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2年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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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2年4月19日安全理事會第6753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重申,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安全理事會仍然嚴重關切恐怖主義的威脅和非國家行為者有可能獲取、開發、販運或使用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
「安全理事會重申所有會員國都需要在軍備控制、裁軍和在所有方面不擴散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方面充分遵守義務和履行承諾。
「安全理事會重申支持旨在消除或防止核生化武器擴散的多邊條約,重申這些條約的所有締約國為促進國際穩定充分予以執行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會重申,第1540(2004)號決議申明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非國家行為者獲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建立國內管制以防止核生化武器及其運載工具及相關材料的擴散,確認各國在執行第1540(2004)號決議方面的進展,認可第1540(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開展的工作,並為此回顧第1977(2011)號決議把1540委員會的任期延長了10年。
「安全理事會確認2012年和2010年核保安峰會、2012年和2010年核保安峰會公報以及2010年核保安峰會工作計劃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會歡迎核保安峰會與會者承諾酌情在本國採取行動加強國內核保安,通過雙邊及多邊機制,尤其是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努力改善核保安;並鼓勵所有國家為此在本國採取行動。
「安全理事會為此重申各項有關決議,特別是第1887(200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回顧,原子能機構的有效保障監督對於在防止核擴散和促進和平利用核能領域開展合作至關重要,再次呼籲所有國家與原子能機構充分合作。
「安全理事會申明原子能機構在加強國際核保安框架方面的基本責任和核心作用,支持原子能機構的《2010-2013年核保安計劃》。
「安全理事會歡迎原子能機構《核安全行動計劃》獲得通過,回顧原子能機構2011年6月召開核安全問題部長級會議和秘書長2011年9月召開聯合國核安全與核保安高級別會議,認為國際社會為此採取的舉措和做出的努力很重要。
「安全理事會強調,國際社會為建立自我維持的核保安支助中心做出的努力和原子能機構建立核保安培訓和支助中心國際網絡的計劃很重要。
「安全理事會歡迎《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2005年修正案得到更多批准,歡迎最近有國家加入《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
「安全理事會強調打擊核恐怖主義全球倡議取得進展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會確認防止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和材料擴散的全球夥伴關係取得的進展,認為將夥伴關係延至2012年後很重要。
「安全理事會鼓勵各國參加原子能機構非法販運數據庫方案。
「安全理事會讚賞國際刑事警察組織在打擊非法核販運領域做出努力,包括設立防止輻射和核恐怖主義股。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國際社會為防止資助擴散相關活動做出的努力,注意到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工作。
「安全理事會歡迎設立歐洲聯盟緩解核生化及輻射風險模範中心。
「安全理事會籲請尚未提交關於第1540(2004)號決議執行情況的第一次報告的國家提交報告,鼓勵所有國家酌情或在接獲1540委員會的要求時,提供更多的執行情況資料。
「安全理事會籲請《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所有締約國儘快批准《公約》的《修正案》,鼓勵它們在《修正案》生效前遵照《修正案》的目的和宗旨行事,還鼓勵所有尚未這樣做的國家遵守《公約》並儘快通過《修正案》。
「安全理事會鼓勵所有尚未加入《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的國家成為締約國,鼓勵締約國之間開展討論,以審議有效執行《公約》的措施。
「安全理事會強調各國交流最佳做法的重要性,以改進核保安做法,減少核恐怖主義風險,從而保障所有易流失核材料的安全,使其不被用於核恐怖主義,鼓勵所有國家實施原子能機構關於核材料和核設施實物保護的最新建議(INFCIRC/225/Rev.5),鼓勵各方努力保障輻射源安全,籲請各國支持原子能機構《2010-2013年核保安計劃》,自願向核保安基金捐款。
「安全理事會籲請所有締約國加強本國的能力,以便按照本國當局和立法的規定,根據國際法,包括相關國際法義務,在其領土內發現、阻止和打擊非法販運核材料行為,並籲請那些有能力的國家努力為此加強國際夥伴關係和能力建設。
「安全理事會在這方面鼓勵各國在本國按照本國當局和立法的規定並根據國際法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加強出口管制,控制技術無形轉讓的渠道以及獲取可用於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資料的渠道,防止資助擴散活動及進行擴散方面的運輸,並保障敏感材料的安全。
「安全理事會鼓勵所有國家進行負責任的管理,在技術和經濟上可以做到的範圍內,把用於民用用途的高濃縮鈾減少到最低限度,包括努力轉用低濃縮鈾燃料,並在考慮到需要保證醫用同位素的供應的同時,重點注意研究性核反應堆和放射性同位素生產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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