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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0年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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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0年11月22日安全理事會第6427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重申它關於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承諾,以便繼續以相互強化的方式全面執行安全理事會以往所有有關決議和主席聲明,包括第1265(1999)號、第1296(2000)號、第1325(2000)號、第1612(2005)號、第1674(2006)號、第1738(2006)號、第1820(2008)號、第1882(2009)號、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和第1894(2009)號決議,並特別指出,第1894(2009)號決議是一個為在實地有效保護平民提供指導意見的重大步驟。

  「安全理事會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2010年11月11日關於保護平民的報告(S/2010/579)和報告中的建議。

  「安全理事會回顧,2002年3月15日通過的備忘錄是一個實用工具,為更好地分析和判斷關鍵保護問題提供了依據。安全理事會通過了安理會主席這一聲明附件中經過修訂的備忘錄,並強調需要更加系統和統一地使用這一備忘錄。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各國負有按有關國際法的規定,尊重和確保其境內受其管轄的所有人的人權的首要責任。

  「安全理事會重申,武裝衝突各方負有採取一切可行措施確保受影響平民得到保護的首要責任,敦促武裝衝突各方滿足平民的基本需求,並關注婦女和兒童、難民、境內流離失所者以及其他特定弱勢平民、例如殘疾人和老年人的需求。

  「安全理事會強調,對長期保護平民而言,推動和平進程、實現可持續和平與發展以及尊重人權和法治最為重要。

  「安全理事會將繼續致力於消除武裝衝突對平民、特別是對婦女和兒童的影響。安全理事會深表遺憾的是,武裝衝突造成的傷亡,包括蓄意攻擊目標、不加區分或不對稱的攻擊、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以及違反適用國際法的其他行為造成的傷亡,絕大多數仍然是平民。安理會要求所有有關各方立即停止這種做法,重申安理會準備採取適當措施。

  「安全理事會關切地注意到衝突在人口稠密地區或附近地區造成的人道主義影響,呼籲武裝衝突各方根據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保護平民。

  「安全理事會再次強烈譴責所有違反適用國際法的行為,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履行對其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義務,並執行安全理事會所有有關決定。安全理事會為此強調,各國有責任遵守有關結束有罪不罰現象的義務,並指出,通過國家、國際和「混合」刑事法院和法庭、調查委員會以及各國法庭設立的專門分庭起訴這些罪行,消除國際關注最嚴重罪行得不到懲處現象的鬥爭得到了加強。安全理事會注意到2010年5月31日至6月11日在烏干達坎帕拉舉行的第一次《羅馬規約》審查大會對國際刑事司法的情況回顧。安全理事會還提請注意各種司法與和解機制,包括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國家賠償方案和機構改革。

  「安全理事會承認在外國占領下的平民的需求,在這方面進一步強調占領國有責任充分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

  「安全理事會重申,所有各方都必須在人道主義援助框架內維護和尊重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的人道主義原則。安全理事會譴責並呼籲停止蓄意針對人道主義人員的暴力行為和其他形式的恐嚇行為,呼籲衝突各方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對其適用的義務,尊重和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救濟物資。在這方面,安理會為此強調,必須繼續系統地監察和分析對人道主義人員物資進出的限制。

  「安全理事會強調,必須持久地解決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的問題,特別是讓他們自願、安全和有尊嚴地返回故地,或就地安置或重新安置。

  「安全理事會歡迎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報告(A/64/19) 中關於保護平民的提議、結論和建議。安理會強調,必須確保特派團高級領導參與關於保護平民的工作,確保特派團所有部門和各級指揮鏈都適當了解並參與執行特派團的保護任務和它們的相關責任。安理會欣見秘書長在擬訂概念框架、提出資源和能力需求和確定用於執行保護平民任務的業務工具方面取得的進展。安理會強調,必須改進對維持和平人員進行的有關保護平民的部署前培訓。安理會鼓勵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充分利用這些重要材料,並提供反饋。

  「安全理事會強調指出,為了完成任務,各特派團必須與當地社區進行有效的溝通並擁有這樣做的能力。為此,安理會強調指出,必須顧及兩性平等方面的因素,充分利用特派團手頭的所有工具,特別是新聞和民政部門,例如民政幹事、社區聯絡口譯員和廣播電台。

  「安全理事會重申它關於必須有衡量和審查執行維和任務進展的基準的做法,強調在維持和平特派團縮編的情況下有明確基準的重要性,並強調必須在相關特派團的這些基準中列入保護平民的進度指標。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需要系統地監察和報告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工作的進展。安全理事會還再次請秘書長編制關於維持和平特派團和其他有關特派團報告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全理事會再次要求秘書長在闡述具體國家情況的報告中提供有關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更全面更詳細的信息。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人道主義事務協調廳代表聯合國人道主義界向安全理事會成員通報情況的做法。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關於各國在私營軍事和保安公司在武裝衝突中開展運作方面的相關國際法律義務以及良好做法的蒙特勒文件。

  「安全理事會強調,所有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平民,包括因根據國際法採取的合法行為而遭受損失的平民,應得到援助,其人的固有尊嚴應得到承認。

  「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最遲在2012年5月提交關於保護平民的下一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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