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2年第39號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02年12月18日安全理事會第4674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起訴應對1991年以來前南斯拉夫境內所犯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的國際法庭;起訴應對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在盧旺達境內的種族滅絕和其它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和應對這一期間鄰國境內種族滅絕和其它這類違法行為負責的盧旺達公民的國際刑事法庭。」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2002年7月23日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檢察官提交安全理事會的報告(S/2002/938),2002年7月26日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庭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02/847),2002年7月26日盧旺達常駐代表的信、內附盧旺達政府對檢察官報告的答覆(S/2002/842),2002年8月8日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庭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內附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關於盧旺達政府答覆的說明(S/2002/923),2002年9月17日盧旺達常駐代表的信、內附盧旺達種族滅絕倖存者協會的信。

  「安全理事會也注意到2002年10月23日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庭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以及2002年10月25日南斯拉夫常駐聯合國代表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其中附有一份非正式文件。

  「安全理事會重申支持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和前南問題國際法庭這兩個公正和獨立的機構,它們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給有關國家人民帶來正義與和解作出了貢獻。

  「安全理事會回顧各國、包括盧旺達政府和南斯拉夫政府,根據第955(1994)和第827(1993)號決議以及這兩個法庭的《規約》,都有與法庭及其機構充分合作的強制性義務,包括有義務遵照法庭要求逮捕或拘留被起訴者並將其引渡或解交法庭、向法庭提供證人以及協助法庭進行調查。

  「安全理事會強調十分重視各國、尤其是那些直接有關國家與法庭的全面合作。

  「安全理事會還強調法庭與有關政府之間應進行建設性的對話,解決在合作過程中產生的、影響到法庭工作的任何懸而未決問題,但堅持認為,無論是否進行了對話,各國絕不能以此為藉口,不履行安全理事會決議和法庭《規約》所規定的與法庭充分合作的義務。

  「安全理事會將繼續審理此案。」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訊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訊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