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4年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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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4年第27號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4年第28號
S/PRST/1994/28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1994年5月30日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4年第29號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1994年主席聲明》和《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同安理會成員協商後,在1994年5月30日舉行第3383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秘書長轉遞1994年5月27日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總幹事給他的信的說明(S/1994/631)」的項目,代表安理會成員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回顧安理會主席1993年4月8日的聲明(S/25562)、1994年3月31日的聲明(S/PRST/1994/13)及其有關決議。
「安理會注意到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讓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視察員完成1994年2月15日原子能機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之間商定的視察活動,從而在履行原子能機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保障協議下的義務和執行《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規定的不擴散義務方面邁出了一步。
「安理會審議了1994年5月27日原子能機構總幹事給秘書長的信,嚴重關切原子能機構的評價,即如果5兆瓦反應堆以同樣的速度進行卸料工作,原子能機構根據其標準選擇、分離和封裝燃料棒以供日後測量的機會將在數天內消失。
「安理會強烈促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根據原子能機構在這方面的要求,只以保存燃料測量的技術可能性的方式在5兆瓦反應堆進行卸料工作。
「安理會要求原子能機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立即就必要的技術措施進行協商。
「安理會要求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在原子能機構視察員留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監測5兆瓦反應堆的活動。
「安理會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必要時安全理事會將進一步進行審議,以便充分執行原子能機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保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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