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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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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紹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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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紹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紹興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0月10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紹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2019年8月30日紹興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促進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包括:

(一)浙東運河河道:西興運河(錢清顧家蕩至迎恩門段)、紹興環城河、城內運河(迎恩門至都泗門之間的上大路河、蕭山街河、蕺山河香橋至長橋段、都泗河)、山陰故水道(都泗門至曹娥老壩底)、虞余運河(百官趙家壩至五夫長壩段)等;

(二)遺產點:古纖道(錢清板橋至柯橋上謝橋)、八字橋、八字橋歷史文化街區。

大運河沿線具有保護價值的運河聚落遺產、運河水利工程與航運設施遺產、文物遺存以及運河生態與景觀環境等大運河其他遺產要素,依照本條例予以保護。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統籌協調、分級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相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並決定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重大事項。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保護、管理和利用相關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區文物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同級人民政府的授權,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以及大運河其他遺產要素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開展相關組織、協調與監督工作。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綜合執法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利用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專家諮詢工作制度。編制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和保護名錄、報批重大建設工程或者作出有關重大決定的,應當聽取專家意見或者邀請專家進行評估論證。

第七條 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與紹興市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等相協調。

建設、水利、交通、旅遊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與區人民政府編制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級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批准公布前,市人民政府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經批准公布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審批程序執行。

第九條 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體現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和大運河其他遺產要素的構成、現狀評估;

(二)分類分段分級保護的重點、標準、措施;

(三)確定核心區和緩衝區的具體範圍,限定核心區、緩衝區土地利用強度和建設規模;

(四)考古、遺產展示、運河生態與景觀環境整治、岸線管理保護等規劃以及相關規劃建議;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名錄製度。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等部門與區人民政府組織普查、編制和修訂保護名錄,根據本條例規定將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河道、遺產點和大運河其他遺產要素明確為保護對象,納入保護名錄。國務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經批准公布為保護對象的,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應當逐一建檔,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對象權屬等明確保護責任人和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 保護責任人應當加強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河道、遺產點和大運河其他遺產要素的保護和日常維護。

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緩衝區內的非國有的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需要修繕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對保護責任人給予補助;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十二條 對保護名錄中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的運河遺產要素,市、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組織評估,並視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依法公布或者推薦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符合世界文化遺產條件的,應當依照相關要求和程序申報補充列入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監測預警機制。

市、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實施動態監測和日常巡查。發生危及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安全事件,或者發現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處置措施,並依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布點、規範設置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標誌和核心區、緩衝區的邊界界樁。

除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已設置保護標誌外,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其他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設置保護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遮擋、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和邊界界樁。

第十五條 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緩衝區內的地塊在土地收儲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劃撥之前,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通知文物主管部門對該地塊文物情況進行調查。發現文物的,依照國家、省的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六條 在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緩衝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符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要求。

在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內,除符合保護規劃要求並經依法批准實施的文物保護、環境保護、防洪排澇、水工設施、遊船碼頭、跨河橋梁等工程以及歷史文化街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居民住宅修繕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對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內符合農村建房條件的農戶,區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措施通過依法調劑、置換等方式在核心區外予以安置。

第十七條 在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緩衝區內不得建設危害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安全或者污染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環境的設施。

已有的不符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要求、危害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安全或者污染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環境的設施,由市、區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治理。

第十八條 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緩衝區內的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景觀環境相協調;工程施工時應當合理選擇施工方案和工藝,避免對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人為損毀。

第十九條 對列入保護名錄的古鎮、古村、古街等運河聚落進行保護修繕以及環境風貌綜合整治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評估論證、有序組織實施,延續運河聚落的傳統格局和風貌。

第二十條 加強大運河河道水質監測,定期清淤疏浚,做好日常保潔維護。

合理分流大運河航道的貨運功能,限定船舶流量、噸位和航速,避免船舶航行對大運河河岸以及古纖道、古橋梁等運河遺產要素的損毀。

新建跨越大運河河道的橋梁、管線等設施,應當符合大運河通航要求。對現有不符合大運河通航要求的現代橋梁、管線等設施,由市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市河道、航道主管部門以及管線產權單位提出整改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分步改建或者依法拆除。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污的;

(二)擅自修建、改建、添建的;

(三)擅自遷移、拆除的;

(四)其他危害運河遺產要素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利用應當符合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和適度、合理、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浙東運河文化園、遺產公園,開闢參觀遊覽區、體驗休閒區等,提升大運河沿線市政公用、公共生活服務、公共文化體育等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推動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與文化、商貿、旅遊等產業協調發展。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下列活動:

(一)開發、推廣運河特色旅遊線路和旅遊產品;

(二)建立與運河文化相關的專題博物館、展覽館和體驗區;

(三)設立運河文化研究、藝術創作基地,發展文創產業;

(四)其他有利於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文化傳承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綜合展示體系,利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以及大運河沿線古鎮古村、名人故居、會館商號、工業遺產等各類場所,因地制宜開展宣傳展示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酒釀製、石橋營造、越窯青瓷燒制、傳統木船製作技藝和紹興傳統戲曲、水鄉社戲等大運河沿線非物質文化遺產發掘、整理和研究,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以及展示設施,組織大運河傳統民俗節慶活動,傳承弘揚優秀運河文化。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鼓勵各類媒體、文化教育機構和志願服務組織等開展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宣傳活動,提高公眾對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置: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照要求編制、變更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組織保護名錄的普查、編制、修訂工作的;

(三)因保護和管理不善,致使列入保護名錄的運河遺產要素損毀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設置、移動、遮擋、塗改或者損毀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標誌、邊界界樁和市文物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設置的保護標誌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除文物、歷史建築以外的保護對象刻劃、塗污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五十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對除文物、歷史建築以外的保護對象擅自修建、改建、添建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原狀改變或者歷史風貌破壞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對除文物、歷史建築以外的保護對象擅自遷移、拆除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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