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村莊規劃建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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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村莊規劃建設條例
制定機關:紹興市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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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紹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紹興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8月1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紹興市村莊規劃建設條例

(2020年4月29日紹興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村莊規劃制定

第三章 村莊規劃實施

第四章 村莊公共設施建設

第五章 農村住房建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村莊規劃建設活動,協調空間布局,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提升村莊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製定和實施村莊規劃,進行村莊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村莊不包括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的村莊。法律法規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範圍內的村莊和歷史文化名村的保護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公布城鎮開發邊界。

第三條 村莊規劃建設應當堅持政府統籌、規劃先行、因地制宜、彰顯特色、生態宜居,堅持保護和建設並重,堅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結合,推進美麗鄉村建設。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村莊規劃建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建設中的土地、資金等要素保障問題。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制定、實施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村莊建設的綜合協調和宅基地管理有關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農村住房建設、危舊房改造、傳統村落保護的指導服務以及房屋建築工程和相關基礎設施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村莊規劃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本條例規定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建設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做好村莊規劃編制和建設管理。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村莊規劃建設工作,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組織村民參與村莊規劃建設。

村民委員會可以將村莊規劃主要內容和建設行為規範提交村民會議討論納入村規民約。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村莊規劃建設信息系統,加強村莊規劃和建設、村莊設施維護等相關信息的收集和應用,促進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章 村莊規劃制定

第七條 村莊規劃以行政村為單位編制。建設用地毗鄰、公共設施需共建共享或者有其他實際需要的若干行政村,可以連片編制村莊規劃。

村莊規劃期限屆滿或者行政村調整的,應當重新編制村莊規劃。

第八條 村莊規劃編制應當先行綜合評估村莊人口變化、區位條件、自然環境、聚落特徵、建築風貌、歷史文化、產業特色和發展趨勢等要素,符合市、縣(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布局規劃,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遵循國家和省有關村莊規劃編制規範。

第九條 村莊規劃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近、遠期村莊發展目標,建設用地規模和各項約束性指標;

(二)村域生態、生產、生活融合的空間發展格局,生態保護、產業發展、村莊建設的主要區域和村莊整體景觀風貌特徵;

(三)山林水系、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歷史文化遺存、基礎設施用地等保護界線以及相應的管控要求和措施;

(四)道路交通、供水排水、電力通信、能源利用、環境衛生、停車、應急救援等基礎設施和公共管理、教育、醫療、文化體育、養老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與規模;

(五)宅基地規模和建設範圍,農村住房的規劃設計要求;

(六)地質、洪澇等易發災害的影響範圍,避難場所、避災疏散道路和智能安防設施的布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涉及舊村整治的,村莊規劃還應當劃定村莊整治範圍,明確新村與舊村的空間布局關係,根據建築質量和風貌要求確定保留、拆除、新建、改造的建築。

傳統村落編制村莊規劃應當明確傳統風貌保護原則、保護範圍、保護內容和保護措施。

第十條 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委託其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批村莊規劃。

村莊規劃報送審批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村莊規劃草案在村內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村民和有關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公告期限不少於三十日。

村莊規劃草案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依照法定程序討論通過後報送審批。

鄉鎮人民政府在報送審批時,應當附具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意見、通過的決議,以及意見徵求採納情況和理由。

街道辦事處管轄的位於城鎮開發邊界外的村莊,由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編制村莊規劃。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莊規劃批准後二十日內將規劃成果公布於政府門戶網站和村公告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為村民和有關利害關係人查詢村莊規劃內容提供便利。公布的規劃成果應當簡明易懂,圖文結合。

第十二條 村莊規劃的期限一般為十至二十年,具體期限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發展實際確定。

村莊規劃經依法批准公布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並徵求村民和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必要時可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進行評估,報規劃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修編。修改後的村莊規劃,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三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傳統村落名錄公布後一年內組織編制完成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村莊規劃。

第三章 村莊規劃實施

第十四條 村莊建設和規劃管理活動應當依照經依法批准的村莊規劃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村莊規劃實施規劃許可和建設活動。

村莊整治、各類創建等活動應當符合村莊規劃的要求。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組織開展村莊設計。中心村、傳統村落等重要村莊應當開展村莊設計,村莊設計方案應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

村莊設計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和有關保護規劃,注重對文物古蹟、歷史建築、古樹名木以及具有地域文化的建(構)築物等的保護,推行使用鄉土化、生態化的建築材料,保持建築風格、色彩與鄉村地域風貌相協調,體現村莊特色。

第十六條 村莊建設應當節約集約用地,優先利用原有的建設用地、空閒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各項村莊建設用地,並通過產業集聚、舊村整治、興建農村集中居住點等方式,挖掘村莊建設用地潛力,加強用地保障。

第十七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使用集體土地進行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住房建設和工業、商業等經營性建設的,應當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明確建設用地位置、用地性質、允許建設的範圍、基礎標高、建築高度等規劃要求;根據村莊規劃或村莊設計要求,可以增加建築風格、外觀形象和色彩等內容。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巡查村莊規劃實施和建設情況,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並依法查處或者協助查處。

村民委員會發現本村內有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村莊公共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加強統籌協調,推動道路交通、供水排水、電力通信、能源利用、環境衛生、停車、應急救援等基礎設施和公共管理、教育、醫療、文化體育、養老等公共服務設施向村莊延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村莊規劃、基本公共服務標準以及村莊實際編制年度建設計劃,組織推進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第二十一條 進村主要道路應當按照公路或者市政道路工程技術標準進行建設和改造,逐步改善村莊出行條件。

村莊主要道路應當布局合理,確保人員車輛進出暢通,硬化路面並同步建設排水設施。村莊道路兩側的建築物應當與道路保持合理距離。

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村莊規劃要求組織建設公共停車場或者設置停車泊位。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託城市供水網或者鄉鎮局域供水網推進村莊集中式供水設施建設;無法進網供水的村莊,應當建設取水設施並採取配置水淨化消毒設備等措施,保證飲用水符合國家標準。

城鎮排污管網覆蓋範圍內的村莊,應當將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排污管網。城鎮排污管網尚未覆蓋的村莊,應當建設農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和處理設施。因居住分散等原因不易集中收集處理的村莊,應當採用生態化方式處理生活污水。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村莊規劃和實際需要建設、改造農村公共衛生廁所。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做好戶用無害化衛生廁所改造。

村民新建住房應當配套建設無害化衛生廁所。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建設村莊垃圾分類收集和再生資源回收設施,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

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合適的地點用於臨時堆放建築垃圾和大件垃圾,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第二十五條 村莊建設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村莊主要道路應當保障消防車通行,禁止在村莊主要道路設置影響消防車輛通行的管線、限高架、石墩等障礙物。

村莊應當合理設置微型消防站和消防設施。市政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村莊且符合消防技術要求的,應當配置室外消火栓;尚未覆蓋的村莊,應當規範建設消防水池或者利用天然水源設置消防取水設施。

第二十六條 電力、電視、廣播、通訊、網絡等各類管線的設置應當按照強弱分設的原則實行多杆合併,有條件的村莊可以將管線入地敷設。

新建農村集中居住點或者進行村莊改造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各管線運營單位制定合理的管線設置方案,管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確定的方案和有關技術規範設置管線。

管線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管線進行整理,確保管線安全、整齊、美觀。

第二十七條 村莊內設置的路牌、門牌應當統一規範,在主要道路設置必要的交通標誌。戶外廣告設施及非廣告的招牌、燈箱、電子顯示牌等其他戶外設施的設置應當與村莊風貌相協調。

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應當在臨近公路和村內顯著位置設置指示牌,主要入口處應當設立體現村莊特色的村名標識。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運營維護的監督檢查。

村民委員會對自建的或者有關部門委託管護的村莊公共設施應當明確管護責任,加強日常管護,確保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 農村住房建設

第二十九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村莊規劃,優先利用村內原有宅基地、空閒地,鼓勵統建、聯建農村住房。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管理、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當地實際,制定和公布農村住房建設標準,合理確定農村住房的用地面積、基底面積、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建築層數和建築高度。

第三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農村住房建設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許可後監督檢查、竣工規劃核實等規劃管理事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於相關規劃管理事項辦結後三個月內將辦理結果和相關資料報送委託機關。

第三十一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使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村民住房建設的,村民應當持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同意意見、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住宅設計圖件等有關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踏勘和審核,認為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和宅基地用地審批條件的,應當將擬建房對象、用地位置、用地面積、基底面積、建築面積、建築層數和建築高度以及原地上建築物處理等情況在村公告欄等場所進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於十日。

公告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宅基地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或者街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許可內容在建房所在現場公布。

第三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易地建房的,應當在申請時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地上建築物處置協議,明確處置方式和時限,依法退還原宅基地。

對歷史建築、文保單位(點)等保護性建築或者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築安全而不能拆除的地上建築物,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依法收購、調劑等方式予以處置。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和定期更新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無償提供村民選用。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應當體現多樣性和實用性、鄉村特色和地域風格。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為建房村民提供免費建築放樣服務,組織開展基槽驗線。未經基槽驗線合格的,不得繼續施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建房村民實施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在建房現場設置規劃公示牌。

農村住房建設竣工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用地和規劃核實,出具核實文件。建房村民憑用地和規劃核實文件方可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三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村民的委託為其提供農村住房建設規劃許可、用地審批、不動產登記等事項辦理的便民服務。

第三十六條 農村住房建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出台補助等政策鼓勵建房村民採用裝配式方式建造農村住房,推廣使用建築牆體保溫、太陽能光熱、光伏等綠色建築技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編制、修編村莊規劃的;

(二)違反村莊規劃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村莊建設巡查職責導致違法建設發生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管線運營單位未定期對管線進行整理影響村容村貌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管線運營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基槽驗線合格施工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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