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0年第11號
← |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0年第10號 |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0年第11號 S/PRST/2010/11 |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0年第12號 |
2010年6月26日安全理事會第6347次會議 |
安全理事會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0年6月26日安全理事會第6347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過程中增進和加強法治」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再次承諾維護《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維護建立在法治和國際法基礎上的國際秩序,因為它是各國相互和平共處和合作應對共同挑戰必不可缺的,有助於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安理會致力於並積極支持和平解決爭端,並再次呼籲會員國依照《憲章》第六章的規定,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安理會強調國際法院作為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在裁決國家間爭端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法院工作的價值,呼籲尚未根據法院《規約》接受法院管轄的國家考慮接受其管轄。
「安全理事會呼籲各國也採用其他解決爭端的機制,包括國際和區域法院和法庭,因為這些機制能使各國和平解決爭端,因而有助於防止或解決衝突。
「安全理事會強調,聯合國秘書長推動調解與和平解決各國間爭端的活動十分重要,為此回顧秘書長2009年4月8日關於加強調解及其支助活動的報告(S/2009/189),鼓勵秘書長更多和更有效地使用《憲章》規定的他可以為此動用的一切方法和外交工具。
「安全理事會確認,在衝突情況下推行法治離不開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尊重,並重申,安理會深信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是解決衝突全面戰略的一個重要內容,並為此回顧第1894(200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又再次呼籲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尊重適用於婦女和兒童、流離失所者和人道主義人員以及殘疾人和老人等其他特定弱勢平民的權利與保護的國際法。
「安全理事會重申,安理會堅決反對讓有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人權行為的人逍遙法外。安全理事會又強調,各國有責任遵守它們的相關義務,消除有罪不罰現象,徹底調查和起訴那些要對戰爭罪、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或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以便防止違法和侵權行為,避免此類行為的重現,尋求持久和平、公正、真相和和解。
「安全理事會指出,國際刑事法院、特別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國法庭的特別分庭開展工作,加強了對國際社會關注的重大罪行的有罪不罰現象的打擊,並注意到2010年5月31日至6月11日在烏干達坎帕拉舉行的羅馬規約第一次審查會議對國際刑事司法作出的評估。安理會打算繼續大力打擊有罪不罰現象,採用適當方式追究責任,並提請注意可以考慮的各種司法和和解機制,其中包括國家、國際和混合刑事法院和法庭、真相委員會和和解委員會以及國家賠償受害人方案、體制改革和傳統解決爭端機制。
「安全理事會承諾確保聯合國所有恢復和平與安全的工作都尊重和促進法治。安全理事會認識到,要可持續開展建設和平工作,就要採用綜合性方法,加強政治、安全、發展、人權和法治活動之間的協調統一。為此,安理會重申,迫切需要改進聯合國建設和平工作,聯合國系統所有部門迫切需要在實地採用協調一致的聯合國方法,包括提供能力建設支助以協助各國當局維持法治,特別是在聯合國維護和平和其他相關任務結束後。
「安理會認為,制裁是維持和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一個重要工具。安理會重申,需要確保謹慎確定製裁對象,有的放矢,認真制訂製裁措施以儘可能減少不利影響,並由會員國實施制裁。安理會仍然決心確保訂立公正明確的程序,按此將個人和實體列入制裁名單及將其從名單中除名,以及准予人道主義豁免。為此,安理會回顧第1822(2008)號和第1904(2009)號決議獲得通過,包括基地組織和塔利班制裁製度任命了一名監察員並作出了其他程序改進。
「安全理事會歡迎設立由常務副秘書長主持和法治股提供協助的法治協調和資源小組,敦促小組作出更大努力,確保聯合國系統對安理會議程上涉及法治的問題做出協調一致的反應。
「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在12個月內提交一份後續報告,評估執行秘書長2004年報告(S/2004/616)有關建議的進展,並為此考慮在衝突中和衝突後促進法治的進一步步驟。」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訊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訊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