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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第3200(S-VI)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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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第3200(S-VI)號決議
A/RES/3200(S-VI)
又名:出席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各國代表的全權證書
制定機關:聯合國大會
1974年4月30日
聯合國大會第3201(S-VI)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通過的決議

原始文件參見此處

3200(S-VI). 出席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各國代表的全權證書

  大會

  注意到全權證書委員會的報告,[1]

  認可所有出席大會第六屆特別會議各會員國代表的全權證書,但南非代表的全權證書除外。

一九七四年四月三十日
第二二二八次全體會議


  1. 大會正式紀錄,第六屆特別會議,附件,議程項目3,A/9555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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