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4年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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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4年第21號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4年第22號
S/PRST/1994/22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1994年5月3日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4年第23號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1994年主席聲明》和《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

1994年5月3日,安全理事會第3372次會議審議題為「和平綱領:預防性外交、建立和平與維持和平」的項目。安全理事會主席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其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已開始審議秘書長1994年3月14日題為「增進聯合國維持和平的能力」的報告(S/26450)。安全理事會欣見該報告有效說明了秘書長為加強聯合國進行維持和平行動的能力而採取的各項措施。安全理事會注意到,這份報告是繼秘書長題為「和平綱領」的報告(S/24111)之後提出的,是響應安全理事會歷任歷任主席就「和平綱領」發表的聲明,其中特別包括安全理事會主席1993年5月28日的聲明(S/25859)。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增進聯合國維持和平的能力」的報告已轉交大會,也注意到,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已就這份報告提出了建議。


建立維持和平行動
安全理事會回顧,安理會主席1993年5月28日的聲明(S/25859)中說,除其他外,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應根據一些行動原則,並符合《聯合國憲章》的規定進行。在這方面,安全理事會認識到,維持和平行動必須具有清楚、明確的政治目標、任務規定、費用和儘可能清楚和準確估計的時限以及關於維持和平行動任務必須定期審查的規定。安理會將依個別情況加以處理。安理會認為,在建立新的維持和平行動時,除了不妨礙其能力並在依情況需要作出迅速、靈活反應外,還應考慮到包括以下的因素:
— 是否存在着很可能危及或構成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局勢;
— 區域或次區域組織和安排是否有能力協助處理這種局勢;
— 是否已經停火,當事各方是否已經承諾進行達成政治解決的和平進程;
— 是否具有清楚的政治目標,是否可以在任務規定中反映出來;
— 是否可以擬訂聯合國行動的明確任務規定;
— 是否可以合理確保聯合國人員的安全,尤其包括是否可從主要當事各方或各派獲得有關聯合國人員的安全的合理保證;關於這方面,安理會重申其1993年3月31日的聲明(S/25493)和1993年9月29日第868(199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也應得到維持和平行動開始階段(頭90天)和頭六個月的預期費用概算,以及因此對聯合國維持和平的年度估計支出總額造成的增加數,尤應知悉為此新行動可能獲得的資源。
「安全理事會強調,必須在執行維持和平行動任務及安全理事會的有關決定時獲得有關當事方的充分合作。


不斷審查各項行動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維持和平行動以及可能引起提議建立維持和平行動的局勢越來越多,情況越來越複雜,因而可能需要採取措施,以期提高現有資訊流動的質量和速度,從而有助安理會制訂決策。安全理事會將隨時就這個問題進行審議。
「安全理事會對秘書處為向安理會提供資訊所作的更大努力表示歡迎,並強調進一步改善就特別關切事項向安理會成員提出簡報的重要性。


同非安全理事會成員(包括部隊派遣國)的聯繫
安全理事會確認,安理會關於維持和平行動的各項決定對聯合國會員國、特別是部隊派遣國會產生影響。
「安全理事會歡迎安理會成員同非成員增加聯繫,並認為應繼續實施安全理事會主席同有關會員國集團就安理會工作方案(包括與維持和平行動有關的事項)每月舉行協商的做法。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必須就和平行動加強與部隊派遣國的協商和資料交流,包括行動的規劃、管理和協調,特別是在預期維持和平行動期限會有重要延長的時候。這種協商可以由會員國、部隊派遣國、安全理事會成員和秘書處採取各種形式進行。
「安全理事會認為,當有關維持和平行動的重大事件發生時,包括改變任務或延長任務期限的決定,安理會成員特別需要與部隊派遣國交換意見,包括安理會主席或其成員與部隊派遣國以非正式聯繫的方式進行。
「最近秘書處酌情在安理會成員在場的情況下召開部隊派遣國會議的作法是值得歡迎的,並應予以繼續。安理會還鼓勵秘書處為部隊派遣國和安理會成員舉行定期會議,以聽取秘書長特別代表或部隊指揮官的報告並酌情經常和定期地提供關於維持和平行動的情況報告。
「安全理事會將繼續隨時審查同非安理會成員進行聯繫的各種安排。


待命部隊的安排
為了滿足迅速部署和加強維持和平行動的需要,安全理事會高度重視改善聯合國的這方面能力。
「在這方面,安全理事會歡迎秘書長1994年3月14日關於待命部隊安排和能力的報告中的建議;安全理事會注意到秘書長打算設計一套待命能力的安排,會員國予以維持在議定的戰略狀態,可能派往參加聯合國的某項維持和平行動;安理會歡迎許多會員國作出了承諾。
「安全理事會歡迎秘書長關於請會員國積極響應的要求,並鼓勵會員國儘可能積極響應這項倡議。
「安全理事會鼓勵秘書長繼續努力將警察等文職人員列入現有待命部隊安排的規劃倡議中。
「安全理事會也鼓勵秘書長確保待命部隊安排管理股進行其工作,包括定期增訂部隊和資源清單。
「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在1994年6月30日之前提出報告,此後每年至少就這項倡議的進展情況提出一次報告。
「安理會將繼續審查此案,以便在這方面提出建議或作出決定。


文職人員
安全理事會喜見秘書長報告中關於文職人員(包括民警)的意見,並請會員國積極響應向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派遣這類人員的請求。
「安全理事會認為,維持和平行動各個部門,包括軍事和文職部門之間的充分協調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多邊維持和平行動。這種協調應貫徹於行動的規劃和執行階段,無論是在總部或外地。


訓練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維持和平行動人員的訓練主要由會員國負責,但鼓勵秘書處繼續制訂基本準則和工作標準,並提供說明材料。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關於訓練維持和平工作人員的建議。安理會請會員國在為此目的提供設施方面彼此合作。


指揮和控制
安全理事會強調,作為一項重大原則,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應置於聯合國的業務控制之下。
「安全理事會欣見大會(第48/43號決議)呼籲,秘書長與安全理事會成員、部隊派遣國和其他有關會員國合作,就指揮和控制問題採取緊急行動,注意到秘書長在其1994年3月14日報告中的評論並期待他就此事的進一步報告。


財務和行政問題
安全理事會銘記着大會根據《憲章》第十七條所負的責任,注意到秘書長1994年3月14日報告中關於維持和平行動的預算事項的意見和建議,也注意到秘書長的報告已提交大會審議。
「安全理事會確認在就任務或延長任務期限作出決定之前需要秘書處估計維持和平行動所涉經費問題,以便安理會能以財務上負責的方式採取行動。


結論
安全理事會將進一步審議秘書長報告中所載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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