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8年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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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在1998年5月14日安全理事會第3880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伊拉克與科威特間局勢」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審查了聯合國特別委員會執行主席1998年4月16日的報告(S/1998/332)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總幹事1998年4月9日的報告(S/1998/312)。安理會歡迎伊拉克政府在伊拉克副總理和秘書長1998年2月23日簽署《諒解備忘錄》(S/1998/166)和安理會通過1998年3月2日第1154(1998)號決議後,讓特別委員會和原子能機構更容易進入場址。安理會要求繼續執行《諒解備忘錄》。

  「安全理事會希望,伊拉克政府同意履行其義務,讓特別委員會和原子能機構能夠立即、無條件和不受限制地進入場址,將反映伊拉克的新精神,顯示它願意依照各項有關決議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和原子能機構關切的所有方面提供準確詳盡的資料。

  「安全理事會表示關切的是,特別委員會最近的幾份報告、包括特別委員會技術評價會議的報告(S/1998/176和S/1998/308)指出,儘管特別委員會一再要求,伊拉克在若干關鍵領域並沒有全面申報,並要求伊拉克這樣做。安理會鼓勵特別委員會繼續致力提高其效能和效率,並期盼安理會成員同特別委員會執行主席舉行一次技術性會議,作為安理會1998年4月27日進行的審查制裁的後續活動。

  「安全理事會指出,特別委員會和原子能機構必須履行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號和1991年8月15日第707(1991)號決議所規定的任務,並在所有方面得到伊拉克的充分合作,包括伊拉克履行其義務,就其被禁止的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方案和導彈方案的所有方面提供全面、最後和徹底的申報。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原子能機構過去幾年的調查已經對伊拉克的秘密核方案描繪出技術上連貫一致的輪廓,儘管伊拉克並沒有對原子能機構的所有問題和關切、包括對總幹事1998年4月9日的報告第24和27段明確指出的事項提出充分的答覆。

  「鑑於原子能機構取得的進展,安理會依照第687(1991)號決議第12和13段申明,一旦收到原子能機構總幹事的報告,指出必要的技術性和實質性澄清都已作出,包括伊拉克對原子能機構的所有問題和關切已提供必要的答覆,它打算在一項決議內同意,讓原子能機構把其資源專用於執行1991年10月11日第715(1991)號決議所規定的原子能機構的不斷監測和核查活動,以便能夠全面執行根據第715(1991)號決議核可的不斷監測和核查計劃。在這方面,安理會要求原子能機構總幹事在其定於1998年10月11日提交的報告內提供這項資料,並在1998年7月底之前提交一份現況報告,以便屆時可能採取行動。

  「安全理事會確認,原子能機構正將其大部分資源集中用於執行和加強不斷監測和核查計劃所規定的活動。安理會指出,原子能機構將在其不斷監測和核查職責的範圍內繼續行使其權利,調查伊拉克秘密核方案的任何方面,特別是通過追查原子能機構經研判獲得或會員國提供的任何新資料,並依照第715(1991)號決議核可的原子能機構不斷監測和核查計劃,銷毀、拆除通過第687(1991)和第707(1991)號決議規定的這種調查所發現的任何被禁止的物品或使其變成無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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