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8年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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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在1998年12月29日安全理事會第3961次會議上,就安全理事會審議的題為「維持和平與安全和衝突後建設和平」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憶及1998年12月16日和1998年12月23日第3954次會議舉行的關於「維持和平與安全和衝突後建設和平」的公開辯論。安理會又憶及秘書長1998年4月13日提交安全理事會(S/1998/318)和大會(A/52/871)的關於「非洲境內衝突起因和促進持久和平與可持續發展」的報告,以及1998年8月27日秘書長提交大會第五十三屆會議的關於聯合國工作的報告(A/53/1)。在這方面,安理會歡迎秘書長關於安全理事會在衝突後的作用,特別是在確保從維持和平順利過渡到衝突後建設和平方面的作用的建議。安理會還憶及1993年4月30日安理會主席關於秘書長題為「和平綱領」,包括衝突後建設和平問題的報告的聲明(S/25696)。

  「安全理事會重申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安理會強調必須預防衝突再起或升級。安理會確認聯合國為此目的在全世界所有區域和在聯合國所有機構的適當參與下進行的衝突後建設和平努力極為重要。安理會尤其歡迎秘書長在這一領域發揮的作用。安理會確認根據《聯合國憲章》和普遍公認的維持和平原則探討預防和解決衝突的其他手段,並將衝突後建設和平列為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是合乎時宜的。。

  「安全理事會憶及1998年9月24日的主席聲明(S/PRST/1998/29),其中申明,在非洲尋求和平,需要採取全面、協調和堅決的辦法,包括消除貧窮、促進民主、可持續發展和尊重人權,以及預防和解決衝突,包括維持和平,和人道主義援助。安理會強調,確保持久解決衝突的各項努力,需要聯合國,包括安理會本身有持久的政治意志和決策時的長遠眼光。安理會申明其在進行建設和平的活動時對所有國家政治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原則的承諾,以及各國必須遵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義務和國際法原則。

  「安全理事會強調經濟復原和重建往往是衝突後社會所面臨的重大任務,在這種情況下,必需有大量的國際援助來促進可持續發展。在這方面,安理會憶及《聯合國憲章》第六十五條規定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可以向安全理事會提供資料,並應安全理事會的請求予以協助。

  「安全理事會意識到秘書長重視衝突後建設和平的問題,特別是在聯合國改革的範疇內,鼓勵秘書長探討可否建立衝突後建設和平的結構,作為聯合國系統謀求持久和平解決衝突的一項努力,也為了確保從維持和平順利過渡到建設和平和持久和平。

  「安全理事會確認,在維持和平行動的任務中酌情納入建設和平的內容是有用的。安理會同意秘書長的意見:應清楚明白地確定衝突後建設和平的有關內容,並可將其納入維持和平行動的任務。安理會指出維持和平行動可以包括軍事、警察、人道主義和其他文職部分。安理會請秘書長每遇適當情況就向安理會提出這種建議。

  「安全理事會還請秘書長在建議最終結束一項維持和平行動時,就過渡到衝突後建設和平階段的時期向有關聯合國機關提出建議。

  「安全理事會確認,聯合國系統各機構之間,特別是與衝突後建設和平領域直接有關的各機構之間,有必要根據各自的職責進行密切合作和對話,並表示安理會願意考慮改進這種合作的方法。安理會還強調,必須改進衝突後建設和平領域的各有關行動者,包括聯合國機構和機關、國際金融機構、區域組織和分區域組織、部隊派遣國和捐助方之間的信息交流。在這方面,安理會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制訂戰略框架的計劃,以確保聯合國在陷入危機和從危機中恢復的國家開展的各項活動更加協調和更有效力。

  「安全理事會將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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