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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67/1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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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67/19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
2012年11月29日

巴勒斯坦在聯合國的地位

大會

遵照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在這方面強調尊重人民權利平等和自決原則,

回顧其1970年10月24日第2625(XXV)號決議,其中除其他外,申明每一個國家有責任通過聯合和單獨行動促進實現人民權利平等和自決原則,

強調在自由、平等、正義和尊重基本人權基礎上維持和加強國際和平的重要性,

回顧其1947年11月29日第181(II)號決議,

重申《憲章》中不容許以武力奪取領土的原則,

重申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除其他外,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號、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號、1979年3月22日第446(1979)號、1980年8月20日第478(1980)號、2002年3月12日第1397(2002)號、2003年11月19日第1515(2003)號和2008年12月16日第1850(2008)號決議,

重申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適用於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被占領土,包括就囚犯事項而言,重申其1974年11月22日第3236(XXIX)號決議和所有相關決議,包括2011年12月19日第66/146號決議、重申巴勒斯坦人民享有自決權,包括建立自己獨立的巴勒斯坦國的權利;

又重申其1988年12月15日第43/176號決議和2011年11月30日第66/17號決議以及關於「和平解決巴勒斯坦問題」的所有有關決議,其中除其他外強調以色列必須撤出自1967年以來被占領的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領土;必須實現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剝奪的權利,首先是自決權和建立自己的獨立國家的權利;必須依照大會1948年12月11日第194(III)號決議公正解決巴勒斯坦難民問題;必須在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被占領土全面停止一切以色列定居點活動,

還重申其2011年11月30日第66/18號決議及關於耶路撒冷地位的所有相關決議,同時銘記對耶路撒冷的吞併不為國際社會所承認,強調必須通過談判來找到解決耶路撒冷作為兩國首都地位的辦法,

回顧2004年7月9日國際法院發表的諮詢意見,

重申其2004年5月6日第58/292號決議、除其他外,申明:自1967年以來被占領的、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領土的地位,仍然是軍事占領領土;根據國際法以及聯合國相關決議,巴勒斯坦人民擁有自決權和對自己領土的主權,

回顧其1974年10月14日第3210(XXIX)和1974年11月22日第3237(XXIX)號決議,其中分別請巴勒斯坦解放組織作為巴勒斯坦人民代表參加大會的審議工作,並給予該組織觀察員地位,

又回顧其1988年12月15日第43/177號決議,其中除其他外,承認巴勒斯坦全國委員會1988年11月15日宣布成立巴勒斯坦國,並決定聯合國系統內用「巴勒斯坦」的名稱取代「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的名稱,但不影響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在聯合國系統內原有的觀察員地位和職能,

考慮到巴勒斯坦全國委員會作出決定,賦予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執行委員會巴勒斯坦國臨時政府的權力和責任,

回顧其1998年7月7日第52/250 號決議、其中給予具有觀察員地位的巴勒斯坦額外權利和特權,

回顧阿拉伯國家聯盟理事會2002年3月通過的《阿拉伯和平倡議》,

重申大會致力於按照國際法實現兩國解決方案,讓獨立、主權、民主、有生存能力和毗連的巴勒斯坦國在1967年以前邊界基礎上與以色列和平、安全地毗鄰共存;

銘記1993年9月9日以色列國政府和巴勒斯坦人民的代表——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相互承認,申明該區域所有國家均享有在安全和國際公認邊界內和平生活的權利,

讚揚巴勒斯坦民族權力機構2009年關於在兩年期內建立獨立的巴勒斯坦國的計劃,歡迎如2011年4月特設聯絡委員會主席結論及之後的主席結論所示,世界銀行、聯合國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這方面就建國準備情況作了積極評估,這一評估認定,在所作研究的重要部門,巴勒斯坦權力機構已符合一個正常運作的國家政府所需達到的條件,

認識到巴勒斯坦是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西亞經濟社會委員會和亞太國家集團的正式成員,而且還是阿拉伯國家聯盟、不結盟國家運動、伊斯蘭合作組織和77國集團加中國的正式成員;

又認識到迄今為止,聯合國已有132個會員國承認巴勒斯坦國;

注意到安全理事會接納新會員國委員會2011年11月21日的報告,

強調聯合國對巴勒斯坦問題負有永久責任,直到問題得到令人滿意的全面解決,

重申聯合國會員普遍性原則,

  1. 重申巴勒斯坦人民享有自決權和在1967年以來被占領巴勒斯坦領土上建立獨立的巴勒斯坦國的權利;
  2. 決定在聯合國給予巴勒斯坦非會員觀察員國地位,但不影響巴勒斯坦解放組織按照有關決議和慣例、作為巴勒斯坦人民代表在聯合國獲得的各項權利、特權和角色;
  3. 表示希望安全理事會積極審議巴勒斯坦國2011年9月23日提交的加入為聯合國正式會員國的申請;
  4. 申明大會決心推動實現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剝奪權利併力求和平解決中東問題,結束1967年開始的占領,並實現兩個國家的前景——在1967年以前邊界的基礎上,一個獨立、主權、民主、毗連和有生存能力的巴勒斯坦國與以色列和平、安全地毗鄰共存;
  5. 表示迫切需要以聯合國有關決議、馬德里會議的職權範圍(包括土地換和平原則)、《阿拉伯和平倡議》和以色列—巴勒斯坦衝突的永久性兩國解決辦法四方路線圖為基礎,在中東和平進程內恢復和加速談判,以便巴勒斯坦和以色列雙方達成公正、持久和全面的和平解決辦法,解決所有待決核心問題,即:巴勒斯坦難民、耶路撒冷、定居點、邊界、安全和水;
  6. 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系統各專門機構和組織繼續支持和協助巴勒斯坦人民早日實現其獲得自決、獨立和自由的權利;
  7. 秘書長採取必要措施實施本決議,並在三個月內向大會報告這方面的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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