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08年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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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的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08年2月12日安全理事會第5834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兒童與武裝衝突」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七次報告(S/2007/757),以及其中反映的積極發展和在執行安理會第1612(2005)號決議方面仍然面臨的挑戰。

  「安全理事會重申其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再次表明安理會矢志消除武裝衝突對兒童的廣泛影響,決心確保安理會第1612(2005)號決議和以往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所有決議得到遵守和執行,並確保在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方面的其他國際準則和標準得到遵守。

  「在這方面,安全理事會強調需要採用一項廣泛的預防衝突戰略,這一戰略應綜合治理武裝衝突的根源,以便通過促進可持續發展、消除貧窮、民族和解、善政、民主、法治以及尊重和保護人權等方式,加強對兒童的長期保護。

  「安全理事會重申,各國政府在向所有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提供有效保護和救濟方面負有首要責任,並鼓勵各會員國、聯合國系統和國際社會本着夥伴合作精神,加緊合作與協調。

  「安全理事會重申,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物資必須完全不受阻礙地安全通行,必須向所有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並強調各方都必須在人道主義援助框架內奉行和遵守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等各項人道主義原則。

  「安全理事會要求在秘書長報告(S/2007/757)附件開列的所有武裝衝突局勢中,全面落實安全理事會第1612(2005)號決議第3段要求實施的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監察和報告機制。

  「在這方面,安全理事會重申該機制應繼續收集和提供及時、客觀、準確和可靠的信息,揭露侵犯和虐待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行為,並應在各國政府以及聯合國和民間社會相關行為體的參與和合作下開展工作,包括在國家一級這樣做。

  「安全理事會稱讚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拉迪卡?庫馬拉斯瓦米女士所進行的工作,包括她在武裝衝突局勢中實地開展的活動。

  「安全理事會還讚揚兒童基金會和各維持和平行動及政治特派團的兒童保護顧問協同聯合國其他相關實體開展工作。

  「安全理事會欣見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持續開展活動,包括工作組主席最近一次報告(S/2007/428)所述的活動,並邀請工作組繼續作出結論和提出切實的建議,供安理會審議並酌情加以落實,包括通過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及政治特派團的授權加以落實。

  「安全理事會將繼續考慮在所有相關的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及政治特派團的授權中列入或加強兒童保護顧問的編制。

  「安全理事會堅決強調,必須終止在武裝衝突中侵犯和虐待兒童而不受懲罰的現象,並在這方面欣見數名被指稱犯下了此種罪行的人事實上已被有關國家、國際以及「混合組成的」刑事法院和法庭繩之以法。

  「安全理事會確認,執行其第1612(2005)號決議已取得了進展,兒童已獲釋並重返其家庭和社區,而且聯合國一些國家任務組得以與武裝衝突當事方就執行設定時限的行動計劃問題開展更系統的對話。

  「儘管如此,安全理事會強烈譴責武裝衝突當事方在武裝衝突中違反適用的國際法,繼續招募和使用兒童兵、殺害和殘害兒童、強姦和施行其他性暴力、綁架、使兒童無法得到人道主義援助以及攻擊學校和醫院。

  「安全理事會關切在武裝衝突局勢中廣泛和系統地對兒童、尤其是女童施行強姦和其他性暴力,籲請武裝衝突所有當事方在武裝衝突局勢中採取特別措施,保護女孩和男孩免受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尤其是強姦之害。

  「安全理事會表示關切平民、尤其是兒童仍然是武裝衝突當事方實施的暴力行為的主要受害者,包括違反適用的國際法,蓄意以其為目標、濫用和過度使用武力造成的死亡和致殘。安理會譴責這些行為,並要求各當事方立即停止這種做法。

  「安全理事會嚴重關切的是,監察和報告機制的報告所指出的武裝衝突當事方,包括已經直接向其提出了明確無誤要求的當事方,執意無視安理會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各項決議。安全理事會回顧安理會主席2006年11月28日發表的聲明,重申它打算利用第1612(2005)號決議規定的一切手段。

  「安全理事會再次要求秘書長的報告(S/2007/757)附件開列的武裝衝突當事方,如他們尚未這樣做,即應不再拖延地擬訂和執行設定具體時限的行動計劃,以便不再違反適用的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並與秘書長特別代表以及兒童基金會和聯合國國家監察和報告任務組密切合作,解決所有侵犯和虐待兒童的問題。

  「安全理事會對在武裝衝突中濫用地雷和集束彈藥造成兒童傷亡表示關切,並在這方面籲請武裝衝突當事方停止這種做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兒童的綜合框架,同時考慮到衝突性質不斷變化以及秘書長在其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安全理事會表示隨時準備參照第1612(2005)號決議的規定,審查其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各項決議的相關規定,以期進一步提高其行動的效率。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需要更加注視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係的兒童重返社會和恢復正常生活方面的工作,並在這方面請所有有關各方,包括會員國、各區域組織、秘書處和其他相關的聯合國實體(包括兒童基金會、人口基金、婦發基金、世衛組織、開發署、難民署、人權高專辦、勞工組織和教科文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包括世界銀行)以及民間社會,加強在方案和最佳做法方面的信息交流,要銘記國際法、安全理事會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各項決議以及「關於保護兒童不受武裝部隊或團體非法招募的巴黎原則」的相關規定,確保提供足夠的資源和資金,支持各國在兒童保護和兒童福利方面的戰略或行動計劃及社區方案,以期確保針對所有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係的兒童的釋放、恢復正常生活和重返社會的方案措施能夠長期持續並取得成功。

  「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至遲於2009年5月提交其下一次報告,說明安理會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各項決議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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