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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2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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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28(2024)號決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29(2024)號決議
S/RES/2729(2024)
2024年4月29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30(2024)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聯合國安理會2024年決議
聯合國
S/RES/2729 (2024)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29 April 2024


第2729(2024)號決議

2024年4月29日安全理事會第9620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有關南蘇丹局勢的各項決議、主席聲明和新聞談話,

重申對南蘇丹共和國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並回顧互不干涉、睦鄰和區域合作等原則的重要性,

申明安理會支持2018年《解決南蘇丹共和國衝突重振協議》(《重振協議》),

強調指出和平進程只有在各方全力以赴的情況下才能繼續可行,敦促毫不拖延地全面執行《重振協議》和《關於以和平與民主方式結束重振協議過渡期的路線圖協議》(《路線圖》),還強調指出,唯有通過執行《重振協議》中關於組建和平、統一的安全部隊、將公共資源用於共同利益、建立問責機制、建立選舉機構並為其供資以及創造政治和公民空間的規定,進而以透明、可信、和平、及時的方式舉行自由公正的選舉,不受虛假信息和其他形式信息操縱的干擾,才可能給南蘇丹帶來持久穩定,

敦促南蘇丹過渡政府和未來領導人集中精力滿足其人民的長期發展需求,建立民主體制,確保善治,

注意到目前已採取步驟,執行《重振協議》,包括執行其第二章,培訓和部署第一批必要聯合部隊,向議會提交關於設立真相、和解和消除創傷委員會及補償和賠償局的法案,重組國家憲法審議委員會以起草永久憲法,改組全國選舉委員會和政黨委員會,此外敦促南蘇丹過渡政府分配它承諾為這些委員會提供的資金,

回顧2677(2023)號決議序言部分各段,其中提到各種形式衝突造成的安全、人道主義、經濟和人命代價,南蘇丹特派團和南蘇丹人民面臨的諸多挑戰以及南蘇丹特派團的重要作用、職能和行動,

確認秘書長2023年2月22日的報告,秘書長在報告中促請政府和各方為尼羅河走廊沿線暢通無阻的人道主義援助准入提供便利,以便能夠向最弱勢者提供服務,並且敦促充分考慮該走廊在促進南蘇丹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潛力,同時還建議南蘇丹特派團在這一努力中視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

表示讚賞政府間發展組織(伊加特)在推動南蘇丹和平進程方面發揮領導作用,歡迎伊加特及其成員國、重組後的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非洲聯盟(非盟),包括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非盟和安會)和非盟南蘇丹問題高級別特設委員會(5國委員會)、聯合國以及該區域各國作出承諾和努力,繼續與南蘇丹領導人互動協作以應對當前的危機,鼓勵他們繼續積極互動,鼓勵恢復《重振協議》簽署方和非簽署方之間的政治對話,鼓勵所有各方繼續努力和平解決爭端,以實現包容各方的可持續和平,

鼓勵南蘇丹政府繼續與聯合國建設和平委員會互動接觸,以加強國際上對南蘇丹建設和平目標的支持,

強烈譴責所有當事方,包括武裝團體和國家安全部隊的一切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重申亟需消除南蘇丹境內有罪不罰現象,將所有應對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承擔責任者繩之以法,表示嚴重關切不斷有關於南蘇丹境內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報告,包括秘書長提交安全理事會的南蘇丹境內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S/2023/99)和與衝突有關性暴力問題(S/2023/413)報告中所載調查結果,即衝突方基於據認為的政治派別對南蘇丹平民使用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作為一種策略,包括使用強姦和性奴役進行恐嚇和懲罰,並以此作為針對族裔群體成員的戰略的一部分,還表示關切針對婦女和女童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在《重振協議》簽署後仍持續存在,2024年3月南蘇丹人權狀況委員會發布的關於「南蘇丹境內與衝突有關的針對婦女和女童的性暴力」的報告對此有所記錄,此外指出涉及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侵害和虐待行為可能構成國際罪行,包括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但歡迎南蘇丹交存《馬普托議定書》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聯合國人權條約的批准書,

表示嚴重關切存在大量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特別是衝突各方繼續招募和使用兒童,殺害和殘傷兒童以及實施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行為出現增多,促請所有行為體為以前與武裝團體和部隊有關聯的兒童和青年恢復正常生活和重返社會作出貢獻,

表示嚴重且緊迫關切有220多萬人境內流離失所,人道主義危機持續不斷,據饑荒預警系統統計,900多萬人需要人道主義援助,估計有710萬人面臨嚴重糧食不安全,一些地區可能會發生饑荒,此外還表示關切蘇丹境內衝突使南蘇丹的人道主義需求進一步加劇,包括有651000名難民和回返者湧入,而且經濟形勢的嚴重惡化將進一步增加人道主義需求,鼓勵南蘇丹當局與聯合國以及國際和本國非政府組織密切協作,確保拯救生命的人道主義援助送到需要援助的人手中,

回顧其第2417(2018)號決議,其中認識到需打破武裝衝突、流離失所和糧食不安全之間的惡性循環,譴責非法拒絕人道主義人員接觸武裝衝突中的平民,強調以斷絕平民糧食作為戰爭方法可構成戰爭罪,強烈譴責一切針對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設施的襲擊,此類襲擊自2022年以來已造成18人死亡,包括2024年迄今為止已死亡的4人,還譴責所有各方阻撓平民和人道主義行為體接觸需要援助的平民,表示嚴重關切徵稅和非法收費做法妨礙在全國各地提供人道主義援助,讚揚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合作夥伴和捐助方努力為民眾提供緊急和協調一致的支持,

表示嚴重關切據報持續發生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包括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其中包括與衝突有關的針對婦女和女童的性暴力、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以及綁架婦女和兒童行為,還表示關切南蘇丹人權狀況委員會記錄的據報持續壓制公民和政治空間行為,包括針對民間社會成員、記者、人權維護者和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騷擾、加害、審查、任意逮捕和強迫失蹤行為以及繼續不當限制意見自由、表達自由、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的做法,

強調《重振協議》第五章所述過渡期正義機制,特別是聯合國授權的南蘇丹人權狀況委員會所作努力,對於消除有罪不罰現象,推動問責,將所有應對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承擔責任者繩之以法,促進民族和解及癒合創傷以及確保持久和平非常重要,表示嚴重關切《重振協議》第五章所要求過渡期正義機制的建立出現拖延,

強調指出,要消除在全面執行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及其後各項決議(包括第2242(2015)號決議)方面持續面臨的障礙,就必須全心致力於性別平等、婦女賦權、教育、參與和人權以及協調一致的領導、一致的信息和行動及支持,以推動婦女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各級決策和領導,

認識到氣候變化、生態變化、土地退化、糧食不安全和自然災害等因素對南蘇丹人道主義局勢和穩定的不利影響,促請政府與當地社區和環保團體協作應對這些挑戰,強調南蘇丹政府和聯合國有必要開展全面風險評估並制定風險管理戰略,以便為與這些因素有關的方案提供參考,確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巴黎協定》,着重指出必須動員國際社會提供資源以支持能力建設項目和技術轉讓,並加強南蘇丹的復原力以應對氣候變化影響,

表示注意到南蘇丹領導人向南蘇丹人民承諾舉行選舉,着重指出南蘇丹政府負有組織和供資舉辦自由、公正、和平選舉的首要責任,而且選舉應以包容、透明、和平、及時的方式進行,不受虛假信息和其他形式信息操縱的干擾,

表示深為關切過渡政府在履行《路線圖》所規定義務方面出現拖延,此外還確認,要舉行自由和公正且和平舉辦的選舉,南蘇丹政府就必須履行承諾,迅速執行憲法進程的主要基準,並為保護公民和政治空間創造條件,而且確保反映南蘇丹所有合格選民的意願,讓婦女充分、平等、切實、安全地參與和融入,讓青年、殘疾人、境內流離失所者、南蘇丹難民以及所有政治團體成員安全、切實和多元地參與其中,對於實現過渡,走向一個穩定、包容、民主和自力更生的國家至關重要,

表示震驚地注意到馬拉卡勒保護平民中心所在地發生暴力事件,導致數人被殺,8000名努維爾人大規模流亡到馬拉卡勒鎮,還強調未來重新指定馬拉卡勒為保護平民中心所在地時,應符合第2567(2021)號決議第18(d)段規定的標準,同時顧及當地社群的需求和意願,

讚揚南蘇丹特派團的工作,表示深切感謝南蘇丹特派團維和人員以及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行動,在充滿挑戰的環境中執行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

認定南蘇丹局勢繼續對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南蘇丹特派團任務

1. 決定將南蘇丹特派團任務期延長至2025年4月30日;

2. 決定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是旨在推進一個多年戰略願景,防止南蘇丹內戰重啟和暴力升級,使南蘇丹能夠自力更生,消除地方和國家兩級在建設持久和平方面存在的重大差距,支持進行包容、責任到位的治理,並提供第3(d)段所述的支持,以及支持根據《重振協議》舉行自由、公平、和平的選舉;

3. 決定南蘇丹特派團應執行以下任務,授權南蘇丹特派團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執行任務,秘書長向安全理事會通報執行任務方面的任何障礙,強調指出在決定如何使用現有能力和資源時應優先考慮保護平民;

(a) 保護平民

㈠ 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在新出現或持續存在暴力、需要緊急關注的地區,通過全面、綜合的辦法,確保有效、及時和動態地保護受到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並在這方面:

• 預防、遏阻和制止暴力侵害平民行為,包括政治暴力,特別是在高風險地區,並迅速有效地反制有可信理由認為正準備襲擊或參與襲擊平民、包括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和南蘇丹特派團平民保護點內平民的任何行為體,

• 保持積極主動的部署以及機動、靈活、有力和有效的態勢,包括積極進行徒步巡邏和乘車巡邏,特別是在高風險地區、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和南蘇丹特派團平民保護點,強調《部隊地位協定》完全授權南蘇丹特派團執行其規定任務,

• 查明並遏制針對平民的威脅和襲擊,包括為此在衝突風險高的地區加強實施基於對衝突敏感的紮實分析的全特派團預警和應對系統,定期溝通互動,並且密切協商,特別是在蘇丹政府無法或未能提供這種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包括追蹤、分析和報告特派團保護平民對策的程度和效力以及確保衝突和衝突後局勢性暴力和性別暴力風險被納入特派團的數據收集、威脅分析和預警系統,

• 保護平民,維護南蘇丹特派團平民保護點和保護點內部以及重新指定地點的公共安全和安保,無論暴力來自何方,維持與威脅分析相聯繫的靈活態勢,快速應對其他地點的威脅,迅速制定應急計劃,以便於危機發生後在平民保護點和重新指定地點保護平民,此外確保有能力在安全局勢惡化時擴大重新指定地點的力量和保護;

㈡ 為婦女和兒童提供具體保護,包括繼續始終如一地使用和部署南蘇丹特派團的兒童保護顧問、婦女保護顧問以及軍警和文職性別平等問題顧問,與當地相關利益攸關方分享最佳做法以進行能力建設,並進一步遏阻、預防和應對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包括積極進行干預以保護受到性暴力威脅的平民和遭到性暴力侵害的倖存者,無論這種暴力來自何方,並且給予向倖存者提供服務和支持的組織以准入便利,包括提供醫療、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心理社會、精神健康、法律和社會經濟服務;

㈢ 進行斡旋,建立信任和提供協助,以支持南蘇丹特派團的保護戰略,特別是有關婦女、青年和兒童的保護戰略,特別是為此根據基於證據的最佳做法,並根據敏感顧及性別問題的衝突和政治經濟分析以及對衝突敏感的分析,支持社區主導的和平對話進程,並通過調解和社區互動等途徑協助預防、緩解和解決族群間暴力,以便在地方和國家一級促進可持續和解,以此作為防止暴力和長期國家政權建設活動的一個重要部分;

㈣ 協助創造安全環境,以便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根據敏感顧及性別問題的紮實分析,在條件適宜情況下安全、知情、自願和有尊嚴地返回、異地安置、重新安置或融入條件適宜的收容社區,包括為此而監督和促進尊重人權,與警察部門、安全和政府機構以及民間社會行為體協調開展相關的注重保護的活動,調查和起訴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及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以及其他侵犯踐踏人權行為,以便加強對平民的保護,打擊有罪不罰,推動問責,在任何時候都按照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人權盡職政策)開展工作; ㈤ 協助為安全和自由地出入朱巴及其周圍地區創造條件,包括在進出朱巴的途徑以及市內主要交通和運輸線及機場創造條件;

㈥ 在執行其規定任務時考慮、監測和報告其行動對環境的影響,為此依照適用的相關大會決議及聯合國細則和條例加以適當管理,同時指出,通過執行聯合國業務支助部的《前進之路:2023-2030年和平行動的環境戰略》,可改善和平與安全支助的可持續性,該戰略強調需對資源進行良好管理且特派團應留下積極足跡,並確定了各特派團朝可再生能源過渡以及減少廢物產生、用水和電力消耗的目標,以強化安全和安保,節省費用,提高效率,使特派團受益,促成為東道社區留下積極的基礎設施遺產;

(b) 為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創造有利條件

㈠ 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密切協調,協助創造有利於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安全條件,包括提供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氣候變化不利影響風險評估,以便所有人道主義工作人員能夠根據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法,依據人道、公正、中立和獨立等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礙地接觸南蘇丹所有有需要者,及時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包括向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提供;

㈡ 通過降低爆炸物風險和排除爆炸物等方法,確保聯合國人員和適當相關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保障執行規定任務所需的設施和設備的安全;

(c) 支持《重振協議》執行工作及和平進程

㈠ 進行斡旋,以支持開展和平進程並為全面執行《重振協議》和《關於以和平與民主方式結束重振協議過渡期的路線圖協議》創造有利條件,防止政治暴力進一步升級,消除衝突根源,包括為此提供諮詢、技術援助,並與相關區域行為體協調,特別是從全國對話中吸取經驗教訓,以促成重大政治改革,並就如何鼓勵分享權力及開展和平政治競爭繼續進行南蘇丹人之間對話;

㈡ 協助各方,包括通過為性別平等問題顧問提供支持:讓婦女充分、平等、切實、安全地參與,與婦女進行有效溝通互動,並且讓民間社會、青年和其他邊緣化群體切實、多元和有效地參與和平進程、過渡政府機關和機構以及所有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努力,包括過渡期正義、司法、選舉、立法和體制改革、制憲進程及安全部門轉型;促進開放、自由、包容和安全的公民和政治空間;確保將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保護、權利、福祉和賦權充分納入這些進程,並在設計這些進程時考慮兒童的意見和需求;

㈢ 參與並支持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重組後的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和其他執行機制開展工作以執行任務,包括在地方一級;

㈣ 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及其他區域和國際夥伴進行選舉援助方面的協調,依照《重振協議》進行斡旋並向南蘇丹政府和其他有關各方提供技術協助和諮詢,同時保持南蘇丹特派團的政治中立,重點工作是:(1) 提供關於舉辦選舉所涉技術方面問題的專家諮詢;(2) 支持開展選民教育方案,以預防和應對選舉暴力;(3) 繼續進行所有政治利益攸關方的培訓和對話,並讓婦女、青年、回返者、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以及其他弱勢群體成員充分、平等、切實和安全地參與,從而在整個選舉期間緩解緊張狀況;(4) 提供技術協助和後勤支持,為通過和平進程舉行自由公正的選舉創造有利條件,指出安全理事會將根據南蘇丹當局在執行下文第6、7和8段之前取得的進展,持續不斷地評估和審查南蘇丹特派團提供的其他支持;

㈤ 支持執行敏感顧及性別問題的社區減少暴力方案,與發展夥伴和社區代表合作和協調,配合開展社區解除武裝舉措,尤其重視無資格或不願整編加入必要的聯合部隊的武裝團體成員以及婦女和青年;

㈥ 利用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支持南蘇丹政府和南蘇丹非政府訴求,以對衝突問題有敏感認識且能促進性別平等的方式並按照《和平協議》各條款,強化、擴大和改革法治和司法部門各組成部分,以加強對平民的保護,打擊有罪不罰,推動問責,包括採取以倖存者為中心的辦法調查和起訴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包括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以及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其中包含採取措施保護受害者和證人;

㈦ 確保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和政府官員提供的任何支持都參考了對衝突有敏感認識的紮實分析並嚴格遵守人權盡職政策,而且向民間機構提供的能力建設支持也參考了對衝突有敏感認識的分析,包括監測和報告所提供支持的使用情況以及緩解措施的執行情況;

㈧ 在推進戰略遠景過程中以及在其整個任務期間,充分考慮到性別因素,將其作為一個貫穿各領域的問題,協助南蘇丹政府和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創造一個有利的法律、政治和社會經濟環境,確保婦女按照《重振協議》中的 35%配額規定,在各級充分、平等、切實和安全地參加、參與和任職;作為選民、候選人、選舉觀察員,參與早期預警應對婦女領導人和婦女代表在選舉中面臨的障礙、威脅和風險,以及維護和促進和平與安全,保護平民,包括讓婦女網絡作為保護夥伴參與其中;

(d) 監測、調查和報告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的行為

㈠ 監測、調查、核實並立即、公開和定期報告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包括侵害婦女和兒童的行為以及一切形式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包括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並在可能情況下監測、調查、核實並立即、公開和定期報告導致發生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包括可能構成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行為的指揮系統和決策結構;

㈡ 加快落實針對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包括與衝突有關性暴力的監測、分析和報告安排,包括為此確保這些安排及時推動採取行動來遏阻、預防和應對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事件,以及加強對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的監測和報告機制;

㈢ 與聯合國防止滅絕種族罪行特別顧問合作,監測、調查和報告發表仇恨言論和煽動暴力事件;

㈣ 酌情與監測、調查、起訴和報告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包括可能構成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行為的國際、區域、社區和國家機制以及相關的地方利益攸關方進行協調,分享適當的信息並提供技術支持,包括能力建設;

4. 決定維持南蘇丹特派團部隊總人數,兵力上限為17000人,警力上限為2101人,其中包括88名司法和懲戒顧問,表示隨時準備根據實地安全狀況和下文第9段所列優先措施的執行情況考慮調整南蘇丹特派團的兵力和能力建設任務;

南蘇丹和平進程

5. 要求衝突各方遵守其根據國際法、尤其是適用的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承擔的義務,並要求衝突各方和其他武裝行為體立即終止南蘇丹全境的戰鬥,進行政治對話,提醒南蘇丹當局負有保護南蘇丹境內平民的首要責任,要求各方不對平民,包括受保護的聯合國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以及受保護的醫務人員實施任何形式暴力,還促請所有各方不從事任何形式的破壞穩定活動,不煽動仇恨和暴力,不通過社交媒體等各種途徑散布針對南蘇丹特派團的錯誤信息和虛假信息,並停止對南蘇丹特派團行動自由的限制和阻撓,此外還要求南蘇丹領導人執行《重振協議》及以往所有停火和停止敵對行動協議中宣布的永久停火,包括《羅馬宣言》中的承諾;

6. 表示深為關切《重振協議》的執行出現延遲,敦促南蘇丹領導人展示政治意願,建立互信,緊急促請各方本着協商一致和妥協的精神,就如何化解這一局勢和全面執行《重振協議》進行公開和建設性的對話,特別呼籲使用單一的財政賬戶和必要的審計、審查和其他工具,以形成一個公開、透明、有競爭力、杜絕腐敗的石油銷售系統,使南蘇丹公眾能夠受益於該國的石油財富,促請各當事方全面執行《重振協議》,包括為此而分配必要的財政資源,毫不拖延地設立該協議規定的機構,確保婦女充分、平等、切實和安全地參與所有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工作,並將青年、信仰團體和民間社會納入其中,強調指出有必要迅速敲定安全安排,建立所有過渡機構,並在過渡改革方面取得進展,包括建立自由和開放的公民空間,開展包容各方的憲法起草工作,經濟透明,實施公共財政管理改革,確認腐敗和濫用公共資金對南蘇丹政府為民眾提供服務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還強調指出需加強良好的經濟治理,確保有效的國家稅收和反腐敗結構,以便為實行政治過渡所必需的監管框架以及滿足民眾的人道主義需求提供經費;

7. 強調南蘇丹當局有責任組織自由公正的選舉並為此供資,敦促南蘇丹政府實施適當的立法框架,以便南蘇丹能夠持久地為選舉提供資金,還敦促南蘇丹政府和國內所有利益攸關方確保為舉辦自由、公平、和平的選舉作籌備,並以透明、可信、和平和及時的方式進行選舉,從而反映所有南蘇丹人的意願,讓婦女充分、平等、切實和安全地參與,讓青年、殘疾人、南蘇丹境內流離失所者、難民和所有政治團體成員安全、切實、多元地參與,這對於過渡走向一個穩定、包容、民主和自力更生的國家至關重要,為此特別指出,南蘇丹特派團提供的選舉支助集中於本決議第3(c)㈣段所述內容;

8. 促請南蘇丹政府以及所有相關當事方確保依照《重振協議》創造一個有利於公開政治對話的環境,其要素包括自由和建設性的政治辯論、包括民間社會、反對派政黨和媒體成員在內的意見和表達自由,此外還有和平集會自由、公平使用包括國家媒體在內各種媒體、所有政治行為者安全、所有候選人行動自由,以及允許國內和國際選舉觀察員和證人、記者、人權活動人士和包括婦女在內民間社會行為體在場見證;

9. 緊急促請南蘇丹政府和所有相關行為體採取行動,落實以下優先措施:

• 運用對衝突有敏感認識的紮實分析,以符合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相關義務的方式為重新指定的平民保護點提供平民保護和安全保障,預防和應對這些營地內居民所面臨的暴力或犯罪活動,並妥善審查參與在重新指定點提供安全保障的所有安全部隊人員,

• 在創造有利於選舉的政治環境方面取得進展,包括優先落實秘書長2023年10月17日評估報告(S/2023/784)中概述的關鍵基準,包括減少政治暴力,並確保按照包容性治理原則完成關鍵任務,

• 停止對南蘇丹特派團的一切阻撓,特別是停止有礙南蘇丹特派團執行監測和調查侵犯踐踏人權及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任務的阻撓行為,立即停止阻撓國際和國內人道主義行為體援助平民,為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的行動自由提供便利,

• 在執行安全安排方面取得進展,為此確保按照國家安全署和南蘇丹總統衛隊的預算支出,定期向必要的聯合部隊足額支付薪金,並根據《重振協議》所述防務和安全戰略審查進程,向這些部隊分派明確的任務,

• 不再拖延地與非洲聯盟締結一項關於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的諒解備忘錄,開始切實設立該法庭,並設立真相、和解和消除創傷委員會以及補償和賠償局,此外建立機制,使民間社會、受害者和證人能夠安全地參與這些機制,而不必擔心遭到打擊報復;

10. 再次促請南蘇丹政府履行其與聯合國之間的《部隊地位協定》規定的義務,立即停止阻撓南蘇丹特派團執行任務,促請南蘇丹政府採取行動遏止妨礙南蘇丹特派團或國際和國內人道主義行為體的任何敵對行動或其他行動,追究這些行動責任人的責任,並繼續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南蘇丹特派團人員和資產的安全保障、行動自由和不受阻礙的即時准入和接觸,提醒南蘇丹政府,根據《部隊地位協定》,南蘇丹特派團及其承包人員執行規定任務不需要事先授權或許可,而且在南蘇丹全境應享有充分、不受限制、沒有拖延的行動自由,申明南蘇丹特派團必須能夠不受限制地監測、調查和報告違反國際人道法以及侵犯踐踏人權行為,能夠不受限制地使用其所有基地,以便執行任務,敦促南蘇丹政府便利南蘇丹特派團所有基地的順利運作,並為南蘇丹特派團及其合作夥伴開展工作營造相互合作的環境;

11. 要求所有當事方立即停止一切形式暴力、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包括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包括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促請南蘇丹政府緊急延長並執行武裝部隊應對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行動計劃和南蘇丹國家警察署應對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行動計劃,追究此類侵犯和虐待行為責任人的責任,以打破當前有罪不罰現象周而復始的局面,此外加大力度,以符合國際義務的方式迅速、透明地完成現有針對侵犯踐踏人權的指控的調查並追究行為人的責任,鼓勵南蘇丹政府發布關於這些調查的報告,促請南蘇丹政府立即譴責和打擊日益增多的仇恨言論和族裔暴力,促進人民之間的和解,打擊日益增多的仇恨言論和族裔暴力,促進人民之間的和解;

12. 要求所有當事方根據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法,給予救濟人員、設備和用品迅速、安全和不受阻礙的准入,便利及時沿尼羅河走廊等通道為南蘇丹各地所有需要援助者,特別是為境內流離失所者、難民和回返者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停止將醫院、學校和其他民用房地用於可使其遭受襲擊的目的,強調各方有義務尊重和保護所有醫護人員和專門履行醫護職責的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包括本國和當地徵聘人員,其交通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強調境內流離失所者或難民的回返或其他持久解決辦法必須在保障尊嚴和安全的情況下自願知情地進行,指出平民的行動自由及其尋求庇護的權利必須得到尊重;

13. 促請南蘇丹政府解決住房、土地和財產問題,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落實持久解決辦法,包括努力制定國家土地政策,並為南蘇丹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在條件適宜情況下安全、知情、自願和有尊嚴地返回、異地安置、重新安置或融入條件適宜的收容社區創造一個安全環境;

14. 促請各當事方確保婦女充分、平等、切實和安全地參加和參與各領域和各級政治領導、和平進程、過渡政府和根據和平協議正在實施的改革進程,還促請各當事方認識到需要保護婦女領導的組織以及婦女建設和平者和人權維護者免受威脅和報復,提供安全環境以便她們自由地開展工作,並履行關於包容性的承諾,包括《重振協議》中關於民族多樣性、性別、年齡和地區代表性的承諾,以確保婦女在所有各級達到35%的最低任職比例,但這一目標尚未實現,遺憾地注意到婦女參與過渡路線圖的程度很低,鼓勵她們切實參與執行工作;

15. 譴責持續發生性暴力行為,包括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要求衝突各方和其他武裝行為體防止進一步實施性暴力,落實第2467(2019)號決議要求採取的行動,採取以倖存者為中心的辦法,預防和應對衝突和衝突後相關局勢中的性暴力,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包括為此而迅速調查、起訴和懲處行為人,酌情賠償受害者,強烈敦促南蘇丹人民國防軍、蘇人解反對派和民族拯救陣線充分履行它們作出的防止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的聯合和單方承諾及行動計劃;

16. 強烈敦促南蘇丹武裝衝突各方執行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2023年7月19日通過的關於南蘇丹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結論中呼籲採取的行動,敦促所有當事方充分執行2020年1月《制止和預防所有嚴重侵害兒童行為全面行動計劃》,促請南蘇丹政府執行《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並加強法律框架以保障南蘇丹的兒童權利;

17. 促請南蘇丹政府考慮到《重振協議》第五章第3.2.2段,通過提供法律援助、醫療支持和心理社會諮詢,確保所有性暴力受害者和倖存者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享有平等訴諸司法的機會,在這些過程中增進對婦女和兒童人權的尊重,指出執行過渡期正義措施,包括《重振協議》所載措施,是癒合創傷和實現和解的關鍵,敦促南蘇丹政府優先擴大和改革法治和司法部門並加強其所有組成部分,包括在國家以下一級,以便加強對平民的保護、打擊有罪不罰現象、促進追責,包括對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所述嚴重侵害兒童行為進行追責,促請國際社會支持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並促請南蘇丹政府和非洲聯盟克服其當前僵局,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

18. 表示打算按照第2206(2015)2290(2016)2353(2017)2428(2018)2471(2019)2521(2020)2577(2021)2633(2022)號決議獲得通過所表明的意向,考慮對危害南蘇丹和平、穩定和安全的行為者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強調指出聯合國保護點不可侵犯,特別指出那些負責或共謀襲擊南蘇丹特派團人員、房地和任何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行為的個人或實體可能符合指認標準,表示注意到秘書長2018年2月20日關於延長聯合國南蘇丹特派團任務期的特別報告(S/2018/143),其中表示武器彈藥重新持續不斷流向南蘇丹直接影響到聯合國人員的安全和南蘇丹特派團執行任務的能力,特別指出安全理事會第2428(2018)號決議通過的旨在使各當事方失去繼續戰鬥手段並防止出現違反《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協定》情況的措施,包括軍火禁運,要求所有會員國遵守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規定的義務,防止直接或間接向南蘇丹境內供應、出售或轉讓軍火和相關各類材料,包括武器和彈藥;

南蘇丹特派團的行動

19. 回顧安理會第2086(2013)號決議,重申S/PRST/2015/22號安理會主席聲明所述的維和基本原則,包括當事方同意、中立以及非自衛和非履行授權不使用武力等原則,確認每個維和特派團的任務都是針對有關國家的具體需要和情況而制訂,安全理事會期待其授權的任務得以充分執行;

20. 秘書長在規劃和實施南蘇丹特派團在任務範圍和行動區內根據現行聯合國準則和規章開展的行動時,充分落實第 2625(2022)號決議第20段所列的活動和現有義務;

聯合國和國際社會的支持:

21. 重申2677(2023)號決議第21至28段;

報告:

22. 秘書長繼續每月報告違反《部隊地位協定》或阻礙南蘇丹特派團行動的情況;

23. 鑑於選舉前暴力風險加大,還請南蘇丹特派團與秘書長協調,在任何選舉之前 90天、60天和 30天提出關於安全局勢的報告,其中評估平民保護和部隊保護情況,包括評估族群間暴力對安全局勢的威脅,必要時解決任何不足;

24.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90天內、其後每隔90天提交全面的書面報告,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南蘇丹特派團任務執行情況以及南蘇丹特派團執行任務時受到的阻擾,特別指出此類報告應向安全理事會提供綜合、基於證據和由數據驅動的分析、戰略評估和坦率建議,關注的方面應包括:

• 根據第3段開展的每項活動是否以及如何有助於推進第2段所述的戰略願景,特派團在推進戰略願景方面面臨哪些挑戰和障礙,利用通過全面規劃和業績評估系統(全面業績評估系統)收集和分析的數據、特派團實施維和業績和問責綜合框架的情況和其他戰略規劃和業績衡量工具來說明特派團的影響力和總體業績,包括關於未申明的限制條件、拒絕參加或進行巡邏及其對特派團的影響以及如何處理據報的表現不佳情況等方面信息,

• 在上文第5、6、7和8段所述各方面取得的進展,

• 上文第9段所述優先措施的執行情況,

• 特派團在規劃和開展行動時如何落實第20段所述的能力和義務,包括說明其態勢和覆蓋面,特別是改進後的行動能力、隊部和臨時行動基地,

• 分析可能對南蘇丹的和平與安全以及南蘇丹特派團任務的執行產生不利影響的氣候變化相關風險,

• 酌情提出安全理事會行動建議,以排除通過戰略規劃和業績衡量工具查明的障礙;

2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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