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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4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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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4年2月12日安全理事會第7109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再次承諾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並繼續全面執行其以往所有相關決議,包括第1265(1999)、第1296(2000)、第1674(2006)、第1738(2006)、第1894(2009)決議,及其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兒童與武裝衝突以及維持和平的所有有關決議及安理會主席所有有關聲明。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今年是安全理事會循序漸進審議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專題的第十五年,並確認安全理事會和會員國進一步加強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持久必要性。安理會依然致力於消除武裝衝突對平民的影響。

  「安全理事會重申其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的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承諾和願意在由其審議的所有局勢中努力維護可持續和平。

  「安全理事會回顧,各國負有按照相關國際法的規定尊重和確保本國公民和本國領土內的所有人的人權的首要責任,重申每個國家都有責任保護本國人民不受種族滅絕、戰爭罪行、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的危害。

  「安全理事會重申,武裝衝突各方負有採取一切可行措施確保受影響平民得到保護的首要責任,敦促武裝衝突各方滿足平民的基本需求,並關注婦女和兒童、難民、境內流離失所者以及其他特定弱勢平民、例如殘疾人和老年人的需求。

  「安全理事會再次強烈譴責所有違反相關國際法的行為,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履行對其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義務,並執行安全理事會所有有關決定。

  「安全理事會強調,需要消除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以及侵犯踐踏人權行為不受懲罰的現象,重申必須將那些有違法侵權行為的人或要對這些行為負責的人繩之以法。

  「安全理事會回顧,它決心在銘記維持和平行動在保護平民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加強對維持和平行動的戰略監督,重申支持秘書長為審查維持和平行動以及加強規劃和支持而做的努力,並再次鼓勵與部隊和警察派遣國以及其他相關的利益攸關方合作,深化這些努力;

  「安全理事會重申,負有保護平民任務的維和特派團必須確保其任務的執行,並強調特派團高級領導繼續進一步參與的重要性,以確保特派團所有部門和各級指揮系統正確了解和執行特派團的保護任務,並正確了解和履行其相關職責。安全理事會重申維和特派團要有強有力的領導,並鼓勵聯合國在關於維和行動中保護平民的問題上,酌情與區域和次區域組織進一步進行協調。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秘書長2013年11月22日關於保護平民的報告(S/2013/689)和報告中的建議。

  「安全理事會確認,本聲明附件中的經過修訂的《供審議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問題的備忘錄》* 有助於保護平民,它作為一個實用工具,為更好地分析和判斷關鍵保護問題提供了依據。」

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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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審議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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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大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力度,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維持和平與安全工作的核心。為便於安理會在建立和延長維持和平任務等特定情況下審議關於保護平民的問題,安理會成員於2001年6月建議與安理會合作起草一份《備忘錄》,列出相關問題(S/2001/614)。2002年3月15日,安理會通過了《備忘錄》,作為其審議保護平民相關問題的實用指南,並商定定期審查和更新《備忘錄》的內容(S/PRST/2002/6)。《備忘錄》後來進行了兩次更新,作為2003年12月15日S/PRST/2003/27號和2010年11月22日S/PRST/2010/25號主席聲明的附件獲得通過。

  這是《備忘錄》第五版,其依據是安理會以往對保護平民問題進行的審議,包括第1265(1999)、第1296(2000)、第1674(2006)、第1738(2006)和第1894(2009)號決議。它是安全理事會與人道主義事務協調廳(人道協調廳)以及人道協調廳與聯合國相關部門和機構及其他相關人道主義組織磋商的產物。

  《備忘錄》旨在協助安全理事會審議與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有關的問題。為此,它重點提出安全理事會採取行動的首要目標;根據安全理事會以往的慣例提出了實現這些目標要考慮的具體問題;並在增編中提出了從安全理事會決議和主席聲明中摘選出的論及這些問題的商定用語。

  考慮到每項維持和平任務均須逐一制定,因此本《備忘錄》並不是要成為行動的藍圖。必須根據每個局勢的具體情況考慮所述各項措施是否相關和是否切合實際並做出調整。

  在沒有設立維持和平行動的地方,平民常常陷入求救無門的境地。這種情況可能需要安理會緊急注意。因此,在安理會希望考慮維持和平行動範疇以外的行動時,本《備忘錄》也可提供指導。

一. 保護受衝突影響民眾涉及的一般問題

A. 保護和援助受衝突影響的民眾

  武裝衝突各方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受衝突影響的民眾並滿足其基本需求。

  供審議的問題:

  • 強調武裝衝突各方有責任尊重和保護其實際控制範圍內的平民並滿足這些平民的基本需求。
  • 對針對平民的暴力行為、暴力威脅或暴力局勢表示關切,譴責違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以及侵犯和踐踏人權的行為,促請所有各方立即停止這些違法侵權行動。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其中包括如下方面:
    • 禁止針對生命和人身的暴力行為,尤其是謀殺、殘害、殘酷對待和酷刑;強迫失蹤;嚴重侵犯人格尊嚴;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結紮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 禁止任意剝奪自由;體罰;集體懲罰;在事前未經正規法庭裁決宣判、未給予公認必要的所有司法保障的情況下判處刑期和執行處決。
    • 禁止劫持人質。
    • 除非平民安全或必要軍事理由所必需,禁止以與衝突相關的理由命令平民離開家園。
    • 禁止武裝衝突各方違反相關國際法,招募或使用兒童。
    • 禁止一切形式的奴役和奴隸貿易以及無報酬或虐待式的強迫勞動。
    • 禁止任意阻礙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提供的救濟品。
    • 禁止出於政治、宗教、種族或性別上的原因進行迫害。
    • 禁止由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信仰、政治或其他觀點、國籍或社會階層、財富、出身和其他地位的不同,而在適用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時作任何不利的區分。
    • 有義務尊重和保護不論屬於哪一方的傷病人員,採取一切可能措施,尤其是在接戰之後,搜尋並收留傷病人員,並根據其傷病的需要,在可行時提供最全面和儘可能最迅速的醫療救護,不以醫療以外的任何原因而進行區別對待。
  • 呼籲所有各方讓相關組織在適當情況下進出所有監獄和關押處所。
  • 責成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在其行動區內視情況需要並在逐案基礎上,不偏不倚地協助保護平民,尤其是即刻可能遭受人身暴力的平民。為此要求:
    • 在執行任務過程中決定使用現有能力和資源(包括信息和情報資源)時,將保護平民列為優先事項。
    • 就特派團可以採取哪些行動保護平民,包括在可能發生動亂地區加強和有步驟地進行巡邏、設立聯合保護隊或預警小組等實際可行措施,制訂明確的準則/指示。
    • 特派團文職和軍事部門之間和特派團與人道主義行動者之間系統開展協調,以便鞏固保護平民專業知識。
    • 特派團向民眾進行宣傳,提高民眾對其任務和活動的認識和了解,收集危害平民的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的可靠情報。
  • 請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和其他有關特派團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其他相關行動者協商,制訂綜合保護戰略,最大限度地利用它們的能力來執行這些綜合保護戰略。
  • 明確授權特派團採用一切必要手段來完成它們的保護任務。
  • 譴責蓄意阻礙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執行任務的行為,尤其是襲擊它們的工作人員和製造官僚主義障礙,促請衝突各方立即停止干涉這些特派團為執行任務開展的活動。請秘書長報告各國的具體情況,包括保護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在內的平民的信息,以及秘書長人權盡職調查政策的執行情況。
  • 請各特派團監測、幫助調查、公開報告和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東道國的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情況。
  • 請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制訂基準和指標,以便衡量在執行保護平民任務過程中取得的具體進展。
  • 請部隊派遣國和警察派遣國確保提供適當培訓,以使安全理事會授權保護平民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中的本國參與人員提高對保護問題的認識和及時應對能力。
  • 敦促相關區域和(或)次區域機構制訂並實施政策,舉辦活動,開展宣傳,以使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平民受益。

B. 流離失所問題

  武裝衝突各方及其他相關行為體不造成平民人口流離失所,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應對這一問題。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呼籲立即停止違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而造成流離失所的行為。
  • 呼籲衝突各方嚴格遵守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包括在以下方面:
    • 除非相關平民的安全和重大軍事理由要求這樣做,否則禁止全部或部分驅逐或強迫轉移平民或使其流離失所。
    • 在出現流離失所情況時,有義務在最大程度上確保以令人滿意的住所、衛生、健康、安全和營養條件收容相關平民,同一家庭的成員不分離,流離失所期間的基本需求得到滿足。
    • 享有行動自由以及離開本國尋求庇護的權利。
    • 有權根據《難民地位公約》規定不遭驅回,但這一權利的保護不涵蓋有充分理由認為有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的行為的任何個人。
  • 強調各國在尊重並維護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安全和平民性質方面負有主要責任,其中包括解除武裝分子的武裝、隔離戰鬥員、遏止營地內的小武器流動以及防止武裝團體在營地內和周圍進行招募活動。
  • 責成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採取一切可行措施,確保這些營地內和周圍的安全以及營地居民的安全。
  • 請秘書長在國別情況報告中把保護流離失所者作為報告的一個具體內容。
  • 敦促相關區域和(或)次區域機構制訂和實施政策,舉辦活動,開展宣傳,以造福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
  • 考慮對違反有關強迫流離失所的國際法的武裝衝突當事方採取有針對性、程度有別的措施。

  持久解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問題,包括安全、自願和體面地回返和重返社會。

  供審議的問題: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難民法和人權法,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 尊重難民和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和體面地重返家園的權利。
    • 尊重難民和流離失所者的財產權,不作基於性別、年齡或其他地位的不利區分。
  • 強調必須持久解決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問題,包括他們自願、安全和體面地回返和確保他們全面參與這些解決辦法的規劃和管理。
  • 呼籲有關各方創造有利條件,讓難民和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體面和持久地回返,融入當地社會或重新定居。
  • 請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協助恢復有利於自願、安全、有尊嚴地持久回返的安全條件,包括由警察在回返區進行巡邏。
  • 呼籲有關各方確保返鄉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不受歧視。
  • 呼籲有關各方確保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的參與,並確保將他們的需求,包括其自願、安全而體面回歸和重返社會的權利,納入所有和平進程、和平協議以及衝突後復原和重建規劃與方案。
  • 鼓勵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酌情逐一支持為解決住房、土地和財產問題而建立的國內機制,或支持各國當局建立這些機制。
  • 鼓勵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酌情逐一防止非法挪用和沒收屬於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的土地和財產,並確保回歸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得到保護。

C. 人道主義准入以及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安全保障

  武裝衝突各方應同意進行具有人道主義和公平性質的救濟行動並為其提供便利,允許並協助救濟物資、設備和人員快速、無阻礙地通行。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違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對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的通行設置障礙並要求立即撤除這些障礙。
  • 安理會譴責所有任意不准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通行的行為,回顧任意剝奪平民生存不可缺少的物品,包括蓄意阻礙救濟物資的供應和獲取,可構成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其中包括:
    • 禁止通過剝奪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故意阻礙根據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提供救濟品,把平民饑饉當作戰術使用。
    • 同意進行具有人道主義和公正性質的救濟行動,開展救濟行動時不進行任何不利區分。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及第三國嚴格履行國際人道主義法為規定的義務,允許並協助救濟物資、設備和人員快速、無阻礙地通行,但它們有權做出允許通行的技術安排,包括搜查。
  • 責成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酌情根據相關請求,協助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 考慮對那些要對違法國際人道主義法阻礙運送人道主義援助行為、包括參與對人道主義行動者和資產的襲擊武裝衝突當事方採取有針對性、程度有別的措施。

  武裝衝突各方尊重和保護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及設施。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蓄意襲擊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行為。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包括有關尊重和保護參與人道主義援助的救濟人員和設施、物資、單位和車輛的義務。
  • 責成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持和平及其他相關特派團在接獲要求時在力所能及範圍內,協助為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創造必要安全條件。
  • 鼓勵秘書長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由於發生針對人道主義人員和設施的暴力行為而無法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情況。
  • 要求各國在今後並在必要時,將《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的主要條款,例如關於防止襲擊聯合國行動人員、將這類襲擊定為犯罪並起訴或引渡犯罪人等條款,列入現有的與聯合國談判達成的部隊地位協定、特派團地位協定和東道國協定。

  相關國際行動者,包括捐助方和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增加人道主義援助和改進人道主義援助的覆蓋範圍、質量和數量。

  供審議的問題:

  • 促請會員國為聯合呼籲進程捐款。
  • 考慮對安全理事會採取的定向經濟和金融制裁實行一般性豁免,以便於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 強調所有相關行動者需要維護和遵守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的人道主義原則,以便擴大人道主義援助的範圍和提高其質量。

D. 敵對行動期間的行為

  武裝衝突各方採取一切可行的預防措施,使平民不受敵對行動的影響。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違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對平民實施的一切暴力或侵害行為。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其中包括禁止:
    • 攻擊沒有直接參與敵對行動的平民群體或個別平民;
    • 攻擊民用物體;
    • 發動不加區別的攻擊,即不加區別地攻擊軍事目標和平民或民用物體;
    • 發動預計可能造成平民意外喪生或傷害或對民用物體造成損毀或兩者兼有的攻擊,其影響程度超出預期獲得的具體、直接軍事好處;
    • 在參與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人員、設施、物資、單位或車輛或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維持和平特派團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有權享有相同於平民或民用物體的保護的情況下,對其發動攻擊;
    • 利用駐有平民或其他受保護人員的情況,致使無法對某些地點、地區或軍事部隊採取軍事行動;
    • 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
    • 攻擊專屬宗教、教育、藝術、科學或慈善用途的建築物、歷史古蹟、醫院以及傷病人員接收地,只要它們不是軍事目標;
    • 對依國際法使用《日內瓦公約》規定的特殊標誌的建築物、物資、醫療單位和運輸工具及人員發動攻擊;
    • 摧毀或沒收敵方財產,除非軍事上有此必要;
    • 通過剝奪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故意阻礙根據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提供救濟品,把平民饑饉當作戰術使用。
  • 要求獲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定期提出報告,說明已採取哪些具體步驟來確保平民在採取敵對行動期間得到保護,以及已採取哪些措施確保追究違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責任。
  • 請衝突各方,包括獲聯合國授權開展進攻行動或協助進攻行動的特派團,採取和執行具體措施,減輕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敵對行動對平民或平民物體構成的風險。

E. 小武器和輕武器、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

  通過控制和減少非法小武器和輕武器的供應來保護平民。

  供審議的問題:

  • 關注武器、特別是小武器的擴散助長武裝衝突,對平民的安全產生不利影響,請特派團監測平民中武器持有情況。
  • 請各國、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採取措施遏制和減少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非法販運,例如自願收繳和銷毀,進行有效的儲存管理;實行武器禁運;進行制裁;對參與此類活動的企業行為體、個人和實體採取法律措施。
  • 敦促各國考慮儘快簽署和批准《武器貿易條約》。
  • 鼓勵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持和平及其他相關特派團之間加強實際合作,以便監測和防止小武器和輕武器的跨界流動。
  • 責成獲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收繳和處置或妥善保管非法和(或)剩餘小武器和輕武器以及剩餘庫存彈藥。
  • 考慮實施軍火禁運和其他措施,以防止向違反相關國際法的武裝衝突當事方出售或供應軍火和各類相關物資。
  • 鼓勵安全理事會各相關制裁監察組、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以及各國間加強實際合作。
  • 如果聯合國在實行軍火禁運的同時也開展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工作,則要建立一個基線軍火清單以及軍火標識和登記制度。

  通過標示、清除、排除或銷毀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包括遺留集束彈藥,來保護平民。

  供審議的問題: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在當前敵對行動停止後,儘快在可行時,在其控制下的受影響地區標示、清除、排除或銷毀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優先注重經查因有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而構成重大人道主義風險的地區。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記錄和保存有關使用地雷和爆炸物或遺棄爆炸性彈藥的信息,以便於迅速標示、清除、排除或銷毀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以及開展風險教育,並向有關地區的控制方和平民提供相關信息。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在其控制下的有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的地區採取一切可行的預防措施,以保護平民,尤其是兒童,包括發出警告、開展風險教育、進行標示、設置柵欄以及監測有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地區。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保護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以及人道主義組織不受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的傷害,並提供他們知道的上述特派團/組織目前和未來活動地區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位置的相關資料。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各國和其他相關行為體提供技術、資金、物資或人力資源援助,以幫助標示、清除、排除或銷毀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各國和其他相關行為體提供援助,以便向戰爭遺留爆炸物受害者及其家庭和社區提供照顧,助其復原及重新融入經濟和社會生活。

F. 遵守規則、究責和法治

  武裝衝突各方遵守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

  供審議的問題: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採取適當措施,遵守和確保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其中包括:
    • 執行適當的軍事紀律措施並堅持實行指揮官負責的原則。
    • 對部隊進行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培訓。
    • 對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進行審查,以確保其人員均有經過證實的可靠記錄表明未參與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或人權法的行為。
  • 考慮對威脅和平、襲擊或阻礙聯合國維和特派團或其他相關特派團的行動及違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武裝衝突當事方採取有針對性和程度有別的措施。
  • 強調,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特派團為各國武裝部隊行動提供的支助完全取決於這些部隊是否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並取決於聯合規劃這些行動。
  • 促請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在接受特派團支持的各國武裝部隊的成員涉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人權和難民法時,同各國武裝部隊進行交涉,並在情況並無改變時,取消這種支持。
  • 請特派團為武裝部隊提供軍事培訓,包括人權、國際人道主義法、兒童保護和防止性別暴力和性暴力方面的培訓。

  追究涉嫌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或嚴重違反人權法行為的人的責任。

  供審議的問題:

  • 強調必須杜絕違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行為未受懲罰的現象,將其作為尋求可持續和平、正義、真相及民族和解的全面辦法的一部分。
  • 呼籲各國履行本國義務,調查、搜尋、起訴或引渡涉嫌犯有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或其他嚴重違反人權法行為,其中包括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的人,而不論其地位和政治派別為何。
  • 強調必須排除和拒絕在解決衝突進程中對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或其他嚴重侵犯人權行為實行任何形式赦免或認可給予赦免,並確保以前准予的任何此類赦免均無礙在聯合國所設或所協助的法院進行起訴。
  • 責成獲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與有關國家合作,促進做出有效安排,以調查和起訴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或其他嚴重違反人權法的行為。
  • 請各國與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合作,緝拿和移交被指控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或其他嚴重違反人權法行為的人。
  • 強調需要根據國際標準,對指稱的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進行全面、獨立和公正的調查。
  • 考慮建立國家或國際一級的特設司法機制,以調查和起訴戰爭罪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確保個人權利受侵犯應獲賠償權利的有關規定得到執行。考慮將涉及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或戰爭罪的情事提交國際刑事法院。

  通過恢復和實行法治、執行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和開展安全部門改革來保護平民。

  供審議的問題:

  • 呼籲各國確保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行為的受害者,包括婦女和兒童,根據法律享有平等保護和有伸張正義的平等機會,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受害者和證人受到保護。
  • 責成獲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支持恢復法治,包括在監察、改組和改革司法部門方面提供援助。
  • 要求迅速部署合格和訓練有素的國際民警、司法和監獄專家,作為獲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的一個組成部分。
  • 促請各國、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向當地警察、司法和監獄部門提供技術援助(例如輔導、立法起草工作)。
  • 強調各國和外國武裝團伙前作戰人員必須永久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必須為受衝突影響社區的受害者提供援助。
  • 強調安全部門改革的重要性,敦促所有國際夥伴支持實現國家安全部門和警察的專業化,由文職人員對其進行監督,包括審查有無侵犯人權行為,進行人權、兒童保護和性暴力及性別暴力的培訓。
  • 責成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為東道國政府提供斡旋、諮詢和支助,為沒有戰爭罪或其他重大侵犯人權行為嫌疑的戰鬥人員制訂全面的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以及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會方案,並全面執行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協助執行這些計劃。

  促進真相與和解機制,以建立信任和加強穩定。

  供審議的問題:

  • 責成建立適當的適應當地情況的真相與和解機制(例如技術援助、供資、平民重新融入社區)。
  • 酌情請秘書長就涉及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和嚴重違反人權法行為的情事,設立調查委員會和採取類似措施。

G. 媒體和新聞

  保護記者、其他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攻擊在武裝衝突局勢中從事工作的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行為。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遵守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尊重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及其設備與設施的平民地位。
  • 要求各國採取一切必要步驟,起訴那些對違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攻擊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行為負有責任的人。

  制止煽動暴力的言論。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在武裝衝突中煽動歧視、敵對、仇視和針對平民的暴力。
  • 要求各國將煽動或以其他方式引發這種暴力的個人繩之以法。
  • 對煽動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或其他嚴重違反人權法行為的媒體廣播實行有針對性、程度有別的措施。
  • 責成獲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推動建立媒體監督機制,有效地監督、報告和記錄任何引發「仇恨性報道」的事件、起因和內容。

  促進和支持準確地管理有關衝突的新聞。

  供審議的問題:

  • 敦促武裝衝突各方尊重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職業獨立性。
  • 鼓勵獲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設一個大眾媒體部門,可以傳播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信息,同時也提供介紹聯合國活動的客觀信息。
  • 要求相關行為體向有關國家提供技術援助,幫助起草和執行反仇恨言論的立法。

二. 安全理事會討論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問題時提出的具體保護問題

  武裝衝突各方應採取必要措施,滿足兒童在特定保護、衛生保健、教育和援助方面的具體需要。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武裝衝突中侵犯和虐待兒童的行為,包括武裝衝突各方違反相關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殺害或殘害兒童;強姦兒童和對其實施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綁架兒童;襲擊學校或醫院;拒絕讓兒童獲得人道主義援助。
  • 要求武裝衝突當事方嚴格遵守涉及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的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
  • 促請有關各方與聯合國維和特派團、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秘書長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密切配合,制定和實施有時限的具體行動計劃,以便在武裝衝突中停止招募和使用兒童及其他嚴重侵害兒童的行為。
  • 呼籲所有有關各方執行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的建議。
  • 呼籲武裝衝突所有各方保護被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釋放或以其他方式脫離它們的兒童並將他們視為受害者,強調要特別注意與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的保護、脫隊和重返社會工作。
  • 在獲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任務中列入關於保護兒童的具體規定,特別是:
    • 請特派團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相關實體協作,根據第1612(2005)號決議,建立和採用一個關於侵害兒童行為的國家級監測和匯報機制。
    • 請特派團協助東道國政府促進兒童保護工作,制訂和執行行動計劃,在武裝衝突中終止招募和使用兒童及其他嚴重侵害兒童行為。
    • 請特派團協助東道國政府考慮兒童在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中的具體需求。
    • 請在特派團中任命兒童保護顧問。
  • 請秘書長在有關國家情況報告中把兒童保護問題列為報告的一個具體內容。
  • 呼籲有關各方確保在和平進程、和平協議和衝突後恢復與重建規劃及方案中明確列入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保護、權利和福祉,包括尋找家人和與家人團聚、讓失散兒童康復和重返社會以及讓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獲釋和重返社會的措施。
  • 敦促各國、聯合國各實體、各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以及其他有關各方採取適當措施,控制對兒童有害的非法次區域活動和跨界活動以及其他在武裝衝突中違反相關國際法侵害和虐待的兒童的行為。
  • 敦促相關的區域和(或)次區域機構制定和執行政策,開展活動和進行宣傳,為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造福。
  • 考慮對在武裝衝突中嚴重侵害兒童的武裝衝突各方採取有針對性和程度有別的措施。

三. 安全理事會討論受武裝衝突影響婦女問題時提出的具體保護問題

  武裝衝突各方及其他相關行為體不實施性暴力,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應對這類行為。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武裝衝突中以及與武裝衝突相關的性暴力行為。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關於禁止強姦、性奴役、逼迫賣淫、強迫懷孕、強制絕育或其他任何形式性暴力的規則。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採取適當措施,不實施和防止一切形式性暴力,保護所有人不受其侵害,包括為此:
    • 通過指揮鏈明確下令禁止性暴力,及時採取適當的軍紀措施,堅持指揮官負責的原則。
    • 對部隊進行絕對禁止一切形式性暴力的培訓。
    • 駁斥各種助長性暴力的不實之詞。
    • 對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進行審查,以確保其人員均有經過證明的未從事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的可靠記錄。
    • 將很有可能遭受性暴力的平民疏散到安全地點。
    • 根據第2106(2013)號決議作出並履行打擊性暴力的承諾。
  • 請秘書長在其國別情況報告中把性暴力問題列為報告的一個具體內容,包括儘可能提供關於受害者性別與年齡的分列數據;要求制訂針對特定任務的防止和應對性暴力的戰略和行動計劃,作為一項更廣泛保護平民戰略的一部分。
  • 在獲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任務中列入處理武裝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的具體規定,特別是:
    • 請特派團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相關實體協作,根據第1960(2010)號決議,在國家一級作出監測、分析和報告嚴重侵害兒童行為的安排。
    • 請特派團協助東道國政府在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安全部門改革進程和司法部門改革舉措中明確處理性暴力問題,並執行有時限的具體行動計劃來打擊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
  • 請在特派團中任命婦女保護顧問。
  • 敦促相關的區域和(或)次區域機構制定和執行政策,開展活動和進行宣傳,為受性暴力行為影響的平民造福。
  • 請部隊派遣國和警察派遣國部署更多的女性維持和平人員或警察,並確保向奉派參加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的工作人員提供關於保護包括婦女和兒童在內所有平民以及在衝突局勢和衝突後局勢中防止性暴力的適當培訓。

  武裝衝突各方應採取必要措施,滿足婦女和女童在保護、衛生保健和援助方面的具體需要。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武裝衝突中對婦女和女童的侵害和虐待。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關於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婦女和女童的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
  • 呼籲有關各方確保將受武裝衝突影響婦女和女童的保護、權利和福祉明確列入所有和平進程、和平協議和衝突後恢復與重建的規劃工作和方案。
  • 呼籲東道國政府制訂和執行本國主導的多部門戰略,防止和處理性暴力和性別暴力。
  • 在獲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的任務中列入保護婦女和女孩的具體規定,特別請特派團支持東道國政府努力制訂和執行本國主導的多部門戰略,防止和處理性暴力和性別暴力。
  • 請秘書長把婦女和女童保護問題列為有關國家情況報告的一個具體內容。
  • 敦促相關的區域和(或)次區域機構制定和執行政策,開展活動和進行宣傳,為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婦女和女童造福。

  婦女平等參加和充分參與預防和解決武裝衝突。

  供審議的問題:

  • 敦促各國、聯合國各實體、各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以及其他有關各方確保有更多婦女進入國家、區域和國際機構各級決策層以及預防、管理和解決衝突機制。
  • 呼籲所有參與談判和執行和平協議的行為體顧及兩性平等,包括考慮:
    • 婦女和女孩在遣返和重新安置過程中以及在恢復、重返社會和衝突後重建期間的各種需要。
    • 支持當地婦女的和平倡議和當地的消除衝突進程並讓婦女參與和平協議執行機制的措施。
    • 確保婦女和女孩的人權受到保護和尊重的措施,特別是在涉及憲法、選舉制度、警察和司法部門時。
  • 敦促秘書長及其特使確保婦女參加有關預防和解決衝突、維護和平與安全以及衝突後建設和平的討論,並鼓勵此種會談的參與方為婦女平等和全面參與各級決策提供便利。
  • 確保安全理事會訪問團考慮到兩性平等因素以及婦女和女童的權利,包括為此與當地和國際婦女團體進行協商。
  • 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擴大婦女在聯合國行動中、特別是在軍事觀察員和民警中的作用、人數和貢獻。

  性剝削和性虐待。

  供審議的問題:

  • 敦促各人道主義組織和發展組織採取適當行動,防止其人員進行性剝削和性虐待,包括在部署前和在行動區內進行提高認識的培訓,敦促聯合國行為體促進並確保包括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文職人員在內的所有人員遵守秘書長關於「防止性剝削和性虐待的特別保護措施」的公告(ST/SGB/2003/13)。
  • 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適當行動,防止其人員進行性剝削和性虐待,包括在部署前和在行動區進行提高認識的培訓,以促進和遵守秘書長關於「防止性剝削和性虐待的特別保護措施」的公告(ST/SGB/2003/13)。
  • 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確保在發生這類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有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的人的責任,並向秘書長報告所採取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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