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0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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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0年第3號 |
2010年2月12日安全理事會第6270次會議 |
安全理事會主席的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0年2月12日安全理事會第6270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過渡和撤離戰略」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重申其2009年8月5日主席聲明(S/PRST/2009/24)及其對進一步提高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全面效力作出的持續承諾。
「安全理事會特別強調,它承諾『與其他利益攸關方協商,定期評估維持和平行動的編制、任務和組成,以便根據已取得的進展或實地情況的變化,酌情作出必要調整』。安理會強調,總目標應該是通過在實地為可持續和平創造條件而取得成功,以便能夠重新配置或撤出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
「安全理事會着重指出,和平進程處於高級階段是由維持和平行動成功過渡到聯合國存在的其他配置的一個重要因素。安理會還強調,東道國必須保護本國民眾,和平管理政治爭端,並提供基本服務和實現長期發展。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必須在最早階段支持政治進程和國家體制,尤其是提供法治、安全和建設和平援助。安理會在這方面重申其2009年7月22日主席聲明(S/PRST/2009/23)和秘書長關於建設和平的報告(S/2009/304)所述,其中強調指出,亟需改進聯合國建設和平努力,使聯合國在一個國家內採取的方法協調一致。
「安理會着重指出,國家自主權、建設性對話和國家當局與國際社會之間的夥伴關係在幫助滿足優先的建設和平需要,並消除一再引起不穩定的根本原因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可通過制定明確、可信和可實現的任務規定及配備適當資源,在秘書處的支持下進一步改進安全理事會確保成功過渡的做法。安全理事會:
- 保證儘可能在其維持和平任務中納入規定任務在得到執行後的預期成果,並為實現該成果明確安排各項工作的優先次序,反映出為可持續和平創造有利條件的必要性。
- 強調適當水平的軍事專門知識對於安全理事會決定的重要性。
- 強調秘書處必須在延長任務期限之前至少一個月酌情考慮實地情況變化以及東道國、有關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及其他方面的意見,就任務的內容和任何必要的調整提供準確和明確的建議。
- 請秘書處按階段規劃軍事、警察和其他建設和平任務,規定明確目標,並考慮到為使特派任務取得成功和從維持和平行動過渡而應該滿足的當地條件,同時考慮到最近在過渡到建設和平綜合辦事處方面取得的經驗教訓。
- 確認戰略工作計劃的功用,並將考慮在維持和平行動中推廣使用這種計劃。應酌情通過安全理事會易於監測的基準來衡量安理會決議規定的優先工作的進展情況。
- 確認必須保證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協調,並適當尊重東道國政府的安全關切和優先事項,在維持和平行動中儘早執行所規定的建設和平任務,同時要考慮到啟動維和行動前已存在和執行的方案和政策。在這一方面,安理會重申需要充分執行綜合特派團規劃流程,並指出綜合戰略框架的重要性。安理會還指出建設和平支助辦公室當前進行的文職能力審查的重要性。
- 保證加強與建設和平委員會的協調,並期待2010年對建設和平委員會的審查以及就如何繼續加強其作用提出的建議。
- 歡迎安全理事會維持和平行動工作組通過其工作方案,並特別讚揚其作出決定,處理過去和當前的特派團就成功執行過渡戰略所吸取的關鍵經驗教訓,以期改進安理會的做法。
- 回顧必須按照安全理事會第1894(2009)號決議,在規定任務時,並於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有關特派團的整個存在期間考慮到在武裝衝突局勢中保護平民。
「安全理事會承諾定期監測具體維持和平行動在不同階段的進展情況和成就。安理會強調,必須保持高效的報告和信息收集制度。
「安全理事會再次確認,它認為,聯合國維持和平是一個獨特的全球夥伴關係,匯集了整個聯合國系統的貢獻和承諾。安理會承諾加強這一夥伴關係,並確認大會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和第五委員會在這方面發揮的關鍵作用。安全理事會確認,有必要不斷審查秘書處的軍事規劃、警務、司法、法治和體制建設能力,以確保對其進行有效利用和協調。
「安全理事會確認各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為過渡作出的貢獻。安全理事會呼籲所有會員國以及區域、次區域和國際夥伴促進其建設和平計劃和方案與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乃至更廣泛的聯合國實地存在的這些計劃和方案之間的一致和協調。
「安全理事會保證提供必要的政治支持,以確保有效開展各個和平進程,從而促進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成功。
「安理會強調,必須在其自己的審議工作中考慮及早開展建設和平工作,必須確保建立和平、維持和平和建設和平之間的一致性,以實現有效的過渡戰略。安理會期待進一步討論實行這一綜合方法的問題,並請秘書長加強這方面的努力。
「安全理事會繼續承諾進一步提高聯合國維持和平工作的全面效力,包括為此確認和加強與更廣泛的建設和平努力之間的聯繫,並將在2010年末進一步審查這方面的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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