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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履行世貿組織規則義務情況報告 (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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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履行世貿組織規則義務情況報告
2023年8月11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http://images.mofcom.gov.cn/sms/202308/20230814101855808.pdf
美國履行世貿組織規則義務情況報告
2023年8月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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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是促進全球經濟增長的重要引擎,以世貿組織為核心的多邊貿易體制是經濟全球化和國際貿易的基石。作為全球經濟治理體系的重要支柱,世貿組織自成立以來,在推動全球貿易發展、保障充分就業、促進經濟增長和提高生活水平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世貿組織是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組織,通過各項協定為成員確立了一整套國際貿易規範,明確成員的權利和義務,並對成員貿易政策的制定與實施進行監督。1994年,世貿組織成員在《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中強調,通過達成互惠互利安排,實質性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關係中的歧視待遇。這充分反映了世貿組織成員對開放、透明、包容、非歧視的多邊貿易體制的共同期待。

美國是世界第一大經濟體,對外貿易一直處於全球領先地位,是多邊貿易體制的重要創立者和主要受益者。然而,自2017年以來,美國以「美國優先」為出發點,阻撓世貿組織上訴機構成員遴選並致上訴機構「癱瘓」,任意加征關稅,濫用貿易救濟措施和出口管制措施,實施歧視性補貼,挑動「脫鈎」「斷鏈」,實施各類經濟脅迫和經濟制裁,嚴重削弱世貿組織的核心價值和基本原則,也嚴重違背遵守世貿組織規則的國際義務,給多邊貿易體制帶來嚴峻挑戰,損害世貿組織成員共同利益。

為敦促美國遵守規則、踐行承諾,發揮主要成員的表率作用,維護多邊貿易體制的權威性和有效性,與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成員一道共同推動多邊貿易體制在全球治理中發揮更大作用,中國商務部特發布本報告。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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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告除前言與結語外,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部分。報告第一部分從四個方面對美國履行世貿組織規則義務情況進行總體評價。美國作為多邊貿易體制的重要創立者和主要受益者,理應發揮表率作用,遵守規則、履行承諾、維護多邊貿易體制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然而,自2017年以來,美國為了轉嫁國內矛盾,以「美國優先」為出發點,無視世貿組織規則與成員的期待,大搞單邊主義、保護主義和霸凌主義,對多邊貿易體製造成嚴重衝擊。

報告第二部分為「對美國政策措施的具體關注」。該部分結合世貿組織規則以及美國在世貿組織協定項下的承諾,對美國在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產業補貼、農業補貼、貿易救濟、標準和技術法規、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出口管制與經濟制裁、投資審查政策、購買美國貨和國際經貿合作中的歧視性安排等十一個關鍵領域採取的經貿政策措施表達關注。

報告第三部分闡述了中國與其他成員共同糾正美國違規及破壞多邊主義行徑的努力,包括堅持真正的多邊主義、積極推動恢復上訴機構、堅定維護發展中成員合法權益、用好世貿組織審議監督職能和維護爭端解決機制權威性等。

一、美國履行世貿組織規則義務總體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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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世界第一大經濟體和第二大貨物貿易國,對外貿易投資一直處於全球領先地位。美國對建立多邊貿易體制、推動多邊經貿談判、運用多邊機制解決糾紛、推動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平穩運行均有貢獻。

美國是多邊貿易體制的重要創立者。美國在二戰後推動達成《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GATT),在上世紀八十年代領導發起烏拉圭回合談判,作為世貿組織創始成員之一,對世貿組織規則的建立曾發揮關鍵影響。在世貿組織成立後,《信息技術協定》及其擴圍、《貿易便利化協定》等重要協定的達成及服務貿易國內規制、電子商務等新議題的積極進展和成果,離不開美國的引領和推動。2022年,世貿組織第12屆部長級會議(以下簡稱MC12)取得一系列成果,美國也作出貢獻。美國曾積極利用多邊機制解決與成員之間的貿易糾紛,曾是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重要維護者。

美國是多邊貿易體制的主要受益者。金融、互聯網、高科技巨頭和跨國公司及美國農場主等均從自由貿易中獲取了巨大利益。然而,美國並沒有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沒有處理好國內各階層收入和就業機會的不平等問題,導致國內各階層受益不均。另外,作為一個低儲蓄、高消費、高債務的國家,美國長期儲蓄不足,需要依靠經常賬戶赤字和貿易逆差來實現經濟增長。美國政府將造成國內問題的原因歸咎於所謂「不公平貿易」造成工人失業和貿易逆差,將全球化和世貿組織作為其失敗政策的「替罪羊」。

自2017年以來,美國政府對外奉行「美國優先」原則,採取一系列單邊主義和貿易保護主義措施,違背多邊貿易體制的核心價值和基本原則,違反世貿組織規則義務,破壞多邊貿易體制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擾亂經濟全球化進程,對全球經濟和貿易的穩定發展造成極大的損害。

(一)多邊貿易體制破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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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將國內法凌駕於國際規則之上,罔顧多邊貿易規則和其他成員關切,漠視和挑戰世貿組織基本原則,阻礙世貿組織正常運行,對多邊貿易體制的生存和發展構成嚴重威脅。

破壞爭端解決機制。爭端解決機制是世貿組織「皇冠上的明珠」,以其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為世貿組織規則的有效實施提供了重要保障。2017年以來,在爭端解決機制上訴機構成員任期陸續屆滿並出現空缺的情況下,美國以上訴機構存在一系列體制性問題為由阻撓上訴機構成員遴選,致使上訴機構陷入「癱瘓」。截至2022年12月,美國已連續60次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以下簡稱DSB)例會上,否決啟動上訴機構成員遴選程序的相關提案。在絕大多數成員支持儘快啟動上訴機構成員遴選程序的情況下,美國仍繼續以美國的體制性關注沒有得到解決為由,拒不支持啟動遴選[1]

美國的這一做法違反《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以下簡稱DSU)第17.2條關於「上訴機構成員空額一經出現即應補足」的規定。美國一方面竭力阻撓上訴機構成員遴選並導致上訴機構「癱瘓」,另一方面充分利用上訴機構成員空缺的狀態,就對自身不利的專家組裁決提起上訴,惡意阻止專家組報告通過和生效。截至2023年2月,處於上訴待審狀態的案件有29起,其中美國提起的上訴待審案件有11起,占比37.93%。

選擇性執行DSB裁決。全面和充分執行DSB裁決是每個世貿組織成員的基本義務,也是所有成員的共同期待,但是美國在執行DSB裁決方面表現糟糕。美國是被列入DSB例會監督議程案件最多的成員,美國執行裁決情況受到成員關注也最多。自世貿組織成立至今,美國在世貿組織被訴案件有157起,其中因美國執行裁決不力發生爭端的案件有28起,占所有美國被訴案件約20%,DSB授權起訴方對美採取報復措施的案件有9起。更令成員擔憂的是,2022年12月,專家組發布了中國、挪威、瑞士和土耳其訴美國「232條款」鋼鐵和鋁產品關稅措施的報告(DS544、DS552、DS556和DS564)和中國香港訴美國原產地標籤案的報告(DS597),認定美國的「232條款」鋼鋁關稅措施和原產地標籤措施違反世貿組織規則。在2023年1月召開的DSB會議上,中國、挪威、瑞士、土耳其、中國香港五個成員要求DSB通過專家組對上述五起案件的裁決,並要求美國撤銷違規措施,但美國卻在會議前對上述五份裁決全部提起上訴。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以下簡稱USTR)聲稱美國將不會執行專家組的裁決,並對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妄加指責[2]

挑戰發展中成員特殊和差別待遇。在世貿組織中,發展中成員身份由成員自我認定。與發達成員相比,發展中成員享有特殊和差別待遇,這也是世貿組織賦予所有發展中成員的合法權利。但美國認為發展中成員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導致大部分成員可以通過自我指定為發展中成員而逃避適用新規則[3]。2019年起,美國連續9次向世貿組織總理事會提交提案[4],要求部分成員不得在當前和未來談判中享受特殊和差別待遇,違背世貿組織中發展中成員自我認定的慣例。

(二)單邊主義霸凌行徑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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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貿組織禁止成員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對其他成員採取單邊措施。但美國長期以所謂「國家安全」「人權」和「強制技術轉讓」等為由,對其他成員採取單邊措施。美國還利用其在經濟、科技和金融領域的優勢地位或支配地位,脅迫其他國家、地區或實體服從美國的外交政策和無理要求。有關措施對國際貿易產生破壞性影響。

濫用國家安全例外。2017年以來,美國以「國家安全」為由對來自全球的鋼鐵、鋁等產品發起「232條款」調查並採取加征關稅的措施。在美國的脅迫下,部分世貿組織成員與美國達成協議以換取關稅豁免。例如,加拿大和墨西哥被豁免鋼鐵和鋁產品「232條款」關稅的前提是同意與美國達成《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以下簡稱USMCA)[5];韓國獲得一定數量的鋼鐵產品配額是因為其在《美國—韓國自由貿易協定》的談判中作出讓步[6]。美國甚至將針對土耳其鋼鐵產品的「232條款」關稅從25%提高到50%,以懲罰土耳其在某些政治問題上與美國的分歧[7]。自2018年開始,美國還以「國家安全」為由禁止使用來自中國相關企業的電信和通訊設備,撤銷相關電信企業在美國運營通信業務的牌照[8],阻止來自中國的投資。美國不斷擴大對外國投資進行安全審查的範圍和權限,甚至準備對美國企業的海外投資業務啟動所謂的「安全審查」[9]。歐洲貿易政策分析網站—Borderlex在2023年2月發表評論員文章,稱「美國最近拒絕執行專家組關於特朗普時期就鋼鋁加征關稅的裁決,這表明華盛頓可以在任何問題上以『國家安全』為由,拒不執行規則」[10]


實施經濟脅迫。為鞏固在半導體和新能源等高科技領域的優勢地位,美國不惜動用國家力量脅迫相關企業提交核心機密信息,逼迫相關國家、地區或實體「選邊站隊」。美國商務部曾於2021年9月要求半導體供應鏈企業在45天內「自願」提供相關信息,包括庫存、產能、供貨周期、客戶信息等26項核心數據[11],甚至還威脅稱,如果相關企業不提交數據,將動用《1950年國防生產法》中的強制措施[12]

濫用出口管制和制裁措施。出口管制制度本來是為了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但是美國卻將其作為限制其他國家發展、打擊他國企業的黑箱。美國的《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甚至明確要求通過出口管制手段來增強美國的產業基礎,保持美國在科學、技術、工程和製造領域的領先地位[13]。美國還以「國家安全」「人權」等為由,將中國大量實體列入出口管制「實體清單」與「特別指定國民和被封鎖人員名單」,並採取數量限制措施,導致有關中國企業的正常對外經貿往來遭到嚴重阻礙。

(三)產業政策雙重標準操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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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貿組織成員實施產業政策不應違反世貿組織非歧視原則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以下簡稱《SCM協定》)等規則。長期以來,在產業政策問題上,美國對自己和其他成員奉行不同的「標準」。美國一方面根據自身需求和產業發展階段,實施排他性、歧視性的產業政策,通過大規模提供涉嫌違反世貿組織規則的補貼,造成產能過剩,扭曲相關產品的全球市場。另一方面,美國卻對其他成員特別是發展中成員實施的支持國內產業發展的合理政策橫加指責。

長期實施產業保護政策。美國立國之初即奉行幼稚產業保護理論,強調通過關稅和政府補貼等手段保護國內產業。二戰後,美國產業競爭力全球領先,為了幫助美國產品更好進入全球市場,美國推動GATT納入產業補貼規則,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員通過補貼支持國內產業。但是,美國並沒有因此減少產業政策的使用,而是將補貼等支持手段以更加隱蔽的方式轉向互聯網、電子信息產業、國防與航空航天等高科技產業,以扶持此類產業的發展。美國政府甚至完全無視世貿組織的補貼紀律,肆無忌憚地巨額補貼相關產業。

出台強力的高科技產業政策。在《2022年芯片與科學法》中,至少有390億美元將直接用於「製造業激勵」,並給予投資半導體先進製造設施的納稅人總投資額25%的稅收抵免;該法還將為科學研究提供約2000億美元的資金。另外,《2022年芯片與科學法》還納入了「護欄條款」,要求獲得補貼的主體與美國商務部簽訂為期十年的協議,不得在中國或者其他「受關注的國家」進行涉及實質性擴張半導體產能的重大交易。同時,美國還利用出口管制等措施,限制或禁止芯片向可能與美國有競爭的成員出口,限制其他成員的產業發展。美國商務部長雷蒙多於2023年2月公開表示,要確保在《2022年芯片與科學法》實施結束時,美國是世界上唯一一個每家生產尖端芯片的美國企業都擁有大量研發和大規模產能的國家,並希望到2030年,美國將在岸設計和生產世界上最先進的芯片[14]

以減緩「氣候變化」為名大規模補貼扶持國內產業。為在清潔能源市場中占據主導地位,美國政府以應對氣候變化為名制定了《2022年通脹削減法》,將提供高達3690億美元的可訴補貼甚至是禁止性補貼,以支持電動汽車、關鍵礦物、清潔能源及發電設施的生產和投資。在針對電動汽車的補貼中,《2022年通脹削減法》要求獲取補貼的前提是,關鍵礦物含量必須有一定比例是在美國或與美國有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提取、加工或回收,電池組件需在北美地區生產和組裝,且關鍵礦物和電池組件的生產不得由「受關注的外國實體」完成,新電動車的最終組裝也要在北美境內進行等。在針對其他清潔能源的補貼中,納稅人須證明生產產品所用設施組成部分的鋼、鐵或者製成品等是在美國生產並且達到一定比例,才可能獲得稅收抵免。

頻繁指責其他成員合理產業政策。美國在通過產業政策大肆補貼自身國內產業的同時,卻以市場經濟體制的「捍衛者」和「主裁判」自居,頻繁指責其他成員利用產業政策支持和發展本國經濟。如2018年以來,美國政府以對中國出口產品加征高額關稅為威脅,執意要求中國取消支持科技研發、落後地區發展等合理的產業政策。在美國主導的多份美國、歐盟和日本三方貿易部長聲明中,美國還提出要擴大禁止性補貼的範圍,並為其他「有害補貼」建立舉證責任倒置機制等[15]

(四)全球產業鏈供應鏈擾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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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霸權和冷戰思維作祟下,採取多種保護主義做法,比如濫用國家安全、提高關稅或採取限制措施、巨額補貼扶持國內產業、挑動「脫鈎」「斷鏈」、推動「近岸/友岸外包」等,片面追求所謂的供應鏈「安全」和「韌性」,嚴重擾亂了全球產業鏈和供應鏈的安全與穩定。從美國自身來看,「脫鈎」並未使供應鏈按預期回流美國,反而使美國企業和家庭承受額外的關稅負擔[16];從全球來看,美國的做法不僅不會增強全球產業鏈和供應鏈的韌性,反而會導致全球產業鏈和供應鏈更加脆弱甚至分裂。

以單邊關稅措施倒逼產業鏈回遷。特朗普政府對華加征「301條款」關稅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脅迫美國進口商將採購來源轉移到美國或其他國家,實現其所謂「美國製造」的目標。例如,USTR在決定是否給予中國產品「301條款」關稅豁免時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是相關產品或類似產品能否從美國或第三國獲得。在「301條款」關稅到期覆審中,USTR甚至開始評估「301條款」關稅對於將供應鏈從中國轉移出去的效果[17]

以「美國優先」為導向審查供應鏈。拜登政府上任伊始就發布《關於美國供應鏈第14017號行政令》,要求對依賴進口的六大產業進行為期一年的審查和對四大類產品進行為期100天的審查[18]。2021年6月,美國發布《第14017號行政令項下的百日審查報告》,分別對半導體、關鍵礦物、藥品和活性藥物成分、高容量電池供應鏈進行了審查[19]。2022年2月,美國再次發布針對公共健康[20]、國防[21]、運輸[22]、能源[23]、信息通信產業[24]、農產品和食品產業[25]供應鏈風險評估報告,並提出加大國內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增加政府研發投入、擴大關鍵產品國內生產、與盟友合作保證供應鏈多元化、打擊「不公平貿易」等多種應對措施。

以歧視性手段擾亂產業鏈供應鏈。美國發展新能源產業的《2022年通脹削減法》以及發展半導體產業的《2022年芯片與科學法》,試圖以巨額補貼手段在美國本土或美國「信賴」的夥伴國建立相關產業。這些法律還以歧視性手段限制或排斥其他成員參與全球新能源和半導體供應鏈,強行改變全球產業格局與市場分工。此外,美國還以「國家安全」等為由限制或禁止受管制物項對某些成員的出口,強行切斷其他成員獲得來自美國的產品或技術的供應。

以「近岸/友岸外包」構建排他性產業鏈供應鏈。美國政府極力推動的印太經濟框架(以下簡稱IPEF)、「芯片四方聯盟」、美歐貿易與技術理事會(以下簡稱TTC),以及在拉美地區提出的構建「美洲經濟繁榮夥伴關係」,都納入供應鏈安全和韌性議題,其根本目標是重新組建美國占據支配地位的、服務於美國霸權利益的「新的」產業鏈和供應鏈,並排斥美國的非盟友國家,極大破壞全球產業鏈和供應鏈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二、對美國政策措施的具體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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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稅和非關稅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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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以來,美國頻繁以關稅作為打壓或脅迫其他成員的重要手段,以「強制技術轉讓」「國家安全」和「人權」等為藉口任意提高關稅或設立非關稅壁壘,限制其他成員產品進入美國市場。

1.關稅高峰和關稅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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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美國的簡單平均稅率總體較低,但在所有稅號中,有6.9%是高峰關稅。美國關稅稅率表中包含10個超過300%的稅號,其中2個超過400%。在高關稅產品中,服裝、紡織品、魚類、糖、礦物等產品的關稅介於30%-50%之間,咖啡、奶製品、皮革、鞋類等產品的關稅介於50%-100%之間,水果、蔬菜、煙草等產品的關稅則超過了100%。美國對部分產品設置的關稅高峰降低了其他成員相關產品在美市場的競爭力,增加了進入美國市場的難度。此外,美國關稅升級的現象仍較為嚴重,一些製成品或半製成品的關稅隨着加工程度的加深而增加。這樣的關稅結構明顯限制了附加值較高的半成品或製成品對美出口,對其他成員出口企業的利益造成損害。

2.「301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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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條款」是指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三章第301條至第310條,全稱為「對不公平貿易做法的救濟」。該法規定,如果USTR應申請或自主發起調查,認定其他國家違反美國的貿易協定或其他國家的法律、政策和不正當做法對美國商業造成阻礙和限制,USTR可根據「301條款」的授權對其他國家採取包括加征關稅或其他進口限制在內的貿易限制措施。自《1974年貿易法》頒布以來,美國曾依據「301條款」啟動125起調查,涉及36個世貿組織成員[26]

美國在《〈烏拉圭回合協定法案〉行政行動聲明[27](以下簡稱《行政行動聲明》)中承諾,針對違反世貿組織協定或損害美國在該協定下利益的問題,須依據DSB專家組或上訴機構的結論作出相關決定[28]。在歐盟訴美國「301條款」案(DS152)中,美國也明確地、正式地、反覆地和無條件地確認該承諾[29]。因此,DS152案專家組警告稱,如果該承諾被美國政府以任何方式否定或移除,那麼「301條款」將違反世貿組織規則[30]

2017年以來,美國政府頻頻違反其在《行政行動聲明》中作出的承諾。以美國對中國發起的「301條款」調查為例,2018年3月,USTR發布《「301條款」調查報告》單方面認定中國政府在技術轉讓、知識產權和創新方面的法律、政策和做法存在不合理或歧視性,並對美國商業造成阻礙和限制。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發布備忘錄,要求USTR對中國採取包括加征關稅在內的三方面行動[31]。隨後,美國政府先後分四批對來自中國約3600億美元的進口產品加征7.5%至25%不等的「301條款」關稅,大大超出了美國在世貿組織作出的關稅減讓承諾。

為糾正美國違規做法,中國多次在世貿組織總理事會、貨物貿易理事會等多邊場合對美措施與其在世貿組織作出的承諾和世貿規則一致性提出質疑。自2018年4月起,中國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針對「301條款」關稅措施提起多起磋商(DS543、DS565和DS587)。2020年9月,DS543案專家組報告正式發布,專家組裁定,美國「301條款」關稅措施違反GATT 1994第1條最惠國待遇原則和GATT 1994第2條減讓表關稅約束承諾,且美國措施也不符合GATT 1994第20條規定的「一般例外」[32]

3.「232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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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條款」是指《1962年貿易擴展法》第232條。該條款要求,為「保護國家安全」,美商務部可應申請、請求或自身的提議,就某進口物項對國家安全的影響發起調查。基於美國商務部的調查結論,授權美國總統在認為從其他國家進口產品數量或情勢威脅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採取措施對該產品及其衍生物進口進行調整,以使此類進口不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

自2017年以來,「232條款」在沉寂了16年後成為了美國政府發動「貿易戰」的重要工具。美國政府已經針對鋼鐵、鋁、汽車零部件、鈾礦石和鈾產品、海綿鈦、變壓器及變壓器鐵芯等零部件、移動式起重機、釩、釹鐵硼磁鐵等多項產品發起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實施了多項進口限制措施,包括加征關稅或進行數量限制。在2017年至2022年期間,美國政府發起的「232條款」調查的數量,約占近60年來美國政府發起的所有「232條款」調查的四分之一。

美國近五年發起的「232條款調查」情況
被調查產品 發起時間 調查申請人 美國財政部或商務部裁定 總統行動
2017 商務部依職權發起 造成威脅 對從除加拿大、墨西哥之外的所有國家進口的鋼鐵產品徵收25%的關稅。
2017 商務部依職權發起 造成威脅 對從除加拿大、墨西哥之外的所有國家進口的鋁產品徵收10%的關稅。
汽車零部件 2018 商務部依職權發起 造成威脅 指示USTR與歐盟、日本及其他貿易夥伴協商解決進口汽車零部件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的問題。
鈾礦石和鈾產品 2018 Ur-Energy Inc.與Energy Fuels Inc. 造成威脅 總統不同意美國商務部對進口鈾進行「232條款」調查所得出的結論,決定不對鈾進口作出限制,但總統要求組建一個工作組,就恢復和擴大國內核燃料生產提出建議。
海綿鈦 2019 Titanium Metals Corp. 造成威脅 總統同意美國商務部對海綿鈦進行「232條款」調查所得出的結論,但決定不對海綿鈦進口作出限制,同時總統要求與日本組建一個工作組,確保海綿鈦的進口。
變壓器、變壓器鐵芯、變壓器調節器等零部件 2020 商務部依職權發起 造成威脅 總統未在法定期限內採取任何行動。
移動式起重機 2020 Manitowoc Company, Inc. T 造成威脅 總統未在法定期限內採取任何行動。
2020 AMG VanadiumLLC 與 U.S.Vanadium LLC 造成威脅 總統未在法定期限內採取任何行動。
釹鐵硼磁鐵 2021 商務部依職權發起 造成威脅 總統同意美國商務部對釹鐵硼磁鐵進行「232條款」調查所得出的結論,但決定不對釹鐵硼磁鐵進口作出限制。

「232條款」沒有對國家安全的概念進行定義。儘管世貿組織成員有援引國家安全例外的權利,但是該權利並不是沒有邊界。世貿組織成員應善意和克制地援引安全例外條款,成員採取的限制性措施與其所要保護的「基本安全利益」之間必須存在必要聯繫。以美國針對鋼鐵和鋁產品的調查為例,美國商務部在調查報告中認為,因鋼鐵與鋁產品的進口數量和情形正在「弱化美國經濟」,對美國「國家安全」造成威脅,美國據此對鋼鐵和鋁產品分別徵收25%和10%的附加關稅[33]。然而,事實上鋼鋁進口增加對美國國防安全毫無影響,美國軍事工業所需要的鋼鐵和鋁產品的數量僅占其國內總產量的3%[34]。美國採取「232條款」調查實現潛在的貿易保護主義目的顯而易見。

美國以所謂「國家安全」為藉口實施貿易保護主義、公然違反世貿組織規則的行為引起了世貿組織成員的普遍反對,中國和其他世貿組織成員多次在世貿組織總理事會、貨物貿易理事會等多邊場合對美措施提出質疑。自2018年4月起,包括中國在內的九個成員先後將美國鋼鐵和鋁產品的「232條款」關稅措施訴諸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35]。2022年12月,專家組發布報告認定「232條款」關稅措施不符合GATT 1994第2條減讓表關稅約束承諾[36];美國為澳大利亞、阿根廷、巴西和韓國的鋼鋁產品提供豁免的做法不符合GATT 1994第1條最惠國待遇規則[37];並且,「232條款」關稅措施不符合GATT 1994第21條「安全例外」的規定[38]。世貿組織專家組的裁決再次表明,國家安全例外不是單邊主義、保護主義的「避風港」。

4.電信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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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近年以「國家安全」為藉口,在無任何事實證據的情況下,任意擴大對中國生產的電信和通訊等設備進入美國市場的限制。美國從政府採購入手,將中國通訊行業頭部企業排除出政府採購範圍。2018年8月,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署《2019財年國防授權法》。該法第889節禁止美國行政機構購買或獲取中國通訊行業頭部企業生產的設備[39]。2020年3月,特朗普還簽署《2019年安全與可信通信網絡法》,要求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以下簡稱FCC)公布威脅美國信息網絡安全所涵蓋的通信設備或服務清單(以下簡稱黑名單),一旦供應商或其設備被列入該黑名單,則不得使用FCC管理的項目提供的聯邦補貼購買、出租、租賃、獲取或維護任何黑名單內的電信設備或服務[40]。FCC於2021年3月將五家中國通訊行業頭部企業納入黑名單[41]

為了進一步禁止中國生產的電信設備進入美國市場,美國將限制從「使用聯邦資金」擴展到「民間資金或非聯邦政府資金」[42]。2021年11月,美國總統拜登簽署《2021年安全設備法》,授權FCC停止審查或批准黑名單內實體及其提供的相應服務的授權申請[43]。2022年11月,FCC發布禁令,明確禁止對黑名單內企業生產的電信或視頻設備進行認證,從而實質上導致相關產品無法對美出口或在美國市場銷售[44]

美國以威脅信息網絡安全為由將相關中國電信設備企業列入黑名單,禁止中國產電信設備進入美國市場,與美國國內以及其他成員的電信設備可以獲得認證進入美國市場相比,中國電信企業生產的設備明顯遭受不利待遇。美國相關措施對中國產品進入美國市場構成了歧視,對正常國際貿易造成了障礙,違背世貿組織相關原則。

(二)產業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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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美國政府頻繁出台補貼政策以扶持相關產業的發展。這些補貼項目的歧視性之明顯、金額之巨大、對市場造成的扭曲效果之嚴重都遠超以往,相關補貼項目甚至公然以使用美國產品或禁止採購他國產品為條件。

1.電動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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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發展電動汽車產業,美國出台了大量補貼政策,涉及產品的研發、生產、製造、消費,以及充電裝備等方面,意圖大力發展國內產業,以實現到2030年電動汽車占美國汽車銷售總量50%的目標[45]。美國《2022年通脹削減法》「清潔汽車稅收抵免」規定,消費者購買符合「關鍵礦物」和「電池組件含量」兩項要求的新電動車可獲得最高7500美元的稅收抵免[46]。具體而言,根據「關鍵礦物」要求,獲得稅收抵免的新電動車所使用的電池中,含有的關鍵礦物材料必須有一定比例是在美國或與美國有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提取或加工,或者必須在北美回收[47]。「電池組件含量」要求獲得稅收抵免的新電動車所使用的電池組件必須要有一定比例在美國、加拿大或墨西哥製造或組裝[48]。此外,7500美元的稅收抵免還需滿足其他的限制性條件。一是對於2023年4月18日及其之後投入使用的新電動車,關鍵礦物的提取、加工或回收,以及電池中的「組件」的製造或組裝不得由「受關注的外國實體」[49]完成,二是新電動車的最終組裝要在北美境內進行[50]。2023年2月,美國政府發布全美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網絡最終規定,要求所有《2021年基礎設施投資和就業法》(以下簡稱IIJA)資助的電動汽車充電器必須在美國製造。至2024年7月,美國國內生產的零部件需占到所有組件成本的55%[51]

此外,美國政府還向電動汽車有關的配套設施提供財政資助。IIJA[52]將撥款186億美元用於資助已有和新的電動汽車相關項目,其中包括開發和建設電動汽車充電站的全國性網絡;建設替代能源基礎設施,將校車、公交和客運輪渡轉變為低排放和/或零排放的替代品等[53]。IIJA授權美國能源部在2022至2026財年向電池材料加工資助項目[54]和電池製造與回收資助項目[55]分別撥款30億美元,並規定美國能源部優先考慮向以下實體進行撥款:(1)位於美國且在美國開展經營;(2)由美國實體所有;(3)使用北美所有的知識產權和內容;(4)財團或者行業合作夥伴;以及(5)不會使用由「受關注的外國實體」[56]提供或源自「受關注的外國實體」的電池材料。

美國新能源企業長期接受美國政府以稅收優惠、政策性貸款等方式給予的高額補貼。據《洛杉磯時報》報道,美國政府的財政資助是新能源企業的重要經濟來源。從州政府層面看,內華達州、加利福尼亞州、德克薩斯州都通過減稅、發放刺激性補貼和實施優惠政策,吸引新能源企業的汽車製造廠和電池工廠在當地建廠[57]。內華達州於2014年簽署一攬子法案,為新能源企業提供13億美元的稅收減免,其中包括預計7.25億美元的銷售稅抵免及其他激勵措施[58]。路透社預計,到2024年,新能源企業在內華達州的工廠將節省超過3億美元的工資稅和其他稅款[59]。此外,根據美國能源部的先進技術汽車製造計劃,美國能源部於2022年7月宣布向美國汽車企業提供25億美元貸款,用於建設在俄亥俄州、田納西州和密歇根州的電池製造設施[60]

美國政府以撥款、貸款和稅收優惠等方式給予電動汽車行業及其上下游產業巨額財政資助,以幫助美國迅速建立、發展並擴大電動汽車產業及其配套產業。這些補貼的目的在於取代或阻礙其他成員的電動汽車進入美國市場。另外,相關補貼項目中關於「美國成分含量」的要求,如《2022年通脹削減法》關於電池關鍵礦物區域生產要求、電池組件北美生產組裝要求、電動汽車北美最終組裝要求等條件,很可能導致只有使用美國相關礦物原料和電池組件生產的電動汽車才能享受稅收抵免。同時這些要求還可能使美本土電動汽車獲得競爭優勢,從而使進口同類電動汽車處於不利地位。此外,相關補貼項目還以在「與美國簽署自貿協定國家或北美地區」生產或組裝為條件,排除「受關注的外國實體」,與世貿組織相關原則相悖。

2.半導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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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出台了《2022年芯片與科學法》,向美國國內半導體研究和製造提供巨額補貼[61]。該法設立的「美國芯片基金」共撥款527億美元,其中390億美元將用於「製造業激勵」,110億美元用於「研發和勞工發展項目」,其餘27億美元將撥給另外三項基金,這三項基金均與半導體領域的研發或促進勞動力增長相關。該法還修訂了《1986年國內稅收法典》,規定納稅人投資半導體先進製造設施可以享受投資額25%的稅收抵免。此外,該法設置了「護欄條款」,規定符合要求的相關實體在獲得財政資助時或者之前,應當與美國商務部簽訂為期十年的協議,在協議規定時限內,不得在中國或者其他「受關注的國家」進行涉及實質性擴張半導體產能的重大交易[62]

2022年芯片與科學法》的根本目的就是通過大量補貼以提高美國國產半導體產品的製造能力和市場供應,因此有可能阻礙來自其他成員的半導體產品在美國市場或第三國市場的供應。另外,「護欄條款」非常明確地禁止獲得補貼的相關實體與包括中國在內的部分成員進行實質性擴大半導體產能的重大交易,將對相關成員的半導體貨物貿易造成嚴重負面影響。

3.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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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對進口光伏產品採取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以及以所謂「強迫勞動」為藉口打壓其他成員的光伏產業外,美國政府還積極補貼自身的光伏產業。就太陽能電池板業務而言,2015年美國一新能源企業從美國財政部獲得了4.975億美元的撥款[63]。此外,聯邦政府還為在2020年以前加裝的太陽能光伏系統提供稅收抵免,根據商業內幕網站的預測,該項抵免措施涵蓋了消費者安裝此類系統成本的26%[64][65]。2016年紐約州向美國一新能源企業集團計劃在布法羅建造的太陽能電池板工廠撥款7.5億美元,其中約有3.5億美元用於設施建設,4億美元用於設備製造[66]

為了能夠在光伏市場中占據領導地位,美國政府推出的《2022年通脹削減法》也將給予美國光伏行業大額補貼。一是該法在第13102節「能源稅收抵免的延長和修改」中規定,將按安裝太陽能設備成本的30%計算投資抵免額度,並且該投資抵免額度的適用期限將延長10年至2032年;二是該法還將以前僅適用於風電場的生產稅收抵免擴展到太陽能項目,在該太陽能項目前10年的生命周期里,生產稅收抵免額度為每千瓦時0.025美元;三是該法還將稅收抵免延伸到光伏生產的全產業鏈(包括多晶硅、硅片、電池、組件、背板、逆變器等各環節),通過不同程度的補貼以提振本土產能[67]。同時,該法關於給予「能源稅收抵免」的規定有「額外的國內含量獎勵」,如納稅人可以證明相關太陽能設施組成部分的任何鋼、鐵或者製成品是在美國生產,該法案將給予額外10%的抵免額度[68]

這些補貼可能取代或阻礙其他成員的光伏產品進入美國市場,同時,部分補貼項目設置的「額外的國內含量獎勵」抵免條件,可能對國外生產者造成歧視。

4.清潔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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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能夠在清潔能源市場中占據領導地位,美國政府制定了《2022年通脹削減法》。該法資金規模為7370億美元,其中有近3690億美元資金投向與氣候變化有關的行業,並在清潔能源領域設置了九項稅收抵免措施[69],確保政府巨額補貼可以切實注入美國本土清潔能源產業以扶持其快速建立和成長。這些稅收抵免措施由於涉及「國內含量」而帶有歧視性色彩。

稅收抵免的條件 涉及到的措施 備註
國內生產 可持續航空燃料抵免 /
清潔氫氣生產稅收抵免 /
先進製造生產稅收抵免 /
清潔燃料生產稅收抵免 /
清潔電力生產稅收抵免 清潔電力生產稅收抵免同時含有在美國生產和國內成分含量兩項稅收抵免條件
國內含量 清潔電力生產稅收抵免
可再生電力生產稅收抵免 /
能源稅收抵免 /
清潔電力投資抵免 /

美國政府給予特定行業的稅收抵免吸引清潔能源產業在本國投資設廠,擴大美國在清潔能源領域的產能,嚴重扭曲清潔能源產品的全球市場和產業布局。這些補貼可能取代或阻礙其他成員的清潔能源產品進入美國市場。

以「國內含量」為條件的稅收抵免措施需要納稅人證明生產產品所用設施組成部分的鋼、鐵或者製成品是在美國生產的並且達到一定比例。以「可再生電力生產稅收抵免」為例,符合條件的可再生電力設備中,所使用的鋼和鐵必須是在美國生產的,或者製成品的總成本中至少有40%在美國開採、生產或者製造。該規定將稅收抵免措施的效應延伸到生產設備所需的鋼、鐵和製成品中,實際上是鼓勵可再生電力生產設備商採購美國生產的鋼、鐵和製成品,從而排除了在上游產業中的外國競爭者。

5.關鍵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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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近年來開始對國內關鍵礦物和材料的生產進行補貼。美國國防部的「工業基礎分析和維持計劃」將給予美國稀土企業3500萬美元,用於支持分離和加工重稀土元素的工廠,以及建立一個完整的「端到端」美國國內永磁體供應鏈。在這筆政府「催化資金」加持下,某稀土企業宣布再投資7億美元用於磁鐵供應鏈建設[70]

IIJA也對關鍵礦物和材料進行補貼。一是在2022財年向國家地質和地球物理數據保存項目撥款870萬美元[71],並在

2023至2025財年分別撥款500萬美元[72],用於保存樣本並通過關鍵礦物的地球化學特徵對其進行溯源追蹤。二是要求美國能源部和國家科學基金會進行協調,在2021至2024財年分別撥款1億美元支持關鍵礦物開採與回收方面的研究。三是將增加國內生產的關鍵礦物供應項目納入能源部的貸款擔保項目,增加對確保國內關鍵礦物供應鏈和實現能源轉型至關重要的項目資金[73]

美國能源部把根據IIJA獲得的高達1.56億美元的資金,用於建造首個從採礦廢物等非傳統來源中提取和分離稀土元素和關鍵礦物的設施,用來緩解美國目前80%以上的稀土元素是從海外供應商進口的現狀[74]。此外,如前文所述,在《2022年通脹削減法》中,關鍵礦物含量是獲得電動汽車補貼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以促進下游產業使用通過巨額補貼建立的關鍵礦物相關產業。美國政府以撥款的方式給予關鍵礦物行業的財政資助覆蓋了關鍵礦物產業鏈每一個環節,包括探測、開採、提取、分離、銷售和回收等,屬於大規模產業補貼政策。這些補貼可能取代或阻礙其他成員的關鍵礦物進入美國市場,嚴重扭曲國際貿易。

6.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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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業一直以來是美國占據優勢地位的產業,美國政府從來沒有停止過對這一產業進行補貼。就航空業務而言,美國航空航天公司長期享受來自聯邦與州政府層面的高額補貼。在DS353案中,世貿組織上訴機構認定美國以聯邦政府部門研發資助、各級政府稅收優惠等形式,由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美國國防部、美國商務部等部門和美國華盛頓州、堪薩斯州、伊利諾伊州等地區長期向美國航空航天公司提供了超過53億美元的非法補貼。上訴機構裁決要求美國修改其補貼政策,以使其措施符合世貿組織協定的要求[75]。由於美國未能充分履行上訴機構裁決,歐盟提起執行之訴。2019年3月,執行之訴的上訴機構發布報告,裁定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仍存在給予波音公司違規補貼的情況。2020年10月,世貿組織授權歐盟在貨物和服務領域每年可對美方實施不超過39.9億美元的貿易報復[76]。雖然歐盟和美國於2021年6月達成一項合作框架,將雙方因補貼爭端而相互徵收懲罰性關稅暫停五年,但是這不表示美國將全面取消給予美國航空公司的補貼,美國仍將對航空產業維持各種形式的巨額補貼支持[77]

7.生物技術和生物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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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高度關注生物技術和生物製造。2022年9月,美國政府宣布了關於促進拜登政府的國家生物科技和生物製造計劃的新投資,擬以政府投資或財政補助形式投入20多億美元扶持資金。其中,10億美元用於生物製造基礎設施建設,2.7億美元用於軍用先進生物基材料開發以替代傳統石油基材料,5億美元用於可持續肥料的生產,2億美元用於支持加強生物安全和網絡安全,超過2億美元用於促進各州的生物製造產業發展,1.78億美元用於獎勵生物製造技術和產品的創新研發,1億美元用於生物質轉化燃料和化學品的研發,6000萬美元用於降低生物技術和生物製造規模擴大的相關風險及促進生物煉製的商業化等,4000萬美元用於擴大生物製造在活性藥物成分、抗生素以及生產基本藥物和應對流行病所需的材料中的作用[78]

美國投入大額資金扶持國內生物技術研發和生物製造,意在保持其在該領域的全球領先地位。這種補貼做法有可能對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成員的生物製造產業造成不公平競爭和損害。美國還有可能效仿在半導體領域、通信領域的做法,以「國家安全」為由限制中國生物製造相關產品的正常貿易,違背世貿組織相關原則。

8.補貼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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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開指責其他成員向世貿組織通報的產業補貼不完整、不及時,未能遵守世貿組織透明度要求。然而,美國自身在以半導體、計算機、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等為代表的高新技術產業方面存在給予稅收優惠、直接贈款等多種形式的產業補貼,其中大量產業補貼政策並未根據世貿組織相關規定進行通報,已通報補貼政策也存在諸多問題。

以2021年美國對補貼政策的通報為例[79],主要有四方面問題:第一,補貼期限缺失。聯邦層面補貼政策的適用期限大部分為「不確定」,地方層面僅通報了極個別政策的持續期限。第二,補貼金額缺失。聯邦層面的「第二代生物燃料的信貸」等補貼項目未通報具體金額[80],地方層面的許多補貼項目也都沒有通報具體補貼數額,而是以通報補貼發放標準替代。第三,未明確產業領域。通報中大量地方補貼政策未按要求通報政策目標和法律依據,且名稱和支持對象的表述非常籠統、模糊,難以判斷補貼政策涉及的具體產業領域。第四,未通報部分補貼。比如,對比美國預算公布網站所披露的補貼項目[81],聯邦層面,小型企業管理機構主管的「認證開發貸款項目」、能源部主管的「科學辦公室經濟援助項目」等均未納入通報;地方層面,密蘇里州經濟發展部主管的「牛肉生產商補貼項目」等也未納入通報。

(三)農業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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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全球農業生產力和競爭力最強的國家,2020年糧食總產量為4.17億噸,國內糧食消費量為3.52億噸[82]。美國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農產品出口國,2018年在國際市場占有率以9.3%居世界第一[83]。美國長期以來通過實施高額補貼使其在國際農產品市場上占有優勢。美國農業補貼存在以下問題:第一,不斷加大農業補貼力度,與世貿組織「持續對農業支持和保護逐步進行實質性削減」的方向不符;第二,黃箱補貼規模不斷擴大,可能導致綜合支持量(以下簡稱AMS)超出其承諾水平;第三,黃箱補貼高度集中於大豆、棉花和玉米等主要出口農產品,可能變相構成出口補貼。此外,美國農業補貼通報存在「歸箱」問題,涉嫌規避AMS承諾上限。

1.農業補貼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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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美國出台《2018年農業法[84],較之《2014年農業法》,農業補貼預算大幅增加。根據美國國會預算辦公室的測算,2019—2023年實施的《2018年農業法》較《2014年農業法》的支出將增加10.15%,預測總支出將達到4282.47億美元[85]

除預算增加外,《2018年農業法》在補貼支付的頻率和規模,以及農業補貼的支付方式方面增加了對農業和農民的支持。《2018年農業法》繼續實施並加強屬於黃箱補貼的價格損失保障計劃和農業風險保障計劃。自2021年起,農業生產者可在剩餘的三個作物年度中每年改變他們在價格損失保障計劃和農業風險保障計劃之間的選擇,相較於《2014年農業法》規定農民僅能在法案實施初期在兩個計劃中作出選擇,且作出選擇後不能更改的做法,加大了對農民的支持力度。

美國還通過名目繁多的臨時補貼繼續加大對農業的支持。例如,2018年,美國農業部授權120億美元的計劃,以保護美國農民應對不正當貿易報復措施導致的損失[86]。2019年,該計劃授權的支持金額上升至160億美元[87]。為了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對美國農業帶來的影響,美國政府在農業方面主要採取了「補充性農業撥款」和「冠狀病毒糧食援助計劃」兩項措施。關於「補充性農業撥款」,美國於2020年3月通過了《新冠病毒援助、救濟與經濟安全法[88],為美國農業部提供95億美元;關於「冠狀病毒糧食援助計劃」,美國農業部於2020年4月啟動「冠狀病毒糧食援助計劃第一輪直接撥款」,[89]為受2019年新冠疫情影響的農民、牧場主和消費者提供共計160億美元的財政援助,並且通過食品銀行、宗教組織和其他非營利組織分配30億美元的商品採購。2020年9月,美國農業部宣布了「冠狀病毒糧食援助計劃第二輪直接撥款」,最高可再增加140億美元[90]

美國政府通過《2018年農業法》大幅增加了對農業的支持力度,並新增諸多臨時補貼項目,使得農民獲得政府補貼的概率、頻率和金額均顯著增加。美國上述做法與世貿組織削減農業補貼的改革方向不一致。

2.黃箱補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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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擁有191億美元的AMS空間,近年來,美國使用AMS規模不斷擴大,2019—2020市場年達182.5億美元,接近承諾上限[91]。部分成員已經表達了擔憂,認為美國有悖《農業協定》關於實質性削減農業支持和保護的目標,美國黃箱補貼規模不斷上升,2020年達377億美元[92]

單位:億美元[93]
年份 黃箱補貼 其中:現行綜合支持量 黃箱補貼與現行綜合支持量的差值(微量允許補貼)
2017 126 40 86
2018 234 131 103
2019 360 182 178
2020 377 160 217

3.特定產品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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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特定產品補貼高度集中於大豆、棉花和玉米等主要出口產品,可能變相構成出口補貼,涉嫌違反世貿組織規則。2018—2019市場年,美國對大豆的補貼約為85億美元,占大豆年產值的比重高達23.08%,較既往年度的16億美元有大幅上升[94]。2020—2021市場年,美國對棉花的補貼為10.55億美元,占棉花年產值的比重高達18.49%[95]。美國對玉米的補貼從2018—2019市場年的21億美元上升至2020—2021市場年的49億美元[96]

上述補貼間接促進了美國主要農產品出口的持續增加,可能變相構成出口補貼。2019年至2021年期間,美國大豆的出口呈現上升趨勢,2021年出口額達到274億美元,較上一年增長7%,2020年美國玉米出口上升了34.6%。

4.農業補貼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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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農業補貼通報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兩類:

一是「歸箱」問題。美國將農作物價格損失保障補貼和農業風險保障補貼歸類為「非特定產品補貼」。部分成員認為上述兩類補貼實質上並未和特定產品的生產及價格脫鈎,因此應該按照「特定產品補貼」進行通報。有成員還對美國將聯邦穀物保險項目的營運成本歸類為綠箱中「基礎設施服務補貼」的做法提出質疑。如將上述補貼歸入「特定產品補貼」,美國AMS可能超出其承諾水平。

二是涉嫌規避有關微量允許的規定,避免AMS超出承諾上限。美國將涉及部分不同產品的特定黃箱補貼合併通報,從而未如實反映單個產品的特定黃箱補貼情況。例如,美國將牲畜賠償計劃和牲畜飼料災害救助計劃均按照牲畜補貼項目通報,但其中包括肉牛、小牛、綿羊和羔羊等具體產品,有成員要求美國解釋將上述產品補貼合併通報的理由[97]

(四)貿易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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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美國在針對中國等成員的反傾銷反補貼調查中歧視性地適用貿易救濟規則,導致在絕大部分涉及中國等成員的調查中,應訴企業往往被加征高額的反傾銷反補貼稅,不得不退出美國市場,部分涉案產品甚至長期被排斥於美國市場之外。

1.「替代國」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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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930年關稅法》第771條(18)項,美國商務部可隨時對外國發起市場經濟地位的認定程序,如果該國在成本和定價上未採取市場原則,不能反映公平價格,則可以認定被調查國家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根據美國的法律,美國商務部應該考慮六個因素,包括:貨幣的可兌換程度、工人自由談判工資的程度、外資准入程度、政府控制生產要素的程度、政府控制資源分配的程度和其他因素。但美方的認定過程是單邊的、主觀的、任意的。例如,美國曾於2002年認定了俄羅斯的「市場經濟地位」,並於2021年10月再次予以確認,但卻於2022年11月認定俄羅斯為「非市場經濟國家」。

認定「非市場經濟國家」意味着在反傾銷調查中美國商務部可以不使用該國的成本和價格計算正常價值,即採用所謂「替代國」做法。美國商務部於2017年10月通過在對華鋁箔產品反傾銷調查過程中發布備忘錄的形式[98],再次認定中國是一個「非市場經濟國家」,並決定繼續在針對中國的反傾銷調查中使用「替代國」做法。世貿組織規則本身沒有對「市場經濟國家」做任何界定。美方做法涉嫌違反了世貿規則,背棄了美國應該承擔的國際義務。

美國商務部有極大的「替代國」自由裁量權,且選擇程序和選擇結果都不可預期,其往往選擇傾銷幅度最大化的替代價格,達到宣稱的嚴格執行反傾銷法的目標,從而人為極大提高應訴企業的傾銷幅度。在採用「替代國」做法的反傾銷案件中,中國企業的平均反傾銷稅率比所謂「市場經濟國家」的反傾銷稅率往往高很多倍,與客觀的經濟現實不符。

2.分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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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協定》第6.10條要求調查機關應對被調查產品的每一已知出口商或生產商確定各自的傾銷幅度。但在涉及所謂「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反傾銷調查中,美國商務部設定了一個可反駁的推定,即在該國的所有企業是受到政府控制的單一實體,因此其應該獲得一個統一的反傾銷稅率。「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商或生產商只有通過一個所謂的「分別稅率測試」,才可以獲得一個有別於「非市場經濟全國稅率」的單獨稅率。而那些未能證明其在「事實和法律」上不受政府控制的企業,將獲得「非市場經濟全國稅率」。

越南和中國先後就美國「分別稅率」問題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提起訴訟。專家組在越南訴美國蝦案(DS429)和中國訴美國反傾銷方法案(DS471)中,裁定美國商務部的可反駁推定違反了《反傾銷協定》第6.10條和第9.2條[99]。由於美國未能執行DSB的裁決,中國於2018年9月向世貿組織申請授權對美實施貿易報復。2019年11月,世貿組織仲裁員裁定中方在貨物貿易領域每年可對美方實施不超過35.79億美元的貿易報復[100]

3.公共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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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一個補貼項目存在的重要法律要素之一是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給予一項財政資助。《SCM協定》沒有定義何為「公共機構」。美國於2007年將反補貼法適用於來自中國的產品,並在反補貼調查中將中國的所有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認定為「公共機構」,進而將他們向出口商提供的貸款和生產投入認定為財政資助,並採取反補貼措施。

在美國早期的反補貼調查中,美國商務部主要以政府所有權作為認定「公共機構」的標準。為此,中國將美國的做法起訴到爭端解決機構(DS379),上訴機構認為美國以所有權為標準認定「公共機構」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公共機構」應該是「一個擁有、行使和被授予政府職權的實體」[101]。上訴機構還進一步闡述了認定「公共機構」的幾種可能的情況,特別是政府對一個實體及其行為是否存在「有意義的控制」[102]

目前,美國沒有善意履行世貿組織的上訴機構裁定,在對華反補貼調查中,美國商務部無一例外地將國有企業認定為「公共機構」,任何應訴企業從國有企業購買原材料、水、電、氣等生產投入均被視為獲得補貼。在涉華反補貼調查中,在任意認定「公共機構」基礎上裁定的「低價提供原材料」項目成為美國反補貼調查最主要的補貼幅度來源。以美國對華鋁箔產品反補貼調查的2018年行政覆審案件為例,從國有企業購買生產投入(低於合理報酬提供原鋁項目、低於合理報酬供電項目)被認定的補貼幅度占應訴企業總補貼幅度的比例高達76%[103]。事實上,針對中國產品認定的所謂「低價提供生產投入」項目完全是美方虛構的補貼項目。

4.外部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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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M協定》第14條第(d)款規定,在計算補貼利益時,應當與涉案貨物或服務在提供國或購買國現行市場情況相比較後確定。在美國商務部將應訴企業從國有企業購買的原材料或生產投入認定為補貼後,在實際計算補貼利益過程中,美國商務部通常會認為相關生產投入的國內價格因為受到中國政府的干預而被扭曲,因此不適宜用作計算利益的基準,需要依據其他外部基準,比如國際市場的價格來計算中國被調查企業所獲得的補貼金額,並依此徵收高額的反補貼稅。

在中國訴美國反補貼措施案中(DS437),中國將美國使用外部基準的做法訴諸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本案上訴機構推翻了專家組關於可以使用外部基準的裁決,認為在所有爭議案件中,美國商務部都簡單認定,因為政府通過政府所有的實體在相關貨物市場的顯著或占支配地位的存在,就直接拒絕使用國內價格作為基準,而未能解釋這些價格是否是由市場決定或這些價格是否被政府扭曲[104]。美國雖然根據本案上訴機構報告,重新發起調查,但最終仍拒絕使用中國國內價格作為基準。在本案的執行之訴中,上訴機構認為,在選擇適當的利益基準時,《SCM協定》第14條第(d)款的核心調查是政府干預是否導致價格扭曲,政府干預市場本身並不能夠作為調查機關拒絕使用被調查國國內價格的理由[105]。由於美國拒絕履行上訴機構的裁決,中國於2019年10月向DSB提出貿易報復授權申請。2022年1月,世貿組織仲裁員裁定中方在貨物貿易領域每年可對美方實施6.45億美元的貿易報復[106]

在當前的美國對華反補貼調查中,在外部基準使用問題上,美國仍然堅持錯誤的做法,導致中國應訴企業被徵收高額的反補貼稅。

5.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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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零法」是計算傾銷幅度的一種特殊方法,人為提高了傾銷額,導致了更高的傾銷幅度,並且更有可能得出存在傾銷的肯定性裁定[107]。在諸多涉及「歸零法」的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案件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反覆裁定「歸零法」違反《反傾銷協定》第2.4條關於公平比較的規定。


一直以來,美國是「歸零法」的主要使用者,在美國相關做法被專家組和上訴機構裁定違反世貿組織規則後,仍頑固地在反傾銷實踐中探索使用「歸零法」的新途徑。在目前美國反傾銷調查實踐中,美國商務部繼續採用「區別定價法」來確定是否存在目標傾銷的情況,並在使用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與單筆交易的出口價格進行比較的方法計算傾銷幅度時進行「歸零」,人為提高傾銷幅度。

在美國對中國圓錐滾子軸承產品2020年行政覆審中,美國商務部運用「區別定價法」比較了中國應訴企業外銷美國的產品價格與正常價值,判定存在價格差異,並最終使用「歸零法」計算傾銷幅度。美國商務部裁定某強制應訴企業的傾銷幅度為36.75%,但是在不使用「區別定價法」的情況下,該企業的傾銷幅度僅為28.01%[108]。通過「區別定價法」並適用「歸零法」,美國商務部人為將該企業的傾銷幅度提升了31%。

6.不利事實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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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協定》第6.8條和附件2與《SCM協定》第12.7條均允許調查機關基於可獲得事實作出裁決。《1930年關稅法》第776條第(a)款第(2)項也有相似的規定。《2015年貿易優惠延長法》對美國反傾銷、反補貼調查中的「不利事實推定」規則進行了修改,增加了使用「不利事實推定」的程序性規定,並賦予調查機關極大自由裁量權,允許美國商務部在最大程度上利用該規則對出口商裁定高額懲罰性稅率。

在針對中國的反補貼調查中,中國政府和企業充分配合,力爭最大程度滿足調查機關的應訴要求,但調查機關多次無視應訴主體的實際情況,索要海量證據,而不去判定這些信息是否有助於調查機關作出認定,僅以沒有提供調查機關索要的材料(無論該材料是否與調查相關)為由,對應訴主體適用「不利事實推定」。

美國商務部在調查中將幾乎不可能完成的舉證責任強加給中國政府或中國應訴企業,遠遠超出了《反傾銷協定》第6.8條和《SCM協定》第12.7條關於「必要信息」的範圍。美國在使用替代信息作出裁決時,也沒有遵守《反傾銷協定》附件2第7條關於使用替代信息應當「特別謹慎」的要求。

7.日落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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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反傾銷協定》第11.3條和《SCM協定》第21.3條,任何最終反傾銷稅與反補貼稅應在自徵收時起五年內的一日期終止,除非調查機關自行發起或由國內產業或代表基於充分證據提出申請,進行日落覆審。世貿組織規則設置「日落覆審」制度是通過對反傾銷或反補貼措施定期覆審,以及時終止已無必要繼續維持的措施。但日落覆審在實踐中已經被美國當作維持反傾銷與反補貼措施的工具。

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751條第(c)款,日落覆審實施「自動啟動」制度,無需國內產業基於充分證據提出申請,因此美國的日落覆審更容易被發起。在認定標準方面,美國在日落覆審中認定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的標準也較低,導致日落覆審後終止反傾銷與反補貼措施的概率較低。由於美國做法不符合《反傾銷協定》第11.3條和《SCM協定》第21.3條的規定,沒有基於「充分證據」標準進行調查和裁決,認定標準也比較低,導致應訴企業難以有實質性抗辯空間。

據統計,截至2022年底,在美國對中國採取反傾銷措施且措施仍在實施的案件中,14.8%的措施已經實施了15至20年,25.7%的措施已經實施了10至15年,26.5%的措施已經實施了5至10年。在過去十年間,美國發起的日落覆審調查668起,裁定日落的有50起,僅占比7%[109]。截至2022年底,美國實施措施時間最久的反傾銷措施為1978年12月對日本預應力混凝土鋼絞線產品的措施,已經持續了44年有餘[110]。另外,1984年1月對中國高錳酸鉀產品採取的反傾銷措施[111]和1984年5月對中國台灣地區的碳鋼管產品採取的反傾銷措施[112]也歷時近39年。

(五)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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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美國通過採取技術性貿易措施不當限制中國產品對美出口,與《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以下簡稱《TBT協定》)關於不得對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以及非歧視等原則相悖。

1.室內空調節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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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美國向世貿組織通報其修訂室內空調器產品節能標準的提案,該提案涉及室內空調整機,空調設備相關電機、風扇、溫濕度調節元器件以及相關製冷劑技術調整等內容。

美國發布的室內空調節能標準可能偏離國際標準,影響國際貿易的正常進行,具體問題包括:一是美國通報的室內空調節能標準在能效測試標準方面與多數國家在國際標準ISO 16358項下採用的能效測試標準有差異。歐盟及日本、韓國、澳大利亞均已經採用季節性能源效率(SEER)作為對產品性能的評價標準。美國仍然採用綜合能效比(CEER)作為評價標準。二是美國通報的室內空調節能標準項下,CEER測試方法分為定頻空調和變頻空調兩種。針對一個指標採用兩種計算方法無法體現定頻產品和變頻產品之間的真實差距,可能導致該指標在具體計算時面臨混亂。三是較之現行指標,美國通報的室內空調節能標準的CEER提升幅度普遍在20%-50%,能效標準提升過快可能導致出口企業的設計、製造和物流成本大幅增加[113]

2.民用航空安檢設備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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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機場安保改善計劃》,美國運輸安全局(以下簡稱TSA)對機場安全改善設備進行審批。TSA在實施對中國的民用航空安檢設備的認證程序時,未公布認證標準,且未說明拒絕認證的原因。但《TBT協定》要求成員實施合格評定程序應遵守非歧視原則且不得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障礙,以及在實施合格評定程序時,應以準確和完整的方式通知申請人所有不足之處和傳達評定結果。

此外,美國還遊說其合作夥伴或盟友拒絕使用中國企業生產的設備。例如,2022年5月,美國駐墨西哥大使致函墨西哥外交部長,敦促該國不要購買中國企業生產的安檢行李和貨物掃描設備,原因是「沒有任何中國掃描設備符合美國的質量控制標準[114]。美國還嘗試說服其歐洲盟友認同中國企業生產的安檢設備對西方設備的安全和經營造成威脅[115]

3.境外企業參與標準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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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家標準化協會(以下簡稱ANSI)是美國在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唯一成員機構,該協會不自行編寫標準,而是對可開發制定相關標準的組織或機構進行認證。ANSI聯合政府系統和民間系統,起到了聯邦政府和民間標準化系統之間的橋梁作用。它協調並指導全國標準化活動,協助標準制訂、研究和運用機構,並提供國內外標準化信息。ANSI每5年更新《美國標準戰略》,為美國標準體系如何支持美國的競爭力、反映美國的國家優先事項等提供建議和指南[116]

原則上,ANSI允許國際會員的加入,但外國企業如擬申請加入需經其審核。實踐中,中國企業難以參與到美國的標準制定程序中,也難以對美國的標準制定產生影響,美國的標準制定機構對中國參與標準制定持負面態度,甚至將中國利害關係方排除在標準制定程序之外。例如,美國對中國參與國際標準化工作高度警惕,美國商務部下屬的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廣泛徵求各界對中國標準化工作的負面信息和應對建議,以「削弱中國的影響,鞏固美國公共和私營部門對國際標準化機構的參與」[117]。美國商務部還強行將相關中國企業排除出在美註冊的國際性專業標準組織,限制其參與相關標準化活動。

美國的標準化機構應當遵守《TBT協定》附件3的要求。ANSI應保證不制定、不採用或不實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對國際貿易構成不必要障礙的標準,對所有成員一視同仁。遺憾的是,美國並未遵守相關規則。

4.海產品進口監測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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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美國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以下簡稱NOAA)根據《馬格努森-史蒂文斯漁業養護和管理法》建立了海產品進口監控計劃(以下簡稱SIMP),並於2018年1月起正式實施[118]。根據SIMP,美國對包括鮑魚、大西洋鱈魚、藍蟹等在內的13個大類約1100項物種的進口海產品規定了報告和記錄保管要求,進行進口監測,以避免非法、未報告和無管制捕撈(以下簡稱IUU捕撈)或假冒海產品進入美國市場。進口商必須取得NOAA簽發的國際漁業貿易許可證,在每次入境申請時報告海產品從捕撈到進入美國整個過程的監控鏈相關信息[119]。2022年12月,NOAA宣布其正在計劃將SIMP的進口監測涵蓋物種數量從目前的1100種增加到1670種。

SIMP存在以下問題:首先,SIMP監測對象的選擇標準不透明,美國沒有解釋如何判斷受監測的海產品屬於IUU捕撈。其次,SIMP沒有考慮到水產養殖產品與野生捕撈產品之間存在的差異,有關監測缺乏科學依據,沒有真正實現打擊IUU捕撈的目標,SIMP繁瑣的信息與數據要求對輸美海產品出口企業造成了沉重負擔。另外,作為一種「合格評定程序」,美國也未向TBT委員會通報,損害了其他成員在《TBT協定》下應享有的相關權利。

(六)服務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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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從服務貿易總金額,還是從服務貿易順差來看,美國都領先於其他世貿組織成員。美國服務業總體開放程度也較高,但是近年來美國卻在相關領域動用政府力量不同程度干擾企業正常商業運營,引發各界高度關注。

1.電信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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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信與信息通信領域,美國長期以來倡導對外開放。但是近年來,美國政府不適當地將通信設備與服務供應鏈安全視為美國國家安全戰略問題,將供應鏈安全問題政治化,限制外國信息通信技術企業在美國市場的運營與發展,中國電信企業首當其衝。

作為通信服務的一種監管措施,「214牌照」是指根據《1934年通信法》第214條規定,取得FCC頒發的國際電信業務授權,即在美國與外國之間提供國際公共運營商通信服務,同時基於授權在美國提供國內跨州公共運營商通信服務。FCC以「國家安全」為由,多次拒絕中國通訊企業的214牌照申請[120]或撤銷已獲得的214牌照[121],導致上述中國企業不再被允許根據《1934年通信法》第214條的規定在美國地區開展運營業務[122]

美國在世貿組織對增值電信業務和基礎電信業務作出了服務市場准入承諾,並且對以跨境提供和商業存在等模式提供的服務均承諾「無限制」[123]。美國的上述做法剝奪了已獲取相應電信牌照中國企業在美國正當經營權益,嚴重影響相關領域電信服務跨境提供,對相應電信服務和產品的提供者和用戶造成了巨大成本,涉嫌違反美國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GATS)項下的承諾。

2.數字服務和互聯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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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發《保證信息和通信技術與服務供應鏈安全》行政令(第13873號行政令)[124],禁止交易或使用可能對美國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經濟構成威脅的外國信息服務技術。2020年8月,特朗普接連簽發兩道行政令(以下簡稱「第13942號行政令」與「第13943號行政令」),對兩款中國聯網軟件應用程序實施全面限制,以「國家安全」為由,要求美國境內應用商店將該兩款聯網軟件應用程序下架,並禁止互聯網服務商向該兩款軟件在美運行提供技術支持[125]。2020年8月,特朗普再次簽署一項行政令,又以「國家安全」為藉口,迫使中國互聯網企業在90天內出售或分拆聯網軟件應用程序的美國業務[126]。2021年1月,美國通過《應對中國公司開發或控制的應用程序和其他軟件構成的威脅》行政令(第13971號行政令),禁止與「開發或控制」八款中國聯網軟件應用程序的主體開展特定交易和活動[127]。2021年1月,美政府發布《保障信息和通信技術及服務供應鏈安全的臨時最終規則[128],規定美商務部有權審查美國人與外國人進行的特定交易,以評估交易是否對美國家安全構成風險,主要涉及由外國對手擁有、控制、管轄、指示的個體設計、開發、製造、提供的信息和通信技術服務[129]

美國特朗普政府的上述做法遭到美國國內各界和國際社會的廣泛批評,尤其是行政令中對相關應用程序「威脅國家安全」的指責,國際社會更是普遍認為這是「權力濫用」,是美國放棄自由競爭,走技術民族主義道路的體現。隨後,美國拜登政府於2021年6月發布了新的行政令[130],撤銷上述針對多款中國應用程序的三項行政令,並宣布將採取有規範的決策框架和嚴格的實證分析,防範某些信息及通訊技術和服務交易構成的危險。這一舉措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上一屆政府針對中國企業的不合理做法,但是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美國政府對中國科技企業的歧視性態度。新的行政令仍然指示美國商務部對與「外國對手」有關聯的軟件應用進行安全評估,並酌情採取行動。

2022年12月,美國國會通過《2023財年綜合撥款法》。該法第102條規定,在其生效60天內,管理和預算辦公室主任應當制定一份標準和指導方針,以便行政部門從聯邦政府設備中刪除本法涵蓋的應用程序。根據第101條,該「涵蓋的應用程序」是指中國聯網軟件應用程序,以及由中國互聯網公司及其所有的實體開發或提供的後續應用程序或服務[131]。實際上,美國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CFIUS)針對中國互聯網公司的審查仍在繼續。


考慮到美國在世貿組織就計算機相關服務和電信服務做出廣泛的市場開放承諾,相關措施嚴重限制了中國企業通過跨境交付和商業存在模式在美國提供相關服務,涉嫌違反美國的GATS承諾。中方已經並將繼續就此在世貿組織服務貿易理事會中向美方提出關注,要求美方停止對中國企業的無理打壓,為包括中國企業在內的各成員企業在美經營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3.航運和海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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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貿組織成員長期對美1920年頒布的《瓊斯法案》提出關注,認為該法案包含諸多限制措施,影響了產業公平競爭。2022年6月,美國總統拜登正式簽署《2022年海運改革法[132]。該法通篇始終圍繞着保護美國貨主利益、促進美國出口的原則,出台了多項具體措施。例如,在保障美國出口貨物方面,強調承運人不能不合理地優先承運空集裝箱而拒絕或限制承運載貨重箱,突出對貨主利益的保護。該法還出台措施鼓勵貨主維權,打消其對訴訟成本及船東報復等方面的顧慮。這些措施將導致外國航運企業在處理與客戶營銷、價格、箱管安排等方面的事項時承擔更多的合規義務。此外,該法還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影響承運人價格政策的自由度。例如,該法擴大了承運人需備案的服務合同條款的範圍,授權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可增加其認為需要及合適的重要合同條款,明確最低合同履約標準[133]。鑑於諸多商業服務依賴於海運服務,美方動向引起各利益相關方的高度關注。

(七)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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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美國根據其國內政治議程和貿易保護的需要,羅織所謂「惡名市場」,不遺餘力抹黑其他成員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指責其他成員侵犯知識產權、竊取商業秘密、強制技術轉讓等,屢屢挑起知識產權爭端,對競爭對手實施知識產權單邊執法,對外國領先科技企業進行打壓、技術封鎖,擾亂正常國際貿易,嚴重影響國際社會在知識產權創新和保護方面的合作。同時,美國無視多邊共識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稱《TRIPS協定》)關於促進技術轉讓和傳播、保護公共利益、防止權利濫用的基本原則,利用技術和規則話語權縱容本國機構竊取外國知識產權,拒絕執行《TRIPS協定》下爭端解決裁決,且自身版權保護狀況堪憂。

1.「特別301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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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301條款」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中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特別條款,名稱是「確定拒絕為知識產權提供足夠保護的國家」。美國單邊認定其他國家或地區未對美國知識產權提供有效保護或公平的市場准入機會,或在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市場准入方面存在特定問題,識別「重點外國國家」,並制定「重點觀察名單」「觀察名單」和「第306節監測清單」,迫使列入名單的國家和地區修改政策,並對「不改進者」採取貿易報復措施或經濟制裁。另外,美國根據《1974年貿易法》第306條對貿易夥伴執行雙邊知識產權協議的情況進行監測,並根據第301條對其認為未能實施相應措施履行協議的貿易夥伴採取相應行動[134]

「特別301條款」一直是美國推行單邊政策的工具,是以對美國知識產權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為「名」,行迫使其他國家和地區對美國的產品和服務出口開放市場之「實」。「特別301條款」藉助美國的霸權地位,通過單方面設定標準、單方面解釋、單方面調查、單方面發布報告、甚至單方面制裁的方式,迫使其他國家或地區遵從美國的知識產權標準,反過來進一步鞏固美國在知識產權領域以及貿易投資領域的主導地位。

2.「337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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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條款」是指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條及相關修正案。「337條款」調查是針對進口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以及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開展調查,以裁決是否存在侵權及是否有必要採取救濟措施的一項准司法程序。

由於通過「337條款」這一手段能夠有效阻止境外競爭者進入美國市場,在美國企業「空心化」趨勢加劇的背景下,非專利實施實體(以下簡稱NPE)和實體經營不善但卻擁有眾多專利的「空心化企業」往往為謀取專利費用申請「337條款」調查,使得這一調查日漸成為美國在電子通信領域對外國企業進行知識產權「狙擊」的重要武器。該做法長期以來受到世貿組織成員廣泛質疑,中國也是美國濫用這一手段的主要受害者。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USITC)的「不公平進口調查信息系統庫」數據,從1972年美國首次發起「337條款」調查開始至2021年,USITC共對外發起調查1292起,其中涉中國案件354起,占比27.4%。自2001年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USITC明顯加大對中國出口企業知識產權調查的力度,2002年至2021年間共發起涉中國調查342次,占1972年以來涉中國案件總數的96.61%;2021年中國涉案甚至達到26起,占當年發起調查案件總數的50.98%[135]

3.竊取知識產權和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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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頻繁指責其他成員盜竊其知識產權,但實際上,美國長期通過各種方式竊取商業秘密、數據和未披露信息等,嚴重違反《TRIPS協定》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未履行《TRIPS協定》第39條有關未公開信息保護義務,對受害成員的國家或區域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網絡攻擊、電話監聽等是美國獲取他國秘密、數據和信息的重要途徑,攻擊範圍廣泛,攻擊頻次高。根據中國國家計算機網絡應急技術處理協調中心的統計,2021年上半年,該中心捕獲惡意程序樣本數量約2307萬個,日均傳播次數達582萬餘次,涉及惡意程序家族約20.8萬個,其中約半數源自美國[136]。2022年9月,中國西北工業大學遭到美國國家安全局的網絡攻擊,該校關鍵網絡設備配置、網管數據、運維數據等核心技術數據被竊取。據調查,美方先後使用了41種專用網絡攻擊武器裝備。此外,美國國家安全局下屬的特定入侵行動辦公室多年來對中國國內的網絡目標實施了上萬次的惡意網絡攻擊,控制了相關網絡設備,獲取了大量數據[137]。據報道,美國還曾通過相關情報搜集項目對全球廣播、電信和互聯網進行監聽和信息竊取[138]。根據《環球時報》2022年6月的報道,美國軍方和政府網絡機構曾在30天內遠程竊取超過970億條全球互聯網數據[139]

4.生物剽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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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生物科技公司大肆進行「生物剽竊」,利用本國經濟、技術優勢,從發展中成員低成本獲取遺傳資源進行商業性開發,並申請專利保護,以攫取巨額利潤。1997年,美國農業公司將印度香米與一種美國長秈米雜交後申請了20項專利,嚴重限制了印度香米出口。美國農業巨頭公司利用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監管不足和發展中成員知識產權保護及利用方面的弱勢,大肆竊取生物遺傳資源,將大量發展中成員本土優秀作物性狀基因據為己有,例如美將原產中國的大豆高產性狀基因在全球註冊大量專利,利用其技術和市場優勢形成壟斷後,反過來向包括遺傳資源來源國在內的眾多國家和地區收取高額專利費,嚴重侵害發展中成員的知識產權權益並威脅其糧食安全。

5.版權保護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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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執行《TRIPS協定》相關爭端解決裁決。美國《版權法》第110(5)節關於「商業例外」的相關規定已被世貿組織專家組認定為不符合《TRIPS協定》規定,但美國拒不執行專家組裁決,成為迄今唯一不遵守爭端解決機構基於《TRIPS協定》作出的裁決和建議的世貿組織成員。美國於1998年對《版權法》作出修訂,修訂後的《版權法》第110節對版權人的專有權作出限制,在公共場所播放特定類型版權作品無需付費,歐盟就此在世貿組織提出訴訟。專家組認為,美國版權法「商業例外」條款違反《TRIPS協定》相關規定,並建議美國修改法律,與《TRIPS協定》保持一致。由於美國拒不履行專家組裁決,2002年1月,歐盟向DSB申請報復授權,但美國迄今仍未修改《版權法》以符合《TRIPS協定》規定[140]

盜版情況嚴重。根據相關報告,美國的盜版網站(出版、電影、音樂、軟件等內容)訪問量於最近兩年連續穩居全球首位,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堪憂。2021年1至9月,美國盜版網站瀏覽量為135億次。2022年前8個月,美國盜版網站瀏覽量為155億次。同期全球盜版網站訪問量分別為1320億次、1417億次,美國的盜版「愛好者」占全球十分之一以上[141]

(八)出口管制與經濟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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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出口管制和制裁是美國打壓其他國家或實體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出口管制和制裁所具有的域外適用效果,嚴重阻礙了世貿組織成員之間的正常經貿往來,破壞了全球供應鏈的穩定和安全。

1.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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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實施出口管制措施的目標已經從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向維護美國的科技領先地位、鞏固美國科技霸權等方面發展,並以所謂的「國家安全」和「人權」等為藉口,行打擊其他國家及其企業之實。

一是隨意將相關實體列入管制清單。美國《出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EAR)第744.16條規定,美國政府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參與或有重大風險參與違反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活動的個人或實體,將被列入實體清單。「有合理理由相信」的證明標準非常低,甚至不需要達到「表面證據」要求。實踐中,大部分被列入清單的中國企業與國家安全並沒有任何關係,美國政府往往以打擊中國企業為目標,然後尋找與所謂「國家安全」相關的「事實」,將其列入實體清單。

截至2022年底,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以下簡稱BIS)管理的實體清單中共有2216家實體[142],其中521家是中國實體,清單中的中國實體於2019年新增79個,2020年新增147個,2021年新增82個,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新增68個[143]。在目前美國的出口管制實體清單上,有70%以上的實體或個人是2017年以來被列入的,廣泛涉及中國各高科技領域。在中國實體被列入實體清單的理由方面,最常見的是威脅美國所謂的「國家安全」,此外還涉及「人權」等問題。然而美國沒有公布任何事實證據,以表明這些實體如何威脅美國的「國家安全」或參與「侵犯人權」的活動。其他世貿組織成員也對美國出口管制措施表達了質疑。例如,此前美國對伊朗的出口管制措施嚴重阻礙了歐洲企業與伊朗的交易,大量歐洲企業因擔憂美國制裁風險而被迫撤出伊朗市場。這些歐洲企業及其政府已對美國的做法表示了不滿[144]

二是從清單移出非常困難。根據EAR第744.16條(e)款規定,實體清單內的實體申請移出清單,應當向BIS的最終用戶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ERC)提出申請。值得注意的是,ERC將相關實體加入實體清單的決定僅需多數票通過,但是將相關實體移出實體清單的決定需全票通過,即對於實體清單實行「寬進嚴出」的審查方式。而且,ERC對於移出申請的決定是終審決定,沒有提供給相關實體救濟渠道。在實踐中,這種管理方式為列入清單的實體移出清單造成了較大的障礙,至今成功申請移出實體清單的實體寥寥無幾,即便申請成功,相關實體往往也已在商業上遭受了較大損失。

三是許可程序複雜且難度大。近年來,美國不斷增列管制物項,擴大管制範圍,限縮「許可例外」適用,導致許可證要求不斷增加。根據美國出口管制規則,企業在出口前需完成29個確認步驟,手續複雜繁瑣,對正常貿易帶來諸多障礙和不便。即便經過了複雜的許可步驟,企業也未必能獲得出口許可。從被BIS否決的許可申請額來看,根據BIS的統計,2021年被BIS否決的對華許可所涉金額達到2911億美元[145]。另據BIS的統計,2021年美國對華出口額為1511億美元[146]。數據表明,被美國BIS否決的許可申請額遠超出口額,美國對華大量貿易因許可證被否決而無法實施。

四是對貿易造成廣泛限制。除了出口管制清單,美國政府還對特定的出口管制規則進行修訂,以限制有關國家實體從世界任何地區獲取先進技術和產品的能力,最典型的就是針對中國或中國相關實體專門修改外國直接產品規則(以下簡稱FDP)。2020年8月,BIS直接針對中國通訊行業頭部企業及關聯公司定向修改了FDP[147]。本次修訂的結果是,任何主體基於特定美國軟件或技術設計、開發或生產的物項,將不能任意提供給該中國企業,無論是供該企業生產、開發或是使用,均需獲取BIS簽發的出口許可證。2022年10月,BIS發布臨時最終規則[148],對先進計算集成電路(以下簡稱ICs)、包含此類ICs的計算機產品以及特定半導體製造物項實施新的管制措施,包括新增ECCN編碼,新增針對相關產品的FDP規則,實施新的最終用途和最終用戶管制,擴大對相關中國實體的限制範圍,另外還特別對支持中國半導體開發和生產的「美國人」提出許可管制要求。

五是實施機制和過程不公開、不透明。美國近年頻繁利用EAR第744.21條(b)款的「特定通知」制度,僅通過單獨知會或另行通知相關實體的方式,規定受EAR管制的任何物項的特定出口、再出口或轉讓(國內)需申請並獲得許可。由於這種通知並不公開,利害關係方往往只能在規則生效後通過新聞或其他渠道得知,不僅無從提出異議,而且也沒有機會發表評論意見。比如美國在發布半導體新規前,就以「告知函」的方式要求美頭部供應商不得向中國供應14納米以下的製程設備,除非供應商獲得了商務部的許可[149]

六是實施方式不合理。美國出口管制措施類型繁多,並且每個措施生效的時間要求各不相同,作為貿易法規,不具有基本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此外,措施的實施方式也不公平合理,給國際貿易造成了嚴重障礙。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列入實體清單的決定往往在公布當日生效,被列入清單的實體在發布生效之前沒有評論或抗辯的機會。例如,2022年8月,美國商務部將中國某科技公司列入實體清單,該決定當日生效[150]。其二,美國出口管制措施效力混亂,不利於貿易法規以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式實施,也不利於國際貿易的有效運行。例如,美國出口管制措施中包括「臨時最終規則」,該規則在發布之日起生效,但BIS等可能會根據公眾評論意見對該規則進行修改,而如果BIS不對規則進行修改,其可能會發布「最終規則」。利害關係方往往需要較高的時間成本以確認規則的生效狀態和生效日期,導致國際貿易難以順利和高效地進行。

綜上所述,美國對華出口管制措施表面上以「國家安全」為名,但實際上已經超越了國家安全概念的邊界,違背了國際法的善意原則和比例原則等。2022年12月,中國在世貿組織就美國對華半導體出口管制措施提起磋商(DS615)。中國認為,美國對華半導體出口管制措施涉嫌違反世貿組織關於最惠國待遇和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等相關規定。

2.經濟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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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依託其強大的實力,成為全球經濟制裁的最主要實施國。截至2023年2月,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OFAC)共管理38個制裁項目。這些制裁項目主要和區域相關,如巴爾幹相關制裁項目、伊朗制裁項目、古巴制裁項目、敘利亞制裁項目、中國香港相關制裁項目等。另外還有部分制裁項目和特定事項相關,如反恐怖主義制裁項目、網絡相關制裁項目、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制裁項目、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制裁項目等[151]。根據美國財政部《2021年制裁評估報告》,截至2021財年,美國已生效的制裁措施累計達9400多項[152]

美國以「長臂管轄」為手段濫施單邊制裁尤其是次級制裁。美國通過行使司法權,並綜合運用行政、經濟、金融等其他手段,追究未遵守美國制裁法律的域外實體和個人的法律責任,確保美國制裁法律域外效力得以實現。以美國對伊朗的次級制裁為例,如果一個第三國金融機構與伊朗之間的交易符合「重大交易」的標準[153],則該第三國金融機構可能會被美國官方機構制裁。制裁措施可以禁止美國人與該第三國金融機構交易或要求美國的銀行凍結或限制第三國金融機構在美國的代理行賬戶。另外,美國上世紀90年代出台的《1996年赫爾姆斯-伯頓法》也包含次級制裁措施,引發了包括歐盟在內的世貿組織成員的強烈不滿,歐盟於1996年通過了《阻斷條例》,甚至還啟動了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程序[154]。在「哈瓦那俱樂部」案中,歐盟在世貿組織起訴美國《1998年綜合撥款法》第211節,主張其阻礙美國法院認可與已根據古巴法律被沒收業務和資產的商標所有人「相同或本質相似」的商標[155],儘管這些商標已被前所有人放棄幾十年。2002年,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認定《1998年綜合撥款法》第211節(a)(2)和(b)違反《TRIPS協定》項下的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156]

特別指定國民與封鎖人員名單(以下簡稱SDN清單)是美國實施制裁最為重要的名單,由OFAC發布與管理。一旦被列入SDN清單,美國將凍結美國主體或與美國存在聯繫的外國主體擁有或控制的SDN主體在美國的一切資產和資產利益,並且禁止美國主體或與美國存在聯繫的外國主體與SDN主體進行任何形式的交易。根據SDN清單項下的50%原則,被列入SDN清單之後,該實體直接或間接持有50%以上股權的實體,都會被採取同樣的措施。如果SDN清單中該個人或實體被加上標註:「額外制裁信息—受到次級制裁」,則第三國的企業與該實體或個人進行交易將面臨次級制裁風險。截至2022年底,SDN清單中的中國個人、實體總數是396個[157]

美國政府長期和頻繁實施經濟制裁不僅沒有解決爭議問題,反而加劇了世貿組織成員之間的緊張關係,衝擊了國際秩序,甚至引發人道主義災難。特別是近年來,為了維持美國的經濟和科技領先地位,美國以「國家安全」和「人權」等為藉口,濫用經濟制裁手段對正常國際商業交易和競爭橫加干涉,甚至動用次級制裁措施,禁止世界範圍內其他企業與被制裁對象發生正常貿易往來。美國的經濟制裁與世貿組織的貿易自由化與便利化基本目標之間存在着根本性矛盾,違背世貿組織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引發了諸多成員和相關企業的廣泛關切。

(九)投資審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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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全球範圍內最早對外國投資實施安全審查的國家,1975年CFIUS成立,專門負責外資監管。近年來,美國加緊立法以進一步加強外資安全審查。美國通過相關立法和行政令採取了兩方面的措施,一是拓展外資審查中國家安全的範疇,二是強化CFIUS的審查權限,要求其重點關注來自特定國別的投資。

2018年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以下簡稱FIRRMA)[158]不僅拓寬CFIUS的審查範圍[159],而且還要求美國商務部長每兩年向國會和CFIUS提交中國在美直接投資的報告[160]。為進一步執行FIRRMA的規定,2018年10月,CFIUS頒布涵蓋27個行業的試點計劃,以審查在特定行業涉及關鍵技術的公司中發生的無控制權、非被動性投資[161]

2022年9月,美國總統拜登簽署了歷史上首個針對外資安全審查的總統行政令,要求CFIUS重點關注在特定技術領域來自競爭或敵對國家的投資,實質上是為CFIUS以「國家安全」為藉口歧視性加嚴對受轄交易審查提供了依據[162]。這一行政令將進一步加強CFIUS對外國投資的監管,特別是對於被點名國家在微電子、人工智能、生物技術、量子計算、敏感數據、網絡安全等領域的涉美投資併購交易。

CFIUS審查權限擴大的結果是,無論標的公司是否是美國公司,只要其在美國境內有實質性業務,就有可能落入CFIUS的管轄範疇,進而導致交易受阻。CFIUS審查以「國家安全」為藉口,不斷擴大其管轄範圍,並將特定國家和科技行業作為重點審查對象,根本目的是通過干預正常的跨境投資併購行為,維護美國在科技創新領域的主導地位,打壓其他國家新興科技領域發展。

不斷收緊的外國投資風險審查規則,充滿了任意性、隨意性和歧視性,影響了包括中國在內的外國投資者在美正常商業活動。根據《2021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數據顯示,2021年中國對美投資流量為55.8億美元,較上一年下降7.3%。自2018年以來,中國對美投資流量總體呈下降趨勢,特別是2019年較上年下降49.1%[163]。CFIUS審查的任意性、隨意性和歧視性對其他世貿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進入美國市場構成了障礙,嚴重干擾了國際貿易投資的自由化、便利化,也損害美國吸引投資、促進就業的自身利益。考慮到美國在世貿組織GATS項下做出的廣泛承諾,美國濫用國家安全進行投資審查,涉嫌違反其在世貿組織所作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承諾。

(十)購買美國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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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通過使用聯邦資金提升採購美國產商品和服務的力度是美國政府投資國內生產、重振國內製造業的一項主要舉措。早在2009年,美國即頒布了《美國復興與再投資法》,在第1605節「使用美國鐵、鋼和製成品」中規定獲得美國經濟刺激法案資金支持的公共建設和公共工程項目,除某些例外情況外,必須全部購買美國生產的鐵和鋼。

儘管該節在(d)項規定「本節應以與美國在國際協定下義務相一致的方式適用」,美做法仍招致了美國製造業、商業界人士和主要貿易夥伴的廣泛爭議和關注。歐盟、加拿大等貿易夥伴對其予以強烈抨擊,甚至一度威脅訴諸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164]。同時,既未加入世貿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也未與美國達成雙邊安排的廣大發展中成員仍然被排除在外,無法參加美國龐大的經濟刺激計劃[165]

2017年4月,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署《購買美國貨、僱傭美國人行政令》。在「購買美國貨」方面,該行政令要求所有相關政府機構在該行政令發布之日起監督、執行和遵守「購買美國貨法」,並就如何最大限度地採購和使用「美國貨」提出建議。「購買美國貨法」是指與聯邦採購或聯邦撥款有關的所有法規、條例、規則和行政令,包括要求或優先考慮「購買美國貨」的法律、法規、規則和行政令,「購買美國貨」包括購買或收購在美國生產的貨物、產品或材料,包括鋼鐵和製成品。該行政令同時還要求美國商務部和USTR對美國已經簽署的所有自由貿易協定和世貿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中可能影響「美國優先」的相關內容做出評估。此外,行政令還要求對豁免和例外條款的使用情況做出全面評估,並對豁免和例外條款的適用條件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166]。2020年8月,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再次簽署《確保基本藥物、醫療對策和關鍵投入品在美國製造行政令》,要求美國政府加速發展國內關鍵醫藥品的生產能力,從本國公司採購指定的關鍵醫藥品,減少對海外醫藥品供應的依賴,並確保聯邦政府對美國產關鍵醫藥品的長期採購[167]

2021年以來,美國政府更是不遺餘力地加強「購買美國貨」政策。2021年1月,美國總統拜登就任僅五天就簽署了《關於確保未來由美國工人在美國製造行政令》,不僅要求聯邦政府在未來四年時間內,以4000億美元的預算購買美國生產的產品與服務,而且對聯邦政府採購外國產品進行了更為嚴格的限制[168]。2022年3月,美國總統拜登再次為「購買美國貨」措施加碼,正式宣布將聯邦政府採購的美國貨中美國製造的零部件占比分階段逐步提高,2022年將占比提高到60%,而到2024年和2029年,這一比例將分別提高到65%和75%。此外,美國政府還表示將為聯邦政府採購國內生產的關鍵產品制定新的「價格優惠」政策,相關關鍵產品包括半導體、關鍵藥物成分、先進電池等[169]。2023年2月,美國總統拜登在2023年國情咨文中宣布了一項新標準,要求聯邦基礎設施項目中使用的所有建築材料都要在美國製造。

除上述措施,美國政府還在其為拉動製造業而頒布的各項法案之中,大量植入使用聯邦資金「購買美國貨」的要求,或者將「在美國生產或銷售」作為獲取政府補貼的條件。例如,美國總統拜登於2021年11月簽署的IIJA第七部分第九章《建設美國,購買美國貨》中明確規定了優先採購本國產品的要求。其指出在美國境內建設、改造、維護或維修基礎設施時,若使用的資金來自美國聯邦財政援助計劃,則必須優先採購產自美國的鋼鐵、製成品和建築材料[170]。其中,鋼鐵從最初的熔化階段到塗層的應用必須在美國進行[171]。製成品不僅要在美國生產,而且在美國境內開採、生產的零部件成本須超過總成本的55%[172]。建築材料的製造過程必須發生在美國[173]

美國國內及其貿易夥伴對美國歷屆政府「購買美國貨」政策的質疑不斷。2022年1月,美國知名智庫「卡托研究所」發布研究報告,指出強制購買美國產品的措施表面上有利於美國,但是實際上提高了美國政府購買商品的成本,導致可採購的商品數量變少和額外的財政赤字壓力[174]。此外,「優先購買美國產品」的審查在給美國政府帶來監管負擔的同時,還會增加高昂的執法成本和延緩項目建設進程。該舉措無益於實現美國政府增加基礎設施的目的[175]。世貿組織成員對「購買美國貨」的政策也持續表達關切,歐盟曾指出,「購買美國貨」的要求是歐盟供應商在美國聯邦政府與州政府採購過程中遇到的重大障礙[176]

作為世貿組織成員,美國需要確保「購買美國貨」政策符合美國在世貿組織協定下承擔的全部義務。「購買美國貨」中明顯的歧視性政策外溢性不斷擴大,涉嫌違反《政府採購協定》關於非歧視待遇等基本原則,對其他《政府採購協定》參加方造成限制,對相關行業的全球貿易和投資造成嚴重扭曲。對於非參加方而言,相關措施適用範圍仍有待觀察,若超出政府採購範疇,可能違反美國在世貿組織其他協定中應遵守的承諾。

(十一)國際經貿合作中的歧視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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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美國一方面通過將「毒丸條款」等規則嵌入區域協定,阻止其他貿易夥伴深入開展經貿合作,不利於國際經貿規則朝着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方向發展;另一方面,美國以所謂「價值觀」為紐帶,挑動「近岸/友岸外包」,以歧視性和排他性手段擾亂全球產業鏈供應鏈。

1.「毒丸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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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美國在多邊層面推動的所謂「市場經濟標準」遭到世貿成員的廣泛反對,但其仍執意將「市場經濟」問題作為「毒丸條款」強行嵌入其主導的區域貿易協定。2018年11月,美國、墨西哥、加拿大三國簽署USMCA以替代《北美自由貿易協定[177]。USMCA本來是美國、墨西哥、加拿大的三方協定,但USMCA第32.10條規定,如果一締約方擬與其他「非市場經濟國家」談判自由貿易協定,應當於開始談判前3個月通知其他締約方,並在不遲於簽署日期前30天,給其他締約方提供機會審查雙邊協定的全文,包括任何附件和附文,以便締約方能夠審查協定文本並評估其對USMCA的潛在影響。任何締約方與「非市場經濟國家」簽訂自貿協定,應允許其他締約方在通知後六個月終止USMCA並以(新)雙邊協定取代USMCA。另外,USMCA第14章的附件D墨西哥和美國的投資爭端中明確規定,可以提起爭端解決的原告不包括在USMCA簽署之日由另一締約方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非締約方所有或控制的投資者。簡而言之,USMCA不允許任何一方與「非市場經濟國家」談判和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否則可能會被逐出該協定,並且在墨西哥與美國的投資爭端解決中,由「非市場經濟國家」投資的企業不能享有訴權。

這種強迫締約方進行非此即彼的排他性選擇的做法,不僅侵害了締約方和第三方談判締結協定的自主權,也背離GATT 1994第24條關於世貿組織成員之間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初衷,即「各締約方認識到,宜通過自願簽署協定從而發展此類協定簽署國之間更緊密的經濟一體化,以增加貿易自由。」時任美國商務部長羅斯甚至毫不避諱地將USMCA中新增的這一條款稱為「可能會被複製的毒丸」[178]

2.「近岸/友岸外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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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對單一國家特別是「外國對手」國家的供應鏈依賴是美國政府強調的供應鏈韌性或供應鏈多元化的產業戰略。2020年以來,美國在採取多項措施發展國內產業、增強自身產業競爭力的同時,更着力組建以美國為中心的產業聯盟,構建排除中國等非盟友國家的供應鏈。2020年5月,美國國際開發署副署長邦尼·格利克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首次使用了「盟友外包」的概念,強調美國需要考慮「近岸外包」和「盟友外包」的方式,激勵企業回到美國近土,或者至少與美國的盟友開展業務,以維護美國的供應鏈安全不受威脅[179]。2021年6月,美國政府發布的《14017號行政令項下的百日審查報告》正式運用了「盟友外包」和「友岸外包」概念[180]。2022年4月,美國財政部部長耶倫在大西洋理事會發表演講,大力倡導美國應和「值得信賴的國家」開展所謂「友岸外包」(friend-shoring),以在新冠肺炎疫情和大國競爭的雙重背景下確保供應鏈安全[181]

美國大力推行的「價值觀貿易」呼籲具有共同「價值觀」的國家共同制定政策,鼓勵企業在這些國家內製造產品,防止立場不一致的國家擾亂美國或其盟友的經濟。針對印太地區,美國於2021年1月發布《美國對印太地區戰略框架[182],強調要在整個印太地區宣揚美國的價值觀,以保持影響力,從而抵消中國式體制的影響。2022年5月,美國提出的IPEF又將韌性經濟作為四大支柱之一,並聲稱要「為印太國家提供面對關鍵問題時與中國不同的方法」[183]。自2022年3月以來,美國還多次舉行「四方安全對話」首腦峰會,強調供應鏈合作,並極力推動構建「芯片四方聯盟」[184]。在大西洋地區,美國與歐盟於2021年6月組建TTC,強調要在加強供應鏈安全、出口管制等方面深化合作[185]。在拉美地區,美國提出的構建「美洲經濟繁榮夥伴關係」也包括韌性供應鏈領域[186]

美國政府的做法可能進一步迫使各國選邊站隊,甚至可能導致世界經濟分裂為對抗的不同陣營,使全球化進一步倒退。美國「友岸外包」的政策遭到經濟學家的廣泛質疑。例如,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的經濟學家海倫娜·施魏格爾認為「從經濟角度來看,『友岸外包』沒有意義,因為它會降低所有相關方的經濟增長。儘可能保持世界貿易開放比新的限制要好。」印度央行前行長兼經濟學家拉古拉姆·拉詹警告說,「友岸外包」將導致僅與處於類似發展水平的國家進行貿易;然而,全球供應鏈的優勢恰恰在於不同的收入水平,從而讓每個國家都能發揮出自己的比較優勢。英國全球貿易預警處的約翰內斯·弗里茨說:「我理解一些國家對某些關鍵原材料的興趣,理解這些國家不想依賴別人。普遍的多樣化是必要的。問題是,人們是否應該陷入友敵思維[187]。」2022年11月,世貿組織總幹事伊維拉在一場新聞發布會上指出,如果全球經濟分化成兩個貿易集團,從長遠看,將導致全球國內生產總值減少5%。「保護主義、脫鈎、碎片化是非常具有破壞性的,將造成非常大的代價[188]。」2023年1月,伊維拉在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期間對路透社表示,「誰是朋友?你難以確定未來他們還會不會是你的朋友,我們已經看到了這樣的例子[189]。」

無論是用「近岸外包」還是「友岸外包」的概念,這種拉攏盟友將其他國家排斥在貿易體系之外的做法,都是基於冷戰思維推行所謂「價值觀貿易」,將供應鏈問題政治化。與其創設的「毒丸條款」一樣,美國對「近岸外包」和「友岸外包」的推行,也是其偏離世貿組織開放、包容等基本原則的體現,有悖於GATT 1994第24條關於世貿組織成員之間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初衷。另外「近岸外包」與「友岸外包」將對關鍵產業提供的大額補貼與不向特定國家投資,或者與必須在美國國內或特定國家生產相聯繫,構成了對沒有被美國「選中」的世貿組織成員的區別對待,違背世貿組織基本原則。

3.技術合作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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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一方面加強與盟友或合作夥伴的出口管制合作,以「國家安全」為由,協調建立多邊出口管制清單,另一方面遊說盟友或者合作夥伴對中國實施同樣的技術出口管制措施,不僅限制中國使用先進技術,也封鎖先進生產設備對中國的出口。

TTC以「共同的民主價值觀」為基礎,成立出口管制等十個工作組,美歐將在出口管制、標準、知識產權等領域深化合作[190]。美歐在技術標準、技術出口管制領域的合作有可能相互結合,影響新興技術標準的制定和新興技術正常出口,形成輻射效應,擾亂全球高新技術產業鏈供應鏈[191]

美國針對中國半導體、先進計算、超級計算機不斷出台新的出口管制措施,該措施的影響不局限於美國公司和「美國人」,也影響了美國盟友或合作夥伴的出口管制行動。在美國的壓力下,荷蘭政府拒絕批准其國內半導體製造公司向中國出口其最先進的設備,因為美國妄自揣測這些設備「可能」用於軍事用途[192]。根據路透社2023年2月的報道,美國、日本、荷蘭就對華半導體出口管制措施達成協議,就芯片製造設備的對華出口增加新的出口管制要求[193]

綜上,美國不斷收緊對華技術出口,同時聯合歐盟開展出口管制合作,拓展出口管制範圍,並且進一步遊說盟友或合作夥伴共同實施出口管制措施,意圖從全球範圍內限制中國獲得先進技術和先進製造設備的能力,對中國實現全面技術封鎖。美國上述針對中國採取的出口限制措施,不僅不符合出口管制制度的初衷,而且嚴重擾亂了相關產業依據市場規律形成的全球產業格局,同時這些做法也與世貿組織基本原則相悖。

三、糾正美國違規及破壞多邊主義行徑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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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以來,美國政府始終奉行「美國優先」政策,對外採取一系列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措施,對各主要貿易夥伴頻頻出手,將自身利益訴求強加於他國,擾亂全球經貿格局。美國還特別將矛頭對準中國,無視兩國在發展階段與經濟制度方面的差異,忽視中美經貿關係對世界繁榮與穩定的關鍵性作用,頻繁挑起中美經貿摩擦。美國對中國採取的各項貿易限制性措施既不利於中國,也不利於美國,更不利於全球。對於中美之間出現的摩擦與波折,中國始終奉行多邊主義原則,積極利用多邊貿易體制處理中美經貿糾紛,同時堅持通過多雙邊對話與協商,努力穩定中美經貿關係。

(一)堅持真正的多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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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堅持經濟全球化正確方向,堅持真正的多邊主義,推動世貿組織等多邊機制更好發揮作用。特別是在近年來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抬頭、多邊貿易體制遭受嚴重衝擊的情況下,中方主動採取一系列舉措,維護多邊貿易體制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2018年6月,中國政府發布《中國與世界貿易組織》白皮書[194],全面介紹中國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實踐,闡釋中國參與多邊貿易體制建設的原則立場和政策主張,強調中國堅定支持世貿組織在全球治理中發揮更大作用。2018年11月,中方發布《中國關於世貿組織改革的立場文件[195],闡述中方對世貿組織改革的基本原則和具體主張。2019年5月,中方向世貿組織提交《中國關於世貿組織改革的建議文件[196],就四個重點行動領域提出十二個方面建議。2019年11月,中方在上海主辦世貿組織小型部長會議,30多個成員部長或代表就世貿組織改革等問題交換意見,為支持多邊貿易體制凝聚共識。2022年6月,中方在擔任金磚國家主席國期間,推動達成《金磚國家加強多邊貿易體制和世貿組織改革聲明[197]。中方還積極參與二十國集團、亞太經合組織、上合組織等機制討論,推動發出維護多邊貿易體制的共同聲音。

(二)推動恢復上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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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積極推動世貿組織改革,主張改革應該優先處理危及世貿組織生存的關鍵問題,特別是打破上訴機構成員遴選的僵局。同時,中國還與歐盟等世貿組織成員就世貿組織改革問題進行對話和合作。2018年,中國聯合歐盟和加拿大等11個世貿組織成員,向世貿組織提交了關於爭端解決上訴程序改革的聯合提案[198][199]。世貿組織總理事會任命的特別協調員,針對美國提出的上訴機構體制性問題,先後向總理事會提交了四份報告[200],試圖打破上訴機構成員遴選的僵局。特別是,2019年12月,世貿組織總理事會特別協調員散發的「沃克案文」得到了除美國外的廣大世貿組織成員支持,然而美國仍罔顧世貿組織成員的普遍訴求,予以反對[201]

儘管在2022年6月舉行的MC12上,各成員承諾對爭端解決機制進行討論,以期在2024年之前恢復上訴機構的正常運行[202],但是美國依然拒絕啟動上訴機構成員遴選程序[203]

為維護多邊貿易體制,保障爭端解決機制的有效運行,在上訴機構僵局難以打破的情況下,2020年4月,中國、歐盟等19個成員正式向世貿組織提交通報,倡議依據《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25條關於仲裁的有關規定,共同建立「多方臨時上訴仲裁安排」(Multi-Party Interim Appeal Arbitration Arrangement,以下簡稱MPIA)[204],以臨時替代因為美國阻撓而陷入「癱瘓」的上訴機構。截至2023年3月,MPIA的參加方共包括26個成員,自第一起案件DS591以來,參加方積極利用MPIA解決上訴糾紛,取得了一定的積極效果[205]

(三)維護發展中成員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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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美國要求澄清發展問題[206]、取消發展中成員的自我認定、對發展中成員按某些標準進行重新認定的主張[207],2019年2月,中國、印度、南非、委內瑞拉、老撾、玻利維亞、肯尼亞、中非、巴基斯坦及古巴等成員聯名向世貿組織提交了《惠及發展中成員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對於促進發展和確保包容的持續相關性[208]的分析文件,堅定維護發展中成員在世貿組織中享受特殊和差別待遇的權利。2019年10月,中國、印度、巴基斯坦、非洲集團等53個成員聯名向世貿組織提交《關於特殊和差別待遇促進發展的聲明[209],堅持發展中成員享受特殊和差別待遇是無條件的權利。

中國在向世貿組織提交的《中國關於世貿組織改革的建議文件[210]中也明確主張世貿組織應全力支持發展中成員融入多邊貿易體制,保障發展中成員的發展利益與特殊和差別待遇,糾正世貿組織規則中的「發展赤字」,解決發展中成員在融入經濟全球化方面的困難,幫助實現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中國建議:一是加強對世貿組織現有特殊和差別待遇條款的執行和監督力度,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關注的「免關稅、免配額」待遇和服務豁免機制實施;二是增加技術援助的針對性和具體性,確保其有助於發展中成員融入多邊貿易體制和全球價值鏈;三是根據《多哈部長宣言》要求,繼續推進特殊和差別待遇條款的談判;四是在未來貿易投資規則制定中,為發展中成員提供充分有效的特殊和差別待遇;五是鼓勵發展中成員積極承擔與其發展水平和經濟能力相符的義務。

中國始終是發展中成員,始終堅定不移和發展中國家站在一起,支持發展中國家維護發展權益。中國從來沒有像美國指稱的那樣主張獲得與其他發展程度較低的成員同樣的靈活性。中國在加入世貿組織時,享受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就少於一般發展中成員。加入世貿組織後,中國從不以特殊和差別待遇作為拒絕開放市場的「擋箭牌」,而是積極為全球貿易自由化便利化作出貢獻。例如,中國作為《信息技術協定》擴圍談判中唯一的發展中大國,為談判達成成果作出了重要貢獻;中國實施《貿易便利化協定》的過渡期短於一般發展中成員,未要求享受技術援助;在服務貿易國內規制談判中,中國也沒有要求享受特殊和差別待遇;在新冠肺炎疫苗知識產權豁免談判中,中國主動宣布不尋求有關靈活性。實際上,中國一直在根據自身經濟發展階段的水平和能力,積極承擔與自身發展水平和經濟能力相符的義務,維護發展中成員合法權益,捍衛多邊貿易體制。

(四)用好世貿組織審議監督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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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與其他世貿組織成員也一直努力通過貿易政策審議機制來監督美國履行世貿組織規則和承諾的情況。在2022年12月對美國第15次貿易政策審議中,中國列舉了美國出台大規模歧視性補貼政策、依據「301條款」單邊加征大規模高關稅、濫用出口管制措施等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做法,指出美國不僅沒有能夠發揮多邊貿易體制領導者的榜樣力量,反而淪為了多邊貿易體制破壞者、單邊主義霸凌行徑實施者、產業政策雙重標準操縱者和全球產業鏈供應鏈擾亂者,打着「重歸多邊」的幌子,更加以「美國優先」為出發點,採取與多邊貿易體制的根本原則背道而馳的措施。

在本次審議過程中,共有65個成員發言。除了中國以外,歐盟、韓國、日本、加拿大、新西蘭、巴西、南非、土耳其等成員也在發言中就美相關貿易政策措施對多邊貿易體制的系統性影響表達了關注。同時,世貿組織32個成員向美方提出超過2000個書面問題,涉及美近年出台的《2022年通脹削減法》《2022年芯片與科學法》及其相關措施與世貿組織規則一致性、美政府採購政策、泛化國家安全等。世貿組織成員對美國經貿政策的審議關注具有一定共性。

除了貿易政策審議機制,中國和其他成員還在世貿組織總理事會、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以及其他各個委員會會議上,就美國的貿易政策和違規做法提出質詢和貿易關注。

(五)維護爭端解決機制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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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二十多年來,一直積極利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解決與成員的貿易糾紛。為了糾正美國的違規做法,中國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項下發起了諸多案件。截至2022年底,中國作為起訴方共發起了23起案件,其中,中國訴美國案件共計17起,占比74%。在中國訴美國案件中,有11起案件與美國濫用貿易救濟措施相關,包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1起案件與美國針對中國禽肉產品實施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相關;1起案件與美國實施的可再生能源補貼相關;3起案件與美國實施的「301條款」關稅措施相關;1起案件與美國對中國半導體產品實施的出口管制措施相關。2022年12月,針對美國頻頻濫用出口管制措施打壓中國相關實體、損害中國利益的行為,中國政府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下向美國提出磋商請求(DS615)。

中國依據世貿組織規則主動訴諸爭端解決機制,糾正美國的違規做法,不僅維護了中國企業合法貿易利益,也有力遏制了美國單邊主義、保護主義和霸凌主義的行為,維護了多邊貿易體制的權威性。此外,在挑戰美國違規做法的過程中,中國許多關於法律解釋的主張獲得了世貿組織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多邊貿易規則。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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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經濟全球化遭遇挫折,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抬頭,以世貿組織為核心的多邊貿易體制遭遇嚴重挑戰。美國作為世貿組織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員,理應帶頭遵守世貿組織規則,維護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和核心價值,增強世貿組織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以使世貿組織在保障自由和開放的國際貿易秩序、推動疫情後全球經濟復甦以及維護世界和平發展與穩定方面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令人遺憾的是,美國的所作所為恰恰與此相反。

希望此份報告有助於敦促美國踐行承諾、遵守規則並早日真正回歸以規則為基礎的、開放、透明、包容、非歧視的多邊主義大家庭,為維護多邊貿易體制權威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發揮其應有作用。中國將繼續密切關注美國履行世貿規則義務的情況。中國也將一如既往地與各方緊密團結合作,堅定維護多邊貿易體制,全面深入參與世貿組織改革,共同努力推動多邊貿易體制在全球經濟治理中發揮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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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WT/DSB/M/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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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Panel Report, United States – Sections 301–310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 para. 7.112.
  29. Ibid., paras. 7.114-7.126.
  30. Ibid., para. 7.136.
  31. Actions by the United States Related to the Section 301 Investigation of China’s Laws, Policies, Practices, or Actions Related to Technology Transf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novation, Memorandum for the Secretary of the Treasury,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the Senior Advisor for Policy, the Assistant to the President for Economic Policy, the Assistant to the President for National Security Affairs, and the Assistant to the President for Homeland Security and Counterterrorism, available at: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18-03-27/pdf/2018-06304.pdf.
  32. Panel Report, United States — Tariff Measures on Certain Goods from China, para.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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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Ibid.
  35. 這些爭端解決案件包括:DS544(中國),DS547(印度),DS548(歐盟),DS550(加拿大),DS551(墨西哥),DS552(挪威),DS554(俄羅斯),DS556(瑞士),DS564(土耳其)。
  36. Panel Report, United States – Certain Measures on Steel and Aluminium Products, para. 7.47.
  37. Ibid., para. 7.59.
  38. Ibid., para. 7.149.
  39.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19, Sec. 889(a)(1)(B), available at: https://www.congress.gov/115/bills/hr5515/BILLS-115hr5515enr.pdf.
  40. Secure And Trusted Communications Networks Act of 2019, Sec. 2, available at: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6th-congress/house-bill/4998/text.
  41. List of Equipment and Services Covered by Section 2 of The Secure Networks Act, available at: https://www.fcc.gov/supplychain/coveredlist.
  42. 2 CFR § 200.216, available at: 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2/subtitle-A/chapter-II/part-200/subpart-C/section-200.216.
  43. Secure Equipment Act of 2021, Sec. 2, available at: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7th-congress/house-bill/3919/text.
  44. FCC Bans Authorizations for Devices That Pose National Security Threat, available at: https://www.fcc.gov/document/fcc-bans-authorizations-devices-pose-national-security-threat.
  45. President Biden’s Economic Plan Drives America’s Electric Vehicle Manufacturing Boom, available at: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2/09/14/fact-sheet-president-bidens-economic- plan-drives-americas-electric-vehicle-manufacturing-boom/.
  46. Inflation Reduction Act of 2022, Sec. 13401, available at: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7th-congress/house-bill/5376/text.
  47. 該比例對於2024年1月1日前投產的車輛是40%,並且每年上升10%,2028年達到80%上限。
  48. 該比例對於2024年1月1日前投產的車輛是50%,並且每年上升10%,2028年以後達到100%。
  49. 根據IRA所援引《基礎設施投資和就業法》第40207(a)(5)的規定,「受關注的外國實體」指的是:(1)根據《移民與國籍法》第219條認定的外國恐怖組織;(2)被列入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的特別指定國民和被禁止入境人員名單的外國實體,即被美國財政部列入SDN清單的實體;(3)《美國法典》所列的由外國政府所有或控制,或須服從於該外國政府的管轄或指示的外國實體;(4)被美國司法部基於以下法律定罪的實體:《外國間諜法》;構成《美國法典》第18編項下的外國政府的代表或者參與計算機相關的欺詐行為;《1996年間諜法》;《違反武器出口管制法》;《1954年原子能法》第224-227節或者第236節,關於收取、處理、披露受限制的數據,以及破壞核能設施的相關規定;《出口管制改革法》;《國際經濟緊急授權法》;以及(5)商務部與國防部和國家情報局協商後,被認定為未經授權參與對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的有害行為的實體。
  50. Electric Vehicle (EV) and Fuel Cell Electric Vehicle (FCEV) Tax Credit, available at: https://afdc.energy.gov/laws/409.
  51. Fact Sheet: Biden- Harris Administration Announces New Standards and Major Progress for a Made-i n-America National Network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ers, available at: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3/02/15/fact-sheet-biden-harris-administration-announces-new-standards-and-major-progress-for-a-made-in-america-national-network-of-electric-vehicle-chargers/.
  52.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and Jobs Act, available at: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7th-congress/house-bill/3684/text.
  53. Guidebook to the Bipartisan Infrastructure Law for State, Local, Tribal, and Territorial Governments, and Other Partners, available at: 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2/05/BUILDING-A-BETTER-AMERICA-V2.pdf.
  54. Supra note 52, Sec. 40207(b)(4).
  55. Ibid., Sec. 40207(c)(4).
  56. Ibid., Sec. 40207(a)(5).
  57. Elon Musk’s growing empire is fueled by $4.9 billion in government subsidies, available at: https://www.latimes.com/business/la-fi-hy-musk-subsidies-20150531-story.html.
  58. Tesla is taking Nevada for a ride, available at: https://www.latimes.com/business/hiltzik/la-fi-0914-hiltzik-20140914-column.html; Nevada Governor signs $1.3 billion tax break package for electric car maker Tesl a, available at: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usa-tesla-motors-nevada-idUSKBN0H704A20140912.
  59. Nevada lawmakers to consider huge tax breaks for Tesla, available at: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usa-tesla-motors-nevada-idUKKBN0H514W20140910.
  60. Biden Administration Launches $2.5 Billion Fund to Modernize and Expand Capacity of America’s Power Grid, available at: https://www.energy.gov/articles/biden-administration-launches-25-billion-fund-modernize-and-expand-capacity-americas-power.
  61. Chips and Science Act, available at: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7th-congress/house-bill/4346.
  62. CHIPS and Science Act Will Lower Costs, Create Jobs, Strengthen Supply Chains, and Counter China, available at: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2/08/09/fact-sheet-chips-and-science-act-will-lower-costs-create-jobs-strengthen-supply-chains-and-counter-china/.
  63. Elon Musk’s growing empire is fueled by $4.9 billion in government subsidies, available at: https://www.latimes.com/business/la-fi-hy-musk-subsidies-20150531-story.html.
  64. Elon Musk is speaking out against government subsidies. Here’s a list of the billions of dollars his businesses have received, available at: https://www.businessinsider.com/elon-musk-list-government-subsidies-tesla-billions-spacex-solarcity-2021-12.
  65. Homeowner’s Guide to the Federal Tax Credit for Solar Photovoltaics, available at: https://www.energy.gov/eere/solar/homeowners-guide-federal-tax-credit-solar-photovoltaics.
  66. Tesla promises to help build solar panels in New York — but only if the SolarCity merger passes, available at: https://www.businessinsider.com/tesla-solarcity-panasonic-buffalo-billion-solar-2016-10.
  67. Inflation Reduction Act Could Provide Major Boost for Renewable Energy and CleanTech Industries,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xetfs.com/inflation-reduction-act-could-provide-major-boost-for-renewable-energy-and-cleantech-industries/.
  68. Supra note 46, Sec. 13101.
  69. 包括可持續航空燃料抵免、清潔氫氣生產稅收抵免、先進製造生產稅收抵免、清潔燃料生產稅收抵免、清潔電力生產稅收抵免、可再生電力生產稅收抵免、能源稅收抵免和電力投資抵免等。
  70. Securing a Made in America Supply Chain for Critical Minerals, available at: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2/02/22/fact-sheet-securing-a-made-in-america-supply-chain-for-critical-minerals/.
  71. Supra note 52, Sec. 41003.
  72. Ibid., Sec. 40203.
  73. Ibid., Sec. 40401.
  74. Biden-Harris Administration Announces $156 Million for America’s First-of-a-Kind Critical Minerals Refinery, available at: https://www.energy.gov/articles/biden-harris-administration-announces-156-million-americas-first-kind-critical-mi ner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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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United States - Energy Conservation Program: Energy Conservation Standards for Room Air Conditioners (ID 755), available at: https://tradeconcerns.wto.org/ES/stcs/details?imsId=755&domainId=T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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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GATS/SC/90, GATS/SC/90/Suppl.2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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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9. 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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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Ibid., Sec.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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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 數據整理自:美國政府將相關中國實體加入SDN清單的公告,例如:https://home.treasury.gov/news/press-releases/jy1154.
  158. 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8, available at: https://home.treasury.gov/sites/default/files/2018-08/The-Foreign-Investment-Risk-Review-Modernization-Act-of-2018-FIRRMA_0.pdf.
  159. Summary of the 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8, available at: https://home.treasury.gov/system/files/206/Summary-of-FIRRMA.pdf.
  160. Supra note 158, Sec. 1719.
  161. Treasury Releases Interim Regulations for FIRRMA Pilot Program, available at: https://home.treasury.gov/news/press-releases/sm506.
  162. President Biden Signs Executive Order to Ensure Robust Reviews of Evolving National Security Risks by 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available at: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2/09/15/fact-sheet-president-biden-signs-executive-order-to-ensure-robust-re views-of-evolving-national-security-risks-by-the-committee-on-foreign-investment-in-the-united-states/.
  163. 數據來源:《2018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2019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2020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2021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
  164. Buy American plan hurts U.S. leadership: EU, Canada, available at: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canada-us-usa-buyamerican-idCATRE5115PM20090202.
  165. 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 of 2009, available at: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1th-congress/house-bill/1/text.
  166. Presidential Executive Order on Buy American and Hire American, available at: https://trumpwhitehouse.archives.gov/presidential-actions/presidential-executive-order-buy-american-hire-american/.
  167. Executive Order on Ensuring Essential Medicines, Medical Countermeasures, and Critical Inputs Are Made in the United States, available at: https://trumpwhitehouse.archives.gov/presidential-actions/executive-order-ensuring-essential-medicines-medical-countermeasures-critical-inputs-made-united-states/.
  168. Executive Order on Ensuring the Future Is Made in All of America by All of America’s Workers, available at: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presidential-actions/2021/01/25/executive-order-on-ensuring-the-future-is-made-in-all-of-america-by-all-of-americas-workers/.
  169. Biden-Harris Administration Delivers on Made in America Commitments, available at: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2/03/04/fact-sheet-biden-harris-administration-delivers-on-made-in-america-commitments/.
  170. Supra note 52, Sec. 70914(a).
  171. Ibid., Sec. 70912(6)(A).
  172. Ibid., Sec. 70912(6)(B).
  173. Ibid., Sec. 70912(6)(C).
  174. Rethink 「Buy America」and other U.S. Procurement Mandates, available at https://www.cato.org/blog/cato-trade-teams-2022-policy-wish-list.
  175. 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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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 Exclusive: U.S. Commerce’s Ross eyes anti-China 『poison pill』 for new trade deals, available at: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usa-trade-ross-exclusive-idUSKCN1MF2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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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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