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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2年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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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2年5月4日安全理事會第6765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恐怖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重申其根據《聯合國憲章》承擔的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安全理事會再次堅決斷然譴責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無論是何人所為,在何地發生和為何目的,強調無論其動機為何,恐怖行為都是不可辯解的犯罪行為。

  「安全理事會關切地注意到,恐怖主義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人權的享受、各國的社會和經濟發展構成重大威脅,破壞全球穩定和繁榮,而且這一威脅已蔓延到更多地方,世界上不同區域的恐怖行為,包括不容忍或極端主義導致的恐怖行為正在增加;重申安理會決心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權法、難民法和人道主義法,採用一切手段消除恐怖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

  「安全理事會重申,不能也不應將恐怖主義與任何宗教、國籍或文明聯繫起來。

  「安全理事會再次關切,恐怖主義團體為籌集資金或贏得政治讓步,製造綁架和劫持人質事件,注意到此類事件在世界上一些具有特定政治環境的地區有所增加,重申需要解決這一問題。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由於世界各地繼續發生恐怖襲擊,恐怖主義的性質和特徵發生了變化,關切在許多情況下恐怖主義與跨國有組織犯罪的聯繫有所加強,強調需要在國家、次區域、區域和國際一級加強協調,以便加強全球應對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這一重大挑戰和威脅的措施。

  「安全理事會再次關切在日益全球化的社會中,恐怖分子越來越多地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術、尤其是因特網來進行招募和煽動以及進行活動的籌資、規劃和籌備。

  「安全理事會確認,仍然需要採取措施防止和制止資助恐怖主義和恐怖主義組織,重申會員國在這方面的義務,承認聯合國實體和其他多邊組織,特別是金融行動任務組所做的重要工作。

  「安全理事會重申,會員國在國際關係中應不威脅使用或使用武力侵犯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並應在聯合國根據《聯合國憲章》採取的行動中全力協助聯合國,不應向聯合國採取的預防或強制執行行動所針對的國家提供協助。

  「安全理事會表示大力聲援恐怖主義受害者及其家屬,強調必須援助恐怖主義受害者,為他們和他們家人提供支助,幫助他們應對喪失親人的痛苦,確認受害者和倖存者網絡在反恐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包括勇敢站出來反對暴力和極端思想,並為此歡迎和鼓勵會員國和聯合國系統、包括反恐執行工作隊在這一領域作出努力和開展活動。

  「安全理事會重申,會員國有義務不向參與恐怖行為或與其有關聯的實體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支助,不管是積極或消極的支助,包括按照國際法制止招聘恐怖主義團伙的成員,並制止向恐怖分子提供武器。

  「安全理事會回顧其所有有關恐怖主義的決議和聲明、尤其是第1267(1999)號和第1989(2011)號、第1373(2001)號、第1540(2004)號和第1624(2005)號決議以及其他有關的國際反恐怖主義文書,強調需要全面予以執行,再次呼籲各國考慮儘快加入所有相關國際公約和議定書,充分履行它們加入的這些文書為其規定的義務,確認會員國在繼續努力完成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草案的談判。

  「安全理事會強調,制裁是《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在全球打擊恐怖主義的一個重要工具,並着重指出迅速有效執行相關制裁措施的重要性。安全理事會為此重申,它繼續致力採用公平和明確的程序。安全理事會還歡迎最近改進了第1267(1999)號決議和第1989(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的程序,尤其歡迎第1904(2009)號決議所設監察員辦公室切實開展有價值的工作。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只有不斷採用綜合性做法,讓所有國家、相關國際和區域組織和民間社會積極參加與合作,才能消除恐怖主義禍害,並着重指出,需要按《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A/RES/60/288)所述,消除有利於恐怖主義蔓延的條件。安全理事會鼓勵會員國制訂全面的綜合反恐戰略。

  「安全理事會重申,會員國必須確保任何打擊恐怖主義的措施都符合國際法尤其是國際人權法、難民法和人道主義法為其規定的所有義務,強調有效的反恐措施與對人權、基本自由和法治的尊重,是互為補充和相輔相成的,是成功開展反恐工作的一個重要部分,並指出尊重法治以有效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會強調尊重和了解全世界宗教和文化多樣性的重要性,強調國際社會繼續努力增進不同文明之間的對話和加強了解以便防止不分青紅皂白地攻擊不同的宗教和文化,將有助於抵禦各種煽動分化和極端主義的勢力,有助於加強國際反恐鬥爭,並為此讚賞不同文明聯盟和其他類似舉措發揮的積極作用。

  「安全理事會仍然嚴重關切恐怖主義的威脅和非國家行為者有可能獲得、開發、販運或使用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

  「安全理事會確認,迫切需要在國家、區域和國際一級進一步做出努力,以阻止所有各類軍火和相關物資、尤其是便攜式地對空導彈在有些區域的非法擴散,強調這種擴散可助長恐怖活動。

  「安全理事會強調,必須採用統一做法繼續執行《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的所有內容,期待大會對該戰略進行第三次審查。

  「安全理事會強調,會員國之間需要加強合作與團結,特別是通過雙邊和多邊安排和協議,以防止和制止恐怖襲擊,再次呼籲會員國加強國際、區域和次區域合作,特別是通過區域和次區域機制和業務層面加強協調與合作。

  「安全理事會強調,必須及時準確地交流有關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的信息,呼籲會員國為此加強合作,包括也酌情在區域和次區域框架內相互提供法律協助,加強有關當局之間的協調。

  「安全理事會關切地注意到,一些會員國執行安理會反恐決議的相關決議的能力有限,在這方面歡迎聯合國實體和附屬機構以及通過雙邊途徑為會員國提供反恐能力建設援助,鼓勵進一步開展合作和加強援助方案,幫助各國防止恐怖威脅,包括防止恐怖團伙利用會員國的弱點。

  「安全理事會強調,建立全體會員國的能力是全球反恐工作的一個核心,為此着重指出,必須加強會員國同聯合國實體和附屬機構之間的合作,以便加強每個會員國有效履行反恐義務的能力,包括增加能力建設和技術援助方案和支助,以建立一個有效的建立在法治基礎上的國家刑事系統,規定在引渡和司法互助方面開展刑事司法合作,特別是加快、簡化和優先處理引渡和司法互助請求。

  「安全理事會歡迎所有為提高聯合國反恐活動的知名度和加強聯合國實體之間的合作、協調和統一而作出的努力,以提高透明度和避免重複工作,注意到秘書長提出任命一個聯合國反恐協調員的建議以供會員國考慮,期待討論這一舉措,包括在討論進一步加強聯合國各機構反恐工作統一性的框架內對其進行討論。

  「安全理事會重申,需要加強第1267(1999)號和第1989(2011)號、第1373(2001)號和第1540(2004)號決議設立的承擔反恐任務的各個委員會及其專家組目前開展的合作,注意到各委員會目前與所有會員國的交流和對話對於有效開展合作至關重要。

  「安全理事會鼓勵聯合國相關機構,特別是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執行局(反恐執行局)在反恐怖主義執行工作隊(反恐執行隊)內密切合作,在同會員國對話時進一步重點關注第1624(2005)號決議,以便根據國際法為其規定的義務,制訂旨在打擊煽動基於極端主義和不容忍的恐怖行動的行為,並協助為執行戰略提供技術援助。

  「安全理事會表示支持反恐執行隊的活動,以全面協調和統一聯合國系統的反恐工作,促使安全理事會相關附屬機構全面參加反恐執行隊的工作及其工作組,歡迎根據大會第A/RES/66/10號決議設立聯合國反恐中心。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最近創建了全球反恐論壇和論壇取得的初步成就,鼓勵論壇繼續同聯合國實體和附屬機構密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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