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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第ES-10/2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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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第ES-10/22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第ES-10/23號決議
A/RES/ES-10/23
聯合國大會
2024年5月10日
聯合國大會第ES-10/24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大會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通過的決議
聯合國
A/RES/ES-10/23



大 會


Distr.: General
14 May 2024

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

議程項目5

以色列在被占領的東耶路撒冷和被占領

巴勒斯坦領土其他地區的非法行動

2024年5月10日大會決議

[未經發交主要委員會而通過(A/ES-10/L.30/Rev.1)]

ES-10/23. 接納聯合國新會員國

大會,

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在這方面強調指出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

回顧其各項相關決議,包括有關巴勒斯坦問題的各項決議,其中除其他外包括2023年12月12日ES-10/22號決議

又回顧安全理事會各項相關決議,

還回顧其1970年10月24日第2625(XXV)號決議,其中除其他外,申明每一個國家都有責任通過聯合和單獨行動促進實現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

強調指出在自由、平等、正義和尊重基本人權基礎上維護和加強國際和平的重要性,

重申其1974年11月22日第3236(XXIX)號決議和所有相關決議,包括2023年12月19日第78/192號決議,重申巴勒斯坦人民的自決權利,包括建立獨立巴勒斯坦國的權利,

又重申根據《憲章》不容許以武力奪取領土的原則,

強調指出必須尊重和維護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所有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領土統一、毗連和完整,

重申其1988年12月15日第43/176號和2022年11月30日第77/25號決議以及關於和平解決巴勒斯坦問題的所有相關決議,其中除其他外強調指出:以色列必須撤出自1967年以來被占領的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領土;必須實現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剝奪的權利,首先是自決權,包括建立自己的獨立國家的權利;必須在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被占領土全面停止一切以色列定居點活動,

重申依照國際法,堅定不移地支持根據包括安全理事會第2334(2016)號決議在內的聯合國相關決議、包括土地換和平原則在內的馬德里框架以及阿拉伯和平倡議,[1]在中東實現公正、持久、全面和平,並支持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在1967年前邊界的基礎上並在公認邊界內和平、安全、毗鄰共處的兩國解決方案,

回顧其關於巴勒斯坦在大會地位的各項相關決議,包括1974年10月14日第3210(XXIX)號決議、1974年11月22日第3237(XXIX)號決議、1988年12月15日第43/177號決議、1998年7月7日第52/250號決議、2012年11月29日第67/19號決議和2018年10月16日第73/5號決議,

注意到巴勒斯坦國是聯合國主持締結的許多文書的締約方,並作為正式成員加入了聯合國若干專門機構和機關,

意識到巴勒斯坦國是阿拉伯國家聯盟、不結盟國家運動、伊斯蘭合作組織、亞洲-太平洋國家集團和「77國集團和中國」的正式成員,

審查了安全理事會提交大會的特別報告,[2]

強調指出,大會深信巴勒斯坦國完全符合《憲章》第四條規定的聯合國會員國資格,

注意到聯合國會員國普遍申明支持接納巴勒斯坦國為聯合國會員國,

表示深為遺憾和關切,2024年4月18日,因安全理事會一個常任理事國投下反對票,得到安理會12個成員支持的建議接納巴勒斯坦國為聯合國會員國的決議草案[3]未能通過,

回顧凡愛好和平的國家,接受《憲章》所載的義務,經本組織認定能夠並願意履行這些義務者,均可成為聯合國會員國,

1. 認定巴勒斯坦國符合《聯合國憲章》第四條規定的聯合國會員國資格,因此應被接納為聯合國會員國;

2. 據此建議安全理事會根據這一認定以及1948年5月28日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並嚴格按照《憲章》第四條,重新從有利角度審議這一事項;

3. 決定,作為例外情況且不構成先例,通過本決議附件所列巴勒斯坦國參與大會屆會和工作、大會或聯合國其他機構主持召開的國際會議以及聯合國大型會議的方式;

4.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非理事會成員可行使有關權利的情況下)以及聯合國系統內其他有關機構、專門機構、組織和實體適用上述方式;

5. 重申巴勒斯坦人民的自決權利,包括建立獨立巴勒斯坦國的權利;

6. 強調指出,遵守和尊重《憲章》和國際法是該區域和平與安全的基石;

7. 籲請國際社會繼續協調一致地作出努力,根據國際法、包括安全理事會第2334(2016)號決議在內的聯合國相關決議、包括土地換和平原則在內的馬德里框架以及阿拉伯和平倡議,毫不拖延地終止以色列從1967年開始的占領,實現巴勒斯坦問題和以巴衝突的公正、持久、和平解決,在這方面重申堅定不移地支持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在1967年前邊界的基礎上並在公認邊界內和平、安全、毗鄰共處的兩國解決方案;

8. 秘書長採取必要措施執行本決議;

9. 決定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暫時休會,並授權大會最近一屆會議的主席應會員國的要求復會。

2024年5月10日
第49次全體會議


附件

自大會第七十九屆會議起,巴勒斯坦國的其他參與權利和特權應通過以下方式行使,但不影響其現有權利和特權:

(a) 按字母順序在會員國中就座的權利;

(b) 在巴勒斯坦和中東問題以外的議程項目下,在發言者名單上按其表示希望發言的先後順序登記的權利;

(c) 代表集團發言,包括在主要集團代表中發言的權利;

(d) 代表集團提出提案和修正案並進行介紹,包括進行口頭介紹的權利;

(e) 共同提出提案和修正案,包括代表集團共同提出提案和修正案的權利;

(f) 代表集團成員國解釋投票的權利;

(g) 就集團立場進行答辯的權利;

(h) 提出程序性動議,包括提出程序問題和提出將提案付諸表決的請求的權利,包括對會議主持者的決定提出異議的權利,包括代表集團這樣做的權利;

(i) 提出供列入常會或特別會議臨時議程的項目的權利,以及請求在常會或特別會議議程內列入補充項目或增列項目的權利;

(j) 巴勒斯坦國代表團成員在大會全體會議和各主要委員會當選為主席團成員的權利;

(k) 充分和有效參與聯合國大型會議和大會主持召開的各種國際會議,或依循其參與可持續發展高級別政治論壇情況,酌情參與聯合國其他機構主持召開的各種國際會議的權利;

(l) 巴勒斯坦國作為觀察員國,沒有在大會的表決權,也沒有作為候選國參選聯合國機構席位的權利。


  1. A/56/1026-S/2002/932,附件二,第14/221號決議。
  2. A/78/856。
  3. S/202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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