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5年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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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5年第20號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5年第21號
S/PRST/2015/21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015年11月16日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5年第22號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2015年主席聲明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5年11月16日安全理事會第7559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起訴應對1991年以來前南斯拉夫境內所犯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的國際法庭;起訴應對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在盧旺達境內的滅絕種族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和應對這一期間鄰國境內滅絕種族和其他這類違法行為負責的盧旺達公民的國際刑事法庭」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回顧2010年12月22日第1966(2010)號決議設立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以根據決議附件中的《規約》以及第1966(2010)號決議附件2中的《過渡安排》,履行起訴應對1991年以來前南斯拉夫境內所犯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的國際法庭(「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起訴應對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在盧旺達境內的滅絕種族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和應對這一期間鄰國境內滅絕種族和其他這類違法行為負責的盧旺達公民的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的餘留職能。
「安全理事會又回顧,鑑於餘留職能大幅度減少,餘留機制應是一個高效率的小型臨時機構,職能和規模將逐漸縮減,且因職能的減少設有少量工作人員。
「安全理事會還回顧,它決定餘留機制自2012年7月1日起,初步運作四年,並決定在初期結束前且在此後每兩年審查餘留機制開展工作、包括完成其職能的進展,還決定餘留機制在每次審查後繼續運作兩年,除非安理會另有決定。
「安全理事會注意到餘留機制根據《規約》第32條向安全理事會和大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和每半年向安全理事會提交的關於餘留機制進展情況的報告。
「安全理事會請餘留機制在2015年11月20日前提交關於初期階段工作、包括履行職能的進展情況的報告(「報告」),附上目前處理案件的詳細審理時間表,並列出與預計結案日期有關的因素和餘留機制擁有管轄權、包括根據第1966(2010)號決議附件2中的《過渡安排》擁有管轄權的其他事項。
「安全理事會請國際法庭問題非正式工作組對餘留機制的報告,包括根據聯合國內部監督事務廳(「監督廳」)現有相關報告的執行摘要,進行全面審查,並提交它的意見和結論或建議,供安理會在審查餘留機制工作,包括審查履行職能過程中的管理效率和效力時考慮。審查將在2015年12月21日前完成,安全理事會應以適當形式表明審查結果。
「安全理事會指出,本聲明第6段提到的有關工作以及安全理事會通過的結論或建議,即為第1966(2010)號決議第17段所述的對餘留機制工作的審查。安理會還着重指出,在今後進行審查時,這項工作應包括要求監督廳提供的關於餘留機制方法及工作的評價報告。
「安全理事會還指出,國際法庭問題非正式工作組可在需要時,提出本聲明要求提交的餘留機制報告要論及的其他問題。
「安全理事會強調指出,安理會始終決心消除應對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負責者未受懲罰的現象,並指出必須將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和盧旺達問題國際法庭起訴定罪的人都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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