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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16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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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15(2023)號決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16(2023)號決議
S/RES/2716(2023)
2023年12月14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17(2023)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安理會2023年決議
聯合國
S/RES/2716 (2023)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14 December 2023


第2716(2023)號決議

2023年12月14日安全理事會第9506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國際恐怖主義及其對阿富汗構成的威脅的各項決議,特別是第1267(1999)1333(2000)1363(2001)1373(2001)1390(2002)1452(2002)1455(2003)1526(2004)1566(2004)1617(2005)1624(2005)1699(2006)1730(2006)1735(2006)1822(2008)1904(2009)1988(2011)1989(2011)2082(2012)2083(2012)2133(2014)2160(2014)2255(2015)2501(2019)2513(2020)2557(2020)2596(2021)2611(2021)2615(2021)2665(2022)號決議,以及相關的安理會主席聲明,

重申對阿富汗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民族團結的堅定承諾,重申繼續支持阿富汗人民,

重申支持一個和平、穩定和繁榮的阿富汗,

重申必須打擊阿富汗境內恐怖主義,包括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1989(2011)2253(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指認的個人和團體,並再次要求,阿富汗領土不得用於威脅或攻擊任何國家、策劃或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庇護或訓練恐怖主義分子,要求任何阿富汗團體或個人不得支持在任何國家領土內活動的恐怖主義分子,

重申支持打擊非法生產毒品、從阿富汗非法販運毒品和向阿富汗非法販運化學品前體等活動,同時確認在減少罌粟種植方面取得的進展,強調必須為替代生計提供支持,以持續減少鴉片,知悉阿富汗境內販毒所得非法收益繼續是威脅區域和國際安全的恐怖主義團體和非國家行為體的一個供資來源,認識到參與麻醉品交易和非法開採自然資源的恐怖主義團體和非國家行為體繼續對阿富汗的安全與穩定構成威脅,

強調深為關切阿富汗境內嚴峻的經濟和人道主義局勢,包括糧食不安全和流動性方面挑戰,回顧指出,婦女、兒童和少數群體所受影響尤其之大,認識到需要幫助應對阿富汗經濟面臨的重大挑戰,包括恢復銀行和金融系統,努力使屬於阿富汗中央銀行的資產能夠用於造福阿富汗人民,

強調必須加強努力,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和開展其他活動,以滿足阿富汗境內民眾的基本需求,回顧其第2615(2021)號決議中決定,為滿足阿富汗境內民眾基本需求而開展的人道主義援助和其他活動並不違反第2255(2015)號決議第1段(a),鼓勵會員國和人道主義援助提供者充分利用這一決定,敦促各國在制定和實施制裁措施時,考慮到這些措施可能對公正的人道主義行為體按照第2462(2019)號決議以符合國際人道主義法方式開展純屬人道主義活動、包括醫務活動的影響,確認聯合國在向阿富汗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方面的重要協調作用,強調要有效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就需要所有行為體給予包括婦女在內的所有人道主義工作人員、聯合國各機構、國際和國家非政府組織以及其他人道主義行為體充分、安全和暢通無阻的人道主義援助准入,

強調必須建立一個真正具有包容性和代表性的政府,着重指出所有各方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遵守國際人道法規定的義務,包括與保護平民有關的義務,重申必須維護人權,包括婦女、兒童、少數群體、弱勢者和被強迫流離失所者的人權,表示嚴重關切婦女、女童、邊緣化群體和少數群體的狀況、對尊重其權利的侵蝕,特別是婦女和女童無法平等獲得教育、經濟機會、參與公共生活、行動自由、司法救助和基本服務,而沒有這些就無法在該國實現和平、穩定和繁榮,在這方面表示深為關切塔利班決定禁止婦女為聯合國和阿富汗境內非政府組織工作,並表示深為關切持續存在暴力侵害婦女和女童行為,包括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認識到特別需要加大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相關決策中的作用,強調必須確保想要離開的人能夠安全、有保障地離開,此外回顧不推回原則的重要性,

重申需確保現行制裁製度有效促進當前為在阿富汗實現可持續和包容的和平、穩定與安全作出的努力,指出必須結合當地局勢,適時酌情以符合促進阿富汗和平與穩定這一總體目標的方式對制裁措施進行審查,

確認需要酌情修訂1988年制裁製度,以便為阿富汗的和平與穩定提供支持,表示注意到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下稱「監測組」)報告中根據會員國的這方面意見提出了建議,

回顧監測組的任務規定,在這方面強烈鼓勵監測組與會員國接觸並協助會員國努力執行本決議第1段所述措施,還強調監測組需要前往阿富汗,這對監察組有效執行任務仍然至關重要,鼓勵監測組訪問阿富汗並會晤相關利益攸關方,

認定阿富汗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重申需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包括適用的人權、難民和人道法,採取一切手段消除這一威脅,為此強調聯合國的重要作用,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措施

1. 決定,所有國家應繼續對在第1988(2011)號決議通過之日前被指認為塔利班的個人和實體以及第1988號決議第30段所設委員會(「委員會」)在1988制裁名單(「名單」)中指認的其他威脅阿富汗和平、穩定與安全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採取第2255(2015)號決議第1段規定的措施;

2. 決定,為協助委員會執行任務,第1526(2004)號決議第7段所設的1267/1988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監測組」)應在現有任務期於2023年12月期滿後繼續支持委員會12個月,有關任務規定見本決議附件,還請秘書長為此做出必要安排,重點指出,必須確保監測組獲得必要的行政和實務支助,以便在作為安全理事會附屬機構的委員會的指導下,有效、安全和及時完成任務,包括在高風險環境中履行關照義務;

3. 指示監測組收集關於不遵守第2255(2015)號決議所定措施的情況信息,向委員會通報此類情況,並在接獲會員國請求時幫助提供能力建設援助,鼓勵委員會成員處理不遵守措施的情形並提請監測組或委員會注意此類情形,還指示監測組向委員會提出處理不遵守情形的行動建議;

4. 決定積極審查本決議所述措施的執行情況,並視需要考慮作出調整以支持阿富汗的和平與穩定;

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附件

根據本決議第2段,監測組應在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職責如下:

(a) 以書面形式向委員會提交全面、獨立的年度報告,說明會員國執行本決議第1段所述措施的情況,包括就如何更好地執行這些措施和可能採取的新措施提出具體建議;

(b) 協助委員會定期審查名單上名字,包括代表作為安全理事會附屬機構的委員會出差和與會員國聯繫,以編制委員會關於某一列名的事實與情況記錄;

(c) 協助委員會後續了解向會員國提出的索取信息請求,包括索取本決議第1段所述措施執行情況信息;

(d) 視需要向委員會提交一份全面工作方案供審查和批准,監測組應在方案中詳細說明為履行職責打算開展的活動,包括擬代表委員會進行的差旅;

(e) 代表委員會收集關於不遵守本決議第1段所述措施之情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從會員國收集信息,與有關各方接觸,主動和應委員會要求進行個案研究,並就這些不遵守情形向委員會提出建議,供委員會審查;

(f) 向委員會提出可供會員國採納的建議,以幫助會員國執行本決議第1段所述措施和準備擬在名單中增列的內容;

(g) 協助委員會審議列名建議,包括匯編並向委員會分發有關擬議列名的資料,以及編寫第2255(2015)號決議第26段所述的列名理由簡述草稿;

(h) 提請委員會注意可能成為除名理由的新情況或值得注意的情況,例如公開報道的已死亡人員信息;

(i) 在根據經委員會批准的監測組工作方案前往選定會員國之前與會員國磋商;

(j) 按委員會指示鼓勵會員國提名和提交更多識別信息,以供列入名單;

(k) 在確定可增列入名單或從名單上除名的個人或實體時,酌情與委員會或任何相關會員國磋商;

(l) 向委員會提交更多的識別信息和其他信息,以協助委員會盡力使名單跟上情況變化和儘可能準確;

(m) 核對、評估、監測和報告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並就此提出建議,包括阿富汗主要機構的執行情況以及任何能力援助需求;酌情進行個案研究;按委員會指示深入探討任何其他相關問題;

(n) 與會員國和其他相關組織和機構磋商,包括與聯合國阿富汗援助團(聯阿援助團)和其他聯合國機構磋商,並定期在紐約及各國首都與各國代表進行對話,考慮他們的意見,尤其是關於本附件(a)段提及的監測組報告中可能述及的任何問題的意見;

(o) 與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密切合作,定期與會員國和其他相關組織,包括上海合作組織、集體安全條約組織和海上聯合部隊,就毒品販運與那些可根據第2255(2015)號決議第1段列入名單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之間的聯繫問題進行對話,並按委員會要求提交報告;

(p) 作為監測組定期全面報告的一部分,就監測組根據第2160(2014)號決議附件(p)段提交的特別報告提供最新信息;

(q) 與會員國的情報和安全機構磋商,包括通過區域論壇進行磋商,以便促進信息交流,加強各項措施的大力執行;

(r) 與包括金融機構在內的私營部門相關代表磋商,了解資產凍結措施的實際執行情況,並提出旨在加強凍結措施的建議;

(s) 與第1267(1999)1989(2011)號決議所設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和聯合國其他相關反恐機構密切合作,提供關於會員國針對綁架和劫持人質以獲取贖金問題採取的措施和這方面相關趨勢和情況發展的信息;

(t) 與會員國、包括金融機構在內的私營部門和相關非金融行業和職業的相關代表磋商,並與包括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及其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形式區域機構全球網絡在內的相關國際組織磋商,以提高對制裁的認識,協助按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關於資產凍結的建議6及其相關準則的規定執行各項措施;

(u) 與會員國、私營部門和其他國際組織的相關代表,包括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民航組織)、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空運協會)、世界海關組織和國際刑警組織的代表磋商,以提高對切實執行旅行禁令(包括利用民航運營者向會員國提供的預報旅客資料)和資產凍結措施的認識和了解,並提出加強執行這些措施的建議;

(v) 與會員國、國際和區域組織及私營部門相關代表磋商,商討簡易爆炸裝置對阿富汗和平、安全與穩定的威脅,提高對這一威脅的認識,並按照本附件(a)段規定的各自職責,提出消除這一威脅的適當措施建議;

(w) 與相關國際和區域組織合作,以提高對各項措施的認識,推動遵守這些措施;

(x) 與國際刑警組織和會員國合作,獲取列入名單者的照片和體徵描述,並在有其他生物特徵數據和簡歷資料時,根據相關國家立法獲取這些數據和資料,供列入國際刑警組織-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特別通告,並就新出現的威脅交流信息;

(y) 按第1699(2006)號決議所述,應請求協助安全理事會其他附屬機構及其專家小組加強與國際刑警組織的合作;

(z) 協助委員會應會員國請求幫助提供能力建設援助,以加強執行各項措施;

(aa) 以口頭和(或)書面通報的形式,定期或應委員會要求,向委員會報告監測組工作情況,包括走訪會員國和監測組活動情況;

(bb) 研究與塔利班有關聯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目前對阿富汗和平、穩定與安全所構成威脅的性質和應對威脅的最佳措施,就此向委員會提出報告,包括為此而根據委員會確定的優先事項,與相關學者、學術機構和專家進行對話;

(cc) 酌情收集關於依據第2255(2015)號決議第20段獲得豁免後進行旅行的信息,包括從相關會員國收集信息,並向委員會報告;

(dd) 委員會確定的任何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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