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第50/5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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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第50/52號決議
1995年12月11日
聯合國
A

大 會
Distr.: General

A/RES/50/52 15 December 1995


第五十屆會議

議程項目145

大會決議
[根據第六委員會的報告(A/50/642)通過]
50/52. 聯合國憲章和加強聯合國作用特別委員會的報告

大會

回顧其1975年12月15日設立聯合國憲章和加強聯合國作用特別委員會的第3499(XXX)號決議,及其後各屆會議通過的有關決議,

又回顧其1993年8月17日關于振興大會工作的第47/233號決議,

並回顧其1992年12月11日關於安全理事會席位公平分配和成員數目增加的問題的第47/62號決議,

銘記其1995年12月11日第50/55號決議的各項規定,

認識到大會處理聯合國工作的振興、加強和改革各方面問題的各個不限成員名額工作組正在進行的討論,

歡迎安全理事會席位公平分配和成員數目增加問題及與安全理事會有關的其他事項不限成員名額工作組的報告,[1]

銘記秘書長向大會第三十七屆、[2]第三十九屆、[3]第四十屆、[4]第四十一屆、[5]第四十二屆、[6]第四十三屆、[7]第四十四屆、[8]第四十五屆、[9]第四十六屆、[10]第四十七屆、[11]第四十八屆、[12]第四十九屆[13]和第五十屆會議[14]提交的關於聯合國工作的報告,以及會員國對這些報告的意見和評論,

回顧其1993年9月20日第47/120 B號決議所載與特別委員會的工作有關的內容,

注意到特別委員會應當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和平解決國家間爭端方面進行進一步的工作,

回顧其1994年12月9日第49/58號決議,

審議了特別委員會關於其在1995年舉行的會議的工作報告,[15]

注意到特別委員會對刪除《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三、第七十七和第一百零七條中的「敵國」條款的問題方面應採取的最適當法律行動提出的建議,[16]

認識到世界已發生很大變化,因而《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三、第七十七和第一百零七條中的「敵國」條款已經過時,

注意到這些條款所指的國家現為聯合國會員國,而且是本組織的所有努力中的寶貴資產,

考慮到修改《憲章》所涉過程非常複雜,

  1. 注意到聯合國憲章和加強聯合國作用特別委員會的報告;
  2. 決定特別委員會於1996年2月21日至3月5日召開其下一屆會議;
  3. 表示打算啟用《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八條所述的程序,在今後儘可能早的一屆適當的會議上對《 憲章》作出預期將來生效的修正,把第五十三、第七十七和第一百零七條中的「敵國」條款刪除,
  4. 特別委員會在其1996年會議上依照下文第5段的規定:
    (a) 給予適當時間審議關於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所有方面問題的所有提議,以加強聯合國的作用,並在這方面,審議已經或可能提交特別委員會1996年會議的關於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其他提議,包括關於加強聯合國作用並增進其效能的提議和為了增進提高安全理事會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效能而提出的訂正提議,並考慮向大會建議適當的優先事項供其進一步審議;
    (b) 繼續優先審議執行《憲章》中有關援助因實施《憲章》第七章的制裁而受影響的第三國的規定問題,審議時應考慮到秘書長的報告、[17]就這個題目提出的各種提議、大會第五十屆會議上第六委員會對這個問題進行的辯論以及特別是大會1995年12月11日第50/51號決議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
    (c) 繼續其關於和平解決國家間爭端問題的工作,並在這方面繼續審議關於和平解決國家間爭端的各種提議,包括關於建立一個解決爭端事務處,以便在爭端初期提供服務或作出反應的提議,以及關於加強國際法院作用的各種提議;
    (d) 繼續審議增進聯合國與各種區域安排或機構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合作問題;
    (e) 審議關於託管理事會的各種提議;
    (f) 審議《聯合國各機構慣例匯編》和《安全理事會慣例匯編》的現況;[18]
  5. 決定特別委員會今後應向聯合國所有會員國開放,並且繼續在協商一致做法的基礎上進行運作;
  6. 又決定授權特別委員會接受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卻是各專門機構或國際原子能機構成員的國家的觀察員參加其會議,還決定在其認為政府間組織的參與有助於其工作時,邀請它們參加特別委員會全體會議有關具體項目的辯論;
  7. 特別委員會在其1996年會議上確定在其今後工作中加以審議的新議題,以期對振興聯合國工作作出貢獻,並討論如何向大會在這個領域的各個工作組提供協助;
  8. 特別委員會向大會第五十一屆會議提交關於其工作的報告;
  9. 決定將題為「 聯合國憲章和加強聯合國作用特別委員會的報告」的項目列入大會第五十一屆會議臨時議程。

1995年12月11日

第87次全體會議


註:[編輯]

  1. 《大會正式記錄,第四十九屆會議,補編第47號》(A/49/47)。
  2. 同上,《第三十七屆會議,補編第1號》(A/37/1)。
  3. 同上,《第三十九屆會議,補編第1號》(A/39/1)。
  4. 同上,《第四十屆會議,補編第1號》(A/40/1)。
  5. 同上,《第四十一屆會議,補編第1號》(A/41/1)。
  6. 同上,《第四十二屆會議,補編第1號》(A/42/1)。
  7. 同上,《第四十三屆會議,補編第1號》(A/43/1)。
  8. 同上,《第四十四屆會議,補編第1號》(A/44/1)。
  9. 同上,《第四十五屆會議,補編第1號》(A/45/1)。
  10. 同上,《第四十六屆會議,補編第1號》(A/46/1)。
  11. 同上,《第四十七屆會議,補編第1號》(A/47/1)。
  12. 同上,《第四十八屆會議,補編第1號》(A/48/1)。
  13. 同上,《第四十九屆會議,補編第1號》(A/49/1)。
  14. 同上,《第五十屆會議,補編第1號》(A/50/1)。
  15. 同上,《補編第33號》(A/50/33)。
  16. 同上,第65段。
  17. A/50/361。
  18. 見《大會正式記錄,第五十屆會議,第六委員會》,第44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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