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2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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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2年1月19日安全理事會第6705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過程中增進和加強法治」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確認,需要普遍遵守和推行法治,並強調安理會極為重視促進司法和法治,因為這是和平共處和防止武裝衝突必不可少的。

  「安全理事會重申它致力於維護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維護建立在法治和國際法基礎上的國際秩序,因為這是各國合作應對共同挑戰從而促進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必不可缺的。

  「安理會致力於並積極支持和平解決爭端,並再次呼籲會員國依照《聯合國憲章》第六章的規定,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安理會強調國際法院作為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在裁決國家間爭端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法院工作的價值,並為此呼籲尚未根據法院《規約》接受法院管轄的國家考慮接受其管轄。

  「安全理事會再次對武裝衝突造成的浩劫和痛苦表示關切,強調需要防止衝突,並在已經發生衝突時恢復和平與安全。安理會認識到,防止衝突和成功恢復和尊重法治離不開各國政府和國際社會的政治意願和共同努力。

  「安全理事會再次表示關切受武裝衝突影響社會中的最弱勢群體、包括婦女和兒童以及其他弱勢群體的狀況。安理會尤其關切武裝衝突中的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行為,並為此回顧第1325(2000)號決議和其他相關決議。

  「安全理事會重申,要實現可持續和平,就要在統一開展政治、安全、法治、人權(包括性別平等)和法治和司法活動的基礎上採用綜合性做法。在這方面,安理會強調法治的重要性,因為它是預防衝突、維持和平、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的一個重要因素。

  「安全理事會確認,各國必須在法治援助活動中擁有自主權,加強讓公民使用、滿足公民的需要和促進社會融合和經濟繁榮的司法和安全機構。為此,安理會注意到一些受衝突影響國家正採取舉措,幫助確保各國對法治援助活動擁有自主權,提高為這些國家提供支助的質量。

  「安全理事會確認,需要進一步做出努力,建立司法和安全機構的能力,特別是警察、檢查、司法和監獄部門的能力。在這方面,安理會注意到,需要進一步努力,確保受衝突影響國家能夠獲得各種相關專業人員,特別是來自發展中國家的人員,以切實建立司法和安全機構的能力。

  「安全理事會歡迎法治股和法治協調和資源小組根據現有任務規定做出努力,鼓勵進一步做出努力,加強受影響社會中法治活動的協調和統一。為此,安理會請秘書長繼續努力,在評估各機構各自優勢和能力的基礎上,進一步闡明聯合國系統內由誰主管和負責具體法治活動,更有效地為受武裝衝突影響國家提供支持。

  「安全理事會關切地注意到,跨國有組織犯罪和販賣毒品可在世界不同地區嚴重威脅國際安全,並注意到這些跨國犯罪可能威脅安理會議程所列國家、包括衝突後國家的安全,鼓勵聯合國以及會員國協調行動,通過採用國家和國際適用準則、開展相關的國際長期能力建設工作和採取區域舉措,來消除這些威脅。

  「安全理事會再次呼籲武裝衝突所有各方信守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對其適用的義務,採取一切必要步驟保護平民,並為此回顧第1894(2009)號決議。

  「安理會重申,它堅決反對重大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人權行為不受懲罰。安理會還強調,各國有責任遵守其相關義務,消除有罪不罰現象,徹底調查和起訴那些要對戰爭罪、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或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以便防止違法和侵權行為,避免此類行為的重現,尋求持久和平、公正、真相和和解。

  「安全理事會回顧,安理會主席2010年6月29日的聲明(S/PRST/2010/11)論及國際刑事法院、特別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國法庭的特別分庭對消除國際社會關注的最重大罪行不受懲罰現象做出的貢獻。為此,安理會重申它以前關於各國必須根據各自義務同這些法庭和分庭合作的呼籲。

  「安全理事會重申,未起訴要對索馬里沿海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包括劫持人質行為負責的人對法治產生了不利影響,回顧安理會在第2015(2011)號決議中決定在不損害進一步採取步驟追究海盜責任的情況下,繼續緊急考慮在國際社會大力參與和/或支持的情況下,在索馬里和該區域其他國家設立反海盜特別法庭。

  「安理會認為,制裁是維護和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一個重要工具。安理會重申,制裁要認真確定對象以支持明確的目標,認真制訂以儘可能減少不利影響,並由會員國來執行。安理會仍然決心確保訂立公正明確的程序,用於將個人和實體列入制裁名單,將其從名單上刪除,以及給予人道主義豁免。

  「安全理事會期待於2012年9月24日舉行關於國家和國際一級法治問題的高級別會議,讚賞地注意到打算邀請安理會主席參加這一活動。

  「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在12個月內提交一份後續報告,以審議聯合國系統在衝突中和衝突後支持促進法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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