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1年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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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1年第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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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1年10月28日安全理事會第6642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重申致力全面和有效執行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第1889(2009)號和第1960(2010)號決議以及安理會主席的所有相關聲明。
「安全理事會敦促所有各方充分履行它們根據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1999年《任擇議定書》承擔的義務,大力鼓勵尚未批准或加入《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的國家考慮批准或加入。
「安全理事會回顧《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A/RES/60/1)、《北京宣言》和《行動綱要》、題為「2000年婦女:二十一世紀兩性平等、發展與和平」的大會第二十三屆特別會議成果文件(A/S-23/10/Rev.1)和婦女地位委員會第五十四屆會議的《宣言》(E/2010/27-E/CN.6/2010/11)。
「安全理事會歡迎秘書長2011年9月29日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報告(S/2011/598),並注意到報告就落實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承諾的進展、包括就婦女在預防和解決武裝衝突以及建設和平的決策論壇、機構和機制中擁有代表和參與,提出的分析和建議。
「安全理事會歡迎會員國、區域組織和秘書長為執行安理會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各項決議作出承諾和努力。但是,安全理事會仍感關切的是,一直存在嚴重妨礙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的差距和挑戰,包括預防衝突和解決衝突的正式機構中的婦女,特別是參加預防性外交和調解工作的婦女,人數仍然不多。
「安全理事會強調以下事項的重要性:在執行1325(2000)號決議過程中促進和保護婦女和女孩的人權;在武裝衝突中和衝突後全面執行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婦女更多地參與預防衝突和解決衝突以及建設和平;在聯合國外地特派團中推動性別平等。
「安全理事會歡迎婦女署在執行有關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決議過程中的貢獻和作用。安理會表示打算歡迎副秘書長/婦女署執行主任通報情況。安理會滿意地注意到,自婦女署成立以來,聯合國系統內有關婦女和女孩的政策和方案擬訂的協調性和連貫性得到加強。在這方面,安理會着重指出,負責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和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的協助就婦女與和平與安全議程開展工作的任務十分重要。
「安全理事會再次強烈譴責武裝衝突中和衝突後的所有違反有關國際法侵害婦女和女孩的行為,並敦促所有各方立即完全停止這些行為。安全理事會還敦促會員國將應對此類罪行負責的人繩之以法。
「安全理事會指出,國際刑事法院、特別法庭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國法庭的特別分庭開展工作,進一步打擊了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的侵害婦女和女孩的罪行未受懲罰的現象。安理會重申打算進一步努力打擊有罪不罰現象,以適當方式追究侵害婦女和女孩重大罪行的責任,並提請注意可考慮採用的各種司法與和解機制,包括國家、國際和混合組成的刑事法院和法庭、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以及各國的賠償受害人方案、體制改革和傳統的爭端解決機制。
「安全理事會歡迎會員國在國家一級為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做出努力,包括已擬訂或修訂國家行動計劃和戰略的國家增多。安全理事會再次呼籲會員國繼續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包括擬定國家行動計劃或其他國家一級的戰略。
「安全理事會回顧,關於預防性外交的主席聲明(S/PRST/2011/18)除其他外,確認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以及建設和平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並再次呼籲婦女在預防性外交努力中進一步平等參加、擁有代表和全面參與。安全理事會回顧關於加強調解在和平解決爭端、預防和解決衝突中的作用的大會第65/283號決議,並回顧該決議鼓勵推動婦女在各級平等、全面和有效地參加所有和平解決爭端、預防和解決衝突論壇,特別是在決策級別。
「安全理事會鼓勵會員國、聯合國秘書處、聯合國外地特派團、聯合國機構、基金和方案、國際金融機構以及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作出努力,酌情向處理武裝衝突問題或衝突後問題的相關政府機構和婦女組織提供支持,加強它們的能力。安全理事會着重指出,婦女必須參與預防和解決衝突的努力,包括參加和平協議的談判和執行工作,以及參與支持解決衝突的國際對話、聯絡小組、互動會議和捐助方會議。在這方面,安全理事會重申有必要酌情支持當地婦女的和平舉措、解決衝突工作和讓婦女參加和平協議執行機制的舉措,包括通過聯合國外地特派團在當地的派駐機構這樣做。
「安全理事會確認,婦女可對預防衝突和調解工作作出重大貢獻,鼓勵會員國、國際和區域組織採取措施,增加參加調解工作的婦女人數以及在區域和國際組織中擔任代表的婦女人數。安全理事會為此強調,必須創造有利條件,使婦女能夠參與和平進程的各個階段,消除社會上對婦女全面平等參加解決衝突和調解工作的消極態度。
「安全理事會繼續鼓勵會員國派更多的女軍人和女警員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並重申為所有軍事和警務人員提供適當培訓,以便他們履行其職責。
「安全理事會鼓勵談判各方和調解小組在談判和執行和平協議時,採納性別平等觀點,推動婦女在建設和平論壇中有更多的代表。為此,安理會請秘書長和聯合國有關實體酌情提供協助,讓婦女團體能夠定期與參與衝突調解和建設和平進程的相關人員進行磋商。安全理事會又請秘書長確保定期向秘書長調解人和調解人手下的人通報情況,介紹與和平協議條款有關的性別平等問題以及阻礙婦女充分平等參政的具體障礙。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需要在自身的工作中更加系統地關注和履行有關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承諾,表示願意確保在安理會工作中,包括在有關預防性外交的工作中,推進旨在加強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以及建設和平中的參與的措施。安理會歡迎預防和解決非洲衝突特設工作組打算在工作中採納性別平等觀點。
「安全理事會重申打算在2015年進行一次高級別審查,以評估全球、區域和國家一級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的進展,重新作出承諾,消除在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過程中出現的障礙和制約因素。
「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在下一份關於第1325(2000)號決議的年度報告中除其他外,全面概述執行本項主席聲明,特別是關於婦女參與調解工作和預防性外交的具體行動、取得的成績和面臨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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