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遠省人民法院重新制定案件覆核制度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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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遠省人民法院令
(1952)法研字第96號
綏遠省人民法院 院 長阮慕韓
1952年7月4日

為制定案件覆核制度,希遵照執行由各級人民法院:

我院前於一九五〇年二月規定了案件覆核制度,兩年多來因歷經鎮反、土改以及〔三反〕等運動,隨着各個階段不同情況的轉變,以致在執行中亦時有更動,難期貫徹一致,甚至有個別地方產生混亂現象。根據目前具體情況,重新制定覆核制度如下,希即遵照執行;

一、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各縣、旗、鎮判決確定後即執行,不送覆核。但其中如有情節復難需慎重考慮的,應與各該級領導研討決定。

二、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綏西各縣、鎮及盟屬縣、旗報分院、盟院覆核;綏東、綏中各縣、旗、鎮,直接報省覆核;聯合旗及正黃旗經東四旗中心旗審核後報省。

三、判處死刑(包括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案件,一律報省覆核。綏西及兩盟所屬縣、旗、鎮應經盟、專審核後報省。聯合旗及正黃旗經東四旗中心旗審核後報省。

四、盟、專、市院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報省覆核外,其他案件不報。(綏東、綏中各級縣、旗、鎮按第二項辦理)。

五、下列案件,不論是如何判處的,均應報省覆核批准後宣判執行:

1、人命案件。

2、現行反革命案件。

3、外僑案件。

4、有關政策法令原則性及涉及少數民族和統一戰線問題需慎重考慮決定的案件。

5、重大的民事案件。

六、〔三反〕案件按照省府法三庭字第十一號指示規定的覆核制度辦理。

七、除報核的案件,隨卷附送判決(死刑案二份,徒刑案一份)外,其他案件的判決不再計冊報核。典型案件的判決可專報。報核案件的判決如系簡化的,應將案情寫不較詳細而能說明問題的書面材料附卷。

八、報核案件,應一律送全部案卷。如系現行犯而罪證確鑿須立即執行死刑的反革命案件,路遠的縣、旗經盟、專審核確實後可用電報報批,但批准後仍需補報卷判,一般的不准濫用。

此令

院  長:阮慕韓

副院長:李秉智  陳質文

一九五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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