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0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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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2702(2023)號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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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1(2023)號決議
2023年10月19日安全理事會第9445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第1970(2011)和2146(2014)號決議規定和修訂並經第2441(2018)、2509(2020)、2526(2020)、2571(2021)和2664(2022)號等其後相關決議修訂的軍火禁運、旅行禁令、資產凍結和關於非法石油出口的措施,回顧第2644(2022)號決議把第1973(2011)號決議第24段所設專家小組由該段規定並經其後相關決議修訂的任務的期限延長至2023年11月15日,又回顧第2616(2021)號決議,
重申對利比亞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
重申堅定致力於在聯合國推動和國際社會支持下,在迄今談判取得的進展基礎上,開展由利比亞人主導、利比亞人自主掌握的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以便儘快在利比亞全國舉行自由、公正、透明和包容各方的國家總統和議會選舉,
再次請所有會員國全力支持聯合國的努力,再次促請會員國利用各自對當事方的影響力,使停火得以落實和維護,並支持利比亞人主導、利比亞人自主掌握的包容政治進程,
表示嚴重關切2023年8月14日在的黎波里發生的暴力衝突以及利比亞安全局勢的總體脆弱性,強調需要在政治和安全方面取得進展,包括5+5聯合軍事委員會繼續努力統一利比亞的軍事和安全機構,
呼籲會員國充分執行現有措施並向聯合國制裁委員會報告違規事件,為此回顧指出,可對參與或支持威脅利比亞和平、穩定或安全的行為的個人或實體進行指認,以對其實行定向制裁,
重申各當事方必須遵守適用的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規定的義務,強調必須追究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責任人的責任,包括那些參與以平民為目標進行攻擊者,
強調指出本決議規定的措施無意對利比亞民眾產生不利的人道主義後果,並回顧第2664(2022)號決議,
表示關切從利比亞非法出口石油(包括原油和精鍊石油產品)有損利比亞政府和國家石油公司,對利比亞的和平、安全和穩定構成威脅,關切地注意到關於石油(包括原油和精鍊石油產品)非法進口流入利比亞的報告,強調根據第2146(2014)號決議任命的協調人在保護利比亞資源以造福利比亞人民方面起着關鍵作用,
回顧指出,在利比亞非法開採原油或任何其他自然資源以支持武裝團體或犯罪網絡可能構成威脅利比亞和平、穩定與安全的行為,
還重申關切可能有損利比亞國家金融機構和國家石油公司的完整統一的活動,強調指出利比亞機構統一的必要性,在這方面注意到利比亞中央銀行行長和副行長於2023年8月20日宣布進一步統一中央銀行,
注意到利比亞投資管理局(利比亞投資局)加強了與專家小組的合作,促請利比亞投資局繼續努力按照國際標準提出準確的合併財務報表,並提供其附屬公司的財務報表,
回顧指出,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體現的國際法規定了適用於海洋活動的法律框架,
還回顧第2292(2016)、2357(2017)、2420(2018)、2473(2019)、2526(2020)、2578(2021)、2635(2022)和2684(2023)號決議,其中為執行軍火禁運,授權在這些決議規定的時限內,在利比亞沿岸公海對據信違反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載有運自或運往利比亞的軍火或相關物資的船隻進行檢查,並沒收和處置此類物項,但會員國在依據這些決議採取行動時,必須秉持誠意努力在進行任何檢查前先獲得船旗國同意,
認定利比亞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防止非法出口石油,包括原油和精鍊石油產品
1. 譴責企圖從利比亞非法出口石油(包括原油和精鍊石油產品)的行為,包括非經利比亞政府授權行事的平行機構的此類行為;
2. 決定將第2146(2014)號決議所載並經第2441(2018)和2509(2020)號決議第2段修正的授權和措施延長至2025年2月1日;
3. 請利比亞政府負責就第2146(2014)號決議所述措施與委員會進行溝通的協調人向委員會通報任何運送從利比亞非法出口的石油(包括原油和精鍊石油產品)的船隻,敦促利比亞政府在此方面與國家石油公司密切合作,定期向委員會通報政府掌控的港口、油田和設施的最新情況,並向委員會通報用於核證石油(包括原油和精鍊石油產品)合法出口的機制,請專家小組密切跟蹤並向委員會報告任何關於從利比亞非法出口石油(包括原油和精鍊石油產品)或非法進口流入利比亞的信息;
4. 促請利比亞政府根據關於此類出口或出口企圖的信息,首先迅速與相關船旗國聯繫以解決問題,指示委員會立即將利比亞政府協調人所發關於運送從利比亞非法出口的石油(包括原油和精鍊石油產品)的船隻的通知告知所有相關會員國;
軍火禁運
5. 表示嚴重關切持續違反軍火禁運的行為,要求所有會員國全面遵守軍火禁運,促請所有會員國不要介入衝突或採取加劇衝突的措施,重申被委員會認定違反包括軍火禁運在內第1970(2011)號決議各項規定或協助他人違反規定的個人和實體將受到指認;
6. 重申第1970(2011)號決議第9(a)、(b)和(c)段、第2009(2011)號決議第13段、第2095(2013)號決議第9和10段以及第2174(2014)號決議第8段,其中決定,第1970(2011)號決議第9段規定的措施不再適用於向利比亞出售、供應或轉讓下列物品:
(a) 聯合國人員、媒體代表以及人道主義工作者和發展工作者及有關人員臨時運入利比亞、僅供其個人使用的防護服,包括防彈背心和軍用頭盔;
(b) 在已事先通知委員會且委員會在接獲通知五個工作日內未作出反對決定的情況下臨時出口到利比亞、僅供聯合國人員、媒體代表及人道主義和發展工作及相關人員使用的小武器、輕武器和有關物資;
(c) 專供人道主義或防護用途的非致命軍事裝備以及任何相關技術援助或培訓的提供;
(d) 非致命性軍事裝備,以及專門用於保障安全或協助利比亞政府解除武裝的任何技術援助、培訓或資金援助的提供;
(e) 委員會事先核准的各類武器和相關物資,包括技術援助、培訓、資金和其他援助;
7. 表示關切利比亞境內恐怖主義風險很高,表示注意到為減少利比亞境內恐怖主義風險所作的努力,在這方面回顧第2214(2014)號決議第3和7段;
8. 促請各當事方全面執行2020年10月23日停火協議,敦促會員國尊重並支持全面執行該協議,包括為此不再拖延地從利比亞撤出所有外國部隊、作戰人員和僱傭軍;
9. 促請利比亞政府改進軍火禁運實施工作,包括在對所有入境點行使監管權後立即改進實施工作,促請所有會員國在這些工作中開展合作,回顧第2278(2016)號決議第6段第2362(2017)號決議第6段,請利比亞政府,包括通過其根據第2278(2016)號決議第6段任命的協調人,按照委員會先前的要求,提供與委員會開展的與政府所控制安全部隊結構相關工作有關的最新資料以及第2278(2016)號決議第6段所列其他相關資料;
10. 表示準備考慮向利比亞出售、供應或轉讓軍事裝備,並於統一聯合軍事部隊組建完成後,在5+5聯合軍事委員會(聯合軍委會)和兩位參謀長主持下,由會員國向其提供技術援助、培訓或資金援助,作為利比亞軍事和安全機構全面統一的第一步;
旅行禁令和資產凍結
11. 促請會員國,特別是被指認個人和實體所在的會員國以及疑似存在根據措施凍結的被指認個人和實體資產的會員國,向委員會報告為切實執行針對制裁名單所列所有個人的旅行禁令和資產凍結措施而採取的行動;
12. 重申所有國家應根據經第2213(2015)號決議第11段、第2362(2017)號決議第11段和第2441(2018)號決議第11段修訂的第1970(2011)號決議第15和16段的規定,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委員會指認的所有人員進入或過境本國領土,促請利比亞政府在此方面加強與其他國家的合作和信息分享;
13. 注意到關於將一些被指認人員從名單上刪除的請求,強調委員會必須適當地根據第1730(2006)號決議審議這些請求;
14. 重申打算確保根據第1970(2011)號決議第17段凍結的資產日後為利比亞人民所用並使其受益,促請所有相關會員國保護被凍結的資產,以便未來造福利比亞人民,包括防止被凍結資產遭濫用和挪用;
15. 表示注意到作為S/2016/275號文件分發的信函以及利比亞投資局董事會主席最近提出的關於保全被凍結利比亞投資局資產的請求,知悉利比亞投資局打算制訂一個投資計劃,申明安全理事會隨時準備應利比亞政府的請求,酌情考慮改變資產凍結,包括允許被採取特定資產凍結措施的利比亞投資局將被凍結流動資產再投資,以便保值並在日後造福利比亞人民,同時考慮到利比亞投資局的投資計劃、專家小組的報告和建議以及通過利比亞人主導、利比亞人自主掌握的包容各方政治進程取得的切實進展,請專家小組在本決議第18段要求提交的最後報告中提出建議,說明有可能採取哪些行動,使利比亞投資局被凍結資產能夠進行再投資,以便保值並在日後造福利比亞人民;
16. 回顧第2174(2014)號決議,其中決定,第1970(2011)號決議規定並經其後相關決議修訂的措施,也應適用於委員會認定從事或支持威脅利比亞和平、穩定或安全的其他行為或阻撓或破壞利比亞政治過渡順利完成的個人和實體,着重指出這類行為可能包括阻礙或破壞利比亞政治對話論壇路線圖中計劃的選舉;
專家小組
17. 決定將第1973(2011)號決議第24段所設專家小組(專家小組)由該段規定並經第2040(2012)、2146(2014)、2174(2014)、2213(2015)、2441(2018)、2509(2020)、2571(2021)和2644(2022)號決議修訂的任務的期限延長至2025年2月15日,決定第2213(2015)號決議確定的專家小組各項規定任務應保持不變,且也適用於經本決議更新的措施,表示打算不遲於2025年1月15日審議任務規定並就是否進一步延長採取適當行動;
18. 決定,專家小組應不遲於2024年6月15日向安理會提交中期工作報告,並在與委員會討論後,不遲於2024年12月15日向安理會提交載有其結論和建議的最後報告;
19. 敦促所有國家、包括聯合國利比亞支助團(聯利支助團)在內的聯合國相關機構以及其他有關各方與委員會和專家小組通力合作,尤其是提供各自所掌握的任何關於第1970(2011)、1973(2011)、2146(2014)和2174(2014)號決議所決定並經第2009(2011)、2040(2012)、2095(2013)、2144(2014)、2213(2015)、2278(2016)、2292(2016)、2357(2017)、2362(2017)、2420(2018)、2441(2018)、2473(2019)、2509(2020)、2526(2020)、2571(2021)和2644(2022)號決議修訂的措施的執行情況、特別是違規情形的信息,促請聯利支助團和利比亞政府支持專家小組在利比亞境內開展調查工作,包括為此酌情分享信息,提供過境便利和准許進入武器存儲設施;
20. 促請各當事方和所有國家確保專家小組成員的安全,還促請各當事方和所有國家,包括利比亞和該區域各國,提供暢通無阻的即時准入,特別是允許專家小組為執行任務而接觸有關人員和文件及出入有關場所;
21. 申明安理會準備根據利比亞形勢發展,視需要隨時審查本決議所載各項措施是否適當,包括加強、修訂、暫停或解除這些措施,並審查專家小組的任務規定;
22.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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