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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第55/122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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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第55/121號決議 55/122. 和平利用外層空間的國際合作
作者:聯合國大會
2001年2月27日
(在聯合國大會第五十五屆會議上)
聯合國大會第55/123號決議
[根據特別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員會(第四委員會)的報告(A/55/569)通過]

大會,

回顧其1996年12月13日第51/122號和1999年12月6日第54/6754/68號決議,

深信促進為和平目的擴大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以及繼續努力將由此獲得的利益造福所有國家是符合人類共同利益的,並深信在這個領域進行國際合作的重要性,為此聯合國應當繼續作為一個協調中心,

重申國際合作在發展法規,包括空間法有關規範方面的重要性,這些規範對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國際合作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及重申儘可能廣泛遵守促進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條約的重要性,

嚴重關切外層空間軍備競賽的可能性,

確認所有國家,特別是那些擁有強大空間能力的國家,都應對防止外層空間軍備競賽這一目標作出積極貢獻,作為促進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國際合作的必要條件,

考慮到空間碎片是所有國家都關心的問題,

注意到在進一步發展空間的和平探索和應用方面以及在各種國家項目和空間合作項目方面取得的進展,這些進展有助於國際合作,並注意到在這一領域進一步開展國際合作的重要性,

深信1999年7月19日至30日在維也納舉行的第三次聯合國探索與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會議(第三次外空會議)通過的題為「空間千年:維也納空間和人的發展宣言」的決議[1]所載各項建議十分重要,

注意到秘書長關於第三次外空會議各項建議的執行情況的報告,[2]

深信利用空間科學和技術及其應用於遠程醫學、遠程教育和地球觀察等領域,有助於實現討論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各方面問題的聯合國全球會議的目標,

審議了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第四十三屆會議的工作報告,[3]

1.贊同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第四十三屆會議的工作報告;[3]

2.鼓勵尚未成為關於利用外層空間各項國際條約[4]締約國的國家考慮批准或加入這些條約;

3.注意到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法律小組委員會第三十九屆會議繼續進行大會第54/67號決議所規定的工作;[5]

4.滿意地注意到法律小組委員會就地球靜止軌道的性質和利用問題所達成的協議以及委員會後來贊同該協議;[6]

5.贊同委員會的建議,即法律小組委員會第四十屆會議在考慮到所有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所關注問題的情況下,應當:

(a)將下列項目作為經常性議程項目審議:

一般性交換意見;

聯合國五項外層空間條約的現況和執行;

國際組織有關空間法的活動的資料;

有關外層空間的定義和定界以及地球靜止軌道的性質和利用的事項,包括審議在不妨礙國際電信聯盟職能的情況下確保合理和公平使用地球靜止軌道的方式和方法;

(b)審議下列供討論的單一問題/項目:

審查並可能修改《關於在外層空間使用核動力源的原則》;[7]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國際對流動設備的關注公約草案及其關於空間財產特定問題初步議定書草案;

(c)繼續根據委員會通過的工作計劃,[8]審查「發射國」的概念;

6.注意到法律小組委員會第四十屆會議將向委員會提出新項目的提議以供2002年法律小組委員會第四十一屆會議審議;

7.又注意到法律小組委員會參照上文第5段(a)㈣,並根據上文第4段提到的協議,將重新召開關於該項目的工作組會議,只審議有關外層空間的定義和定界問題;

8.還注意到法律小組委員會參照在上文第5段(c),將重新召開其工作組會議,審議該項目;

9.注意到委員會在其第四十屆會議上已就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主席團的組成達成協議,其第二屆任期將自2000年開始,這是為了執行大會1997年12月10日第52/56號決議第11段中核可的有關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工作方法的措施;[9]

10.滿意地注意到已就主席團成員第二任的組成達成協商一致的決定,並同意依照這些協商一致的決定,委員會的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和法律小組委員會分別在其第三十八屆會議和第四十屆會議開始時選出其第二任主席;

11.注意到依照上文第9段所提到的有關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工作方法的措施,委員會第四十四屆會議將在區域集團間舉行協商,以決定從2003年開始的第三任期起哪一個集團將負責哪個職務,

12.注意到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第三十七屆會議繼續進行大會第54/67號決議所規定的工作;[10]

13.滿意地注意到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第三十七屆會議繼續優先地審議關於空間碎片問題的議程項目;

14.同意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應當評估減緩空間碎片現行作法的有效性和這種作法的執行落實程度,並且碎片環境建模和特性分析的工作應當繼續進行;

15.贊同委員會的建議,即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第三十八屆會議在考慮到所有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所關注問題的情況下,應當:

(a)審議下列項目:

一般性交換意見,並介紹就各國活動所提交的報告;

第三次聯合國探索與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會議(第三次外空會議)之後的聯合國空間應用方案;

有關衛星對地球遙感的事項,包括發展中國家的應用以及對地球環境的監測;

(b)按照委員會第四十三屆會議通過的工作計劃審議下列項目:[11]

外層空間使用核動力源;

加強機構間合作和增加聯合國系統內各實體內部及其彼此間利用空間應用與服務的途徑與機制;

執行一個綜合的、以空間為基礎的全球自然災害管理系統;

(c)審議下列供討論的單一問題/項目:

依照第三次外空會議的報告[12]第370段, 優先審議空間碎片;

在特別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需要和利益的情況下,審查地球靜止軌道的物理性質和技術特徵及其利用和應用,特別包括在空間通訊領域的利用和應用以及其他有關空間通訊發展的問題;

促進空間科學與工程教育的政府和私人活動;

16.注意到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在其第三十八屆會議上將會向委員會提出2002年小組委員會第三十九屆會議臨時議程草案的提案;

17.同意委員會的建議,應邀請空間研究委員會和國際宇宙航行聯合會與會員國聯絡,在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第三十八屆會議的第一個星期內,就「外層空間物體和現象對地球造成的危險」的主題主辦一個研討會,儘可能廣泛邀請各方人士參加;

18.滿意地注意到將在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第三十八屆會議期間,在會員國的參與下,安排一個工業研討會,說明全球導航衛星系統在提高國家和區域基礎結構生產力方面的新應用;

19.同意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第三十八屆會議參照上文第15段(a)㈡和第16段,應重新召開全體工作組會議,小組委員會應通過其全體工作組會議,審議第三次外空會議各項建議的執行情況;

20.又同意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第三十八屆會議參照上文第15段(b)㈠,應重新召開其外層空間使用核動力源問題工作組會議;

21.鼓勵聯合國系統所有各機關、組織和方案按照上文第15段(b)㈡幫助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的工作,特別是提供小組委員會適當的資料以答覆委員會第四十三屆會議所核可的問題單;[13]

22.同意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第三十八屆會議參照上文第15段(c)㈠,應按委員會第四十三屆會議的協議進行其工作;[14]

23.贊同聯合國空間應用專家向委員會提出的2001年聯合國空間應用方案;[15]

24.滿意地注意到,按照大會1995年12月6日第50/27號決議第30段,分別設在摩洛哥和尼日利亞的法語和英語非洲區域空間科學和技術教育中心於2000年4月開始其第一次教育活動;亞洲及太平洋空間科學和技術教育中心於2000年繼續其教育方案;在進一步實現中歐、東歐和東南歐空間科學和技術教育及研究機構網絡的目標以及在其他區域設立空間科學和技術教育區域中心等方面已取得進展;

25.又滿意地注意到,亞洲及太平洋的有關會員國在外層空間事務處的協助下,正在進一步進行磋商,以促使亞洲及太平洋空間科學和技術教育中心發展為節點網絡;

26.承認美洲空間會議對拉丁美洲國家非常有用和意義重大,鼓勵召開第四屆美洲空間會議,又鼓勵其他區域定期召開區域會議,以期使聯合國會員國就和平利用外層空間領域共同關心的問題取得一致的立場;

27.促請各國政府、聯合國系統內各機關、組織和方案以及從事有關空間活動的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採取必要行動,有效執行第三次外空會議的各項建議,特別是題為「空間千年:維也納空間和人的發展宣言」的決議,[1]並請秘書長就第三次外空會議各項建議的執行情況向大會第五十六屆會議提出報告;

28.注意到外層空間事務處根據大會第54/68號決議第11段,已向委員會提交關於執行第三次外空會議各項建議的行動計劃,[16]供委員會第四十三屆會議審查;

29.秘書長根據第三次外空會議的建議,開始執行上述行動計劃所列、目前載於外層空間事務處工作方案的各項措施和活動,並確保2002年利用必要資源充分執行該計劃;

30.贊同委員會應在其2001年、2002年、2003年和2004年舉行第四十四屆會議至第四十七屆會議的議程上列入關於第三次外空會議各項建議的執行情況的項目;[17]

31.委員會在第三次外空會議各項建議的執行情況的議程項目下編寫一份報告提交大會,以便大會在2004年舉行的第五十九屆會議上,根據大會第54/68號決議第16段,審查和評價第三次外空會議的成果的執行情況,並考慮進一步行動和倡議;

32.鼓勵所有會員國向聯合國空間應用方案信託基金捐款,以支持為執行第三次外空會議各項建議而採取的行動,特別是委員會第四十三屆會議提議的優先項目提議;[18]

33.滿意地注意到,根據大會第54/68號決議第7段,2000年10月4日在總部和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舉辦了聯合國特別活動,以啟動第一次世界空間周,而且各感興趣的會員國也舉辦其他活動來慶祝世界空間周,並請秘書長邀請各會員國、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以及有關空間的工業界自願捐助,以支持為慶祝世界空間周而舉行的各項活動;

34.建議更多注意與保護和維護外層空間環境有關的所有方面的問題,特別是有可能影響地球環境的那些問題;

35.認為會員國必須更多注意包括核動力源在內的空間物體與空間碎片碰撞的問題和空間碎片的其他方面問題,要求各國繼續對這個問題進行研究,以發展監測空間碎片的更佳技術,編集和散發關於空間碎片的數據,並認為應在可能範圍內提供有關資料給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還同意需要進行國際合作以便擴大適宜和可負擔的戰略來儘量減少空間碎片對將來空間航行任務的影響;

36.敦促所有國家,特別是那些擁有強大空間能力的國家,對防止外層空間軍備競賽這一目標作出積極貢獻,作為促進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國際合作的必要條件;

37.強調有必要增加空間技術及其應用的利益,並須有秩序地增進有利於所有國家持續經濟增長和可持續發展的空間活動,包括減少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各種災害的後果;

38.同意應特別提請聯合國系統內安排的處理關於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全球問題的會議注意空間科學及其應用的益處,應鼓勵利用空間技術爭取實現那些會議的目標和執行《聯合國千年宣言》;[19]

39.注意到有些國家的志趣,包括沙特阿拉伯和斯洛伐克,已請求成為委員會成員,以及已輪流分享席位的那些國家——即古巴、馬來西亞、秘魯和大韓民國——請求終止這種作法而成為充分成員,要求委員會在其第四十四屆會議的議程上列入一個關於擴大其成員的項目,以便讓那些請求加入的國家成為成員;

40.鼓勵會員國在科學和技術小組委員會第三十八屆會議期間和必要時在法律小組委員會第四十屆會議期間就擴大委員會成員問題舉行非正式協商,以期在委員會第四十四屆會議上就此問題達成一致協議;

41.委員會繼續作為優先事項審議維持外空只用於和平目的的方式和方法,並就此向大會第五十六屆會議提出報告;

42.又請委員會在其第四十四屆會議上繼續審議題為「外空技術的附帶利益:審查目前的狀況」的議程項目;

43.同意應在委員會第四十四屆會議期間舉行題為「空間科學和技術應用的人類層面問題」的專題討論會;

44.委員會擴大空間科學和技術應用中關於社會、經濟、倫理和人類層面的國際合作範圍;

45.各專門機構和其他國際組織繼續,並斟酌情況增進它們同委員會的合作,並向委員會提交各自有關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工作的進度報告;

46.委員會按照本決議,繼續斟酌情況審議外層空間活動新項目的工作,並向大會第五十六屆會議提出報告,其中包括它對今後應該研究哪些題目的意見;

47.又請委員會根據本決議序言部分研究和確定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國際合作的新機制。

2000年12月8日
第83次全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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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第三次聯合國探索與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會議的報告, 1999年7月19日至30日,維也納》(聯合國出版物,出售品編號:C.OO.I.3),第一章,決議一。
  2. A/55/153。
  3. ^ 3.0 3.1 《大會正式記錄,第五十五屆會議,補編第20號》(A/55/20)。
  4. 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第2222(XXI)號決議,附件);《營救宇宙飛行員、送回宇宙飛行員和送回投入外層空間的物體的協定》(第2345(XXII)號決議,附件);《空間物體所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公約》(第2777(XXVI)號決議,附件);《關於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第3235(XXIX)號決議,附件);《關於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第34/68號決議,附件)。
  5. 見《大會正式記錄,第五十五屆會議,補編第20號》(A/55/20),第二章C。
  6. 同上,第129段,和A/AC.105/738,附件三。
  7. 第47/68號決議
  8. 《大會正式記錄,第五十四屆會議,補編第20號》及更正(A/54/20和Corr.1),第114段。
  9. 同上,《第五十二屆會議,補編第20號》(A/52/20),附件一。
  10. 同上,《第五十五屆會議,補編第20號》(A/55/20),第二章B。
  11. 項目㈠的工作計劃見A/AC.105/697和Corr.1,附件三,附錄,項目㈡和㈢的工作計劃分別見A/AC.105/736,附件二,第40和41段。
  12. 《第三次聯合國探索與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會議的報告, 1999年7月19日至30日,維也納》(聯合國出版物,出售品編號:C.OO.I.3)。
  13. 見《大會正式紀錄,第五十五屆會議,補編第20號》(A/55/20),第113段。
  14. 同上,第119段。
  15. 見A/AC.105/730,第二節。
  16. 見《大會正式記錄,第五十五屆會議,補編第20號》(A/55/20),第71段。
  17. 同上,第76段。
  18. 同上,第87段。
  19. 見第55/2號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