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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4年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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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04年5月17日安全理事會第4970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職責,重申在開展所有維持和平及建設和平活動時致力維護《聯合國憲章》銘載的宗旨和原則,特別是所有國家的政治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以及各國必須履行國際法規定的義務。

  「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經驗證明,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防止和遏制衝突、促進遵守國際規範和安全理事會各項決定,以及在衝突後局勢中建設和平等方面,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能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

  「 安理會還指出,安全理事會指派給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的任務越來越困難和複雜,並為此確認必須不斷審查聯合國維和行動。

  「 安全理事會指出,除現有的14個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外,對新維和行動的需求最近急劇增加。安理會認識到,這使聯合國系統面臨挑戰,必須提供必要的資源、人員及其他能力來滿足增加的需求。

  「 安全理事會呼籲會員國確保向聯合國提供充分的政治和財政支持,以便有效應對上述挑戰,同時顧到每個特派團的具體需要,並考慮到對聯合國人力和財政資源的影響。安理會還強調,在滿足對新的維持和平行動的需求時,確保現有行動的資源供應及有效管理不致受到不利影響也很重要。同時,安理會還着重指出,必須講求資源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 安全理事會呼籲會員國派遣人數足夠的訓練有素的部隊、警察及文職人員,包括具有專門能力和技術的人員,並動員後勤和行政支助,以便幾個行動均能以最佳方式啟動,並有效完成各自的任務。增強秘書處的能力,併合理高效地加以利用,是這一應對中至關重要的環節。

  「 安全理事會還強調,必須更好地進行特派團綜合規劃,並提高人員和物資的快速部署能力,以確保維持和平行動的啟動效率。及時充分補充戰略部署儲存物資對滿足目前及今後的需求至關重要。

  「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八章的規定,酌情同參與維持和平行動的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及多國安排進行合作,以確保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部署之前、部署期間及撤離之後在能力和辦法上得到配合補充。

  「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它有責任為維持和平特派團規定明確、切合實際和可以實現的任務。為此安全理事會重視秘書處提供的評估和建議,以便就新維和行動的範圍和構成,以及任務規定、行動構想、部隊兵力及結構作出了解情況的決定。

  「 安全理事會認為,必須加強維和行動的規劃、授權和管理者與這些行動的任務執行者之間的關係。部隊派遣國以其經驗和專門知識,可以對規劃過程做出很大貢獻,協助安全理事會就維和行動作出適當、有效和及時的決定。在這方面,安理會認識到,其第1353號決議規定的各種會議和機制促進了磋商進程。

  「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除部隊派遣國外,維和行動還有其他人員派遣國,它們的意見也應得到適當考慮。

  「 安全理事會強調,身處具有挑戰性的環境,聯合國維和人員需要足夠強有力的接戰規則和必要的軍事資源,才能履行任務規定並在必要時進行自衛。在任何情況下,安全理事會都把所有聯合國人員的安全和保障視為優先。為此安理會強調,必須提高在實地收集和管理信息的能力。

  「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最近為加強駐在鄰近國家的各特派團之間的協調所作的努力,並鼓勵秘書長特別代表探討協同辦法,以確保有效管理同一區域或次區域的各個維和特派團。

  「 安全理事會強調必須經常評估維持和平行動的規模、任務規定和結構,以便根據取得的進展作出必要調整,包括酌情縮小規模。安理會還鼓勵國際社會繼續承諾於特派團任務期間和任務結束後在實地鞏固並維持和平。

  「 安全理事會還認識到,必須依照安全理事會第1325(2000)號決議的規定,在維持和平行動中樹立性別觀點,包括對維持和平人員進行性別問題培訓,並且必須依照安全理事會第1379(2001)號決議的規定,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兒童。

  「 安理會認識到,傳染病和某些犯罪活動在衝突後地區蔓延的危險有所增加。安理會歡迎秘書處按照安全理事會第1308號決議的規定作出努力,使維持和平人員注意預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傳染病,並鼓勵秘書處繼續執行其關於賣淫和販運活動的準則。

  「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切實有效的維和行動應該是鞏固和維持和平總體戰略的一部分。在此方面,安理會強調,必須確保這一總體戰略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特別是維持和平與建設和平之間從一開始就具有協調、一致和連續性。為此,安全理事會鼓勵在所有相關聯合國機構、基金和規劃署以及國際金融機構、區域和次區域組織與私營部門之間開展更密切的合作。要確保衝突後的持久和平,就需要聯合國及其人道主義和發展夥伴的持續支助。

  「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培訓正日益成為維和行動的一項關鍵內容,並認識到必須利用經驗豐富的部隊派遣國的專門知識。安理會鼓勵為建立維和培訓中心開展國際合作並提供支助,以便向新的部隊派遣國提供廣泛的培訓機會。

  「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為滿足為數日增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的需求,安全理事會、大會、聯合國會員國和秘書長必須齊心協力,確保提供必要的資源和業務支助。安理會鼓勵對需求遽增問題進行後續磋商,並請秘書長經常及時地向會員國提供對聯合國維持和平方面不斷變化的需求和短缺情況的評估,以查明關鍵差距、未得到滿足的要求以及滿足這些要求所需採取的措施。

  「 安全理事會強調,安理會維持和平行動工作組在維和行動不同階段的磋商進程中發揮着有益的作用。安理會鼓勵工作組特別注意今後一年中與聯合國維和需求遽增有關的事項,並在必要時向安理會匯報。

  「 安全理事會對曾經和繼續為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服務的所有男女人員的專業精神、奉獻和勇氣表示高度讚揚。安理會緬懷那些為聯合國和崇高的和平事業服務而犧牲生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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