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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改造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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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改造行為規範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1990年2月6日
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

第一章 基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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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改造機關制定的各項監規,服從管理教育。

第二條 在服刑期間,必須做到「十不准」:

不准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編造和傳播政治謠言;

不准抗拒管理教育,逃避改造,裝病和自傷自殘;

不准超越警戒線和規定的活動區域,或脫離互監小組擅自行動;

不准利用吃喝、講哥們義氣、宣揚地域觀念等手段攀親結友,拉幫結夥和撥弄是非;

不准打架鬥毆、聚眾滋事、練拳習武、製造兇器、紋身、賭賻;

不准傳播犯罪手段,縱恿他人犯罪,閱讀傳播反動、淫穢書刊,以及搞封建迷信活動;

不准私藏現金、糧票、便服、易燃易爆品、劇毒品和繩索、棍棒、刃具,未經批准不准穿戴絕緣服裝、鞋靴、手套;

不准私自與外界人員接觸,索取、交換錢物或找人捎信傳話;

不准持強凌弱,打罵、侮辱、勒索、誣陷他犯;

不准破壞生產,消極怠工,偷摸、毀壞公私物品。

第三條 愛護國家財產,保護公共設施,講究文明禮貌,尊重社會公德。

第四條 增強組織紀律性,參加集體活動。遇有特殊情況,要聽從管教人員指揮,保持良好秩序,不得各行其是。

第五條 列隊行進要聽從口令指揮,保持隊形嚴整,喊口號、唱歌要整齊洪亮。

第二章 生活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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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聽到起床號令,迅速起床、整理內務,被褥疊放要稜角分明,大小、高低要符合標準,擺放整齊劃一。

第七條 按秩序分批到洗漱室洗漱,不得擁擠搶位。

第八條 按規定時間、地點、方法有秩序地就餐。不准敲擊餐具、嬉鬧。

第九條 不准伙吃伙喝,互相串換食品。不准浪費糧食和亂倒殘湯剩飯。

第十條 不准設立小灶, 多吃多占集體食物,不准喝酒和違反規定吸煙。

第十一條節假日或工(課)余休息時間應當在允許範圍內,從事健康有益的活動。

第十二條 聽到就寢預令,迅速按指定位置端坐或站立,聽候點名。不得喧譁、耳語、走動。

第十三條 就寢前,要抓緊時間上廁所、洗漱、鋪放被褥。脫下的衣服整齊地放在枕頭一邊,鞋放在床下擺成一線。

第十四條 聽到就寢號令,立即按指定方向躺下。不准擅自串換鋪位,不准蒙頭睡覺,不准看書寫字,不准影響他人睡覺。

第十五條 生病應向管教人員報告,由管教人員或指定人員帶領去醫院(或衛生所)就診。

第十六條 看病過程中,要遵守紀律,如實陳述病情,聽候醫生處置,不得無理取鬧。不准指名要藥,不准索要休息診斷書。

第十七條 病犯要積極配合治療,遵從醫囑,按時用藥;隔離治療的,不許到規定範圍外活動;批准休息的,按指定地點休息。

第十八條 搞好個人衛生,衣服、被褥勤洗常換,保持清潔。

第十九條 注意飲食衛生,不暴飲暴食,不喝生冷髒水,不吃腐敗變質食物。保持餐具完好和衛生。

第二十條 從事炊事勞動的罪犯,必須注意個人衛生,勞動時着工作服,定期進行體檢,嚴禁帶病上灶。

第二十一條 除一個月內出監的罪犯外,一律留寸發或光頭,不准留鬍鬚、長指甲;除有特殊生活習慣的少數民族犯外,女犯一律留齊耳短髮,不得過頸,不准燙髮、染髮、戴假髮、塗指甲、抹口紅、戴手飾等。

第二十二條 按時清掃室內外衛生,保持環境整潔。室內裝飾和諧適度,門窗潔淨,洗漱用具擺放整齊。

第二十三條 不准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髒物、廢物、果皮、紙屑,不准損壞、踐踏花草樹木。

第二十四條 一律着囚服,佩戴統一標記,不准私自改變囚服式樣、顏色和標記。夏季在監室內可穿標記明顯的背心或汗衫。

第二十五條 勞動過程中應該穿用操作服,佩戴標記。

第二十六條 監管改造機關配製的「值星員」等標記,要按規定部位佩戴,不准私自轉借、塗改、損壞。

第二十七條 不准私藏或倒換服裝,不准穿或暫時不穿的服裝要交管教人員統一存放。

第二十八條 收發信件,領取匯款、包裹等郵件,依照規定接受檢查。通信中不得泄露監管改造單位秘密或散布有礙改造的言論。

第二十九條 會見家屬、親友時,不准使用隱語,私傳信件、現金等物品。

第三十條 按規定時間聽廣播、看電視。收聽、收看時,坐姿端正,不准從事其他活動,不准閒談走動,不准擅自開閉、選台。

第三十一條 3名以上罪犯走路要排成縱隊或靠右側行走。不得挽臂、搭肩、拉手和橫排行進。

第三章 生產勞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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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凡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服從分配,參加勞動。有病不能勞動的,要有醫生診斷書並經幹部批准。

第三十三條 聽到出工號令,按規定的時間、編排的位置,到指定地點列隊,聽候點名。報數要全神貫注,聲音清晰洪亮,準確無誤。

第三十四條 生產勞動過程中要堅守崗位,遵守紀律,不准亂走亂竄,大聲喧譁,談笑打鬧和睡覺。不准做私活。

第三十五條 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嚴格遵守工藝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注意安全生產,保證產品質量。要積極開展技術革新,努力提高勞動生產率,保質保量完成生產定額和作業計劃。廢、次品不得超過規定指標。

第三十六條 愛護設備、工具、器具,厲行節約,杜絕損失和浪費。

第三十七條 不損壞莊稼、花草、果木及其它農作物和經濟作物,愛護農機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田間設施。

第三十八條 搞好文明生產,廠房內外保持衛生整潔。必須遵守車間定置管理規定,做到各類工具部件擺放整齊。

第三十九條 聽到收工號令,迅速擦試、清理、保養機器設備或其它勞動工具,打掃現場衛生。按規定時間和要求進行交接班。

第四十條 按帶隊幹部口令,在指定地點列隊集合回監舍。不准將各種工具、危險品、違禁品帶進監舍。

第四章 學習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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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積極參加政治學習,自覺閱讀有關政治書刊,緊密聯繫實際,勇於認罪悔罪,加速思想改造。

第四十二條 按時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遵守課堂紀律,注意聽講,認真記錄。有疑問時要舉手示意,得到允許後起立發問。回答教師提問要起立。課後認真複習,按時完成作業。遵守考試紀律,爭取優良成績。

第四十三條 努力學習生產技術,鑽研科學知識,熟練地掌握本崗位的生產技能,爭當生產技術能手。

第四十四條 積極參加職業技術培訓,爭取掌握一技之長,為出監後的就業謀生和參加「四化」建設做好準備。

第四十五條 上課時坐姿端正,不准脫鞋、蹺腿,不准赤膊、光腳,冬天不准戴口罩。

第四十六條 尊重教師,上、下課時要起立致意,同時進入教室時,要讓教師先行。

第四十七條 認真愛護教室的桌椅和教學用具,不准亂刻亂畫。


第五章 文明禮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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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說話和氣,舉止文明,說真話、實話,不說粗話、髒話,不准做低級下流動作,嚴禁同性戀。

第四十九條 有求於人時,用「請」、「您」等敬詞;有愧於人時,用「對不起」、「請原諒」等歉詞;有助於人時,用「沒什麼」、「別客氣」等謙詞;得到別人幫助時,用「謝謝您」、「麻煩您了」等謝詞。

第五十條 罪犯間一律互稱姓名,不得叫綽號、起外號,不准稱兄道弟,不得使用入監前在社會上的鄰里、親友家族稱呼。

第五十一條 尊重國家工作人員。對擔任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稱呼職務,對職務不明的工作人員統稱「隊長」。對直接參加勞動的工人稱「師傅」。外來提審時,要有禮貌地回答問題,不得頂撞爭吵,無理取鬧。

第五十二條 當管教人員進入監舍時,要自動起立,不得躺臥偎坐(生病者除外)。

第五十三條 聽到管教人員呼喚時,應立即答「到」,並迅速到管教人員兩米處站好,聽候指令。管教人員問話時,要立正回答(正在操作無法離開等特殊情況例外)。接受管教人員指令後,立即答「是」。管教人員講話過程中,不准隨便插嘴搶話。向管教人員陳述或回答問題時,不准指手劃腳。

第五十四條 有事需要進管教人員辦公室時,應喊「報告」,得到允許後方可進入。在野外勞動現場有事必須找值勤人員時,應在五米以外止步報告。

第五十五條 與管教人員同一方向行進時,不得與管教人員擦肩並行。在較窄的路上相遇時,要自動停步,靠邊讓路,放下手持的工具,待管教人員走過五米後再起步。

第五十六條 遇有來賓參觀和支隊以上領導幹部進入監舍視察時,應停止一切活動,起立問候;對客人、領導的問話,要立正如實回答;視察過程中,不准尾隨、圍觀、評頭論足。非經允許,不得擅自貼近、攀談。

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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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本規範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須遵守的言行準則,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現的一項基本內容,是進行評審的一個基本條件和實施獎罰的重要依據,所有罪犯都必須嚴格遵守,付諸實施。

第五十八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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