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3年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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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3年6月17日安全理事會第6980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兒童與武裝衝突」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十二次報告(S/2013/245)、報告中的建議以及報告提及的積極事態發展,並注意到在執行安理會有關兒童與武裝衝突的決議和主席聲明方面繼續存在挑戰。

  「安全理事會重申其根據《聯合國憲章》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並為此重申安理會決心消除武裝衝突對兒童的廣泛影響。

  「安理會還再次同樣強烈譴責武裝衝突各方所有違反適用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的行為,以及武裝衝突各方重新招募、殺害和殘害兒童、強姦和施行其他性暴力、綁架、攻擊學校和醫院以及使兒童無法獲得人道主義援助的行為。安理會譴責武裝衝突中其他所有違反國際法、包括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的侵害兒童行為。安理會要求有關各方立即停止此類做法,並採取特別措施保護兒童。

  「安全理事會強調,各國政府在保護和救助所有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方面起主要作用,重申聯合國實體在監測和報告機制框架內採取的所有行動都要酌情支持和補充各國政府保護兒童和使其恢復正常生活的作用。

  「安全理事會指出,秘書長報告提及某一局勢並不是根據《日內瓦四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做出的法律認定,提及非國家當事方並不影響其法律地位。

  「安全理事會歡迎在防止和應對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方面取得進展,特別是有更多的武裝衝突方簽署或正在談判擬訂行動計劃,有數千名兒童已復員、恢復正常生活和融入社會。

  「安全理事會仍然深感關注的是,還有很多人公然無視安理會關於這一問題的各項決議,繼續在武裝衝突中侵害和虐待兒童。安理會強調它決心有效地處理屢次侵害兒童者,並為此歡迎安理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正在根據第1998(2011)和第2068(2012)號決議,考慮如何進一步對屢次在武裝衝突中侵害和虐待兒童的人施加壓力。

  「安全理事會強調,必須有防止和阻止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的有時限具體行動計劃,再次呼籲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報告附件開列的還沒有起草和執行行動計劃的武裝衝突各方立即與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辦公室協作,起草和執行行動計劃,以便在武裝衝突中停止違反適用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屢次殺害和殘害兒童、一再襲擊學校和/或醫院、一再襲擊或威脅襲擊學校和/或醫院的受保護人員,以及停止對兒童實施強姦和其他性暴力。

  「安全理事會還再次呼籲秘書長關於兒童和武裝衝突的報告附件開列的所有各方處理其他所有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並為此做出具體承諾和採取具體措施。

  「安全理事會鼓勵會員國與聯合國國家一級有關監測和報告的工作隊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密切協商,制訂方法來協助制訂和執行有時限的行動計劃,協助聯合國國家一級工作隊審查和監測履行有關保護兒童與武裝衝突的承諾的情況。

  「安全理事會歡迎有關國家政府與聯合國在國家一級加強接觸,以更好地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並指出部際委員會是一個同各國政府開展協作的成功框架,以討論和落實保護兒童的承諾,促進行動計劃的執行。

  「安全理事會確認,持續擁有足夠的資源對於保護受衝突影響兒童的努力、特別是對於行動計劃的及時執行至關重要。安理會請秘書長特別代表確定如何促使國際捐助方攜手填補資金空白,特別是及時不斷地為行動計劃和相關監測工作提供資金,並鼓勵雙邊和國際夥伴在這方面提供財務支持和能力建設。

  「安全理事會重申,它願在考慮到第1539(2004)、第1612(2005)、第1882(2009)、第1998(2011)和第2068(2012)號決議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對屢次侵害和虐待兒童者採取定向和程度有別的措施,並考慮在設立、修改或延長有關制裁製度的任務規定時,對從事違反關於武裝衝突中兒童的權利與保護的適用國際法的活動的武裝衝突各方做出規定。安全理事會鼓勵有關制裁委員會繼續請秘書長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向委員會通報涉及特別代表任務規定的與委員會工作相關的具體信息,鼓勵各制裁委員會銘記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報告的相關建議,並鼓勵秘書長特別代表同有關制裁委員會專家組分享秘書長報告中的具體信息。安理會還請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與相關制裁委員會及其專家組更多地交流關於武裝衝突中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的相關信息。

  「安全理事會強調,消除有罪不罰局面和追究侵害者的責任是終止和防止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的一個重要因素,並回顧各國在這方面負有首要責任,包括追究應對滅絕種族、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其他嚴重危害兒童罪行負責的人的責任。安全理事會認識到,缺少能力和資源可能阻礙各國當局切實起訴犯有在武裝衝突中危害兒童罪行的人。安全理事會呼籲聯合國相關實體以及會員國支持做出努力,加強各國的問責機制,包括建立調查和起訴能力。

  「安全理事會還強調,由於圍繞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其他危害兒童重大罪行開展工作和在國際司法機制、特別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國法庭的特別分庭中起訴這些罪行,消除有罪不罰和追究這些罪行責任的工作進一步得到加強。安全理事會為此着重指出,國際刑事法院根據《羅馬規約》提出的補充國家刑事司法管轄權的原則,在追究應對這些罪行負責者的責任方面作出貢獻。在這方面,安全理事會再次重申各國按各自義務與這些法院和法庭合作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會着重指出,必須在和平談判過程中同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商討保護兒童事項,呼籲會員國、聯合國實體和其他有關各方確保所有和平談判和和平協議都對保護兒童,包括對以前與武裝部隊或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的離隊和恢復正常生活,做出規定。

  「安全理事會還呼籲會員國、包括建設和平委員會在內的聯合國實體和其他有關各方確保衝突後恢復和重建的規劃工作、方案和戰略優先考慮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問題。

  「安全理事會重申,根據安理會有關具體國家的決議和維持和平行動部(維和部)關於要顧及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保護、權利和福祉問題的政策指示部署的維持和平、建設和平和政治特派團的兒童保護顧問發揮重要作用,並為此表示,安理會打算加強聯合國相關維持和平、建設和平和政治特派團的所有任務規定中有關保護兒童的規定,包括確保統一部署兒童保護顧問。

  「安全理事會歡迎按第1612(2005)、第1882(2009)和第1998(2011)號決議的要求,繼續加強監測和報告機制,讚揚兒基會和其他聯合國實體在外地發揮作用,收集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的信息,以起草和執行行動計劃以及執行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的結論。在這方面,安理會還鼓勵秘書長在有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年度報告附件所列情況時,確保為駐地協調員提供適當的兒童保護專業人員。

  「安全理事會再次請秘書長確保在關於具體國家局勢的報告中作為報告的一個具體內容,論述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表示安理會打算在處理其議程上的這些局勢時,充分注意報告提供的信息,包括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和安理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建議的執行情況,並在進行相關外地訪問時,具體注意兒童保護問題。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有關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安排對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做出重大貢獻。在這方面,安全理事會鼓勵這些組織和安排繼續在宣傳、政策、方案和任務規劃中顧及兒童保護問題,培訓人員,在維和及外地行動中編入兒童保護人員,並在其秘書處設立兒童保護機制,包括任命兒童保護問題協調人。

  「安全理事會強調秘書長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發揮重要作用,根據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執行關於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兒童的任務,並強調她對各國的訪問很重要,有助於改進聯合國合作夥伴在外地的協調,推動聯合國與有關國家政府的協作,加強同有關國家政府和武裝衝突各方的對話,包括談判擬訂行動計劃,獲取承諾,推動設立適當應對機制,確保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的結論和建議得到注意和落實。

  「安全理事會再次要求秘書長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向安全理事會通報除名工作的情況和取得的進展,以便交換意見。

  「安全理事會讚揚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持續開展活動,強調必須繼續及時依照第1612(2005)號和其後各項決議通過結論和建議。此外,安理會還請工作組根據目前有關加強執行工作的討論,充分利用其工具包(S/2006/724),並為此繼續考慮屢犯者和行動計劃執行情況問題。

  「安全理事會重申,它決心確保安理會迄今為止有關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得到遵守和執行,並確保其他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國際承諾和義務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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