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1999年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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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在1999年2月12日安全理事會第3978次會議上,就安全理事會審議的題為「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審議了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問題。

  「安全理事會對於武裝衝突造成的平民傷亡日增表示嚴重關切,並憂慮地注意到,如今武裝衝突中絕大多數的傷亡者為平民,戰鬥人員和武裝分子日益將平民作為直接目標。安理會譴責武裝衝突情況下違反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和人權法的有關規則,針對平民,特別是婦女和兒童及其他易受傷害的群體,也包括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的攻擊或暴力行為。

  「安全理事會特別關切對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攻擊,這種行為違反了國際法規則。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不論是流離失所、暴力攻擊或其他暴行所造成的大批人民受苦受難,既是衝突的後果,有時還是助長不穩定和進一步衝突的因素。安理會銘記其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申明國際社會必須援助和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平民。安理會籲請有關各方確保平民的安全並保證聯合國和其他人道主義人員安全無阻地接觸需要援助的人。在這方面,安理會回顧1997年6月19日的主席聲明(S/PRST/1997/34),並回顧1998年11月19日關於難民的地位和待遇的第1208(199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特別關切武裝衝突對兒童造成的有害影響,在這方面並回顧1998年6月29日的主席聲明(S/PRST/1998/18)。

  「安全理事會籲請有關各方嚴格履行國際法規定的義務,特別是各項《海牙公約》、1949年各項《日內瓦公約》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以及安全理事會各項決定所規定的有關義務。

  「安全理事會強烈譴責武裝衝突中戰鬥人員蓄意以平民為目標的行為,並要求有關各方制止這種違反國際人道主義和人權法的行為。安理會表示願意按照《聯合國憲章》,對以平民本身為目標或蓄意阻撓向平民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情況作出反應。

  「安全理事會又譴責在武裝衝突情況下煽動對平民施加暴力的一切企圖,並籲請各國履行義務在國家一級採取行動。安理會申明,必須將武裝衝突情況下煽動或引起對平民施加暴力,或以其他方式違反國際人道主義和人權法的個人以適當的方式繩之以法。在這方面,安理會重申前南斯拉夫問題和盧旺達問題特別法庭所做工作的重要性,並籲請所有國家按照安全理事會各項有關決議同這兩個法庭合作。安理會確認,《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通過具有歷史性的意義。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武器、特別是小型武器的擴散,對平民、包括難民和其他易受傷害的人民造成有害的影響。在這方面,安理會回顧其1998年11月19日第1209(1998)號決議,其中除其他外,強調所有會員國,尤其是參與製造和銷售武器的國家,必須限制會引起或拖長非洲武裝衝突或使非洲現有的緊張局勢或武裝衝突惡化的軍火轉讓,並敦促進行國際協作,打擊非洲軍火的非法流通。

  "安全理事會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規則及其實施之間的差距日益擴大表示關切。安理會歡迎為紀念各項《日內瓦公約》五十周年和第一屆海牙國際和平會議一百周年舉辦各種活動。這些活動提供了機會進一步探討國際社會可以何種方式促使武裝衝突當事方遵守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有關規則。

  「安全理事會歡迎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繼續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執行作出貢獻。

  「安全理事會認為各會員國和國際組織和機構需要以全面和協調的方式來處理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平民的問題。為此,安理會請秘書長在1999年9月前向安理會提出報告,具體建議安理會在其職責範圍內如何從實際上和法律上改進武裝衝突情況下對平民的保護。報告也應說明安理會可以為有效執行現行國際法作出何種貢獻。該報告應審查這方面最近的報告,研究現有法律規範中是否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安理會鼓勵秘書長同機構間常設委員會協商,擬訂上述建議。

  「安全理事會申明打算按照《聯合國憲章》賦予的職責審議秘書長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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