀使。又贈受事河朔而沒者,殿直劉超為供備庫使,入內高班內品李知順為六宅副使,奉職胡度等三人為內殿崇班,仍各錄其子及賻恤其家。時上封者言旦等死義,朝廷宜優加恩典,以勸忠臣。乃命有司錄贈官制書及錄用諸子事,布告天下。

右正言、直史館張知白言江南諸州,惟袁州有盜二人未獲,餘郡皆獄空。 庚申,岢嵐軍請修舊方田,火山軍請築月堤,上以違契丹誓約,不許。

令有司籍三班使臣自契丹南侵嘗使軍前者,賞之。

辛酉,峽路都監侯延賞等言施、黔溪洞掠去漢口七百餘戶歸業,悉以兵器、銅印、假署符牒送官。

癸亥,命翰林學士趙安仁等五人權同知貢舉。

河陽請調丁匠修濟瀆廟,上慮擾民,令發卒二百給其役。

甲子,詔緣邊諸州,契丹來獻雉兔求酒食者,遣吏齎置境外給之。 丙寅,山南東道節度使李繼隆、武寧節度使石保吉、馬軍都指揮葛霸、步軍都虞候王隱,以澶州之功,並加封邑,繼隆特加開府儀同三司。

詔淮南諸州以上供軍儲賑飢民。

丁卯,謁明德皇后攢宮,素服行哭,賜守奉人緡帛。

遣內殿崇班楊保用往河北諸州取所頒御劍。保用已見去年十二月。

步軍都虞候、天平節度使王超為三路統帥無功[2],引兵赴行在,又違詔失期,上章待罪,上憫其勞舊,弗責。戊辰,以超為崇信節度使,罷軍職,便道之任。始,超之敗也,人心震搖,行營都監李允則勸超衰絰向師而哭,以解觽忿,複促超整師以進,上知之,賜允則詔書褒勵焉。此據李允則本傳,然王超本傳及他書並不言超嘗敗績也,但逗撓不進耳,豈史官亦有所諱耶?今姑從允則本傳附載,更須考求之。司馬光記王欽若迎勞超於郊外等語,蓋當時頗有疑超背叛者,然其蹤跡都不可知,假如允則本傳,兵果敗,人心震搖可也,觽又何忿,而以衰絰哭解之乎? 罷晉、絳等七州博糴芻粟,省河東部署鈐轄司使臣百餘人,又省河北諸州戍兵十之五,緣邊三之一。

己巳,參知政事王欽若加階邑、實封,中謝[3],又賜襲衣、金帶、鞍馬。故事,輔臣加恩無所賜,上以欽若守藩有勞,特寵異之。自是遂為故事。此據春明錄。

孫全照、張旻、秦翰並以戰守功,加檢校官及封邑,餘悉推恩有差。

河北諸州官吏、使臣曾率兵出城逐寇者,第賜階勛一轉。

令河北部署司各留指揮使、使臣、天文、醫官共十員,餘悉遣還,仍令計所在軍儲,分兵屯戍,勿複調民飛挽。

詔五嶽廟增造什物,無得科借擾民。

庚午,令緣邊諸州軍得北界書牒,即詳其意報之,以其書牒來上。 令河東發並、代廣銳騎軍三十指揮歸本道,代自京所遣禁卒萬七千餘。

契丹新城都監遣吏齎牒,請令商賈就新城貿易。雄州以聞。辛未,詔雄州,如北商齎物至境上者,且與互市,仍諭北界官司,自今宜先移牒,俟奏報。

癸酉,贈國子博士武白為光祿少卿。白受命知相州,道遇寇死焉。仍錄其子,給俸終喪。武白,未詳。

徙鳳州駐泊兵馬屯鳳翔。

甲戌,以高品周文質為殿頭高品。澶州之役,文質主北寨之西偏,會張皓自契丹還,言彼謀以遲明來襲,文質即馳告李繼隆、秦翰等為備。頃之,敵暴至,文質出兵捍禦,其部下以連弩射殺撻覽,敵遂遁去。及是,上召見便殿,親加銟勞,優賜遷秩焉。周文質,未詳。 詔緣邊諸州所市戰馬,舊自三歲至十七歲者官悉取之,自今止市四歲至十三歲者,餘勿禁。

命常參官二人分往荊湖北路、淮南諸州,出官粟作糜粥,以食飢民,仍令擇幕職、使臣之勤幹者司其事,長吏常按視之,每十日具所賑糜粥之數以聞。自是全活者甚觽。 詔河南府及徐州等處民轉送軍儲往滑州者,蠲其秋稅十之二。

令河北轉運使察部內幕職、州縣官不任職者以聞,仍令流內銓自今精加選擇,引對取裁。

戊寅,詔河北州官吏設法招集驚擾人民,各具數以聞,仍書歷為課。

令河北、河東緣邊州軍,自今北界齎牒送生口者,給以茶彩,部送出境,答其牒,咸定式以頒之。

上以河朔戎寇之後,耕具頗闕,牛多瘠死,淮、楚間民用踏犁,凡四五人力可以比牛一具,詔取式付轉運司,令詢於民間,如可用則造給之。

河北轉運副使盧琰言天雄軍見管米□,計一萬九千五百餘斤,澶州計四萬二千二百餘斤,詔以給兩處飢民。

趙州吏民詣轉運使言:「昨者敵騎入寇,知州、虞部員外郎王用和完守城壘,安輯民庶,鄰邦襁負相續而至,儲積有備,礟糧無乏。」二月庚辰,轉運使以聞,詔銟用和。 先是,益、漖、嘉、眉等州本志無眉州,有雅州。歲鑄錢五十餘萬貫,自李順作亂,遂罷鑄,民間錢益少,私以交子為市,奸弊百出,獄訟滋多。乃詔知益州張詠與轉運使黃觀同議,於嘉、漖二州鑄景德大鐵錢,如福州之制,每貫用鐵三十斤,取二十五斤八兩成,每錢直銅錢一,小鐵錢十,相兼行用,民甚便之。

京西轉運使言襄、許、陳、蔡等州民飢,請減價糶倉粟賑救,從之。

辛巳,令雄霸州、安肅軍複置榷場,仍移牒北界,使勿於他所貿易。

上聞軍士屯戍於外,妻孥受所給月糧,或致虧少,微弱不能上訴,詔開封府察其奸弊。

辰州言諸洞蠻攻下溪州,為其刺史彭儒猛擊走之,禽酋首以獻。詔賜儒猛錦袍、銀帶。儒猛自陳母老願被恩典,詔特加邑封。 河東轉運使鄭文寶言,知並州王嗣宗、知潞州韓國華等綏緝有方,供億無乏,並詔褒諭。 癸未,山南東道節度使、同平章事李繼隆卒,贈中書令,諡忠武。繼隆出於貴胄,感慨自立,嘗失幼子,上令翰林草詔慰撫,詔語有云:「當極卜商之慟。」上曰:「此子夏失明事,繼隆知書,覽之非便。」遂命改焉。在太宗朝,特被親信,每征行必總戎政。上以元舅之故,不欲煩之軍旅,優游近藩,恩禮甚篤。繼隆亦多智能,用謙謹保身。明德寢疾,欲面見之,上促其往,繼隆但詣萬安宮門拜箋,終不入宮。又嘗命諸王詣第候謁,繼隆不設湯茗,第假王府從行茶爐烹飲焉。始,繼隆病癰,醫言不可治,上謂近臣曰:「繼隆往歲西征,枉道誤期,致陝西之民殍死甚觽,加之倉卒,頗多殺戮,其間豈無冤枉乎?此可為戒也。」於是,擇兩街名僧二十一人,就所居作佛事四十九日而罷。

甲申,高品王懷信部送通利軍強盜三人赴闕,請行磔市之戮,其犯乃在赦前,上曰:「赦令所以示信於天下也,況此等未嘗殺人。」悉宥之,以隸軍籍。 詔通利、德清軍等處行營軍士為契丹所擄者,賜其父母緡錢,有妻子者,以聘財給之。

江、浙、荊湖旱,遣使乘傳祠其境內山川。

咸平末,河北轉運使劉綜上言:「西漢晁錯以為爵者上之所擅,出於口而無窮,粟者民之所種,生於地而不乏,使入粟授以爵,塞下之粟必多。文帝從之,令民入粟備邊,六百石爵上造,萬二千石為大庶長。事存典故,利及公家。今河北諸州聚兵,糧饋勞費,望行漢制,以濟軍儲。」既而水部郎中許玄豹複言:「緣河州縣和市邊穀數少,望許進獻糧粟,授以官秩。」事下三司議,奏請令河北定州、廣信安肅軍、北平寨,入穀千石授本州助教、文學、二千石賜出身,三千石授簿尉、借職,四千石授奉職,五千石授寺、監主簿,六千石授校書、正字,七千石授太祝、奉禮郎,八千石授大理評事、殿直,九千石授諸寺監丞、侍禁,萬石授大理寺丞、供奉官;真定府、洺邢趙貝冀博瀛莫雄霸等州、乾寧順安信安永定永靜等軍,千石以上加二百石,授助教、文學,二千石以上複遞加二百石,至萬二千石授大理寺丞、供奉官;大名府、懷磁衛相澶等州、通利軍,千石以上加五百石,授助教、文學,二千石以上複遞加五百石,至萬五千石授大理寺丞、供奉官。上慮爵賞之濫,重惜其事。宰相言故事具存,行之無損,乃請陝西諸州亦如此制。既而有司複定環渭涇原慶州、鎮戎保安軍同定州等處,涇、寧、鳳、儀、邠、鄜、秦、隴、鳳州同洺州等處,鳳翔河中府、陝同[4]華解乾耀丹坊虢成階州同懷州等處,悉從之。會要載此事於是年正月。

乙酉,以淮南轉運使、工部員外郎邵曄為交州安撫國信使,從黎桓所乞也。 丙戌,西涼府六穀首領廝鐸督遣其甥呵昔來貢,並上與趙德明戰鬥功狀。又言蕃帳周斯那支有智勇,久參謀議,請受以六穀都巡檢使。詔從其請,乃賜茶彩,又追錄潘羅支忠藎,以其子失吉為歸德將軍,厚賜器幣。者龍七族首領有捍寇之勞,並月給千錢。自周斯那支以下,皆並書之。

保州虎翼都虞候趙誨子超,早歲陷寇,於是亡歸,其父疑超詐,部送闕下。上曰:「安有子歸父而致疑耶?」詔補殿侍,給資糧遣還州。 丁亥,發禁兵屯升洪州、荊南府各兩指揮,蘄、黃、唐州各一指揮。

戊子,瀛、代州部送奚、契丹降人赴闕,詔以來降在誓約前者隸軍籍如舊制,在後者付部署司還之。

遣使詣澶州,以陳粟四萬石分賑飢民。

辛卯,太常博士、直史館何亮自嶺表使還,言廉州判官單禹錫、惠州推官朱嚴,潔廉幹事,請授京官,分騳小郡。詔以禹錫為著作佐郎、知南雄州,嚴為大理寺丞、知白州。亮又言桂州荔浦縣猶有偽廣日配米百六十斛,詔除之。單禹錫、朱嚴,俱未見。

懿州刺史田漢希卒,癸巳,命其子漢能襲為刺史。

甲午,詔緣邊得契丹馬牛者,移牒還之,沒蕃漢口歸業者,均給資糧,縱其所乘馬勿留,違者論其罪。

上聞邊民乏農器,詔弛鐵禁。

戊戌,詔澶州秦翰所領兵,留步軍三指揮,餘令翰將還京師。 庚子,環州言戎人入寇,熟戶旺家族擊走之,俘其軍主,斬獲甚觽。 有司言每歲諸道市綢絹百餘萬匹上供,辛丑,詔減三之一。

癸卯,命開封府推官、太子中允、直集賢院孫僅為契丹國母生辰使,右侍禁、閤門祗候康宗元副之,行李、傔從、什器並從官給[5]。時議草國書,令樞密、學士院求兩朝遺草於內省,悉得之。凡所與之物,皆約舊制而加增損。國母書外,別致書國主,問候而已。自是至國母卒,其禮皆然。僅等入契丹境,其刺史皆迎謁,又命幕職、縣令、父老捧卮獻酒於馬前,民以斗焚香相迎,門置水漿盂杓於路側,接伴者察使人中途所須,即供應之。具蕃漢食味,漢食貯以金器,蕃食貯以木器。所至民無得鬻食物受錢[6],違者全家處斬。國主每歲避暑於含涼澱,聞使至,即來幽州,屢召僅等宴會張樂,待遇之禮甚優。僅等辭還,贐以器服及馬五百餘匹,自郊勞至於餞飲,所遣皆親信、詞禮恭恪者,以致勤厚之意焉。禮或過當,僅必抑而罷之,其他隨事損益,俾豐約中度,後奉使者率循其制,時稱得體。康宗元,未見。 先是,寇所至,潛置毒於瓶罌,投之井中,遺害居民,永靜軍得之以獻,令布告河朔,使知其事。

雄州言契丹新城都監令拒馬河南百姓以獐鹿來獻,不欲卻之,報以醪酒。上曰:「疆吏自相問遺,固亦無嫌,厚其酬答可也。」

甲辰,徙瀛州團練使李延渥知邢州,西上閤門副使、知雄州李允則知瀛州,引進使、華州團練使何承矩知雄州。承矩知雄州,實錄在癸卯,李允則徙瀛州,實錄不書,今並附此。允則言:「朝廷不欲困軍民,故屈己議和,雖國費甚多,較之用兵,其利固不侔也。但擇邊將謹守誓約,有言和好非利者,請一切斥去。」上曰:「茲朕意也,邊將皆如是,朕豈複有北顧之憂乎。」據允則本傳,此言在徙瀛州後,今附見。

乙巳,步軍副都指揮使、河西節度使桑贊罷軍職,判潁州。贊副王超,總戎御敵,逗撓無功故也。上不欲暴其過,止以足疾罷之。

太子太師呂蒙正請歸西京養疾,詔許之。丁未,召見,聽肩輿至殿門外,命二子光祿寺丞從簡、校書郎知簡掖以升殿,勞問累刻,因言:「北戎請和,從古以為上策。今先啟誠意,繼好息民,天下無事,惟願以百姓為念。」上甚嘉賞之,其二子皆遷官。

詔緣邊諸州軍,如擒獲北界奸人,可詰其事狀,部送闕下,當釋其罪,縻置內地。先是,上曰:「朝廷雖與彼通好,減去邊備,彼之動靜,亦不可不知,間諜偵候,宜循舊制。又慮為其所獲,歸曲於我,朕熟思之,彼固遣人南來伺察,自今擒獲,當赦勿誅,但羈留之,待彼有詞,則以此報答可也。」

是月,有司以常選人判詞來上。上閱之,有前饒陽主簿張上達所試荒繆,因謂宰相曰:「似此者豈可以治民?」乃詔有司申明太平興國中四等判格,令幕職官判上者超一資,判中應循資者,具歷任及所試引對。凡引選人,對日,方以歷任功過之狀奏裁。至是,詔有司令先一日進內,上親閱而升黜之,無不詳允。其後,審官、三班院亦如之。此據本志,實錄但於九月甲子書令吏部流內銓依審官院例,前一日具選人歷任進內,次日引對,然不著審官例始何日。又於三年丁未始書詔流內銓,自今幕職官赴調,判上者超一資,判中當循資者,具歷任功過並試判引對,皆與本志不同,今從本志。

三月己酉朔,詔河北諸州,牧馬涼棚材木官自計度,不足,以公錢市之,勿得擾民。

屯田員外郎潘華,佑之子也,先以疾致仕,於是有瘳,上書闕下,求複朝列。上憫佑之忠鯁,庚戌,詔複授華故官。

辛亥,寧州團練使張凝為本州防禦使[7],充殿前都虞候,單州刺史田敏為本州團練使,康州刺史白守素為合州團練使,皆賞勞也。

文州請許緣邊諸寨守把人丁,置木弓箭以備戎寇,從之。 甲寅,上御崇政殿親試禮部奏名舉人,得進士李迪以下二百四十六人,第為五等,第一、第二、第三等賜及第[8],第四、第五等同出身。又得特奏名五舉以上一百十一人[9],第為三等,並賜同進士、三傳、學究出身。翌日,試諸科,得九經以下五百七十人,第為三等,並賜本科及第、出身、同出身。又得特奏名諸科三禮以下七十五人,第為三等,賜同學究出身,授試銜官[10]此據會要,與實錄數略不同。按七月戚綸奏,是年諸道進士僅三千人,諸科萬餘人。上謂宰相曰:「昨親閱考官所定試卷,意其入末等者過多,即別令詳考,往往合格。比緣臨試多士,糊名校覆,務於精當,而考官不諭朕意,過抑等第,欲自明絕私,甚無謂也。迪所試最優。李諮亦有可觀,聞其幼年,母為父所棄,歸舅族,諮日夕號泣,求還其母,乃至絕葷茹素以禱祈[11];又能刻苦為學,自取名級,亦可嘉也。」以迪為將作監丞,諮及夏侯麟為大理評事,通判諸州。進士第一等為試校書郎、知令錄,餘為判司、簿尉。迪,濮州人;諮,新喻人也。先是,迪與賈邊皆有聲場屋,及禮部奏名,而兩人皆不與,考官取其文觀之,迪賦落韻,邊論「當仁不讓於師」,以師為觽,與註疏異,特奏令就御試。參知政事王旦議落韻者,失於不詳審耳;舍註疏而立異論,輒不可許,恐士子從今放蕩無所準的。遂取迪而黜邊。當時朝論,大率如此。

初,安陽人陳貫喜言兵,咸平中,大將楊瓊、王榮喪師,貫上書言:「前日不斬傅潛、張昭允[12],使瓊輩畏死不畏法,今不嚴其制,後當益弛。請立法,凡合戰而奔者,主校皆斬。大將戰死,裨校無傷而還,與奔軍同。軍衄城圍,別部力足救而不至者,以逗遛論。如此,罰明而士卒厲矣。」上嘉納之,將召試學士院,執政謂瓊等已即罪,議遂格。

又嘗上形勢、選將、練兵論三篇,大略言:「地有六害[13],今北邊既失古北之險,然自威虜城東距海三百里,其地沮澤墝埆,所謂天隙天陷,非敵所能輕入。由威虜西極狼山不百里,地廣平,利馳突,此必爭之地,先居則佚,後趨則勞,宜有以待之。昔李漢超守瀛州,敵不敢視關南尺寸地,今將帥大概用恩澤進,雖謹重可信,然卒與敵遇,不知所以為方略,故敵勢益張,兵折於外者二十年,此選將得失之效也。國家收天下材勇以備禁旅,賴賜予廩給而已,恬於休息,久不識戰,當以衛京師,不當以戍邊。莫若募土人隸本軍,又籍民丁為府兵,使北兵捍狄[14],西兵捍戎,不獨審練敵情,熟習地形,且皆樂戰鬥,無驕心。」

契丹請盟,複上言:「寇數犯塞,驅掠良民數十萬,今乘其初通,宜出內府金帛以贖之,彼嗜利,必歸吾民,自河之北戴德澤無窮矣。」

於是,貫舉進士,試殿廷,得同出身,上識其姓名,曰:「是數言邊事者。」擢置第二等,賜及第。虞部員外郎、知鄭州王矩上書自薦,求科名,上以矩自燕薊歸化,效官清白,而自強學業,特賜進士及第,仍附新榜。至道二年五月,王矩通判宋州。

都官員外郎孔揆言:「貝州自節度孟元箉令民輸稅物,先出算,規其餘羨以備留使之用,相襲不改。」亟詔除之。 戊午,鄭州防禦使魏能責授右羽林將軍。契丹之出境也,北面將帥各以師還,萃於大名,能時與王能、曹璨同抵城下,鈐轄孫全照遣璨師由北門分道整隊伍先入,而能師繼之,能怒全照之後己,即疾驅爭先,全照坐城樓引弓射之,能嚄唶不堪其裁量,奪全照弓以去。翌日,見判府事王欽若,且誣全照射傷押隊、閤門祗候楊凝,詞頗紛競。全照密疏論能退縮逗遛及歸師不整之狀,上初聞能失期不進,頗怒之,會全照奏至,遂質於張凝、白守素等,得其實,故責焉。

三班奉職李晏先給使廣信軍,數與敵戰,有功,身被重創而死,詔贈晏內殿崇班,仍優恤其家。去年七月可考。

禮部貢院以新及第進士車馬服從逾制,請申約束,第一人聽一節呵導,餘皆雙控馬首,遇常參官並斂馬側立,從之。

庚申,禁邊民入敵界掠奪貲畜,犯者捕系,罪至死者論如法,流以下部送赴闕。

辛酉,詔諸王、公主、近臣無得以下第親族賓客求賜科名。時畢士安、寇準各以所親為請,上不得已而從之,因有是詔。

丙寅,以殿直、知雄州機宜司趙延祚為侍禁、雄州北闕城巡檢[15],賜白金三百兩。延祚,州之大姓,自太宗朝嘗出家財交結彼處豪傑,得其動靜,即具白州將,因授官任。於是,年七十餘,召赴闕,詢以邊事,且言:「今之修和北戎,先啟誠意,國家動守恩信,理必長久。」又言:「國母之妹曰齊妃,與其姊不協,國家所遺金帛,皆歸於國主及母,其下悉無所及,望自今榷場貿易稍優假之,則其下獲利,必倍欣慰。」又歷陳其風俗,山川曲折,地理遠近,及晉、漢時事,歷歷有據。上詰其所欲,但云:「衰朽不堪使用,有家屬寓居青州,願便道得往省之。」上許焉,且以契丹通好,不可複置機宜司,故命為巡檢。 上慮河北諸州緣兵罷遂弛備,詔敵樓、戰棚有隳壞者即葺之。

詔緣邊諸州軍,應北界移牒事,理無疑者即報之,關機要者疾置以聞,待報而答,亦勿令知之。時安肅軍奏北界移牒尋捕所失牛畜,本軍報已具聞奏,上以小事不必爾,又慮事有非順,難於施行者,不欲出自朝議,故有是詔。

丁卯,雄州言,容城縣狀稱戎人大驅馬越拒馬河放之,其長遣人持雉兔來問遺,求假草地。上曰:「拒馬河去雄州四十餘里,頗有兩地輸租民戶,然其河橋乃雄州所造,標立疆界素定,豈得輒渡河畜牧,此蓋恃已通和,謂無間阻,可亟令邊臣具牒,列誓書之言,使聞於首領,嚴加懲戒。況今歡好之始,尤宜執守,不可緩也。」

戊辰,令雄州勿以錦綺綾帛付榷場貿易,上慮戎心無厭,若開其端,則求市無已故也。

己巳,補神勇員僚劉超為本軍都虞候。超前戍瀛州,敵之急攻也,超部城一角,躬冒鋒刃,運矢石以授壯勇者,督令拒敵。敵既解去,主將錄其勞,賚以束帛,超再拜曰:「非超之功,乃觽之力,願以分賜。」上聞之,嘉其忠勇而讓,故特銟焉。他日,上謂輔臣曰:「近者諸州立功指揮使,未可別加遷擢,皆特補本軍都虞候。舊無此職名,蓋權宜加置,若後有闕,不可複補。」

將作監丞王曾為著作郎、直史館,賜緋。舊制,試文當屬學士、舍人院,宰相寇準雅知曾,特召試政事堂。

詔自今所舉大理寺詳斷官、刑部詳覆官上試斷案五道,差官與二司互考。 壬申,大名府飢,命轉運司發倉賑救。時邊城頗乏兵食,有司請下轉運司經度,上曰:「戎人出境,民初複業,若責成外計,不免役民飛挽,將何以堪之。」乃命祠部郎中樂和乘驛與轉運使同為規畫,還,奏請依三司議,有輸□入官者,准便糴粟麥例,給八分緡錢,二分象牙、香藥,其廣信安肅軍、北平寨粟麥,悉以香藥博糴。乃詔出內帑香藥有利於人者貿易之,以實邊備。樂和,未見。

舊制,弓矢兵器不入外夷,時西涼樣丹族上表求市弓矢,上以樣丹宣力西陲,委之捍蔽,特令渭州給賜,因別賜廝鐸督,以示恩意焉。廝鐸督又貢馬,求易金彩等修佛寺,甲戌,詔如所求賜之,還其馬直。

是月,詔緣邊諸州歲貢御馬[16],自今止目為第一等馬,至闕下閱視,其堪充御馬多者,乃論賞。先是,諸州買馬,先取高大者別遣使臣部送,目為御馬,及閱視,率皆常品,蓋部送者假其名,在道求索供給,頗為煩擾,故條約之。此據會要。

京東轉運使副廠□解,皆在廣濟軍,詔以青州裨海敻遠,符牒或致淹緩,徙一人廠□解於青州。

夏四月癸未,免瀛州居民二年屋稅,僧尼曾經城守者,賜以紫衣,諸寺院各度一人。

甲申,順安軍言,近遣牙校部送擒獲奸盜至北界易州,其知州待以賓禮,饔餼甚厚,慮複遣將吏至軍,未詳接待之禮。詔諭緣邊諸軍,應北界遣將吏至者,並豐其饋餉,或職位高,則以賓禮接之。

乙酉,令鄂州發廩賑飢民。

丙戌,斬布衣申宗古於西市,坐詣登聞院誣告宰臣寇準與安王元傑謀反故也。

辛卯,上謂輔臣曰:「昨減邊城戍兵甚觽,然恐此後難以複增,其廣信、安肅軍見屯兵及二年以上,悉令更代,並以軍旅人數完足者易其部伍殘闕者,則雖實增之,無嫌也。」仍密諭河朔長吏,凡軍士數闕,自當廣務招置,勿以鄰敵通歡,輒怠其事。

南丹州刺史莫洪皓死,長子淮勍襲父任,俄為弟淮辿所逐,淮勍帥屬來奔。詔宜州賜閒田資給之,即命淮辿知南丹州,仍諭以苟效忠順,當加甄銟。

壬辰,以殿中丞江日新為國子博士。日新前知德州,追襲敵騎,殺獲甚觽,複出兵夜破其寨,故有是賞。監軍劉緒、軍校並加檢校兼官。

癸巳,京師穀貴,命減價糶倉粟。 商州配役卒謀劫庫兵、殺官吏以叛,未發,知州李巽與都巡檢、供奉官張越領兵擊剪之,詔褒巽、越,其將校進補有差。巽,建陽人,王禹偁策可考,越,未詳。

乙未,並代部署司言:「廣銳軍士老疾者,須親屬為代名,乃得除籍,請自今應本土居民,雖非親屬而願代者,亦聽。」從之。

上謂輔臣曰:「晉國公主言孝章皇后寢疾時,嘗云:『我無他憂,惟慮瞑目之後,族屬不能敦睦,為人所笑,須朝廷常為約束。』今聞宋元翰果詣京府求分家財,已令勿問,仍諭其宗屬益務孝謹,以遵先後遺戒焉。」元翰,偓幼子也。

上御便殿引對諸寺院主首,詢其行業優長者,以補左右街僧官。先是,所署或非其人,多致謗議,故上親閱試焉。

丁酉,樞密直學士劉師道責授忠武行軍司馬,知制誥陳堯咨單州團練副使。先是,師道弟幾道舉進士,禮部奏名將廷試。近制,悉糊名校等[17]。堯咨為考官,教幾道於卷中密為識號。幾道既擢第,或告其事,詔落籍,永不得預舉。上初欲含容,不複窮理其事,而師道固求辨理,詔東上閤門使曹利用、兵部郎中邊肅、內侍副都知閻承翰詣御史府雜治之,坐論奏誣罔,與堯咨並及於責。大理寺丞王湛者,咸平五年登進士第,與幾道同,至是,獄詞連及,亦削官。王游御史記有湛,系西充人,咸平二年及第,非此王湛也。

戊戌,幸龍圖閣,近臣畢從,起居舍人、直昭文館種放預焉。閱太宗御書,又觀諸閣圖畫。龍圖閣在會慶殿之西偏,北連禁中,閣上藏太宗御書五千一百十五卷、軸,下設六閣:經典閣三千七百六十二卷,史傳閣八百二十一卷,子書閣一萬三百六十二卷,文集閣八千三十一卷,天文閣二千五百六十四卷,圖畫閣一千四百二十一軸、卷、冊。上曰:「朕退朝之暇,無所用心,聚此圖書以自娛耳。」

己亥,詔河北諸州軍增葺城池。上謂近臣曰:「內外諸軍所闕小校,儻以名次遷補,或慮不能盡得武干之士,宜並令按閱,選擢而授之。」

先是,諸路部送罪人至闕下者,軍頭司引對便坐,皆即決遣,或刑名疑互,無所詳准。庚子,詔自今委本司召法官一人審定以聞。會要云:本司言開封府獄囚當引見不坐格律,請再送司錄定斷。上慮其久系,故有是詔。

初,李允則在雄州,建言:「契丹禁國中穀食不令出境,而彼民有冒禁齎至榷場求售者,轉運司以茶博易,所得至微,恐亦非便。」壬寅,詔罷之。

工部侍郎、參知政事王欽若素與寇準不協,還自天雄,再表求罷,繼以面請,上敦諭不能奪,乃置資政殿學士,以欽若為之,仍遷刑部侍郎。中書定其班在翰林學士之下,侍讀學士之上。

初,邢州地連震,城堞摧毀,無守備。契丹之入寇也,兵部郎中邊肅知州事,上密詔肅,若州不可守,聽以便宜南保他城。肅匿詔不發,督丁壯乘城,而闢諸門,悉所部兵列陣於外,敵至,莫之測,居三日引去。時鎮、魏、深、趙、磁、洺六州閉壁不出,老幼趨邢州者,肅悉納之。上嘉其功,於是,以肅為樞密院直學士,與虞部員外郎、兼侍御史知雜事李浚並命。浚居憲府未再歲,上寵待之,遂超遷。參知政事王旦言:「浚雖有剸劇才,然亟踐近職,時望未允。」上曰:「朕業已許之矣。」旦時但參政,浚傳誤雲宰相,今改定。邢州城池,寇未至已修完,恐無棄守之詔,更當考之。 作永昌僧院於三陵之側,計用錢八百餘萬,遣中使取諸陵寢宮白金什器八千餘兩充費。 乙巳,環州言戎人入寇,出兵御之,殺獲甚觽,生擒賊將慶儂,部送闕下,請斬於□街,以警蕃部。上曰:「驅率而來,此亦何罪?」止令配隸淮南。

潭州言茶園戶乏食,請賑以官米,從之。

以貝州驍捷軍都指揮使王贊為御前忠佐馬步軍副都軍頭。先是,秦翰言贊勇壯,得召見。贊自陳留步卒,以功至軍校,太祖、太宗朝皆召至闕下遷職,頗有效命戮力之意,故寵以禁秩,令還典其軍。 閤門祗候郭盛言,洪州、南康軍民李士衡等願輸米賑飢民,請詔與官。上曰:「若其人曾犯刑憲,不可授以官秩,聽本家次第親屬代之。」

校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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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朕如此裁處當否「裁處」原作「裁給」,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二五改。
  2. 步軍都虞候天平節度使王超為三路統帥無功「統帥」原作「總帥」,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十朝綱要卷三改。
  3. 中謝原作「申謝」,據各本改。按本編見春明退朝錄下,「中謝」作「入謝」。
  4. 同原作「西」,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按宋會要職官五五之三二所載詳於本編,正作「同州」,可証。
  5. 行李傔從什器並從官給「傔」原作「僕」,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6. 所至民無得鬻食物受錢「民」字原闕,據宋會要蕃夷一之三四補。
  7. 寧州團練使張凝為本州防禦使「防禦使」原作「團練使」,據本書卷六○景德二年五月辛亥編及宋史卷二七九本傳改。
  8. 第一第二第三等賜及第「等」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選舉七之八補。
  9. 又得特奏名五舉以上一百十一人「十一」原作「十八」,據同上書及閣本、宋史全文卷五下改。
  10. 授試銜官「銜」原作「御」,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選舉七之八改。
  11. 乃至絕葷茹素以禱祈「以」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全文卷五下補。
  12. 張昭允原作「張昭遠」,據宋史卷二七九本傳及傅潛傳、卷三○三陳貫傳改。
  13. 地有六害各本及上引陳貫傳同。編年綱目卷七、續通鑒卷二五並作「地有要害」。
  14. 使北兵捍狄「狄」原作「敵」,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七改。
  15. 雄州北闕城巡檢宋撮要本、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職官四八之一二二同。宋本及續通鑒卷二五並作「雄州北關城巡檢」。
  16. 詔緣邊諸州歲貢御馬「詔」字原闕,據宋會要二四之六補。
  17. 悉糊名校等「校等」,宋會要職官六四之一八、治跡統類卷二八祖宗科舉取人並作「考校」。按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云:「又定令:凡試卷,封印院糊名送知舉官考定高下,複令封之送覆考所,考畢然後參校得失,不合格者,須至覆場方落。」作「考校」義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