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0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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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的聲明
[編輯]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00年2月9日安全理事會第4100次會議上,就安全理事會審議的題為「在衝突區保護聯合國人員、有關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深切關注對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1]及對人道主義人員進行攻擊的事件不斷發生,這種行為違反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號決議,並重申其各次主席聲明:1993年3月31日關於在衝突局勢中部署的聯合國部隊和人員的安全的聲明(S/25493);1997年3月12日關於譴責對聯合國人員的攻擊的聲明(S/PRST/1997/13);1997年6月19日關於在衝突局勢中對難民和平民使用武力的聲明(S/PRST/1997/34);和1998年9月29日關於保護在衝突情況下向難民和其他人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聲明(S/PRST/1998/30)。安全理事會還回顧大會關於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和保障及聯合國人員的保護的第54/19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還回顧秘書長關於加強聯合國緊急人道主義援助的協調的報告及其關於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和保障及聯合國人員的保護的增編(A/54/154和Add.1),並期待收到秘書長根據1999年12月17日第54/192號決議預計將於2000年5月提交大會的報告,報告中應詳細分析1994年《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中規定的法律保護的範圍並作出建議。
「安全理事會滿意地注意到1994年《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生效,確認該公約對這些人員的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並回顧其中所載的有關原則。安理會鼓勵所有國家參加有關文書、包括上述1994年公約,並充分遵守據此承擔的義務。
「安全理事會回顧,安理會曾屢次譴責對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及人道主義人員進行攻擊和使用武力。安理會深感痛惜的是,暴力事件繼續發生,聯合國人員、有關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的傷亡人數不斷增加。安理會強烈譴責這些人員遭受的謀殺和各種形式的身體和精神暴力,包括劫持、劫為人質、綁架、騷擾及非法逮捕和拘留,以及對其財物的破壞和掠奪,所有這些情況都是無法接受的。
「安全理事會還回顧,東道國對聯合國人員、有關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和保護負首要責任。安理會敦促國家和非國家當事方充分尊重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地位,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與原則和國際法規則採取一切適當步驟,確保聯合國人員、有關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和保障,並強調必須能夠不受阻礙地接觸處於困境的民眾。
「安全理事會敦促各國履行責任,在其國家法律制度內迅速採取有效行動,將針對這類人員進行攻擊和其他暴力行為的所有人繩之以法,並為此目的按需要制定有效的國家法律。
「安全理事會將繼續在決議中強調絕對必須讓人道主義援助行動和人員安全無阻地接觸平民,在這方面準備考慮採取可供使用的一切適當措施以確保這類人員的安全和保障。
「安理會歡迎《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將下述行為列為戰爭罪:故意指令攻擊從事人道主義援助或維持和平行動的人員,如果這些人員有權得到武裝衝突國際法規給予平民的保護;並注意到該法院可以發揮作用,將干出這種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人繩之以法。
「安全理事會認為,要改善聯合國人員及有關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除其他外,可能需要發展和加強現有安全和保障制度的所有方面,並且採取有效行動解決針對這類人員犯下罪行的人不受懲罰的現象。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重要的是,對維持和平行動下達明確、適當、可行的任務,以確保能及時、有效和客觀地執行,並且確保聯合國所有新的和正在進行的外地行動都定有適當方式保護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安理會強調,聯合國人員有權進行自衛。
「安全理事會鼓勵秘書長完成對維持和平行動的安全問題進行全面徹底審查的進程,以期擬訂和進一步採取具體實際措施,加強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和保障。
「安全理事會認為,必須為每項維持和平和人道主義行動制定全面安全計劃,並且在擬訂和執行計劃之初,會員國和秘書處充分合作以確保,除其他外,開放和立即交流有關安全問題的情報。
「安全理事會,考慮到必須加強東道國對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人身安全的責任,還強調必須在每項部隊地位協定和特派團地位協定中根據1994年《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的規定列入具體實際措施。
「安全理事會回顧,按照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所有聯合國人員及有關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有義務遵守和尊重東道國的國家法律。
「安全理事會相信,必須為聯合國人員及有關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和保障繼續加強安全安排、改進管理和撥出適當資源。」
注
[編輯]- ↑ 根據1994年12月9日《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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