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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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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前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廢止法律

中華民國 35 年 10 月 14 日制定5條公布
中華民國 36 年 11 月 11 日修正第 1條、第 2條及第 3條條文公布
中華民國 37 年 7 月 30 日修正第 1條、第 2條及第 3條條文公布
中華民國 41 年 12 月 12 日 廢止6條
中華民國 41 年 12 月 27 日公布

中華民國 51 年 5 月 15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51 年 5 月 25 日公布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
中華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59 年 1 月 9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2 年 6 月 10 日 修正前[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6條
中華民國 72 年 6 月 24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名稱及條文(原名稱: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
中華民國 80 年 4 月 19 日 修正前[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為本法
中華民國 80 年 5 月 6 日公布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2239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6 條(原名稱: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中華民國 82 年 1 月 8 日 修正第2, 4條
中華民國 82 年 2 月 5 日公布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0479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5 年 4 月 28 日 修正第6條
刪除第2條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17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791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刪除第 2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14 日 廢止6條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29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911號令公布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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