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6年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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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的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06年6月22日安全理事會第5474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加強國際法:法治與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重申對維護《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的承諾。《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是建立一個更加和平、繁榮和公正的世界不可或缺的基礎。安理會着重指出,它堅信國際法發揮重大的作用,在國際關係中促進穩定和秩序,為各國合作應對共同挑戰提供一個框架,從而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作出貢獻。

  「安全理事會致力於並積極支持和平解決爭端,並再次呼籲會員國依照《聯合國憲章》第六章的規定,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包括訴諸區域預防機制和國際法院。安理會強調,國際法院作為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在裁決國家間爭端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安全理事會極其重視促進司法和法治,包括尊重人權,因為這是實現持久和平不可或缺的。安理會認為,加強法治活動對衝突後社會的建設和平戰略至關重要,並強調建設和平委員會在這方面的作用。安理會支持在秘書處內設立法治援助股的想法,並期待收到秘書處為落實秘書長關於衝突中和衝突後社會的法治和過渡司法的報告(S/2004/616)第65段所列各項建議而提出的方案。安理會敦促有興趣為這些發展提供本國專門知識和材料的會員國在其能力範圍內提供此類知識和材料,並增強它們在這些方面的能力。

  「安全理事會強調,各國有責任履行義務,杜絕有罪不罰現象,撿控應對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安理會重申,陷入衝突或正擺脫衝突的社會如要正視過去虐待平民的行為,並防止今後發生此種行為,就必須杜絕有罪不罰現象。安理會打算繼續以適當手段有力打擊有罪不罰現象,並提請注意可考慮採用的各種司法與和解機制,包括國家、國際和『混合式』刑事法院和法庭以及真相與和解委員會。

  「安全理事會認為,制裁是維持和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一個重要工具。安理會決心確保謹慎確定製裁對象,有的放矢,在實施制裁時,既顧及效力又考慮到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安理會決心確保訂立公正明確的程序,按此將個人和實體列入制裁名單及將其從名單中除名,以及准予人道主義豁免。安理會再次要求 1267委員會繼續開展工作,制訂委員會的準則,包括制訂列名和除名程序,以及執行其2002年12月20日第1452號決議所載的豁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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