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5年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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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5年第22號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5年第23號
S/PRST/2015/23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015年11月25日
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聲明2015年第24號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2015年主席聲明

正文[編輯]

安全理事會主席在2015年11月25日安全理事會第7568次會議上,就安理會審議的題為「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項目,代表安理會發表聲明如下:

「安全理事會再次承諾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並繼續全面執行以往所有相關決議,包括第1265(1999)、第1296(2000)、第1674(2006)、第1738(2006)、第1894(2009)和第2222(2015)號決議以及所有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兒童與武裝衝突及維持和平的決議和安理會主席所有相關聲明。
「安全理事會感到憤怒的是,在武裝衝突中死傷的仍然大都是平民,衝突繼續對平民產生短期和長期影響,包括被迫流離失所,民用財產和謀生用具受損和被毀。
「安全理事會再次強烈譴責武裝衝突所有各方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以及違反和踐踏有關國際人權法的行為,促請所有各方履行它們的法律義務。安全理事會回顧,必須確保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得到遵守,結束違法侵權行為不受懲罰的局面,並追究責任。
「安全理事會特別指出,安理會重視保護平民問題,因為它是安理會議程上的一個核心項目,表示打算繼續定期在審議具體國家情況時和審議專題時,處理這一問題。
「安全理事會確認,本聲明附件中的經過更新的用於審議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問題的備忘錄有助於保護平民,是一個實用工具,為更好地分析和判斷關鍵保護問題提供了依據,並強調需要繼續不斷和系統地使用它。
「安全理事會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2015年6月18日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報告(S/2015/453)和報告中的建議,重申需要系統監測和報告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情況、挑戰和進展。安全理事會請秘書長至遲於2016年5月15日提交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下一次報告,並在此後每隔12個月提交報告,供安全理事會每年在大會同一屆會議期間進行正式審議。」

備忘錄[編輯]

供審議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問題

加大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力度,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維持和平與安全工作的核心。為便於安理會在建立和延長維持和平任務等特定情況中審議關於保護平民的問題,安理會成員於2001年6月建議與安理會合作起草一份《備忘錄》,列出相關問題(S/2001/614)。2002年3月15日,安理會通過了《備忘錄》,作為其審議保護平民相關問題的實用指南,並商定定期審查和更新《備忘錄》的內容(S/PRST/2002/6)。《備忘錄》後來進行了兩次更新,作為2003年12月15日S/PRST/2003/27號和2010年11月22日S/PRST/2010/25號主席聲明的附件獲得通過。

這是《備忘錄》第六版,其依據是安理會以往對保護平民問題進行的審議,包括第1265(1999)、第1296(2000)、第1674(2006)、第1738(2006)、第1894(2009)和第2222(2015)號決議。它是安全理事會與人道主義事務協調廳(人道協調廳)以及人道協調廳與聯合國相關部門和機構及其他相關人道主義組織磋商的產物。

《備忘錄》旨在協助安全理事會審議與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有關的問題。為此,它重點提出安全理事會採取行動的首要目標;根據安全理事會以往的慣例提出了實現這些目標要考慮的具體問題;並在增編中提出了從安全理事會決議和主席聲明中摘選出的論及這些問題的商定用語。

考慮到每項維持和平任務均須逐一制定,因此本《備忘錄》並不是要成為行動的藍圖。必須根據每個局勢的具體情況,來考慮所述各項措施是否相關,是否切合實際,並做出調整。

在沒有設立維持和平行動的地方,平民常常陷入呼救無門的境地。這種情況可能需要安理會緊急注意。因此,在安理會希望考慮維持和平行動範疇以外的行動時,本《備忘錄》也可提供指導。

一.受衝突影響平民的一般保護[編輯]

A.保護和援助受衝突影響的民眾[編輯]

武裝衝突各方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受衝突影響的民眾,滿足他們的基本需求

供審議的問題:

  • 強調武裝衝突各方有責任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為其規定的所有義務,尊重和保護其實際控制範圍內的平民並滿足他們的基本需求。
  • 強調各國有責任保護平民並確保其領土上受其管轄的所有人享有人權,回顧武裝衝突所有各方都有責任視情尊重人權。
  • 對針對平民的暴力行為、暴力威脅或暴力局勢表示關切,譴責違反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以及侵犯和踐踏人權的行為,促請所有各方立即停止這些違法侵權行動。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並遵守適用於有關局勢的安全理事會決議,包括關於以下事項的決議:
  • 禁止暴力危害生命和人身,特別是禁止謀殺、殘害、殘酷待遇和酷刑;侮辱人格;強姦、強迫懷孕、強迫絕育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性暴力。
  • 禁止任意剝奪自由;體罰;集體懲罰;在事先未經正規法庭宣判和未提供一般公認的所有必不可少的司法保障的情況下做出判決和執行處決。
  • 禁止綁架人質。
  • 禁止出於與衝突有關的原因下令讓平民流離失所,除非事關平民的安全或出於軍事原因要這樣做。
  • 禁止武裝衝突各方違反有關國際法招募兒童或在敵對行動中不斷使用兒童。
  • 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和奴隸貿易,禁止沒有報酬的或虐待性強迫勞作。
  • 在武裝衝突中提供人道主義救濟物資。
  • 禁止出於政治、文化、宗教、國籍、種族、族裔或性別原因進行迫害。
  • 禁止在實施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過程中根據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信仰、政治或其他觀點、國籍或社會出身、財富、出生或其他狀況,做出不利的區分。
  • 有義務尊重和保護傷病員,無論他們是哪一方的,採取一切可能措施,特別是在交戰後,搜尋和收容傷病員,儘可能儘快僅出於醫療方面的考慮,無一例外地提供其傷病情所需要的醫療和照料。
  • 譴責剝奪自由和違反國際法進行斷絕與外界接觸的羈押,譴責在羈押中心實行酷刑和其他形式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
  • 促請武裝衝突所有各方以及安全理事會批准的相關特派團確保接受它們監管的所有人的待遇嚴格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還促請所有各方酌情讓有關組織接觸所有人和出入所有監獄和羈押所。
  •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採取步驟和具體措施,加強對平民的保護,包括誠意參加和平談判,並促請各國批准和執行國際人權和難民法文書。
  • 責成安全理事會批准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酌情逐一以不偏不倚的方式協助保護平民,包括在其行動區內保護那些人身遭受威脅的平民。為此要求:
  • 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在決定如何使用現有能力和資源,包括信息和情報資源時,優先考慮保護平民。
  • 就它們的保護作用制定明確的準則/指示,包括可行的保護措施,例如酌情建立預警系統,支持本地解決衝突機制,有系統地在局勢可能發生動盪地區加強巡邏,建立聯合保護小組,審查部署情況。
  • 特派團的民事與軍事部門和特派團與相關人道主義行為體系統開展協調,以增強保護平民專業力量,特別是更好地發現對平民的威脅並採取對策。
  • 特派團與平民進行交流,加強平民對其任務和活動的認識和了解,收集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和侵犯踐踏平民人權行為的可靠信息。
  • 請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協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其他相關行為體制訂綜合性保護戰略,最大限度地發揮它們的能力來執行這些綜合性保護戰略。
  • 明確授權各特派團使用一切手段來執行保護平民的任務。
  • 強調聯合國為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的支持應符合秘書長《關於聯合國向非聯合國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
  • 譴責故意阻礙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批准的和平行動和其他特派團執行任務的行為,特別是攻擊工作人員和設置官僚障礙的行為,促請東道國全面遵守部隊地位協定和/或特派團地位協定,促請衝突各方立即停止干擾這些特派團執行任務的活動並採取步驟為之提供便利。
  • 要求秘書長的國別情況報告酌情列入保護平民的信息,包括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的情況,特別是所有相關各方可能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侵犯踐踏人權或違反國際難民法的行為,以及秘書長人權盡職政策的執行情況。
  • 請特派團監測和幫助調查東道國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情況,並定期公開和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報告,請秘書長確保聯合國特派團在這方面有足夠的能力,包括有足夠的人權監測員。
  • 請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制訂保護平民的基準和進展指標,以評判執行保護平民任務的具體情況。
  • 請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提供適當的培訓,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培訓,提高它們參加安全理事會為保護平民批准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的人員對保護平民問題的認識和理解。
  • 敦促相關區域和/或次區域機構為受衝突影響的平民制訂和執行政策、活動和宣傳。

B.流離失所[編輯]

武裝衝突各方和其他相關行為體不造成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和處理平民流離失所問題

供審議的問題:

  • 表示關切平民因武裝衝突流離失所的問題,促請武裝衝突各方採取一切可行防範措施,儘量減少對平民和民用物體的傷害。
  • 譴責違反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迫使人們流離失所的行為,呼籲立即停止這種行為。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酌情嚴格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以及適用於有關局勢的安全理事會決議,包括關於以下事項的決議:
  • 禁止將全體或部分平民驅逐出境,強迫其遷移或流離失所,除非平民的安全要求這樣做或出於軍事原因必須這樣做。
  • 在發生流離失所時有義務在可行時盡最大可能以令人滿意的住房、衛生、保健、安全和營養條件收容有關平民,在流離失所期間一家人不分離,基本需求得到滿足。
  • 擁有行動自由的權利和離開本國及尋求庇護的權利。
  • 《難民地位公約》的不驅回原則,同時還回顧《難民地位公約》及其議定書提供的保護不應提供給那些有重大理由認為有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的行為的人。
  • 各國有義務酌情確保境內流離失所者在流離失所期間始終享有人權,包括財產權和行動自由權,包括被趕出住房時應享有的權利,並有義務制訂、規劃和落實持久解決辦法。
  • 促請各國全面遵守國際難民法,為難民提供保護和援助,並酌情全面遵守國際人權法,按照境內流離失所問題指導原則,為境內流離失所者提供保護和援助。
  • 着重指出各國負有尊重和維持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安全和民用性質的主要責任,包括解除武裝人員的武裝,分離出作戰人員,阻止小武器在營地中流通,防止武裝團體在營地內和營地周圍進行招募,譴責武裝衝突各方為獲取軍事優勢利用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並使營地面臨風險的行為。
  • 責成安全理事會批准的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在執行保護任務時尤其注意保護特別處於弱勢的境內流離失所者,包括保障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集中居住區內部和周圍的安全,在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中採取具體的保護措施。
  • 強調各國需要在聯合國相關特派團和國家工作隊的支持下,為收容國家和社區提供援助,以滿足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的需求,保障他們的安全與安保。
  • 要求秘書長的國別情況報告列入保護流離失所者問題,作為報告的一個具體內容。
  • 敦促相關區域和/或次區域機構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制訂和落實政策、活動和宣傳。
  • 考慮對那些違反有關強迫流離失所的國際法的武裝衝突方採取有針對性和程度有別的措施。

持久解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問題,包括安全、自願和有尊嚴地回返和重返社會

供審議的問題: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難民法和人權法,包括:
  • 尊重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安全和有尊嚴地返回自己家園的權利。
  • 尊重難民和流離失所者的財產權,不根據性別、年齡或其他狀況做出不利的區分。
  • 強調必須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找到有尊嚴的持久解決辦法,包括自由、安全和有尊嚴地回返,融入當地社會或在當地定居,必須讓他們參加這些解決辦法的制訂、規劃和落實工作。
  • 強調實現持久解決應是自願的,是根據所掌握的有關行動的情況、原籍地或定居地的局勢(包括安全情況)的信息決定的,並能維護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的尊嚴,保障其安全和安保。
  • 促請所有有關各方創造條件,讓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和有尊嚴地持續回返,融入當地社會或在當地定居。
  • 強調必須採用不歧視任何人的方式處理住房、土地和財產問題,以防止衝突和第二次流離失所,為實現問題的持久解決創造條件,並促請各國這樣做。
  • 請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協助重建有利於自願、安全和有尊嚴地回返或實現其他持久解決的條件,包括警察在回返區巡邏,融入本地社會或在本地定居。
  • 促請所有有關各方不歧視回返的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
  • 促請所有有關各方讓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參加所有和平進程、和平協議和衝突後恢復和重建的規劃和方案,並在其中考慮到他們的需求,包括他們自願、安全和有尊嚴地回返和融入社會的權利。
  • 鼓勵安全理事會批准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酌情視具體情況支持處理住房、土地和財產問題的國內機制或支持各國當局建立這些機制。
  • 鼓勵安全理事會批准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酌情視具體情況防止非法挪用和沒收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的土地和財產,保護回返的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

C.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的通行和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安全保障[編輯]

武裝衝突各方同意開展人道主義和中立性質的救濟行動並為其提供便利,允許並協助救濟物資、設備和人員快速、無阻礙地通行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違反有關國際法為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的通行設立障礙,呼籲立即消除這些障礙。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以及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包括:
  • 禁止把平民饑饉當作戰術使用,禁止剝奪平民生存必需的物品,包括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故意阻礙運送救濟物資。
  • 同意在不進行不利的區分的情況下採取人道主義和中立性質的救濟行動。
  • 根據傷病員傷病情的需要,儘可能最快地為其提供或協助為其提供醫治和照料。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及第三國嚴格履行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義務,允許並協助救濟物資、設備和人員快速、無阻礙地通行,但它們有權做出允許通行的技術安排,包括進行搜查。
  •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為醫護人員、設備、車輛和物資(包括手術用具)前往所有地區提供方便。
  • 促請人道主義組織和行為體遵守,並促請武裝衝突各方維護和尊重,人道、中立、不偏不倚和獨立等人道主義原則,以確保繼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確保接受援助的平民獲得安全和保護,保障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
  • 譴責任意不准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通行的行為,回顧任意不准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通行和剝奪平民生存不可缺少的物品,包括蓄意阻礙救濟物資的供應和獲取,可構成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允許人道主義組織安全、迅速和不受阻礙地前往所有地方,按有關原則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並為之提供便利。
  •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取消阻礙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通行的所有障礙,促請接受人道主義行動的國家更快為人道主義行動者頒發籤證和加快人道主義物資的海關手續和清關手續。
  • 責成經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酌情根據相關請求,幫助創造有利的安全條件,讓文職人員迅速、安全和不受阻礙地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 考慮對那些要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阻礙運送人道主義援助行為、包括參與對人道主義行動者和資產的襲擊負責的武裝衝突各方採取有針對性、程度有別的措施。

武裝衝突各方尊重和保護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設施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蓄意襲擊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行為。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包括遵守有關尊重和保護參與人道主義援助的救濟人員和設施、物資、單位和車輛的義務。
  • 強調接受人道主義行動的國家負有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保障其安全的首要責任。
  • 鼓勵秘書長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由於發生針對人道主義人員和設施的暴力行為而無法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情況。
  • 要求各國在今後並在必要時,將《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的主要條款,例如關於防止襲擊聯合國行動人員、將這類襲擊定為犯罪並起訴或引渡犯罪人等條款,列入現有的與聯合國談判達成的部隊地位協定、特派團地位協定和東道國協定。

相關國際行動者,包括捐助方和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增加人道主義援助和改進人道主義援助的覆蓋範圍、質量和數量

供審議的問題:

  • 促請會員國為聯合呼籲進程捐款。
  • 視情按安全理事會有關制裁委員會的決定,考慮對安全理事會實行的定向經濟和金融制裁進行一般性豁免,以便於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加強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保障。

D.開展敵對行動[編輯]

武裝衝突各方採取一切可行步驟,保護平民不受敵對行動的影響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違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對平民實施的一切暴力或侵害行為。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以及適用於有關局勢的安全理事會決議,包括遵守關於禁止以下行為的規定:
  • 攻擊沒有直接參與敵對行動的平民群體或個別平民;
  • 攻擊民用物體;
  • 發動不加區別的攻擊,即不加區別地攻擊軍事目標和平民或民用物體;
  • 發動預計可能附帶造成平民喪生或傷害或對民用物體附帶造成損毀或兩者兼有的攻擊,其影響程度超出預期獲得的具體、直接軍事好處;
  • 在參與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人員、設施、物資、單位或車輛或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維持和平特派團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有權享有相同於平民或民用物體的保護的情況下,對其發動攻擊;
  • 利用駐有平民或其他受保護人員的情況,致使無法對某些地點、地區或軍事部隊採取軍事行動;
  • 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 攻擊專屬宗教、教育、藝術、科學或慈善用途的建築物、歷史古蹟、醫院以及傷病人員接收地,只要它們不是軍事目標;
  • 對依國際法使用《日內瓦公約》規定的特殊標誌的建築物、物資、醫療單位和運輸工具及人員發動攻擊;
  • 摧毀或沒收敵方財產,除非軍事上有此必要;
  • 通過剝奪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違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故意阻礙提供救濟品,把平民饑饉當作戰術使用。
  • 要求秘書長以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批准的維和行動及其他相關特派團在定期提出的報告中,說明已採取哪些具體步驟來確保平民在採取敵對行動期間得到保護,以及已採取哪些措施確保追究違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責任。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及聯合國規定的任務是開展或支持進攻行動的特派團採取和實施具體措施,減輕由於採取敵對行動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給平民或民用物體造成傷害的風險,例如,在可能和實際可行時,設立平民傷亡情況跟蹤系統,在使用武力造成平民傷亡的情況下展開系統調查,定期審查戰術和程序,並發出盡最大限度地減少因敵對行動而造成平民受傷害和民用物體受損害的明確、具體的命令和戰術指令。

E.小武器和輕武器、其他類型的武器,包括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以及濫用武器[編輯]

通過控制和減少非法小武器和輕武器的供應來保護平民

供審議的問題:

  • 感到關切的是,小武器和輕武器的擴散和供應助長了武裝衝突,對平民的安保和安全造成有害影響,要求安全理事會授權的有關特派團對平民中存在的武器加以監測。
  • 請各國、各區域和次區域組織採取遏制和減少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販運的措施,例如:自願予以收繳和銷毀;實施有效的儲存管理、收存和安保;實行武器禁運;實施制裁;對從事這種活動的企業行為體、個人和實體採取法律措施。
  • 鼓勵安全理事會批准的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之間加強實際合作,以便監測和防止小武器和輕武器的跨界流動。
  • 責成安全理事會批准的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協助負責協助安全理事會相關制裁委員會的監測組或專家小組發揮監測作用,收繳和處置或保管好非法和(或)剩餘的小武器和輕武器以及過剩的彈藥儲存。
  • 鼓勵發展和加強根據國際標準存放彈藥儲存的國家能力,包括為此整修或修建軍械庫和彈藥庫。
  • 考慮實施武器禁運和其他措施,以防止向違反相關國際法的武裝衝突各方出售或供應武器和各種有關物資,並考慮對被安全理事會相關制裁委員會列為違反安全理事會規定的有關武器的限制性措施的個人和實體實行定向制裁。
  • 鼓勵安全理事會各相關制裁監察組、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以及各國間加強實際合作。
  • 如果聯合國在實行武器禁運的同時也開展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工作,則要訂立一個基線軍火清單並建立軍火標識和登記制度。

通過停止濫用其他類型武器,標示、清除、排除或銷毀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包括殘留的集束彈藥和簡易爆炸裝置,保護平民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非法和不分青紅皂白地使用武器,並呼籲武裝衝突各方不要這樣做。
  • 敦促各國考慮批准或加入《武器貿易條約》,並採取步驟確保充分實施其各項條款。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在當前敵對行動停止後,儘快在可行時,在其控制下的受影響地區標示、清除、排除或銷毀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優先注重經查因有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而構成重大人道主義風險的地區。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記錄和保存有關使用地雷和爆炸物或遺棄爆炸物的信息,以便於迅速標示、清除、排除或銷毀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以及開展風險教育,並向有關地區的控制方和平民提供相關信息。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在其控制下的有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的地區採取一切可行的預防措施,以保護平民,尤其是兒童,包括發出警告、開展風險教育、進行標示、設置柵欄以及監測有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地區。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保護安全理事會批准的聯合國維和行動及其他相關特派團以及人道主義組織不受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的傷害,並提供他們知道的上述特派團/組織目前和未來活動地區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位置的相關資料。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各國和其他相關行為體提供技術、資金、物資或人力資源援助,以幫助標示、清除、排除或銷毀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各國和其他相關行為體提供援助,以便向戰爭遺留爆炸物的受害者及其家庭和社區提供照料,助其康復和重返經濟社會生活。

F.遵守規則、究責和法治[編輯]

武裝衝突各方遵守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

供審議的問題:

  •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以及安全理事會批准的擁有開展或支持進攻行動任務的特派團採取適當措施,尊重和確保尊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其中包括:
  • 執行適當的軍事紀律措施並堅持實行指揮官負責的原則。
  • 對部隊和警察部隊進行相關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培訓。
  • 對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進行審查,以確保其人員均有經過證實的可靠記錄表明未參與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或違反或踐踏人權法的行為。
  • 考慮對威脅和平、襲擊或阻礙聯合國維和特派團或其他相關特派團的行動、違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或公開煽動仇恨和暴力的武裝衝突各方採取有針對性和程度有別的措施。
  • 強調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為國家武裝部隊行動提供的支持完全取決於這些部隊是否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並取決於是否對這些行動進行了聯合規劃。
  • 促請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在接受特派團支持的國家武裝部隊的成員涉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時,同國家武裝部隊進行交涉,並在情況並無改變時,取消這種支持。
  • 請聯合國批准的相關特派團向東道國武裝部隊提供培訓,包括在人權、國際人道主義法、兒童保護和防止性別暴力和性暴力方面提供培訓。

追究涉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或違反或踐踏國際人權法、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或嚴重違反人權法行為的人的責任

供審議的問題:

  • 強調必須杜絕違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以及違反和踐踏人權法的行為不受懲罰的現象,將其作為尋求可持續和平、正義、真相及民族和解的全面辦法的一部分。
  • 呼籲各國履行本國義務,調查、搜尋、起訴或引渡涉嫌犯有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或其他嚴重違反人權法行為,其中包括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的人,而不論其地位或政治派別為何。
  • 強調必須排除和拒絕在解決衝突進程中對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或其他嚴重侵犯人權行為實行任何形式赦免或認可給予赦免,並確保以前准予的任何此類赦免均無礙在聯合國所設或所協助的法院進行起訴。
  • 責成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批准的維和行動和其他有關特派團與有關國家合作,支持和推動在國家或國際一級建立調查和起訴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及違反和踐踏國際人權法行為的有效安排,包括為此進行能力建設和支助國家司法部門改革。
  • 請各國與安全理事會批准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合作,緝拿和移交被指控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或戰爭罪以及被指控實施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或國際人權法及踐踏國際人權法行為者。
  • 強調需要根據國際標準,對所指稱的踐踏和侵犯人權行為以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進行全面、獨立和公正的調查。
  • 考慮設立國家或國際一級的特設司法機制和賠償方案,以調查和起訴違反和踐踏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行為、戰爭罪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行為,確保個人權利受侵犯時獲賠償權利的有關規定得到執行。
  • 考慮將涉及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或戰爭罪的情事提交國際刑事法院。

通過恢復和實行法治、執行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和開展安全部門改革來保護平民

供審議的問題:

  • 呼籲各國確保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行為的受害者,包括婦女和兒童,根據法律享有平等保護和有平等訴諸法律的機會,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受害者和證人受到保護。
  • 責成安全理事會批准的聯合國維和行動及其他相關特派團支持恢復法治,包括為此在監察、改組和改革司法和執法部門方面提供援助。
  • 考慮責成安全理事會批准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作為因特殊情況而不得已採取的一項緊急措施,並應東道國的請求,在東道國無力維持法律和公共秩序的地方維持法律和公共秩序。
  • 要求迅速部署合格和訓練有素的國際民警以及司法和懲戒專家,作為安全理事會批准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的一個組成部分。
  • 促請各國、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向當地警察、司法和監獄部門提供技術援助(例如輔導、立法起草工作)。
  • 強調必須將國家武裝團體前戰鬥人員永久解除武裝、復員並使其重返社會,必須將外國武裝團體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新安置並使其重返社會,同時尊重打擊有罪不罰現象和向受衝突影響社區的受害者提供援助的責任。
  • 強調需要特別注意為前戰鬥人員創造有成效的復員援助機會,並責成安全理事會批准的聯合國維和行動及其他相關特派團在這方面向東道國提供支助。
  • 強調安全部門改革的重要性,促請東道國擬訂和實施全面的安全部門改革方案,以實現國家安全部隊的專業化,確保對其實行問責和由文職人員對其進行監督,包括為此審查有無侵犯人權行為,進行人權、兒童保護和性暴力及性別暴力的培訓。
  • 責成聯合國批准的特派團和實體並促請國際夥伴在充分遵守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的情況下,支持和協助東道國制訂和執行全面的安全部門改革方案,包括提供培訓、合用同一地點辦公和開展輔導活動。
  • 責成安全理事會批准的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支持東道國擬訂和實施社區解除武裝方案,包括提供技術支持,以輔導安全處理所收繳的武器和彈藥,包括對不可使用的物項進行核查、保證其安全、加以儲存和處置。
  • 責成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其他相關特派團和聯合國實體為東道國政府提供斡旋、諮詢和支助,為沒有戰爭罪或其他重大侵犯人權行為嫌疑的戰鬥人員制訂全面的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以及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會方案,並在全面執行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的情況下,為這些計劃的執行提供支助,包括向集中到營區和武器收繳進程提供行動支助。
  • 考慮對安全理事會相關制裁委員會確定的阻礙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以及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會進程的個人和實體實施定向制裁。
  • 考慮在向安全理事會相關制裁委員會發出通知後,對安全理事會規定的相關武器禁運實行豁免,以利於向東道國安全部隊移交武器和相關致命性物資以及其他非致命軍事裝備,僅用於支持得到聯合國支持的國家安全部門改革方案或供這一改革方案使用,並請有關專家小組或監測小組監測此類豁免的實施情況,包括根據豁免進口的武器和相關物資有可能遭轉用的情況。

促進問責,建立信任和增進穩定,為此促進過渡時期司法機制,包括真相與和解機制

供審議的問題:

  • 責成建立適當的適合當地情況的真相與和解機制(例如技術援助、供資、平民重新融入社區)。
  • 酌情要求東道國、秘書長或區域組織設立調查委員會、實況調查團、過渡時期司法機制和賠償方案並訂立類似措施,調查可能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或違反或踐踏國際人權法的行為,包括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或嚴重違反人權法行為,為受害者伸張正義和提供賠償。

G. 媒體和新聞[編輯]

保護記者、其他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攻擊武裝衝突中開展工作的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行為。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遵守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尊重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及其設備與設施的平民地位。
  • 要求各國採取一切必要步驟,起訴那些對違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攻擊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行為負有責任的人。

制止煽動暴力的言論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在武裝衝突中煽動歧視、敵對、仇視和針對平民的暴力。
  • 要求各國將煽動暴力或以其他方式引發這種暴力的人繩之以法。
  • 對煽動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或其他嚴重違反人權法行為的媒體廣播實行有針對性和程度有別的措施。
  • 責成經安全理事會批准的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推動建立媒體監督機制,有效地監督、報告和記錄任何引發「仇恨性報道」的事件、起因和內容。

促進和協助準確無誤地處理武裝衝突新聞。

供審議的問題:

  • 敦促武裝衝突各方尊重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職業獨立性。
  • 鼓勵經安全理事會批准的聯合國和平行動及其他相關特派團設一個傳播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信息並同時提供聯合國活動客觀信息的大眾媒體部門。
  • 要求相關行為體向有關國家提供技術援助,幫助根據國際人權法採取步驟制止仇恨言論。

二.安全理事會討論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問題時提出的具體保護問題[編輯]

武裝衝突各方應採取必要措施,滿足兒童在特定保護、衛生保健、教育和援助方面的具體需要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武裝衝突中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包括下列行為:武裝衝突各方違反相關國際法招募和在敵對行動中使用兒童、殺害或殘害兒童;強姦兒童和對其實施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綁架兒童;襲擊學校或醫院;不讓兒童獲得人道主義援助。
  • 要求武裝衝突當事方嚴格遵守關於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以及適用於有關局勢的安全理事會決議。
  • 促請所有各方立即停止嚴重侵害兒童行為,並採取一切措施防止發生這種行為,包括發布明確的指揮命令禁止對兒童的一切侵害和虐待行為。
  • 促請有關各方與安全理事會批准的聯合國和平行動及其他相關特派團、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秘書長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密切配合,制定和實施有時限的具體行動計劃,以便在武裝衝突中停止違反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及其他嚴重侵害兒童的行為,包括採取措施確保在整個指揮鏈中傳達和執行這些承諾和行動計劃。
  •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尊重學校的民用性質,停止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襲擊和威脅學校、學生和教師,還促請武裝衝突各方不要違反相關國際法將教育機構用於軍事用途。
  • 促請各國做出及時調查指稱的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的具體承諾並付諸執行,以便追究有此類行為的人的刑事責任,確保安全部門中沒有對這些侵害和虐待行為負有責任的人。
  • 促請各國確保把武裝團體釋放的兒童視為受害者,並考慮注重於兒童康復和重返社會的替代和非司法措施。
  • 要求武裝衝突所有各方立即無條件安全釋放被綁架的兒童,鼓勵會員國、聯合國各實體、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做出相關努力,促成此種釋放,並讓獲釋兒童與家人團聚、康復和重返社會。
  • 促請所有有關各方執行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的建議。
  • 在安全理事會批准的聯合國和平行動及其他相關特派團的任務中列入關於保護兒童的具體規定,特別是:
  • 請特派團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相關實體密切協作,在執行保護平民的任務中特別重視保護兒童。
  • 請秘書長根據第1612(2005)號決議,建立和採用一個關於侵害兒童行為的國家級監測和匯報機制。
  • 請特派團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相關實體協作,協助東道國政府促進 兒童保護工作,制定和執行行動計劃,終止在武裝衝突中違反相關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及其他嚴重侵害兒童的行為。
  • 請特派團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相關實體協作,把兒童保護工作作為它們活動的一個核心方面,並作為司法部門改革、復員方案/復員遣返方案和安全部門改革方案的一個核心方面,包括:
  • 制定並執行關於兒童保護的適當指南,如關於將獲釋兒童從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移交給文職兒童保護人員的標準作業程序;
  • 在武裝部隊合併工作的審查程序中設有年齡核查機制;在安全 部隊訓練模板中包括兒童保護的內容,或;
  • 在安全部隊中設立兒童保護單位。
  • 請特派團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相關實體協作,向國家安全部隊成員提供兒童保護方面的培訓。
  • 要求在特派團中部署兒童保護顧問。
  • 請秘書長在國別情況報告中把兒童保護問題列為報告的一個具體內容。
  • 促請有關各方確保和平進程、和平協議和衝突後恢復與重建規劃及方案明確列入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保護、權利和福祉,包括尋找家人和與家人團聚、讓失散兒童康復和重返社會以及讓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獲釋和重返社會的措施。
  • 敦促各國、聯合國各實體、各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以及其他有關各方採取適當措施,控制對兒童有害的非法次區域活動和跨界活動以及其他在武裝衝突中違反相關國際法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
  • 敦促相關的區域和(或)次區域機構繼續將兒童保護納入它們的活動、宣傳工作、任務規劃及各項方案,制定和執行政策和準則,以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
  • 考慮對武裝衝突中嚴重侵害兒童的武裝衝突各方採取有針對性和程度有別的措施。

三.安全理事會討論受武裝衝突影響婦女問題時提出的具體保護問題[編輯]

武裝衝突各方及其他相關行為體不實施性暴力,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和處理這類行為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武裝衝突中以及與武裝衝突相關的性暴力行為。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規則以及適用於有關局勢的安全理事會決議,包括關於禁止強姦、性奴役、逼迫賣淫、強迫懷孕、強制絕育或其他任何形式性暴力的內容。
  •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採取適當措施,不實施和防止一切形式性暴力,保護所有人不受其侵害,包括為此:
  • 通過指揮鏈明確下令禁止性暴力,及時採取適當的軍紀措施,堅持指揮官負責的原則。
  • 對部隊進行絕對禁止一切形式性暴力的培訓。
  • 駁斥各種助長性暴力的不實之詞。
  • 對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進行審查,以確保其人員均有經過證明的未從事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的可靠記錄。
  • 將很有可能遭受性暴力的平民疏散到安全地點。
  • 根據第2106(2013)號決議作出並履行打擊性暴力的承諾。
  • 請秘書長在其國別情況報告中把性暴力問題列為報告的一個具體內容,包括儘可能提供關於受害者性別與年齡的分列數據;要求制定針對特定任務的防止和應對性暴力的戰略和行動計劃,作為一項更廣泛保護平民戰略的一部分。
  • 在安全理事會批准的聯合國和平行動及其他相關特派團的任務中列入處理武裝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的具體規定,特別是:
  • 請秘書長根據第1960(2010)號決議,在國家一級作出監測、分析和報告嚴重侵害兒童行為的安排。
  • 請特派團協助東道國政府在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安全部門改革進程和司法部門改革舉措中明確處理性暴力問題,並執行有時限的具體行動計劃來打擊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
  • 請在特派團中任命婦女保護顧問。
  • 敦促相關的區域和(或)次區域機構制定和執行政策,開展活動和進行宣傳,為受性暴力行為影響的平民造福。
  • 請部隊派遣國和警察派遣國部署更多的女性維持和平人員或警察,並確保向奉派參加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的工作人員提供關於保護包括婦女和兒童在內所有平民以及在衝突局勢和衝突後局勢中防止性暴力的適當培訓。

武裝衝突各方及其他相關行為體應採取必要措施,滿足婦女和女童在保護、衛生保健和援助方面的具體需要,增加她們訴諸司法的途徑

供審議的問題:

  • 譴責並要求立即停止武裝衝突中對婦女和女童的侵害和虐待。
  •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關於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婦女和女童的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以及安全理事會任何相關決議。
  • 促請有關各方確保將受武裝衝突影響婦女和女童的保護、權利和福祉明確列入所有和平進程、和平協議和衝突後恢復與重建的規劃工作和方案。
  • 促請東道國政府制定和執行本國主導的多部門戰略,防止和處理性暴力和性別暴力。
  • 促請東道國政府確保婦女切實獲得司法、保健和援助服務,包括為此制定適當的國家法律,讓婦女切實參加各級安全部門和執法機構並有代表權。
  • 在安全理事會批准的聯合國和平行動和其他相關特派團的任務中列入保護婦女和女童的具體規定,特別請:
  • 特派團在執行其平民保護任務方面特別重視婦女保護。
  • 特派團在執行任務規定的其他重要方面,如解除武裝和復員活動的支助、安全部門改革、過渡時期正義、排雷或小武器控制等,特別重視保護婦女和婦女的需要。
  • 特派團促進婦女在保護機制中的代表性、參與度和領導作用,將其作為更好地保護婦女及女童的一個基本內容。
  • 特派團支持東道國政府努力制定和執行本國主導的多部門戰略,防止和處理性暴力和性別暴力。
  • 特派團向國家安全部隊成員提供婦女和女童保護方面的培訓。
  • 請秘書長把婦女和女童保護問題列為國別情況報告的一個具體內容。
  • 敦促相關的區域和(或)次區域機構制定和執行政策,開展活動和進行宣傳,為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婦女和女童造福。

婦女平等參加和充分參與預防和解決武裝衝突

供審議的問題:

  • 敦促各國、聯合國各實體、各區域組織和次區域組織以及其他有關各方確保有更多婦女進入國家、區域和國際機構各級決策層以及預防、管理和解決衝突機制。
  • 促請所有參與談判和執行和平協議的行為體顧及兩性平等,包括考慮:
  • 婦女和女童在遣返和重新安置過程中以及在恢復、重返社會和衝突後重建期間的各種需要。
  • 支持當地婦女的和平倡議和當地的消除衝突進程並讓婦女參與和平協議執行機制的措施。
  • 確保婦女和女童的人權受到保護和尊重的措施,特別是在涉及憲法、選舉制度、警察和司法部門時。
  • 請秘書長及其特使確保充分執行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及其後各項決議的有關規定,包括支持婦女充分參加有關預防和解決衝突、維護和平與安全以及衝突後建設和平的討論,並鼓勵此種會談的參與方為婦女平等和全面參與各級決策提供便利。
  • 確保安全理事會訪問團考慮到兩性平等因素以及婦女和女童的權利,包括為此與當地和國際婦女團體進行協商。
  • 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擴大婦女在聯合國行動中、特別是在軍事觀察員和民警中的作用、人數和貢獻。

性剝削和性虐待

供審議的問題:

  • 敦促各人道主義組織和發展組織以及安全理事會批准的聯合國和平行動及其他相關特派團工作人員採取適當行動,防止其人員進行性剝削和性虐待,包括進行審查及在部署前和在行動區內進行強有力的提高認識培訓,敦促聯合國行為體促進並確保包括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及其他相關特派團文職人員在內的所有人員遵守秘書長關於「防止性剝削和性虐待的特別保護措施」的公告(ST/SGB/2003/13)。
  • 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適當行動,防止其人員進行性剝削和性虐待,包括進行審查及在部署前和在行動區進行強有力的提高認識培訓,以促進和遵守秘書長關於「防止性剝削和性虐待的特別保護措施」的公告(ST/SGB/2003/13)。
  • 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迅速對任何涉及其軍警人員的性剝削和性虐待指控進行徹底的調查,酌情起訴據指控負有責任的人,並在每一階段始終讓秘書長及時了解情況,確保在發生這類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有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的人的責任,並向秘書長報告所採取的行動。

增編:選擇商定的措辭[編輯]

一.受衝突影響平民的一般保護[編輯]

A.保護和援助受衝突影響的民眾[編輯]

對針對平民的暴力行為、暴力威脅或暴力局勢表示關切,譴責違反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以及侵犯和踐踏人權的行為 深為關切[年份][有關地區]整個安全局勢嚴重惡化,對平民、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特別是政府軍和武裝反叛團體交戰顯著升級,以及圍繞土地、獲取資源、移徙問題和部落爭鬥而發生的族群間衝突升級,包括在準軍事部隊和部族民兵參與下發生的此類衝突,以及危害當地居民的犯罪和土匪行為增多;還深為關切反叛團體和政府軍的進攻、[有關國家]政府的空中轟炸、部落間交戰、土匪和犯罪活動表明安全局勢正在惡化,繼續威脅平民;再次要求[有關地區]衝突的所有各方立即停止暴力行為,包括對平民、維和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的襲擊 S/RES/2228(2015),序言部分第6段 亦見,如,

S/RES/2227(2015),序言部分第21段;

S/RES/2198(2015),序言部分第17段;

S/RES/2187(2014),序言部分第5段;

S/RES/2182(2014),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2173(2014),序言部分第6段;

S/RES/2164(2014),序言部分第19段;

S/RES/2153(2014),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149(2014),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147(2014),序言部分第18段;

S/RES/2139(2014),執行部分第1段;

S/RES/2121(2013),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113(2013),執行部分第23段;

S/RES/2113(2013),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2109(2013),執行部分第20段;

S/RES/2100(2013),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088(2013),執行部分第13段;

S/PRST/2013/2(2013),第7段;

S/RES/2046(2012),序言部分第6段、第9段和第11段;

S/RES/2042(2012),序言部分第4段;

S/RES/2040(2012),執行部分第4段;

S/RES/2021(2011),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2009(2011),序言部分第4段;

S/RES/1990(2011),序言部分第9段;

S/RES/1975(2011),序言部分第9段;

S/RES/1925(2010),序言部分第11段和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1923(2010),執行部分第4段;

S/RES/1919(2010),序言部分第12段和執行部分第4段;

S/RES/1919(2010),序言部分第16段和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906(2009),序言部分第6段和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1828(2008),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674(2006年),執行部分第3、5、11和26段;

S/RES/1574(2004),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556(2004),序言部分第8段;

S/RES/1493(2003),執行部分第8段;

S/RES/1468(2003),執行部分第2段;以及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2和5段。

痛惜[為協助相關安全理事會制裁委員會而設立的]專家小組報告說,[有關國家]政府安全部隊、其代理人和武裝團體,包括反[有關國家]政府武裝團體,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侵犯踐踏人權,特別是在[具體地點]這樣做 S/RES/2200(2015),序言部分第13段
譴責多次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普遍侵犯踐踏人權的行為,包括前[武裝團體]人員和民兵團體,尤其是[具體民兵]進行的法外處決、強迫失蹤、任意逮捕和關押、酷刑、對婦女和兒童的性暴力、強姦、招募和使用兒童以及襲擊平民,搶劫和毀壞財產、襲擊宗教場所和不讓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通行,蓄意襲擊人道主義組織的本國人員和國際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相關人員和包括物資、設施和運輸工具在內的人道主義資產 S/RES/2217(2015),序言部分第9段
強烈譴責……再次發生暴力,譴責武裝團體不斷在[有關國家首都]城內城外進行挑釁和報復,並譴責武裝分子威脅使用暴力、侵犯和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包括法外處決、強迫失蹤、任意逮捕和關押、酷刑、對婦女和兒童的性暴力、招募和使用兒童、襲擊平民、襲擊宗教場所以及不讓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通行,因為這種情況繼續加劇平民面臨的嚴峻人道主義局勢,阻礙人道主義人員接觸弱勢群體 S/RES/2196(2015),序言部分第11段
強烈譴責[國家]當局繼續廣泛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並譴責武裝團體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 S/RES/2165(2014),序言部分第8段
表示關切有報告稱在[有關國家]境內,包括在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發生侵犯人權行為,其中包括法外處決、暴力侵害婦女、兒童和記者、任意拘留和普遍存在的性暴力,並着重指出必須杜絕有罪不罰現象,維護人權,追究這些犯罪人的責任 S/RES/2158(2014),序言部分第12段
強烈譴責據報不斷發生的侵犯和踐踏人權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包括所有各方(包括武裝團體和國家安全部隊)的法外處決、基於族裔的暴力、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和性別暴力、招募和使用兒童、強迫失蹤、任意逮捕和羈押、在平民中散布恐怖的暴力、襲擊學校、宗教場所和醫院和襲擊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維和人員的行為,以及煽動實施這些侵權違法行為…… S/RES/2155(2014),序言部分第5段
深為關注宗教和部族間的暴力升級,針對族裔和宗教團體成員及其領袖的暴力增加…… S/RES/2127(2013),執行部分第19段
再次強烈譴責武裝衝突中和衝突後所有針對和(或)直接影響平民(包括婦女和女孩)的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包括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殺害和致殘、阻礙人道主義援助和大規模強迫流離失所, S/RES/2122(2013),序言部分第9段
嚴重關注仍有侵犯人權行為,其中包括武裝團體和國家安全機構任意逮捕和羈押、酷刑和法外處決以及搶掠財產,……且有關當局無法追究應對此負責的人的責任, S/RES/2109(2013),序言部分第9段
對安全局勢仍然岌岌可危和不穩定表示關切…… S/RES/2000(2011),序言部分第8段
提醒各方注意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以及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規定的義務,並要求各方遵守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以及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 重申所有各方,包括[武裝團體]、相關武裝團體和其他民兵,必須尊重人權,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所有適用的義務,包括保護平民的義務,[國家]正規部隊和向其提供協助的會員國也都必須遵守這些義務…… S/RES/2233(2015),序言部分第15段 亦見,例如,

S/RES/2211(2015),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205(2015),執行部分第23段;

S/RES/2200(2015),序言部分第6段;

S/RES/2170(2014),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165(2014),執行部分第1段;

S/PRST/2014/3,第6段;

S/RES/2122(2013),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2121(2013),執行部分第6段;

S/RES/2100(2013),執行部分第24段;

S/PRST/2013/2(2013),第4、5、6和18段;

S/RES/2067(2012),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051(2012),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2036(2012),執行部分第1段;

S/RES/1979(2011),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1975(2011),序言部分第9段;

S/RES/1964(2010),序言部分第17段;

S/RES/1935(2010),序言部分第12段和執行部分第9段;

S/RES/1906(2009),序言部分第3段和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892(2009),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890(2009),序言部分第15段;

S/RES/1883(2009),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1972(2009),序言部分第13段;

S/RES/1861(2009),序言部分第4段;

S/RES/1860(2009),序言部分第3段和序言部分第4段;

S/RES/1801(2008),執行部分第13段;

S/RES/1794(2007),序言部分第5段和執行部分第7段;

S/RES/1790(2007),序言部分第18段;

S/RES/1776(2007),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1674(2006),執行部分第6段;

S/PRST/2004/46;S/RES/1574(2004),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564(2004),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1493(2003),執行部分第8段;和

S/RES/307 (1971),執行部分第3段。

歡迎[聯合國特派團]繼續同國防和安全部隊、包括[國家軍隊]合作和協調開展活動,呼籲國防和安全部隊、包括[國家軍隊]嚴格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並為此回顧,必須向安全和執法機構提供關於人權、保護兒童、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培訓 S/RES/2226(2015),執行部分第17段
重申武裝衝突各方負有採取一切可行措施保護平民的首要責任,回顧各國負有按有關國際法的規定尊重本國領土內受其管轄的所有人的人權並確保這些人權得到尊重的首要責任 S/RES/2220(2015),序言部分第9段
再次強調[有關國家]政府必須有能力對[有關國家]境內所有公民面臨的安全威脅作出相稱的反應,籲請[有關國家]政府確保其安全部隊繼續致力於維護人權和適用的國際法, S/RES/2219(2015),序言部分第11段
重申,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所有各方都需要保障平民、包括接受援助的人的安全,並需要保障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及其相關人員的安保…… S/RES/2216(2015),執行部分第9段
重申會員國必須確保為打擊恐怖主義而採取的任何措施均符合其根據國際法承擔的所有義務,尤其是國際人權法、國際難民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強調尊重人權、基本自由和法治與有效的反恐措施相互補充和相輔相成,是成功的反恐努力的一個重要部分;指出必須尊重法治,以便有效地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並指出不遵守這些義務和其他國際義務,包括《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義務,是加劇激進化的原因之一,並滋生有罪不罰意識 S/RES/2214(2015),執行部分第6段
……重申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必須採取一切可行步驟,確保受影響平民、特別是婦女、兒童和境內流離失所者得到保護,包括不受性暴力和其他所有形式性別暴力的侵害,並確保追究實施此類暴力行為者的責任,呼籲所有各方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為其規定的義務,並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保護平民…… S/RES/2210(2015),序言部分第26段;
要求[有關國家]國內衝突的所有各方,特別是[國家]當局,立即履行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為其規定的義務,立即全面執行安全理事會以往決議和安理會主席聲明關於[有關國家]的規定…… S/RES/2191(2014),執行部分第1段
重申參與武裝衝突的所有各方有義務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特別是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為其規定的義務和該公約1977年附加議定書對其適用的義務,確保所有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和有關人員得到尊重和保護,並確保國際人權法和難民法的規則和原則得到遵守 S/RES/2175(2014),執行部分第1段
回顧,預防衝突仍是各國的一項首要責任,還回顧各國負有按照相關國際法的規定保護平民和尊重和保障本國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所有人的人權的首要責任,還重申,每個國家都有責任保護本國人不受種族滅絕、戰爭罪行、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的危害 S/RES/2171(2014),序言部分第7段
……重申所有各方都應繼續採取一切可行步驟並制訂方法,確保包括兒童、婦女及宗教團體和少數民族成員在內的受影響平民受到保護,並應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有尊嚴和可持續地回返或讓境內流離失所者融入當地社會創造有利條件…… S/RES/2169(2014),序言部分第15段
再次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規定的對其適用的義務,強調各方必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平民傷亡,尊重和保護平民; S/RES/2117(2013),執行部分第13段
回顧安理會主席2013年2月12日發表聲明,確認各國負有保護平民以及按照相關國際法的規定尊重和確保本國領土內和受其管轄的所有人的人權的首要責任,重申武裝衝突各方負有採取一切可行措施確保平民得到保護的首要責任,敦促武裝衝突各方滿足平民的基本需求…… S/RES/2109(2013),序言部分第11段
強調[有關國家]政府負有在充分尊重法治、人權和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情況下維持秩序、保障安全和保護平民(包括外國人)的首要責任…… S/RES/2088(2013),執行部分第10段
要求[有關國家]當局遵守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為其規定的義務,採取一切措施保護平民,滿足他們的基本需要,並確保人道主義援助快速、無阻礙地通行; S/RES/1973(2011),執行部分第3段
籲請該區域各國確保對武裝團體開展的任何軍事行動都符合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並採取適當措施保護平民,減少軍事行動對平民的影響,包括與平民進行定期聯繫並發出預警,通報可能開展的攻擊。 S/RES/1906(2009),執行部分第17段
安全理事會意識到處於外來占領下的平民有其各種需要,並在這方面……強調占領國的責任。 S/PRST/2009/1
任意剝奪自由,以及被拘留者的待遇和保護 強調必須確保[非盟-聯合國特派團]擁有在其當前任務範圍內監測[任意逮捕和拘留案例]的能力,並確保其他相關組織擁有這一能力;為此敦促[有關國家]政府加強與[非盟-聯合國特派團]的合作,以便實現這一目標,讓受害者能夠追究責任和訴諸司法;促請[有關國家]政府充分遵守義務,包括履行其承諾,撤銷[有關地區]緊急狀態,釋放所有政治囚犯,允許自由表達意見 S/RES/2228(2015),執行部分第18段 亦見,例如,

S/RES/2238(2015),執行部分第8段;

S/RES/2145(2014),執行部分第39段;

S/RES/2173(2014),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2164(2014),序言部分第18段;

S/RES/2144(2014),執行部分第4段;

S/RES/2124(2013),執行部分第12段;和

S/PRST/2013/21,第8段。

譴責[有關國家]拘留中心中發生的酷刑和虐待以及酷刑致死案件,促請[有關國家]政府採取一切必要步驟加快司法進程,將被羈押人移交國家當局,防止並調查侵犯和踐踏人權情況,呼籲[有關國家]各方配合[有關國家]政府為此作出的努力,呼籲立即釋放包括外國國民在內的所有在[有關國家]被任意逮捕或羈押的人,着重指出[有關國家]政府負有促進和保護[有關國家]境內所有人的人權、特別是……移民和其他外國國民人權的首要責任 S/RES/2213(2015),執行部分第6段
在這方面強調必須在重建和改革[有關國家]監獄部門方面進一步取得進展,以加強該部門內部對法治與人權的尊重,強調必須確保有關組織能適當進入[有關國家]境內的所有監獄和拘留所,並呼籲全面遵守相關國際法,包括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注意到[聯合國特派團] 年 月 日報告中的建議,並注意到[有關國家]政府已宣布了國家消除酷刑計劃 S/RES/2210(2015),執行部分第39段
重申[非盟特派團]要確保嚴格按照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規定的有關義務來對待它看管的包括離隊戰鬥人員在內的被關押人,包括確保他們獲得人道待遇,還再次要求[非盟特派團]讓一個中立方適當接觸被關押人 S/RES/2182(2014),執行部分第36段
表示關切有報告稱被關押者的人權受到侵犯和踐踏,促請政府確保被關押者的關押條件符合有關國際義務,並採取一切必要步驟來防止和調查在關押期間侵犯和踐踏人權的行為,歡迎[歐洲聯盟]和[國家]在這方面提供協助 S/RES/2162(2014),序言部分第18段
表示關切[聯合國特派團]及其合作夥伴接獲侵犯人權行為的報告,……促請[有關國家]政府促進尊重和積極保護人權,包括關押在拘留中心的人的人權 S/RES/2158(2014),執行部分第14段
表示關切缺乏適用於與衝突有關的包括兒童在內的被拘留者的司法程序,這些人當中有很多人仍被羈押在不受國家權力管轄的地方,並關切有報道稱有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包括羈押中心有酷刑和性暴力及性別暴力,為此着重指出,[有關國家]所有各方都應在增進和保護人權的所有問題上,與[聯合國特派團]密切合作 S/RES/2144(2014),序言部分第12段
強烈譴責[有關國家]境內任意羈押平民和對其施行酷刑的行為,特別是在監獄和羈押設施中,並譴責綁架、劫持和強迫失蹤行為,要求立即停止這些行為,釋放所有被任意羈押的人,首先釋放婦女和兒童以及生病、受傷和年邁的人,包括聯合國人員和記者 S/RES/2139(2014),執行部分第11段
呼籲政府確保……保護和拘留條件均符合國際義務,包括確保負責監測拘留中心的有關組織能夠接觸他們,並根據與適當程序和公正審判要求有關的國際義務來對其進行起訴和審判 S/RES/2000(2011),執行部分第11段
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和行動者及其他相關特派團和行動者的角色 特別指出[以往決議第 段]規定的[聯合國特派團]保護平民的任務包括採取必要行動,在平民人身隨時可能遭受暴力威脅時對其進行保護,無論這種暴力來自何方; S/RES/2230(2015),執行部分第10段 亦見,例如,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32(a)㈠和32(e)㈣段;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9(a)段;

S/RES/2187(2014),執行部分第4(a)㈠和4(b)㈠段;

S/RES/2179(2014),執行部分第8段;

S/RES/2164(2014),執行部分第13(a)㈠和㈡和(c)㈣和㈤段;

S/RES/2167(2014),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162(2014),執行部分第21段;

S/RES/2158(2014),執行部分第1(e)㈠段;

S/RES/2155(2014),執行部分第4(a)㈠和(b)㈠段和執行部分第5段;

S/RES/2147(2014),執行部分第4(a)㈠至㈢段;

S/RES/2121(2013),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2119(2013),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2075(2012),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2063(2012),執行部分第3段;

S/RES/2053(2012),執行部分第24段;

S/RES/2003(2011),執行部分第3段和執行部分第21段;

S/RES/1935(2010),執行部分第2段;

S/RES/1925(2010),執行部分第12(a),(b)和(c)段,和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1919(2010),執行部分第4段;

S/RES/1906(2009),執行部分第5段;

S/RES/1828(2008),執行部分第7段;

S/RES/1794(2007),執行部分第2段;

S/RES/1778(2007),執行部分第1段,執行部分第2段和執行部分第6段;

S/RES/1769(2007),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701(2006),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674(2006),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590(2005),執行部分第4段;以及

S/RES/1565(2004),執行部分第4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應執行以下任務:……(g) 協助促使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得到遵守——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相關決議]設立的獨立專家密切協調,協助在[有關國家]促進和保護人權,特別注意嚴重侵害和虐待婦女和兒童的行為,尤其是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監測、幫助調查並向安理會報告踐踏和侵犯人權行為和違法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包括根據第1612(2005)、第1882(2009)、第1998(2011)、第2068(2012)和第2143(2014)號決議監測、幫助調查和報告侵害兒童的行為,以便防止這些侵權違法行為和終止有罪不罰現象;——提請安理會注意所有被查出有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的人,並酌情不斷向[安全理事會為監督涉及有關國家局勢的制裁製度執行情況]所設委員會通報這方面的最新情況…… S/RES/2226(2015),執行部分第19(g)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的任務應如下所述,並授權它使用一切必要手段來開展以下工作:(a)保護平民;㈠根據能力在部署區內,在平民人身可能遭受暴力威脅時對其進行保護,無論這種暴力來自何方,特別保護婦女和兒童,包括繼續使用特派團的兒童保護顧問和婦女保護顧問 S/RES/2223(2015),執行部分第4(a)㈠段
授權[聯合國特派團]為支持[國家]當局和協助它努力完成[區域協定]要求進行的改革和在[有關國家的地區]實現穩定,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國家工作隊)和其他行動者協調,通過秘書長特別代表斡旋等途徑,促進開展以下工作:……(b) 監測、報告和跟蹤侵犯和踐踏人權以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協助在該國的聯合國系統確保聯合國提供的支助符合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15(b)段
重申成功地保護平民對於[聯合國特派團]完成任務和改善安全環境至關重要,又強調採用和平手段和主要改革取得進展對於促進平民的保護至關重要 S/RES/2211(2015),序言部分第19段
強調[安全理事會決議]為[聯合國特派團]規定的《聯合國憲章》第七章任務,即執行核心任務,保護平民,同時不妨礙[有關國家]政府為此擔負的首要責任,並確保[聯合國特派團]自己的人員和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行動自由和安全;回顧已授權[聯合國特派團]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來完成這一任務;並敦促[聯合國特派團]阻止任何對行動本身和行動任務的威脅 S/RES/2173(2014),執行部分第9段
……促請尚未批准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文書的國家考慮予以批准,並採取適當步驟在國內執行這些文書,因為這可能有助於及時預防衝突 S/RES/2171(2014),執行部分第13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應執行以下任務:(a) 保護平民——根據自身能力,在部署地區內保護平民的人身安全不受威脅,同時不妨礙[國家]當局為此擔負首要責任,鼓勵[聯合國特派團]在不損害維和基本商定原則的情況下,採取預防性和先發制人舉措,在已採取的積極步驟的基礎上,落實優先事項和積極完成它的任務 S/RES/2162(2014),執行部分第19(a)段
敦促政府採取具體和明顯的步驟,通過爭取在如何有效處理身份和土地保有權問題上達成全國一致,防止和減少部族間暴力 S/RES/2162(2014),執行部分第14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初期應重點開展以下優先工作:(e) 增進和保護人權;㈠監測、幫助調查、公開報告和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有關國家]各地的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踐踏或侵犯人權行為,特別是……不同武裝團體的此類行為,協助努力查明和起訴侵權違法者,防止這些侵權違法行為,包括部署人權觀察員; S/RES/2149(2014),執行部分第30(e)㈠段
促請各會員國承諾提供並實際提供特派團需要的其他用於維持部隊能力的資源,特別是軍用航空資產,並回顧與部隊派遣國和警察派遣國密切磋商的重要性 S/RES/2147(2014),執行部分第36段
安全理事會重申,負有保護平民任務的維和特派團必須確保其任務的執行,並強調特派團高級領導繼續進一步參與的重要性,以確保特派團所有部門和各級指揮系統正確了解和執行特派團的保護任務,並正確了解和履行其相關職責。安全理事會重申維和特派團要有強有力的領導,並鼓勵聯合國在關於維和行動中保護平民的問題上,酌情與區域和次區域組織進一步進行協調 S/PRST/2014/3,第8段
……鼓勵確保[特派團]內有足夠的人權人員與專業人員來開展促進、保護和監測人權的活動 S/RES/2116(2013),序言部分第11段
……請[特派團]繼續支持地方衝突解決機制,包括民間社會組織,授權[有關特派團團長]開展調解與和解工作並讓[國家]武裝團體參加…… S/RES/2113(2013),執行部分第23段
注意到……保護平民和改善安全情況是[特派團]的優先任務,敦促[特派團]據此部署其資產…… S/RES/2109(2013),執行部分第3段
……敦促[特派團]繼續努力防止平民傷亡; S/RES/2093(2013),執行部分第9段
……重申在決定如何使用現有能力和資源時,必須把保護平民放在優先地位,並鼓勵進一步利用[有關特派團]為保護平民採用的創新措施; S/RES/2053(2012),執行部分第1段
回顧其授權並強調全力支持[特派團]在不偏不倚地執行任務的同時,採用一切必要手段執行任務,在其能力範圍和部署地區內保護面臨迫在眉睫的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包括防止對平民使用重型武器,請秘書長隨時迅速向安理會通報就此採取的措施和作出的努力。 S/RES/1975(2011),執行部分第6段
着重指出,在決定如何使用現有能力和資源時,必須把保護平民放在優先地位,授權[特派團]根據自身能力,在部隊部署區內採取一切必要手段,執行……保護任務…… S/RES/1925(2010),執行部分第11段
重申將按照慣例,確保在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有關特派團的任務規定中酌情並逐案列入有關保護平民的規定,強調在決定如何利用現有能力和資源、包括信息和情報資源以執行任務規定時,必須優先考慮已獲授權的保護活動;並認識到按照任務規定保護平民要求特派團各有關部門作出協調反應。 S/RES/1894(2009),執行部分第19段
確認區域組織和其他政府間組織在保護平民方面發揮日益寶貴的作用,鼓勵秘書長及區域組織和其他政府間組織的行政首長繼續努力加強它們在這方面的夥伴關係。 S/RES/1674(2006),執行部分第24段
譴責有人阻礙保護活動的實施,包括由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和行動者進行的實施,並籲請各方面便利此種實施 再次深感關切的是,[非盟-聯合國特派團]在執行任務過程中仍然遇到障礙,包括行動和出入受到限制,原因是缺乏安全,犯罪行為猖獗和政府部隊、武裝運動和民兵團體嚴重限制其行動;呼籲[有關地區]各方消除[非盟-聯合國特派團]充分切實執行任務過程中的所有障礙,包括保障它的安全和行動自由;為此要求[有關國家]政府立即全面遵守部隊地位協定,尤其是關於衝突地區巡邏行動和批准飛行的規定,以及關於消除動用[非盟-聯合國特派團]空中資產的所有障礙和及時為[非盟-聯合國特派團]裝備辦理手續的規定; S/RES/2228(2015),執行部分第15段 亦見,例如,

S/RES/2227(2014),執行部分第6段和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46段和執行部分第47段;

S/RES/2211(2015),序言部分第24段和執行部分第37段;

S/RES/2205(2015),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2113(2013),序言部分第12段,序言部分第15段,執行部分第11段和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2198(2015),序言部分第21段;

S/RES/2187(2014),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2179(2014),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2173(2014),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2156(2014),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2155(2014),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2127(2014),執行部分第20段和序言部分第36段;

S/RES/2109(2013),序言部分第14段,執行部分第19段和執行部分第35段;

S/RES/2104(2013),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2098(2013),序言部分第26段;

S/RES/2076(2012),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2035(2012),執行部分第10段。

要求[有關國家]政府和所有相關各方為[聯合國特派團]的部署、行動以及開展監測、核查和報告工作提供全面合作,特別是在[有關國家]全境確保聯合國和聯合國有關人員的安全保障,還促請[有關國家]政府……通過分配土地以建立平民保護場所來繼續支持[聯合國特派團] S/RES/2223(2015),執行部分第19段
深切關注[聯合國特派團]的出行和行動一直受到限制,包括一再違反《部隊地位協定》,不允許部署重要裝備和增強軍力器材,特別指出[聯合國特派團]和政府在處理這些問題過程中密切合作與溝通的重要性 S/RES/2223(2015),序言部分第23段
感到關切的是,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繼續威脅聯合國維持和平人員安全保障,妨礙他們有效執行維和任務,繼續威脅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保障,妨礙他們有效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S/RES/2220(2015),序言部分第20段
……再次促請[衝突當事國]為進行有效的人權監測和報告而同秘書長密切合作,包括向有關聯合國人員頒發籤證; S/RES/2205(2015),執行部分第24段
再次促請[衝突當事國]全力支持聯合國,包括迅速為聯合國軍事、警務和文職人員(包括人道主義工作人員)頒發[衝突當事國]入境簽證而不考慮其國籍為何,協助做出營地設置安排和批准飛行,提供後勤支持,促請[衝突當事國]便利從其境內出入[有關地區]的旅行安排,還促請所有各方全面遵守《部隊地位協定》為其規定的義務 S/RES/2205(2015),執行部分第19段
同樣譴責……有針對性地襲擊……[聯合國特派團]的行為,着重指出襲擊維和人員行為是[闡述相關制裁名單個人和實體列名標準的決議段落]中的指認標準之一,可構成戰爭罪,並提醒所有各方注意國際人道主義法為其規定的義務 S/RES/2196(2015),序言部分第12段
最強烈地譴責對[聯合國特派團]人員和聯合國設施……發動的襲擊和進行的威脅,例如[具體的襲擊],強調這些襲擊可構成違反部隊地位協定的行為和/或戰爭罪,要求所有各方尊重聯合國房地的不可侵犯性,立即停止並不對聚集在聯合國設施的人施加暴力,還要求立即安全釋放被關押和綁架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強調不會容忍損害[聯合國特派團]執行任務能力的圖謀和對聯合國人員的襲擊 S/RES/2187(2014),執行部分第15段
深切關注[聯合國特派團]的出行和行動不斷受到限制,強烈譴責政府部隊、反對派部隊和其他團體對聯合國人員和設施的襲擊,包括[具體襲擊事例],促請[有關國家]政府迅速完成全面調查,追究應對襲擊負責的人的責任 S/RES/2155(2014),序言部分第16段
要求……政府和所有有關各方為[特派團]的部署、行動以及開展監測、核查和報告工作提供全面合作,特別是在[有關國家]全境確保聯合國人員以及相關人員的安全保障和行動自由不受限制,還要求政府不限制[特派團]的行動,在這方面,強烈譴責對[特派團]部隊和工作人員的所有襲擊,包括[具體襲擊],要求不再進行此類襲擊,不讓發動襲擊者逍遙法外; S/RES/2109(2013),執行部分第10段
……譴責[武裝部隊]、民兵和僱傭軍對聯合國人員實行襲擊、威脅、阻撓和暴力,阻礙他們保護平民,監測和協助調查侵犯人權行為和暴行,強調必須追究根據國際法應對這些罪行負責者的責任,並呼籲各方……與[聯合國相關特派團]全面合作,停止干擾[聯合國相關特派團]為執行任務開展的活動 S/RES/1975(2011),執行部分第4段
保護戰略和實際措施 請[非盟-聯合國特派團]繼續支持地方解決衝突機制,包括支持民間社會機制 S/RES/2228(2015),執行部分第11段 亦見,例如,

S/RES/2228(2015),序言部分第16段和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2223(2015),執行部分第4(a),㈡和(b),㈠段;

S/RES/2173(2014),執行部分第8段;

S/RES/2155(2014),執行部分第4a)㈡,㈢和㈤段和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2149(2014),執行部分第30(a)㈢和㈣段;

S/RES/2147(2014),執行部分第31段;

S/RES/2127(2013),執行部分第25段;

S/RES/2113(2013),執行部分第4段;

S/RES/2112(2013),執行部分第6段;

S/RES/2109(2013),執行部分第3段和執行部分第5段;

S/RES/2098(2013),執行部分第25段;

S/RES/2062(2012),執行部分第6段;

S/RES/2003(2011),執行部分第3段;

S/RES/1996(2011),執行部分第3段;

S/RES/1935(2010),執行部分第4段;

S/RES/1933(2010),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925(2010),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919(2010),執行部分第6段和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1906(2009),執行部分第9段;以及

S/RES/1794(2007),執行部分第18段。

着重指出[非盟-聯合國特派團]必須繼續優先決定如何利用現有能力和資源,以便:(a) 保護[有關地區]各地的平民,包括婦女和兒童,尤其是繼續在採用和不傷害商定的維持和平基本原則的情況下,採取預防性和先發制人舉措,以完成優先事項和積極維護其任務規定;加強預警工作;在衝突風險大、境內流離失所者集中的地方預先部署軍事力量和積極有效地進行巡邏;更加迅速有效地處理平民面臨的暴力威脅,包括定期審查[非盟-聯合國特派團]部隊在各地區的部署情況;保障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附近地區和回返區的安全,包括開展社區警務工作和進行相關培訓;……並請[非盟-聯合國特派團]最大限度利用其能力,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以及其他國際行動者和非政府行動者合作,執行全特派團的綜合戰略以實現這些目標 S/RES/2228(2015),執行部分第4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應執行以下任務:(a) 保護平民……——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協調,執行保護平民的綜合戰略;——與人道主義機構密切合作,特別是在局勢緊張地區和流離失所者返回問題上密切合作,收集關於平民面臨威脅的信息,確定平民可能遭受的威脅,並酌情提請[國家]當局注意 S/RES/2226(2015),執行部分第19(a)段
請[聯合國特派團]在衝突風險大、境內流離失所者集中的地方,包括按其預警戰略在政府和反對派控制的地區和人口流動的主要路線上,進一步加強派駐人員和積極開展巡邏,定期審查它在各地的部署情況,確保部隊處於保護平民的最佳位置,請秘書長在他[年月]的下一份報告中向安全理事會介紹特派團努力履行保護平民義務的最新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介紹新的巡邏區和預先部署情況和為提高特派團完成任務的效率和效力採取的措施,並作為定期報告的一部分,進一步提供這些審查的最新結果; S/RES/2223(2015),執行部分第12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的任務應如下所述,並授權它使用一切必要手段來開展以下工作:(a) 保護平民:……㈢制定一個全特派團預警戰略,包括採用協調一致的方法來開展情報收集、監測、核查、預警和分發工作和建立應對機制,包括建立應對機制,為聯合國人員和設施可能進一步遭受襲擊做好準備 S/RES/2223(2015),執行部分第4(a)㈢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的任務應是立即開展以下優先工作:(a) 保護平民……㈣與人道主義組織和人權組織及其他相關夥伴合作,全面執行和落實一個全特派團保護戰略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32(a)㈣段
鼓勵[聯合國特派團]加強與平民的交流,通過實施一項全面的大眾宣傳方案,提高對它的任務和活動的認識和了解,查明平民可能面臨的威脅,並收集關於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和侵犯及踐踏平民人權行為的可靠信息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12段
鼓勵[聯合國特派團]繼續協助[有關國家]政府充分保護平民,尤其注意滿足境內流離失所者和其他弱勢群體、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需求,包括根據安全理事會第1894(2009)號決議,在營地聯合開展社區治安工作 S/RES/2180(2014),執行部分第22段
請[聯合國特派團]重點關注並精簡其軍事、警察和文職部門的活動,以便在開展[授權聯合國特派團執行四項關鍵任務(即:保護面臨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包括實際保護措施;監測和調查人權情況;為送交人道主義援助創造條件;以及支持執行停止敵對行動協議)的段落]提出的工作方面取得進展,確認特派團的某些工作將會因此停止,為此請秘書長在[年月]進行一次人員全面審查,並在下一次關於[聯合國特派團]的定期報告中提供有關細節 S/RES/2155(2014),執行部分第9段
強調迫切需要在全國部署更多的中非建和辦人權監測員,以便按[相關決議第段]所述,全面完成監測、幫助調查和向安理會報告[有關國家]全國各地的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踐踏侵犯人權行為的任務,並部署足夠人數的保護婦女顧問和保護兒童顧問 S/RES/2134(2014),執行部分第10段
安全理事會強調,必須確保負有保護平民任務的維和特派團與東道國政府、地方當局、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及其他有關行為體協商,制定全特派團保護戰略,以納入總體任務執行計劃和應急預案……安理會歡迎秘書長在制訂一個概念性框架、開列所需資源和能力以及開發執行保護平民任務所需的業務工具方面所取得的進展…… S/PRST/2013/2(2013),第22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應有以下任務:保護和安全(a) 保護平民……——訂正保護平民的綜合戰略,並協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與聯合國保護平民戰略協調一致,以便考慮到實地新情況和弱勢群體的特殊需要,並根據第1960(2010)號和第1882(2009)號決議列入防止基於性別的暴力的措施。——與人道主義機構密切合作,特別是在局勢緊張地區和流離失所者返回問題上密切合作,收集關於平民面臨威脅的信息,確定平民可能遭受的威脅,並收集違反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行為的可靠信息,酌情提請[國家]當局注意,並結合[特派團]的保護戰略,根據聯合國全系統的保護戰略採取適當行動。 S/RES/2000(2011),執行部分第7段
請秘書長確保負有保護任務的所有有關維和特派團將全面保護戰略納入其任務執行總計劃和應急計劃,包括評估潛在威脅以及應付危機和減少風險的備選方案,並在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和協調之下,吸收所有有關行為體充分參與,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磋商,確定優先事項、行動以及明確的角色和責任。 S/RES/1894(2009),執行部分第24段
執行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 ……着重指出,[聯合國特派團]應按照《關於聯合國向非聯合國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向[國家警察部隊]提供支持 S/RES/2232(2015),執行部分第19段 亦見,例如,

S/RES/2239(2015),執行部分第40段;

S/RES/2158(2014),執行部分第6段;

S/RES/2149(2014),執行部分第39段;

S/RES/2147(2014),執行部分第33段;

S/RES/2226(2015),執行部分第22段;

S/RES/2113(2013),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2100(2013),執行部分第26段;

S/RES/2112(2013),執行部分第23段;

S/RES/2109(2013),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2098(2013),執行部分第12段和執行部分第15段

請[非盟-聯合國特派團]確保嚴格按照《關於聯合國向非聯合國的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向非聯合國的安全部隊提供支助,請秘書長在提交給安全理事會的報告中列入執行這一政策的進展 S/RES/2228(2015),執行部分第20段
還敦促聯合國所有實體,包括維和特派團、特別政治任務、建設和平辦事處、聯合國辦事處、機構、基金和方案在執行關於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過程中,充分注意侵害兒童的問題 S/RES/2225(2015),執行部分第17段
請[聯合國特派團]確保向國家安全部隊提供的任何支持都嚴格遵守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敦促在[有關國家]的聯合國系統在執行人權盡職政策方面聯合採取統一做法,促請[有關國家]政府與[聯合國特派團]合作,支持晉升[國家]安全部隊中有維護人權良好記錄的人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34段
授權[聯合國特派團]為支持[國家]當局和協助它努力完成[區域協定]要求進行的改革和在[有關國家地區]實現穩定,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國家工作隊)和其他行動者協調,通過秘書長特別代表斡旋等途徑,促進開展以下工作:……(b) 監測、報告和跟蹤侵犯和踐踏人權以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協助在該國的聯合國系統確保聯合國提供的支助符合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15(b)段
授權[聯合國特派團]為實現[上文段落]所述目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執行下述任務,同時銘記這些任務是相輔相成的;……(e)通過[具體]旅解除武裝團體的行動能力——為支持[有關國家]當局,……有針對性地採取進攻行動,具體由[具體旅]同整個[聯合國特派團]合作,單方面或協同[國家]武裝部隊,……按照……關於聯合國為非聯合國部隊提供支助的人權盡職政策,開展行動……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9(e)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的任務規定應如下,並授權[聯合國特派團]採取一切必要手段來開展以下工作:(a) 保護平民:……㈥協助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最後安全自願回返創造一個安全的環境,包括酌情嚴格遵守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監測並確保國際人權標準得到遵守,並在開展相關保護工作時與警察部門具體協調行動,以便進一步保護平民 S/RES/2187(2014),執行部分第4(a)㈥段
請[聯合國特派團]在同[國家安全部隊]聯合採取行動執行[決議中授權聯合國特派團,除其他外,支持國家武裝部隊應對武裝團體的威脅並在有關國家擴大國家權力的段落]規定的任務時,充分考慮到需要保護平民和減輕對平民、尤其是婦女、兒童和流離失所者和平民目標的威脅,嚴格遵守《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參考文件] S/RES/2164(2014),執行部分第16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的任務應是重點開展以下優先工作:(a) 保障安全、實現穩定和保護平民㈥根據自身資源情況在部署區根據[和平協定],在評估風險後,嚴格依循關於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S/2013/110),加強同[國家武裝部隊]國防和安全部隊的行動協調 S/RES/2164(2014),執行部分第13(a)㈥段
着重指出,本決議[有關段落]所述[聯合國給東道國政府武裝部隊的]支助必須完全符合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還着重指出安理會期待秘書長向其報告[聯合國特派團]為[國家武裝部隊]提供的所有支助,包括執行人權盡職政策的情況…… S/RES/2124(2013),執行部分第15段
回顧《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是一個加強對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的遵守、包括處理武裝衝突中和衝突後的性暴力問題的工具, S/RES/2106(2013),序言部分第12段
重申,……[有關特派團]向……打擊……武裝團體的軍事行動提供支助的嚴格條件是,[武裝力量]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切實共同規劃這些行動,決定[有關特派團]軍事領導人在為這類行動提供任何支助之前,應確認進行了充分的共同規劃,特別是與保護平民有關的規劃,籲請[有關特派團],如果發現接受[有關特派團]支助的[武裝力量]人員涉嫌嚴重違反上述法律,則與[武裝力量]指揮部交涉,如果這種情況持續發生,則籲請[有關特派團]撤回對相關部隊的支助。 S/RES/1906(2009),執行部分第22段
報告 請秘書長確保人權監測工作得以有效開展,並將監測結果列入他提交給安理會的報告,再次促請[有關國家]政府和[鄰國]政府為此與秘書長充分合作,包括向有關聯合國人員頒發籤證 S/RES/2230(2015),執行部分第25段 亦見,例如,

S/RES/2223(2015),執行部分第4(b)㈠段;

S/RES/2220(2015),執行部分第26段;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32(e)㈠段;

S/RES/2210(2015),序言部分第26段;

S/RES/2187(2014),執行部分第4(b)㈠段;

S/RES/2179(2014),執行部分第21段;

S/RES/2155(2014),執行部分第4(b)㈠段;

S/RES/2126(2013),執行部分第21段;

S/RES/2109(2013),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2104(2013),執行部分第1段;

S/RES/2098(2013),執行部分第15段和執行部分第34段;

S/RES/2091(2013),執行部分第6段;

S/PRST/2013/2(2013),第22和24段;

S/RES/2085(2012),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2062(2012),執行部分第22段;

S/RES/2035(2012),執行部分第8段;

S/RES/2003(2011),執行部分第13段;

S/RES/1945(2010),執行部分第4段;

S/RES/1933(2010),執行部分第22段;

S/RES/1906(2009),執行部分第40段;

S/RES/1906(2009),執行部分第41段;

S/RES/1833(2008),執行部分第6段;

S/RES/1794(2007),執行部分第7段;

S/RES/1790(2007),執行部分第5段;

S/RES/1674(2006),執行部分第25段;以及

S/RES/1529(2004),執行部分第9段

請秘書長在關於[非盟-聯合國特派團]的本項決議通過後,每隔90天向安理會提交報告,列入以下信息:㈠[有關地區]的政治、人道主義和安全局勢,包括詳細報告暴力事件和襲擊平民事件,無論事件是何人所為;㈡衝突任何一方違反部隊地位協定,包括襲擊或威脅[非盟-聯合國特派團],以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㈢實現[非盟-聯合國特派團]戰略優先事項和基準的情況和進展;㈣處理審查[非盟-聯合國特派團]過程中發現的該特派團面臨的各項挑戰的情況和進展;㈤和本決議的執行情況 S/RES/2228(2015),執行部分第28段
請[非盟-聯合國特派團]監測、核查和提請當局注意踐踏侵犯人權行為,包括侵害婦女和兒童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還請秘書長作為其90天定期報告的一部分,進一步向安理會全面、詳細和公開地報告[踐踏侵犯人權行為]的情況 S/RES/2228(2015),執行部分第19段
……請秘書長在他[ 年月]的下一份報告中向安全理事會介紹特派團努力履行保護平民義務的最新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介紹新的巡邏區和預先部署情況和為提高特派團完成任務的效率和效力採取的措施,並作為定期報告的一部分,進一步提供這些審查的最新結果; S/RES/2223(2015),執行部分第12段
請秘書長按本決議的規定,每三個月向安理會報告[聯合國特派團],執行任務的情況,包括:㈠當地情況,包括採取行動解除武裝團體行動能力的最新情況和特派團在哪些情況下未充分履行保護平民的義務以及性暴力情況和衝突對婦女和兒童的影響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43段
請[為協助相關的安全理事會制裁委員會而設的]專家小組在中期情況通報和最後報告中評估在以下方面取得的進展:減少各方違反[相關制裁製度]的行為,以及消除政治進程的障礙、[有關地區]及該區域穩定面臨的威脅、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或侵犯和踐踏人權行為,包括襲擊平民、實施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侵害虐待兒童和其他違反[相關制裁製度]的行為,並向委員會提供符合[相關決議段落]中列名標準的個人和實體的信息 S/RES/2200(2015),執行部分第24段
……請秘書長在提交給安理會的報告中闡述執行人權盡職政策的進展; S/RES/2187(2014),執行部分第14段
……請秘書長作為其90天定期報告的一部分,進一步向安理會全面、詳細和公開報告[踐踏侵犯人權行為,包括侵害婦女和兒童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的情況 S/RES/2173(2014),執行部分第20段
……請秘書長作為定期報告的一部分,提供[「定期審查聯合國特派團地域部署以確保保護平民工作由特派團部隊進行方為合適」方面]的最新情況; S/RES/2155(2014),執行部分第12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初期應重點開展以下優先工作:(e) 增進和保護人權㈠監測、幫助調查、公開報告和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有關國家]各地的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踐踏或侵犯人權行為,特別是……不同武裝團體的此類行為,協助努力查明和起訴侵權違法者,防止這些侵權違法行為,包括部署人權觀察員 S/RES/2149(2014),執行部分第30(e)㈠段
……確認必須不斷監測並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包括[聯合國授權的國際部隊]報告平民的情況、特別是平民傷亡情況,在這方面注意到[聯合國授權的國際部隊]減少平民傷亡小組開展的工作, S/RES/2120(2013),序言部分第24段
請秘書長繼續每隔90天向安理會報告……政治工作進展,安全和人道主義情況、包括境內流離失所者所在地和難民營情況,所有各方就……採取的行動,人權情況,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行為,早期恢復和[有關特派團]的行動自由遇到的各種限制和官僚主義障礙…… S/RES/2113(2013),執行部分第14段
決定[特派團]應有以下任務:保護和安全……(g) 支持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努力……——監測、幫助調查、公開報告和向安理會報告侵犯人權和違反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以防止出現此種行為,形成一個保護環境和結束有罪不罰的局面,並為此加強人權監測、調查和報告能力,——提請安理會注意所有被指認有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的人,並定期向[有關決議]所設委員會通報這方面的最新情況。 S/RES/2000(2011),執行部分第7段
……授權特派團開展以下工作:(b) 通過以下方式支持[有關國家]政府履行預防、緩解和消除衝突和保護平民的責任:㈢酌情與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合作,監測、調查、核查和定期報告人權情況和平民可能面臨的威脅以及實際和可能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行為,視需要提請有關當局注意,並立即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報告重大侵犯人權行為。 S/RES/1996(2011),執行部分第3段
確認秘書長在特別通過專題報告和具體國家報告並通過情況通報,向安全理事會提供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及時信息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S/RES/1894(2009),執行部分第31段
請秘書長在提交安理會的關於具體國家情況的報告中,提供更為全面詳細的有關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資料,包括與涉及保護的事件和武裝衝突各方為履行其尊重和保護平民的義務而採取的行動有關的資料,包括與難民、境內流離失所者、婦女、兒童和其他弱勢群體的保護需要有關的具體資料。 S/RES/1894(2009),執行部分第32段
保護基準和指標 指出需要制訂一項明確的撤出戰略,……決定應根據實地局勢的變化,以及在[有關國家]政府和[區域協定]其他所有簽署方執行該協定方面,視按特派團構想提出的保護平民、實現穩定和協助執行[區域協定]這三個優先事項,在實現下列目標方面取得的進展,來決定[聯合國特派團]今後的重組和任務規定:(a) 減少[本國]和外國武裝團體構成的威脅,減少暴力侵害平民的行為,包括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危害兒童的暴力行為,將其減少到[國家]司法和安全機構可以有效管理的程度;(b)通過在有衝突的地區設立正常運作、敬業和接受問責的國家機構,包括安全機構,加強民主實踐以減少動亂風險,包括提供充足的政治空間、促進和保護人權和開展有公信力的選舉工作,實現穩定 S/RES/2147(2014),執行部分第3(a)和(b)段 亦見,例如,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6段;

S/RES/2119(2013),執行部分第3段;

S/RES/2116(2013),執行部分第6段;

S/RES/2098(2013),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925(2010),執行部分第6段,

S/RES/1923(2010),執行部分第2段

安理會重申將按照慣例,酌情要求制定衡量和審查維和任務執行進展情況的各特派團具體基準,並在這方面強調,在特派團的過渡過程中必須制定明確的各特派團具體基準。 S/PRST/2013/2(2013),第24段
強調必須有用于衡量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進展的可以實現的實際可行指標;請秘書長繼續每隔90天向安理會報告[有關特派團]在[有關地區]各地執行任務的進展,包括執行[保護]戰略的進展和障礙,並比照秘書長……報告……中的基準,評估進展情況…… S/RES/1935(2010),執行部分第8段
強調各有關特派團的這類基準必須包括關於保護平民的進展指標。 S/RES/1894(2009),執行部分第27段
又注意到在這方面,[有關國家]政府承諾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努力達到下列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基準:㈠境內流離失所者在安全和可持續的條件下自願回返並得到重新安置;㈡難民營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實現非軍事化,這具體表現在武器、暴力和侵害人權行為有所減少上;㈢[國家]當局,包括國家執法機構、司法機關和監獄系統在[受暴力影響]的能力得到加強,能夠在尊重國際人權標準的情況下為難民、境內流離失所者、平民和人道主義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S/RES/1923(2010),執行部分第3段
請[有關國家]政府和秘書長成立一個……政府/聯合國聯合高級別工作組,每個月對以下方面進行評估:當地平民保護情況、[有關國家]政府為……達到[保護]基準而採取的措施…… S/RES/1923(2010),執行部分第4段
特派團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其他利益攸關方之間的關係和配合 強調為了對[非盟-聯合國特派團]進行審查,必須對[非盟-聯合國特派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適當分配工作和開展協調; S/RES/2228(2015),執行部分第2段 亦見,例如,

S/RES/2187(2014),序言部分第19段;

S/RES/2164(2014),執行部分第20段;

S/RES/2162(2014),執行部分第19(a)段;

S/RES/2155(2014),執行部分第4(a)㈡和㈥段;

S/RES/2116(2013),執行部分第13段;

S/RES/2112(2013),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2109(2013),執行部分第30段;

S/RES/2098(2013),執行部分第17段和執行部分第18段;

S/PRST/2013/2(2013),第22和23段;

S/RES/2063(2012),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2062(2012),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2057(2012),序言部分第6段;

S/RES/1925(2010),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906(2009),序言部分第14段;以及

S/RES/1880(2009),執行部分第28段.

決定中非穩定團的任務應是立即開展以下優先工作:(a)保護平民……㈢查明和記錄對平民的威脅和襲擊,包括定期同平民進行交流和與人道主義組織和人權組織密切合作;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32(a)㈢段
鼓勵[聯合國特派團]加強與平民的交流,通過實施一項全面的大眾宣傳方案,提高對它的任務和活動的認識和了解,查明平民可能面臨的威脅,並收集關於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和侵犯及踐踏平民人權行為的可靠信息;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12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的任務規定應如下,並授權[聯合國特派團]採取一切必要手段來開展以下工作:(a) 保護平民:……㈡制止針對平民、包括外國國民的暴力,在衝突風險大的地區,……特別是……查明針對平民的威脅和襲擊,包括定期同平民保持溝通並與人道主義、人權和發展組織密切溝通;……㈥協助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最後安全自願回返創造一個安全的環境,包括……在開展相關保護工作時與警察部門具體協調行動,以便進一步保護平民; S/RES/2187(2014),執行部分第4(a)㈡和㈥段
着重指出,必須在總部和實地密切協調聯合國的警務活動,特別是那些有安全理事會任務規定的特派團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酌情進行協調,鼓勵有開展警務活動任務規定的聯合國實體酌情通過現有協調機制開展工作 S/RES/2185(2014),序言部分第13段
強調需要填補[聯合國特派團]的統一戰略和行動結構中的空白,促請[聯合國特派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按聯合國統一評估和規劃政策的全面要求行事,包括建立統一的聯合分析、規劃、協調、監測和決策機制,特別是軍事和警察部門聯合規劃保護平民行動的機制;還促請秘書處協助特派團開展這些工作,請秘書長在提交給安理會的關於[聯合國特派團]的定期報告中列入這方面採取的行動 S/RES/2148(2014),執行部分第10段
注意到[聯合國特派團]內部和[聯合國特派團]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之間需要有有效的協調和統一機制,鼓勵迅速在[聯合國特派團]內製訂和落實更加明確的戰略構想、優先事項和一個戰略和行動規劃系統,改進預警和應對機制,更好地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協調保護平民活動 S/RES/2148(2014),序言部分第17段
授權秘書長採取必要步驟,協助特派團之間的合作,視需要並以安理會進一步審議為條件,協助增援部隊的組建和資產的產生,並授權為暫時達到[決議有關段落]規定的總兵員上限內的兵力和警力水平,適當從其他特派團,特別是[聯合國特派團]抽調部隊、增強軍力的手段和增強戰鬥力的手段,但須徵得部隊派遣國的同意,且不妨害這些聯合國特派團執行任務 S/RES/2132(2013),執行部分第5段
強調[聯合國特派團]、[非洲聯盟特混部隊]和[非盟特派團]需要在保護平民的活動……中大力開展協調和交流信息 S/RES/2127(2013),執行部分第31段
強調必須繼續作出努力,加強[有關特派團]的軍事、文職和警察部門之間和[有關特派團]和[有關地區]人道主義組織之間的有效合作,以執行其任務, S/RES/2113(2013),序言部分第23段
重申[有關決議]規定的特派團間合作安排,並籲請在[有關國家中]的聯合國機構、包括[相關特派團]的所有部分,在各自任務、能力和部署區內,加強旨在穩定邊境地區的特派團間合作,包括制定共同戰略願景和計劃,以支持[有關國家的]當局; S/RES/2066(2012),執行部分第13段
回顧保護平民需要特派團所有相關部門採取協調一致的對策,鼓勵[特派團]在秘書長特別代表的領導下,加強其各級文職和軍事部門與人道主義行為體之間的互動,以統合保護平民方面的專門知識。 S/RES/1906(2009),執行部分第8段
維和人員的培訓 請秘書長在聯合國警務相關工作中進一步促進專業性、效力和全系統統一,包括在酌情同會員國,並在全面尊重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的重大作用的同時,同委員會進行密切協商,具體做法是:a.通過《國際警務維持和平戰略指導框架》來制定和執行聯合國警務相關工作的標準和準則;b.對聯合國警察部門進行全面和標準化的培訓,包括部署前、上崗和在職培訓;c.為警察高層領導提供培訓,包括開辦特派團高層領導課程; S/RES/2185(2014),執行部分第4(b)和(c)段 亦見,例如,

S/RES/1325(2000),執行部分第6段;以及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19段.

強調[非盟特派團]和[有關國家]境內的所有軍事部隊均須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全面遵守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充分尊重[東道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統一,並回顧為此進行培訓的重要性 S/RES/2127(2013),執行部分第33段
請秘書長確保在部署前及在行動區向[特派團]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提供技術支助,包括為軍人和警務人員提供關於保護平民免遭緊迫威脅和適當應對方面的指導和培訓,包括關於人權、性暴力和兩性平等問題方面的指導和培訓。 S/RES/1906(2009),執行部分第13段
請秘書長與有關行為體磋商,確保負有保護平民任務的維和特派團按照指導其部署的戰略計劃開展關於保護平民的全特派團規劃、部署前培訓和高級領導培訓,並請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確保為其參加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有關特派團的人員提供培訓,以提高對保護問題的認識和應對能力,包括提供關於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培訓和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培訓。 S/RES/1894(2009),執行部分第23段
請秘書長確保參與建立和平、維持和平與建設和平活動的聯合國人員具備國際人道主義、人權和難民法,包括有關兒童和性別的條款、談判和溝通技巧、文化意識以及軍民協調方面的適當培訓,並敦促各國、有關國際組織和區域組織確保在為參與這類活動的人員制訂的方案中列入適當的培訓。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14段

B.流離失所[編輯]

保護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包括防止強迫流離失所 表示嚴重關切有[ ]多萬人在[有關國家]其他地方避難,再次表示感謝收容這些人的社區,強調收容社區應允許境內流離失所者進入安全區…… S/RES/2233(2015),序言部分第9段 亦見,例如,

S/RES/2228(2015),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2206(2015),序言部分第5段;

S/RES/2190(2014),序言部分第6段;

S/RES/2173(2014),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158(2014),序言部分第12段和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2153(2014),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111(2013),序言部分第6段和序言部分第13段;

S/RES/2102(2013),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099(2013),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2098(2013),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2076(2012),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063(2012),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1975(2011),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1944(2010),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1674(2006),執行部分第12段

關切境內流離失所者被強行趕出[有關國家]主要城鎮的公共和私人場所的情況有所增加,強調指出任何驅趕行為都應符合相關的國內和國際框架,促請[國家當局]和所有相關行為體做出努力,尋找長期解決境內流離失所問題的具體辦法 S/RES/2232(2015),執行部分第30段
深切感謝[聯合國特派團]維和人員及其部隊派遣國採取行動保護人身受到暴力威脅的平民,包括外國國民,穩定[聯合國特派團]營地內外的安全局勢,感謝[聯合國特派團]努力協助境內流離失所者到特派團所在地尋求保護,同時着重指出,有必要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尋找持久解決辦法,包括根據關於境內流離失所問題的指導原則尋找其他安全和有保障的地點 S/RES/2223(2015),序言部分第14段
表示關切[有關國家]境內有侵犯和踐踏人權行為,包括法外處決、暴力侵害婦女、兒童和記者、任意拘留和性暴力泛濫,包括在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中,強調需要消除有罪不罰現象,促進和保護人權,追究那些犯有這些罪行的人的責任 S/RES/2182(2014),序言部分第14段
強烈譴責……強迫少數族群的成員流離失所,……特別是在[有關國家的地區] S/RES/2170(2014),執行部分第2段
深為關切目前的暴力行為致使境內流離失所者不斷增加,強調需要確保這些人的基本需求得到滿足,特別是可以獲得水、食物和住處,讚揚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和夥伴作出努力,迅速為[有關國家]需要救助的人提供協調一致的支助,同時還確認需要加強援助,滿足不斷增加的需求 S/RES/2134(2014),執行部分第27段
深切關注今年流離失所者人數大增,人道主義援助和保護需求由此增加,大約有[數字]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仍然無家可歸,還深切關注[有關地區]內流離失所者以及鄰近國家中的新難民和逃離[有關地區]的[鄰國國民]的境況不斷惡化,以及關注那些無法抵達營地並因此易受暴力侵害和缺乏人道主義援助的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的境況,強調國際社會必須繼續提供支助以滿足這些需求,認識到一些流離失所者將永久定居在城市地區,但着重指出保障回返區安全的重要性, S/RES/2113(2013),序言部分第15段
……強烈譴責所有對[有關國家]難民、回返者和境內流離失所者進行的恫嚇、威脅和襲擊…… S/RES/2112(2013),序言部分第6段
對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和定居點的安全情況表示關注,譴責所有各方、包括武裝團體和民兵的所有侵犯和踐踏境內流離失所者人權的行為,包括性暴力,要求加強對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保護; S/RES/2093(2013),執行部分第28段
回顧不得在武裝衝突中強迫平民流離失所的有關禁令,強調必須在這方面充分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其他有關國際法; S/RES/2093(2013),執行部分第29段
……強烈譴責對[有關國家]難民、回返者和境內流離失所者進行的所有恫嚇、威脅和襲擊…… S/RES/2062(2012),序言部分第7段
敦促國際社會提供支持和援助,使各國能履行在保護難民及國際法規定應受保護的其他人員方面的責任。 S/RES/1674(2006),執行部分第13段
注意到武裝衝突情勢中絕大多數的國內流離失所者和其他脆弱群體為平民,因此有權得到現行國際人道主義法給予平民的保護。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3段
庇護和不驅回 回顧[國家當局]有責任……尊重[有關國家境內的所有人]返回自己國家或離開本國到其他國家尋求庇護的權利 S/RES/2217(2015),序言部分第21段
安全理事會還呼籲國際社會在接到收容[有關國家]難民國家的請求時,提供協調一致的支持,以消除合理的安全關切,確保收容社區和難民的安全保障,反對激進化,包括提供協助以有效管理邊境和採取內部安全措施 S/PRST/2015/10,第6段
再次感謝該區域各國,特別是[具體國家],大力做出可嘉努力,收容因目前的暴力逃離敘利亞的[ ]多萬名難民,包括[安全理事會第號決議]通過後逃離的大約[ ]名難民,敦促所有會員國根據分擔負擔原則,為這些收容難民的鄰近國家提供支助,包括直接提供支助,使它們能滿足不斷增加的人道主義需求 S/RES/2165(2014),序言部分第7段
安全理事會重申不驅回難民原則的重要性,重申難民有權自願返回[有關國家],鼓勵[有關國家]的鄰近國家保護所有逃離[有關國家]境內暴力行為的人,包括[該地區某地的人]安理會敦促所有會員國根據分擔負擔原則,支持那些為難民和受影響社區提供援助的國家…… S/PRST/2013/15(2013),第16段
感謝鄰近國家,包括[等國家]採取合作政策,向難民開放其邊境,……鼓勵這些國家繼續採取這一政策,並在一切可能的情況下協助穩定局勢; S/RES/2056(2012),執行部分第15段
又憶及《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四條所闡明的尋求和享受庇護權和1951 年7 月28 日通過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及其1967 年1 月31 日通過的《議定書》(《難民公約》及其《議定書》)所規定的不驅回義務,還憶及《難民公約》及其《議定書》所給予的保護不應適用於有充分理由認為其行為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的任何人。 S/RES/1624(2005),序言部分第7段
安全理事會重申國際法相關文書所規定的不驅回難民原則,歡迎[有關國家]的鄰國最近努力支助難民安全體面地自願遣返,並促請這些東道國繼續向需要保護的[這些]難民提供國際保護。安理會鼓勵國際社會在這方面提供必要的援助。 S/PRST/2000/12
安全理事會特別關切來自[鄰國]的許多難民被取消難民地位並因而停止向他們提供援助的情況……[有關國家]在這方面的決定可能導致幾萬人非自願地返回一個既不安全又沒有準備接納他們的地方。安理會強調1951 年《日內瓦難民地位公約》所規定的不驅回原則的重要性,[有關國家]是該《公約》的締約國。安理會促請[有關國家]繼續向所有難民提供庇護,不論原籍為何。 S/PRST/1995/49
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平民性質 譴責武裝團體,包括反[有關國家]政府武裝團體,為獲取軍事上的優勢利用民用設施,包括利用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致使平民和民用物體遭受武裝衝突的威脅; S/RES/2200(2015),執行部分第17段 亦見,例如,

S/RES/1834(2008),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1778(2007),序言部分第12段和執行部分第5段;

S/RES/1325(2000),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286(2000),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272(1999),執行部分第12段;以及

S/PRST/1999/32。

……特別強調所有各方需要尊重並維護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安全和平民性質, S/RES/2139(2014),序言部分第6段
安全理事會呼籲所有行為體採取適當和必要的措施,確保遵守難民保護原則和難民法規定的義務,包括難民營的平民和人道主義性質。 S/PRST/2013/2(2013),第20段
籲請各方尊重難民營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平民和人道主義性質…… S/RES/2076(2012),執行部分第12段
鼓勵[特派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與[國家安全部隊]和人道主義界協調,繼續協助政府阻止武裝團體招募難民和兒童並維持難民營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民用性質。 S/RES/1923(2010),執行部分第23段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尊重難民營和安置點的平民和人道主義性質,並確保居住在難民營的所有平民、特別是婦女和女孩受到保護,免遭包括強姦和其他性暴力在內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並確保充分、不受阻礙地和安全地為其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S/RES/1889(2009),執行部分第12段
強調必須尊重國際難民法,維護難民營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平民和人道主義性質,防止武裝團體可能在這些營地內部或周圍從事任何招募人員(包括兒童)的行為。 S/RES/1861(2009),序言部分第13段
重申需要維持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的安全並保持其平民性質,強調各國在這方面負有主要責任,鼓勵秘書長必要時並在現有的維持和平行動及其各自任務範圍內,採取一切可行措施,保障這些營地和周圍地區以及其居民的安全。 S/RES/1674(2006),序言部分第14段
請秘書長將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易受騷擾威脅,或其營地易受武裝分子滲透,而且這種情況可能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局勢提請安理會注意,在這方面表示願意審議這種局勢,在必要時採取適當步驟幫助為受衝突危害的平民創造安全的環境,包括向有關國家提供這方面的支助…… S/RES/1296(2000),序言部分第14段
注意到國際社會需要採取一系列措施來分擔非洲難民收容國的負擔,並支持它們努力確保難民營和定居點的安全及平民和人道主義特性,其中包括執法、解除武裝分子的武裝、遏止武器在難民營和定居點內的流通、將難民同沒有資格獲得國際給予難民的保護或不需要國際保護的其他人分開、前戰鬥人員的復員和重新融入社會。 S/RES/1208(1998),執行部分第6段
持久解決辦法,包括安全、自願、有尊嚴地回歸和重返社會 重申所有各方都應……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有尊嚴和可持續地回返或讓境內流離失所者融入當地創造有利條件,尤其是在新近從[武裝團體]手中解放的地區,並促進穩定局勢活動以及長期可持續發展,鼓勵[有關國家]政府鼓勵它繼續努力救濟境內流離失所者、難民和回返者,注意到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根據其授權發揮重要作用,在這些問題上與[聯合國特派團]進行協調,繼續向[有關國家]政府提供諮詢和支助,鼓勵[有關國家]政府繼續與[聯合國特派團]和人道主義機構合作,確保把人道主義救濟物資運送到需要援助者手中, S/RES/2233(2015),序言部分第14段 亦見,例如,

S/RES/2232(2015),執行部分第30段;

S/RES/2205(2015),序言部分第22段;

S/RES/2187(2014),執行部分第18段和執行部分第4(a),㈥段;

S/RES/2162(2014),序言部分第4段;

S/RES/2155(2014),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2113(2013),執行部分第21段;

S/RES/2104(2013),序言部分第26段;

S/RES/2061(2012),序言部分第11段;

S/PRST/2013/2(2013),第19段;

S/RES/2063(2012),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2001(2011),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1959(2010),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1923(2010),序言部分第7段;

S/RES/1917(2010),執行部分第38段和執行部分第39段;

S/RES/1895(2009),序言部分第8段;

S/RES/1883(2009),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1826(2008),執行部分第8段;

S/RES/1812(2008),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1716(2006),執行部分第9段;

S/RES/1591(2005),序言部分第7段;

S/RES/1564(2004),執行部分第6段;

S/RES/1556(2004),序言部分第19段;

S/RES/1545(2004),序言部分第13段;

S/RES/1494(2003),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272(1999),執行部分第12段;以及

S/RES/1096(1997),執行部分第8段。

表示關切阿卜耶伊地區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留下的威脅妨礙流離失所者安全回返和安全移徙 S/RES/2230(2015),序言部分第22段
強調必須為難民和流離失所者找到有尊嚴的持久解決辦法,確保他們全面參與這些解決辦法的規劃和管理;要求[有關地區]衝突所有各方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有尊嚴和可持續地回返,或酌情融入當地社會,創造有利條件;為此強調需要設立一個機制,核查回返是自願和知情的程度,着重指出,為在[有關地區]找到持久解決辦法,必須處理土地問題 S/RES/2228(2015),執行部分第23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應開展以下工作:……(f)人道主義援助和實現穩定的項目㈠為了支持[國家]當局,協助創造一個安全的環境,以便……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密切協調,讓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自願、安全和有尊嚴地回返 S/RES/2227(2015),執行部分第14(f)㈠段
……強調指出境內流離失所者或難民的回返必須在有尊嚴和安全的條件下,自願知情進行 S/RES/2223(2015),執行部分第20段
……表示深為關切[有關國家]境內有眾多流離失所者,人數超過[]萬人,在[有關國家的地區]活動的[本國]和外國武裝團體在該區域造成的難民多達人以上,促請[有關國家]和該區域所有國家努力創造和平環境,以便難民在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的酌情支持下,持久解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問題,包括讓他們最終自願返回[有關國家]並融入社會,支持難民署目前為完成[有關國家]境內[鄰國]難民人口生物鑑別登記而進行的努力,以協助這些難民返回[鄰國]…… S/RES/2211(2015),序言部分第9段
欣見……在為居住在[鄰國]的難民尋找有尊嚴的持久解決辦法方面取得進展,鼓勵不斷做出努力,按照相關國際法,為剩餘的[有關國家]難民尋找解決辦法; S/RES/1959(2010),序言部分第14段
呼籲所有有關各方確保所有和平進程、和平協定和衝突後復原與重建的規劃都顧及婦女和兒童的特殊需要,並有保護平民的具體措施……㈢創造有助於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和體面地持續回返的條件…… S/RES/1674(2006),執行部分第11段
重申不能接受衝突所造成的人口變化,還重申所有受衝突影響的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擁有的不可剝奪權利,並強調指出他們有權安全、體面地返回家園…… S/RES/1615(2005),執行部分第18段
歡迎締約各方承諾所有難民和流離失所者有權自由、安全地返回原籍家園和他們選擇的其他地方……並強調必須協助難民和流離失所者返回或重新安置,這應當通過考慮到地方安全、住房和就業需要的循序漸進、協調一致的方案逐步和有秩序地進行…… S/RES/1088(1996),執行部分第11段
住房、土地和財產 關切地注意到可能會發生涉及[有關國家]自然資源的衝突並出現土地產權爭端,還注意到腐敗問題仍然可能破壞穩定,損害政府機構的效力 S/RES/2239(2015),序言部分第7段 亦見,例如,

S/RES/2226(2015),序言部分第7段;

S/RES/2190(2014),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2173(2014),執行部分第23段;

S/RES/2162(2014),序言部分第14段。

……要求[有關地區]衝突所有各方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有尊嚴和可持續地回返,或酌情融入當地社會,創造有利條件;為此……着重指出,為在[有關地區]找到持久解決辦法,必須處理土地問題 S/RES/2228(2015),執行部分第23段
敦促政府採取具體和明確的步驟,通過爭取在如何有效處理身份和土地保有權問題上達成全國一致,防止和減少暴力,包括防止和緩解部族間的緊張關係 S/RES/2226(2015),序言部分第14段
強調土地問題對於布隆迪實現持久和平與安全至關重要,注意到政府承諾處理這一複雜問題,鼓勵[有關國家]政府和[相關國家行政機構]採用非黨派方式處理土地問題投訴和爭端,並在社會經濟發展的大前體下處理土地保有權問題,同時銘記需要促進和解與民族和諧…… S/RES/2137(2014),序言部分第12段
敦促[有關國家]政府在[有關特派團]的支持下,……消除不穩定的重要根源,特別是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回返造成的影響和土地問題可能引發的社會緊張; S/RES/2053(2012),執行部分第20段
敦促[和平協議]各簽署方在聯合國系統的支持下做出努力,持久解決流離失所者自願回歸、重新安置、重返社會和安全的問題,包括解決土地保有權問題,並在這方面按照《……政治協議》兌現承諾並履行國際法為其規定的義務。 S/RES/1933(2010),序言部分第14段
安全理事會深為關注,儘管它先前已經提出要求,在[少數族群難民]問題上仍然很少進展,並敦促[該國政府]採取全面辦法,便利……難民返回他們在[有關國家]各地的原籍家園。安理會感到遺憾,[有關國家]仍然沒有對他們的財產權提供有效保障,特別是返回以前各區的[少數族群難民]無法收回其產業的局面。安理會要求[有關國家]立即對財產權問題採取適當程序,在提供社會福利和重建援助方面停止對[少數人口]的一切形式歧視。 S/PRST/1996/48
重申支持該既定原則,即在脅迫之下作出的所有聲明和行動,特別是關於土地和所有權的所有聲明和行動,均為無效,並應使所有流離失所者能夠安全返回其以前的家園。 S/RES/941(1994),執行部分第3段
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和行動者和其他特派團和行動者的作用 着重指出[非盟-聯合國特派團]必須繼續優先決定如何利用現有能力和資源,以便:(a) 保護[有關地區]各地的平民,包括婦女和兒童,尤其是……在衝突風險大、境內流離失所者集中的地方預先部署軍事力量和積極有效地進行巡邏;……保障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附近地區和回返區的安全,包括開展社區警務工作;……請[非盟-聯合國特派團]最大限度利用其能力,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以及其他國際行動者和非政府行動者合作,執行全特派團的綜合戰略以實現這些目標; S/RES/2228(2015),執行部分第4段 亦見,例如,

S/RES/2233(2015),序言部分第9和14段;

S/RES/2226(2015),執行部分第19(h)段;

S/RES/2210(2015),執行部分第45段;

S/RES/2187(2014),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2173(2014),執行部分第8段;

S/RES/2155(2014),執行部分第4㈥段和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2149(2014),執行部分第30(c)段;

S/RES/2132(2013),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113(2013),執行部分第4段和執行部分第21段;

S/RES/2100(2013),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2066(2012),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2012(2011),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812(2008),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1778(2007),執行部分第1段;

S/RES/1756(2007),執行部分第2段;

S/RES/1674(2006),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565(2004),執行部分第5段;

S/RES/1545(2004),執行部分第5段和執行部分第13段;

S/RES/1509(2003),執行部分第6段;

S/RES/1419(2002),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244(1999),執行部分第11段;以及

S/RES/1145(1997),執行部分第13段。

促請[有關國家]和[鄰國]政府繼續加強它們的合作,……並執行一個共同的邊界戰略,以便除其他外,……協助難民自願安全遣返回國以及消除衝突和緊張局勢的根源; S/RES/2226(2015),執行部分第30段
……促請[有關國家]政府確保境內流離失所者、包括出入平民保護場所的人的行動自由,並通過分配土地以建立平民保護場所來繼續支持[聯合國特派團] S/RES/2223(2015),執行部分第19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的任務應如下所述,並授權它使用一切必要手段來開展以下工作:(a)保護平民……㈡制止針對平民、包括外國國民的暴力,……特別是在[有關國家]政府無法或未提供保護時,預先進行部署,積極開展巡邏,巡邏時尤其注意流離失所的平民,包括但不限於在保護場所和難民營中的人; S/RES/2223(2015),執行部分第4(a)㈡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的任務應是立即開展以下優先工作:……協助立即、全面、安全和不受阻礙地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加強[聯合國特派團]內部的民事和軍事協調,更好地同人道主義行動者進行協調,幫助創造安全的環境,以便……與人道主義行動者密切協調,促進境內流離失所者或難民自願、安全、有尊嚴和持久地回返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32(c)段
授權[聯合國特派團]為實現[上文段落]所述目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執行下述任務,同時銘記這些任務是相輔相成的;(a)在衝突的各方實施暴力時,在行動區內,通過威懾、預防和制止武裝團體對平民實施暴力等措施,有效保護可能遭受人身暴力襲擊的平民,特別是聚集在流離失所者和難民營地中的平民,……並在任何軍事行動之前、之中和之後減少平民面臨的風險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9(a)段
鼓勵[聯合國特派團]繼續協助[有關國家]政府充分保護平民,尤其注意滿足境內流離失所者和其他弱勢群體、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需求,包括根據安全理事會第1894(2009)號決議,在營地聯合開展社區治安工作 S/RES/2180(2014),執行部分第22段
請[政府]確保所有境內流離失所者,包括因性暴力和性剝削流離失所的人,得到保護和照料,尤其是在[有關國家]境內流離失所者搬遷時注意尊重其人權,確保充分進行協商,提前發通知,確保新地點安全衛生和有各種基本服務,並能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礙地與人道主義組織進行接觸; S/RES/2124(2013),執行部分第21段
決定[有關特派團]執行以下任務:保護平民(g) 與國際夥伴和鄰國一道支持政府做出努力,以創建一個有利環境,讓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自願、安全和有尊嚴地回返,或自願融入當地社會或重新安置。 S/RES/1925(2010),執行部分第12(g)段
決定……將[有關國家]境內多層面存在……的期限延長……,部署這些存在的目的是通過促進保護難民、流離失所者和處境危險平民,協助在[有關地區]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以及為這些地區的重建和經濟社會發展創造有利條件等方式,幫助創造有助於難民和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和可持續回歸的安全條件。 S/RES/1861(2009),執行部分第1段
決定[有關特派團]在[有關國家]有以下任務,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一起……安全與保護平民,(c) 與[有關國家]政府和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難民署)進行聯絡,支持其為搬遷毗鄰邊界的難民營作出的努力,並為此在有資源可用且費用可償還的基礎上,向難民署提供後勤協助;……(e) 支持[有關國家]國家和地方當局為解決當地緊張狀況及促進當地和解努力而實施的主動舉措,以便為境內流離失所者的回歸改善環境。 S/RES/1861(2009),執行部分第6(c)和(e)段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決定[維持和平特派團]任務如下:……(b) 與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合作,監測並報告人權局勢,包括回返難民和流離失所者的情況。 S/RES/1542(2004),執行部分第7㈢(b)段
回顧[反對方]對保護回返者和便利其餘流離失所者返回負有特別責任,並請[聯合國各機構]採取進一步措施,為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的返回創造有利條件,……以發展他們的技能,提高他們自力更生的能力,充分尊重他們安全、體面地返回家園的不可剝奪權利。 S/RES/1494(2003),執行部分第15段
對違反有關國際法強迫流離失所行為採取有針對性和程度有別的措施 決定,[決議載有旅行禁令和金融限制措施的段落]的規定應適用於[安全理事會相關制裁委員會]指認的屬於參與或其成員參與[本決議闡述因直接或間接參與行為和政策、而符合安全理事會相關制裁委員會列名標準的段落]所述之任何活動的任何實體、包括任何[國家]政府、反對派、民兵或其他團體的領導人而需對其採取此類措施的個人 S/RES/2206(2015),執行部分第8段 亦見,例如,

S/RES/2078(2012),執行部分第4段

特別強調[本決議闡述因直接或間接參與行為和政策、而符合安全理事會相關制裁委員會列名標準的段落]所述的行為或政策可包括但不限於:……(d) 以平民包括婦女和兒童為目標,強迫他們流離失所, S/RES/2206(2015),執行部分第7(d)段
還決定,[決議規定個別限制措施的段落]中的措施還適用於委員會指認的以下個人和實體:(b) 參與籌劃、指揮或實施[有關國家]境內違反有關國際人權法或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或踐踏或侵犯人權的行為,包括性暴力、攻擊平民、出於族裔或宗教原因發動襲擊、襲擊學校和醫院、綁架和強迫流離失所的行為 S/RES/2134(2014),執行部分第37(b)段
鼓勵所有國家向委員會提交……[在[有關國家]活動的有嚴重違反國際法……強迫流離失所的]個人……的名字,以及由已提交列名的個人或實體或由代表已提交列名實體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任何實體的名字,以列入委員會被指認者名單; S/RES/1952(2010),執行部分第21段

C.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的進出以及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保障[編輯]

對暴力傷害人道主義人員的行為和威脅以及以其他形式阻撓人道主義援助的行徑表示關切 深為關切[有關地區]人道主義局勢不斷惡化,人道主義人員和設施受到威脅和襲擊,關切在弱勢群體居住的一些衝突地區的出入仍然受到限制,無法出入一些衝突地區,包括[地區],原因是缺乏安全,犯罪行為猖獗和政府部隊、武裝運動和民兵團體對行動實行限制;……深感關切的是,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的進出繼續受到限制,原因是不安全增加,人道主義工作人員遭受襲擊、衝突方不允許進出和[有關國家]政府設置官僚障礙;還關切人道主義行動者獲得的資金不足…… S/RES/2228(2015),執行部分第17段 亦見,例如,

S/RES/2187(2014),序言部分第6段;

S/RES/2175(2014),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2173(2014),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2155(2014),序言部分第6段;

S/RES/2145(2014),執行部分第29段;

S/RES/2127(2013),執行部分第51段;

S/PRST/2013/15(2013),第11段;

S/RES/2117(2013),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113(2013),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2109(2013),序言部分第13段;

S/RES/2096(2013),執行部分第29段;

S/RES/2063(2012),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2041(2011),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2003(2011),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2002(2011),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1964(2010),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1935(2010),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1917(2010),序言部分第15段;

S/RES/1894(2009),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892(2009),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1840(2008),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828(2008),序言部分第12段和和執行部分第8段;

S/RES/1780(2007),執行部分第13段;

S/RES/1769(2007),序言部分第13段和序言部分第14段;以及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8段和執行部分第9段。

譴責所有對人道主義人員和設施發動的襲擊,回顧襲擊人道主義人員和不讓平民獲取事關其生存的物品有可能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 S/RES/2223(2015),序言部分第9段
感到關切的是,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繼續威脅……繼續威脅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保障,妨礙他們有效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S/RES/2220(2015),序言部分第20段
譴責多次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普遍侵犯踐踏人權的行為,包括前[武裝團體]人員和民兵團體,尤其是[具體民兵]進行的……不讓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通行,蓄意襲擊人道主義組織的本國人員和國際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相關人員和包括物資、設施和運輸工具在內的人道主義資產 S/RES/2217(2015),序言部分第9段
關切地注意到針對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發展工作人員、包括對醫護人員、醫療運輸工具和設施的襲擊次數居高不下,最嚴厲地譴責這些襲擊,強調這些襲擊阻礙對[有關國家]人民的援助工作…… S/RES/2210(2015),執行部分第29段
深為關切越過邊界和衝突線運送人道主義援助仍然有新的障礙…… S/RES/2191(2014),序言部分第10段
還關切由於一些國際人道主義行動者停止行動或撤離,人道主義援助的運送出現重大空白…… S/RES/2173(2014),序言部分第10段
深感不安的是,繼續任意和無理地拒絕同意進行救濟行動,將人道主義物資運到[有關國家]境內目的地、特別是被包圍的難以進入地區的工作一直受到阻礙,注意到聯合國秘書長認為任意拒絕同意開放所有相關過境點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是不遵守[安全理事會第號決議]的行為 S/RES/2165(2014),序言部分第15段
感到遺憾的是,[日期和內容]的安理會主席聲明未能產生預期效果,未能在實地變成有意義的進展,[有關國家]各地人道主義援助的運送繼續受到阻礙,同時譴責所有不讓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進出的行為,回顧任意剝奪平民生存不可缺少的物品,包括蓄意阻礙救濟物資的供應和獲取,可構成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 S/RES/2139(2014),序言部分第10段
深為關切[有關地方]部分地區的暴力和不安全近幾個月有所增加,特別是部落間交戰升級,深為關切這些交戰繼續限制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進出有弱勢平民的衝突地區…… S/RES/2138(2014),序言部分第8段
再次嚴重關注不斷惡化的[有關國家]人道主義局勢,強烈譴責一再對聯合國工作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他們的物品、資產和房舍發動襲擊,搶劫人道主義援助,致使人道主義援助的運送受阻 S/RES/2127(2013),序言部分第18段
譴責一切攻擊……人道主義人員的行為,不論攻擊者是誰,並強調必須將應該對這些攻擊行為負責任的人繩之以法, S/RES/2053(2012),序言部分第13段
強烈譴責任何方面、特別是武裝團體有針對性地襲擊、阻撓或妨礙[有關國家]境內人道主義援助的運送, S/RES/2010(2011),序言部分第14段
關切[有關國家]發生武裝和盜匪活動,威脅到平民的安全、人道主義行動在這些地區的開展以及這些國家的穩定,並導致嚴重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 S/RES/1923(2010),序言部分第4段
重申嚴重關切[有關國家]境內人道主義局勢的不斷惡化,強烈譴責[有關國家]境內武裝團體以人道主義援助為襲擊目標,阻撓人道主義援助的運送,以致無法在某些地區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對一再襲擊人道主義人員的事件感到遺憾,最強烈地譴責一切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對平民和人道主義人員採取的暴力行為或虐待行為,重申必須同有罪不罰現象作鬥爭。 S/RES/1910(2010),序言部分第14段
提醒各方注意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賦予他們的義務,並籲請他們遵守人道主義原則 還要求所有有關各方按照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以及聯合國關於人道主義援助的指導原則,允許所有人道主義人員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礙地接觸需要援助的平民以及進出他們開展行動需要進出的一切設施 S/RES/2230(2015),執行部分第23段 亦見,例如,

S/RES/2223(2015),序言部分第8段和執行部分第20段;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48段;

S/RES/2216(2015),執行部分第9段;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35段;

S/RES/2210(2015),序言部分第23段和執行部分第29段;

S/RES/2206(2015),序言部分第5段;

S/RES/2175(2014),序言部分第6段;

S/RES/2164(2014),序言部分第18段和執行部分第28段;

S/RES/2156(2014),執行部分第20段;

S/RES/2149(2014),執行部分第45段;

S/RES/2143(2014),執行部分第19段;

S/PRST/2013/15(2013),第3段和第10段;

S/RES/2117(2013),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2113(2013),序言部分第14段;

S/PRST/2013/2(2013),第13和14段;

S/RES/2109(2013),執行部分第13段;

S/RES/2100(2013),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076(2012),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2075(2012),執行部分第13段;

S/RES/2063(2012),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2061(2012),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2053(2012),執行部分第26段;

S/RES/2047(2012),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2032(2011),執行部分第9段;

S/RES/2014(2011),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2010(2011),序言部分第13段;

S/RES/2003(2011),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923(2010),執行部分第22段;

S/RES/1828(2008),執行部分第7段;

S/RES/1814(2008),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794(2007),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1778(2007),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1769(2007),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1674(2006),執行部分第8段和執行部分第22段;

S/RES/1590(2005),執行部分第8段;

S/RES/1574(2004),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565(2004),執行部分第20段和執行部分第21段;

S/RES/1545(2004),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533(2004),執行部分第5段;

S/RES/1509(2003),序言部分第6段和和執行部分第8段;

S/RES/1502(2003),執行部分第4段;

S/RES/1497(2003),執行部分第11段;以及

S/RES/1493(2003),執行部分第12段。

強調所有各方都要維護和尊重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的人道主義原則,以確保繼續在[有關國家]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確保接受援助的平民的安全和保護,保障在那裡開展活動的人道主義人員的安保,強調必須根據需要來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S/RES/2227(2015),序言部分第23段
再次強調安理會呼籲武裝衝突各方……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關於尊重和保護人道主義人員、設施和救濟物資的義務,採取措施消除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行為對人道主義行為體的不良影響,並採取一切必要步驟,讓救災物資、設備和人員安全、快速和不受阻礙地通行 S/RES/2220(2015),執行部分第3段
回顧任意不准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通行和不讓平民獲得生存必不可缺的物品,包括蓄意阻礙供應和獲取救濟物資,可構成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 S/RES/2216(2015),序言部分第10段
重申所有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都有義務根據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遵守和尊重他們開展工作所在國家的法律,着重指出人道主義組織在其人道主義活動中維護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的原則的重要性 S/RES/2175(2014),執行部分第5段
回顧根據國際法,依照《聯合國憲章》或聯合國同相關組織的協議開展的聯合國行動的東道國政府負有保障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和有關人員的安全與保護的首要責任 S/RES/2175(2014),序言部分第10段
敦促所有有關各方充分遵守可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律,包括《日內瓦四公約》和《海牙章程》,允許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全面和不受阻礙地接觸所有需要援助的人,儘可能為其行動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並促進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聯合國及其有關人員和資產的安全保障和行動自由,同時尊重和保護醫務工作人員、醫療運送和設施 S/RES/2169(2014),序言部分第16段
決定[有關國家]衝突所有各方應採取一切適當步驟,在不妨礙聯合國人員和相關人員、聯合國專門機構人員和其他所有從事人道主義救濟活動的人的行動自由和通行的情況下,確保他們的安全和安保,強調不阻礙這些努力的必要性,回顧攻擊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行為可構成戰爭罪 S/RES/2165(2014),執行部分第8段
促請衝突各方尊重人道主義行動者的不偏不倚、獨立和中立 S/RES/2147(2014),序言部分第17段
要求所有各方遵守醫務中立原則,協助醫護人員、設備、運輸工具和用品(包括手術物品)自由前往所有地區,回顧,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受傷者和病人必須在可行的情況下儘快獲得其傷情或病情所需要的醫治和照料,醫護和人道主義人員、設施和運輸工具必須得到尊重和保護,為此對從運送的人道主義物資中取出醫療用品的作法深表關切 S/RES/2139(2014),執行部分第8段
強調需要尊重聯合國人道主義緊急援助的指導原則,強調必須根據需要,在不帶任何政治偏見和目的的情況下提供這種援助…… S/RES/2139(2014),序言部分第5段
回顧[聯合國特派團]需要根據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為文職人員主管的人道主義援助的安全運送提供便利; S/RES/2134(2014),執行部分第11段
安全理事會重申,武裝衝突各方負有採取一切可行措施確保受影響平民得到保護的首要責任,敦促武裝衝突各方滿足平民的基本需求,並關注婦女和兒童、難民、境內流離失所者以及其他特定弱勢平民、包括殘疾人和老年人的需求 S/PRST/2014/3,第5段
請秘書長通過其特別代表繼續指揮一個綜合性[有關特派團]的行動,協調聯合國系統在[有關國家]的所有活動,支持國際社會採用統一方法來促進南蘇丹共和國的穩定和平,同時遵守包括人道、公正、中立和獨立在內的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 S/RES/2109(2013),執行部分第2段
強烈敦促[有關國家]和[武裝團體]……允許向[有關地區]受影響的人民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按照適用的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及緊急人道主義援助的指導原則,確保聯合國和其他人道主義工作人員隨時可以安全和暢通無阻地通行,並確保用品和設備的送達,讓這些工作人員高效率地完成向受衝突影響的平民提供援助的任務; S/RES/2046(2012),執行部分第4段
呼籲確保在[有關領土]各地暢通無阻地提供和分發人道主義援助,包括食品、燃料和醫療。 S/RES/1860(2009),執行部分第2段
歡迎旨在建立和開放可供持續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的人道主義走廊及其他機制。 S/RES/1860(2009),執行部分第3段
呼籲所有有關各方確保所有和平進程、和平協定和衝突後復原與重建的規劃都……保護平民的具體措施,其中包括……協助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S/RES/1674(2006),執行部分第11段
籲請[有關國家]通過停止可能阻礙向受影響民眾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和阻礙同其接觸的所有限制,協助國際人道主義救災工作。 S/RES/1556(2004),執行部分第1段
強調必須讓人道主義人員安全無阻地接觸處於武裝衝突情勢下的平民,呼籲有關各方,包括各鄰國,同聯合國人道主義協調員和聯合國機構充分合作,為此提供方便,請各國和秘書長將違反國際法蓄意拒絕給予這種方便,而且這種拒絕可能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情況提請安理會注意,在這方面表示願意審議這種資料,並在必要時採取適當步驟。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8段
表示打算在適當時呼籲衝突各方為滿足婦女、兒童和其他脆弱群體的保護和援助需要作出特殊安排,包括推動「免疫日」和安全無阻地提供基本必需服務的其他機會。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10段
人道主義援助和準備工作 強調必須緊急處理[有關國家]人民面臨的人道主義問題,強調需要繼續規劃和實行協調一致的應對措施並提供足夠資源以處理這些問題,呼籲所有各方加緊開展這些努力,敦促所有會員國繼續資助聯合國人道主義呼籲,鼓勵會員國與[有關國家]政府合作,支持聯合國在[有關國家]的人道主義救援工作,以便援助所有受當前衝突影響的[有關國家]人,並且讚揚已為人道主義工作提供捐助的會員國所做的各種努力 S/RES/2233(2015),序言部分第9段 亦見,例如,

S/RES/2149(2014),執行部分第46段;

S/RES/2140(2014),執行部分第28段;

S/RES/2139(2014),序言部分第7段;

S/RES/2126(2013),序言部分第24段;

S/PRST/2013/15(2013),第17段;

S/RES/2001(2011),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1910(2010),序言部分第15段。

嚴重關切[有關國家]殘疾人的艱難困境,包括他們被遺棄,遭受暴力和無法獲得基本服務,強調要確保人道主義應對行動滿足殘疾人的特別需求 S/RES/2217(2015),序言部分第33段
促請所有會員國慷慨地向聯合國[有關國家]人道主義呼籲捐款,幫助確保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和其他國際組織有充足資金並有能力滿足境內流離失所者、性暴力行為倖存者和其他弱勢群體的保護和援助需求 S/RES/2147(2014),執行部分第35段
敦促所有會員國為聯合國人道主義呼籲提供或增加捐款,以滿足受危機影響的人民不斷增加的需求,並同聯合國相關機構協調提供這一支助,確保所有認捐全額兌現,還敦促所有會員國根據分擔負擔原則,支助收容人員的鄰近國家,包括直接提供支助,使這些國家能滿足不斷增加的人道主義需求 S/RES/2139(2014),執行部分第16段
着重指出人道主義援助行動的重要性,譴責對人道主義援助的政治化、濫用或挪用,呼籲會員國和聯合國採取一切可行步驟以便在[有關國家]減少上述這些做法; S/RES/2060(2012),執行部分第5段
表示嚴重關注聯合國援助[有關國家]聯合呼籲沒有得到充分供資,強調必須緊急籌集資源用於援助那些需要的人,並籲請所有會員國為當前和今後各項人道主義聯合呼籲捐款 S/RES/2010(2011),序言部分第15段
強調需要進一步改進人道主義援助的覆蓋範圍、質量和數量,確保通過加強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下的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之間的協調以及聯合國與其他捐助方之間的協調等辦法,切實有效及時地協調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特別是在最需要的地方這樣做,為此強調各方需要在人道主義援助框架內,維護和遵守人道主義原則,發揚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精神, S/RES/1974(2011),序言部分第19段
表示關切向[有關國家]提供的人道主義資金的大幅減少,呼籲所有會員國響應當前和未來的人道主義聯合呼籲,提供捐助, S/RES/1964(2010),序言部分第18段
注意到進行應急規劃的重要性。 S/RES/1933(2010),序言部分第6段
強調在[有關國家]全境為平民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和發展援助仍然很重要,鼓勵聯合國……進行全面的準備工作,包括需要……增加……人道主義援助和發展援助,而且[和平協議]雙方、聯合國和人道主義組織也需要繼續進行合作,並敦促捐助者支持執行[和平協議],信守所有有關提供財務和物質支持的承諾。 S/RES/1919(2010),序言部分第13段
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以及其他相關特派團和行為體的作用 敦促所有有關各方允許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全面、不受阻礙地接觸所有需要援助的人,儘可能為其行動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並促進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工作人員及其有關人員和資產的安全保障和行動自由,同時尊重和保護醫務工作人員、醫療運送和設施 S/RES/2233(2015),序言部分第17段 另見:例如,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32(c)段;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35段;

S/RES/2187(2014),執行部分第4(c)㈠段;

S/RES/2175(2014),執行部分第6(a)至(e)段;

S/RES/2173(2014),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2155(2014),執行部分第4(c)㈠段;

S/RES/2112(2013),執行部分第6段;

S/RES/2104(2013),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2093(2013),執行部分第1段;

S/RES/2086(2013),執行部分第8段;

S/RES/2085(2012),執行部分第9段;

S/RES/2073(2012),執行部分第1段;

S/RES/2000(2011),執行部分第7段;

S/RES/1999(2011),執行部分第3段;

S/RES/1933(2010),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894(2009),執行部分第12段和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1778(2007),執行部分第6段;

S/RES/1772(2007),執行部分第9(d)段;

S/RES/1769(2007),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756(2007),執行部分第2段;

S/RES/1701(2006),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674(2006),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590(2005),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565(2004),執行部分第4段和執行部分第5段;

S/RES/1542(2004),執行部分第9段;

S/RES/1528(2004),執行部分第6段;

S/RES/1509(2003),執行部分第3(k)段;

S/RES/1502(2003),執行部分第5(a)段;

S/RES/1270(1999),執行部分第14段。

着重指出,必須……限制保障通往從[武裝團體]收復地區的主要供應路線的安全,請[非盟特派團]和[國家軍隊]最優先保障對改善受影響最嚴重的地區人道主義局勢至關重要的主要供應路線的安全,這是向[非盟特派團]提供後勤支助的一個重要條件,請秘書長與[國家政府]和[非盟特派團]協商,向安全理事會提交書面報告,說明這方面的進展 S/RES/2232(2015),執行部分第11段
……強調需要及時為人道主義組織頒發籤證和旅行許可…… S/RES/2228(2015),執行部分第17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應開展以下工作:……(f) 人道主義援助和實現穩定的項目㈠為了支持[國家]當局,協助創造一個安全的環境,以便根據人道主義原則在文職人員主導下安全運送人道主義援助,並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密切協調,讓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自願、安全和有尊嚴地回返或者融入當地社會或重新安置 S/RES/2227(2015),執行部分第14(f)和(i)段
請秘書長加緊努力,協助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和撤離人員,包括與[有關國家]政府協調,酌情確立人道主義停火,促請[有關國家]各方與秘書長合作,把人道主義援助送交給需要援助者 S/RES/2216(2015),執行部分第12段
請秘書長在其所有國別情況報告和其他論述保護平民情況的報告中列入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人員的安全保障問題,包括記載針對這些人員的具體暴力行為、為防止類似事件採取的行動、為查明有這些行為的人並追究其責任採取的行動,並就採取哪些措施防止類似事件、追究責任和加強這些人員的安全保障,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建議 S/RES/2175(2014),執行部分第7段
又決定衝突的[有關國家]所有各方應立即讓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及其實施夥伴根據聯合國對需求做出的評估,在不帶任何政治偏見和目的的情況下,不受阻礙地將人道主義援助直接運送給[有關國家]各地的人民,包括立即消除所有阻礙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障礙 S/RES/2165(2014),執行部分第6段
決定在聯合國秘書長主管下設立一個監測機制,在徵得[有關國家]相關鄰國同意後,監測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及其執行夥伴在相關聯合國設施裝載所有人道主義救濟物資的工作以及相關鄰國海關部門其後開啟此類物資的工作,以便通過[地點]邊界過境點運入[有關國家],並由聯合國通知[有關國家]當局,證實這些救濟物資的人道主義性質 S/RES/2165(2014),執行部分第3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初期應重點開展以下優先工作:協助立即、全面、安全和不受阻礙地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幫助創造一個安全的環境,包括有效開展軍民協調,與人道主義行動者密切協調,以便根據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和國際法的相關條款,立即、全面、安全和不受阻礙地在文職人員主導下運送人道主義援助,並與人道主義行動者密切協調,促進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自願、安全、有尊嚴和持久地回返 S/RES/2149(2014),執行部分第30(c)段
要求所有各方,特別是[國家]當局,立即讓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及其執行夥伴迅速、安全和不受阻礙地為人道主義目的進行通行,包括越過衝突線和邊界,以便通過最直接的路線把人道主義援助送給需要援助的人民; S/RES/2139(2014),執行部分第6段
促請所有各方立即解除對居民區的包圍,其中包括[被占城鎮]和其他地點,要求所有各方允許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包括醫務援助,停止剝奪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糧食和藥品讓希望離開的平民迅速、安全和不受阻礙地撤離,特別強調有關各方需要商定人道主義間隙、平靜日、局部停火和停戰,讓人道主義機構安全和不受阻礙地進出[有關國家]境內所有受影響地區,同時回顧國際人道主義法禁止把平民挨餓當作作戰方法 S/RES/2139(2014),執行部分第5段
安全理事會還敦促……當局立即採取步驟,協助擴大人道主義救濟行動的範圍,消除官僚阻礙和其他障礙,包括:(a) 加快批准更多的國內和國際非政府組織參加人道主義救濟活動;(b) 放鬆和加快手續程序,讓更多的人道主義中心投入運行,以可以預測的方式發放簽證以便讓人道主義人員和車隊入境和通行,進口人道主義行動所需要的物品和裝備,例如通信工具、防護性裝甲車輛和醫療與手術設備;(c) 迅速以最有效的方式,包括越過衝突線和酌情根據聯合國人道主義緊急援助指導原則從鄰國越過衝突線,為安全和不受阻礙地接觸需要援助的人提供便利;和(d) 加快批准執行人道主義項目,包括修訂後的……人道主義援助應急計劃中的項目。 S/PRST/2013/15(2013),第13段
安理會還敦促所有各方:……(b) 立即實現醫療設施、學校和供水站的非軍事化,不把民用物體作為攻擊目標,商定進行人道主義停火的方式以及主要路線,以便——在接到救濟機構通知後——讓人道主義車隊在這些路線上行進,把物資送給需要援助的人;和(c) 指定擁有必要授權以便同人道主義行動者商討業務和政策問題的對話者。 S/PRST/2013/15(2013),第14段
安全理事會認識到,人道主義機構必須從人道主義出發,堅持對武裝衝突各方開展工作,包括開展旨在確保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活動。安理會強調,必須確保對人道主義人員和貨物實行簡易快速程序,以更好地向迅速實地平民提供支持。安理會還強調,必須系統地監測和分析對人道主義援助准入的限制。 S/PRST/2013/2(2013),第17段
表示打算:(a)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對其適用的義務,採取一切必要步驟保護平民,並便利救濟物資、設備和人員快速無阻通行,(b) 責成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有關特派團酌情協助創造有利條件,以便安全、及時和不受阻礙地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S/RES/1894(2009),執行部分第15(a)和(b)段
請秘書長繼續系統監測和分析限制人道主義准入的情況,包括在向安理會所作的通報和提交的具體國家報告中,酌情提供意見和建議。 S/RES/1894(2009),執行部分第17段
尤其強調[特派團]有權酌情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障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並在其能力和現有任務授權範圍內應要求幫助創造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所需的必要安全條件。 S/RES/1863(2009),執行部分第2段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a) 還決定授權[特派團]在能力所及範圍內,同[有關國家]政府聯絡,在……行動區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下列職能:㈡通過幫助加強行動區內的安全,為人道主義援助的運送及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自由通行提供便利。 S/RES/1861(2009),執行部分第7(a)㈡段
重申支持一些國家為保護世界糧食計劃署海運船隊作出的貢獻,呼籲各國和各區域組織彼此密切協調,在[政府]提出要求時,並在事先知會秘書長的情況下,採取行動保護……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的航運和聯合國授權的活動,呼籲[區域維持和平特派團]部隊派遣國酌情為此提供支援,並請秘書長對此給予支持。 S/RES/1814(2008),執行部分第11段
追究襲擊人道主義工作者和蓄意阻礙人道主義進出行為的責任 回顧任意不准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通行和不讓平民獲得生存必不可缺的物品,包括蓄意阻礙供應和獲取救濟物資,可構成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 S/RES/2216(2015),序言部分第10段 另見:例如,

S/RES/2139(2014),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1991(2011),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1925(2010),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1674(2006),執行部分第23段;

S/RES/1502(2003),序言部分第5段、執行部分第1段、執行部分第2段和執行部分第5(a)段;

和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10段。

敦促[有關國家]政府回應[安全理事會為監督有關制裁製度執行情況而設立的]委員會提出的要求,即採取措施……調查襲擊維和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行為並追究責任…… S/RES/2200(2015),執行部分第21段
表示決心採取適當措施確保人道主義人員以及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和保障,除其他外包括:……(b)請秘書長尋求、並東道國,將《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的關鍵條款,包括將關於防止襲擊聯合國行動的成員、將這種襲擊定為要依法懲治的罪行及起訴或引渡罪犯的條款,列入今後聯合國與東道國談判達成的部隊地位協定、特派團地位協定和東道國協定中,如有必要也列入現有的這種協定中,同時注意到必須及時締結此種協定;(c) 鼓勵秘書長按《聯合國憲章》賦予他的職權,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人道主義援助因針對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和聯合國有關人員的暴力行為而無法送達需要援助的人的情況;(d) 為《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第一條㈢2條之目的,在對情況的評估支持作出宣布時,宣布有特殊風險,請秘書長在他對情況的評估支持作出這一宣布時,通知安全理事會;(e) 促請所有國家考慮成為《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的締約國,敦促各締約國採取步驟切實加以執行 S/RES/2175(2014),執行部分第6(b)至(e)段
敦促各國確保危害人道主義人員的罪行受到懲罰,申明各國需要根據本國法律的規定和國際法規定的義務,不讓在其領土內對這些人員發動攻擊者隨意行動而不受懲罰,並將有這些行為的人繩之以法 S/RES/2175(2014),執行部分第4段
回顧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將對依照《聯合國憲章》開展人道主義援助或維和行動的人的蓄意攻擊列為戰爭罪,只要這些人根據關於武裝衝突的國際法享有等同於平民或民用物體的保護 S/RES/2175(2014),序言部分第7段
回顧攻擊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行為可構成戰爭罪 S/RES/2165(2014),執行部分第8段
譴責一切攻擊聯合國維和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的行為,不論發動攻擊者是誰,並強調必須將應對這些攻擊行為負責任的人繩之以法。 S/RES/2053(2012),序言部分第13段
對阻礙運送人道主義援助和襲擊人道主義工作人員行為採取有針對性和程度有別的措施 特別指出威脅[有關國家]和平、安全或穩定[並可因此觸發列入安全理事會有關制裁委員會制裁清單]的行為亦包括……阻礙向[有關國家]提供人道主義援助,阻礙獲得或分配[有關國家]境內的人道主義援助; S/RES/2216(2015),執行部分第19段 另見:例如,

S/RES/2206(2015),執行部分第7(f)和(g)、執行部分第8段;

S/RES/1894(2009),執行部分第4段和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1727(2006),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5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10段。

敦促……政府回應[為監督有關制裁製度執行情況而任命的委員會]提出的……要求;……調查攻擊……人道主義人員行為並採取追究責任措施,處理專家小組、[有關特派團]以及人道主義機構和人員無法進入的[有關地區]的平民的情況,並採取措施讓人道主義救濟順暢無阻地定期進入這些地區; S/RES/2091(2013),執行部分第11段
決定,[有關旅行禁令及凍結資產和經濟資源的]規定適用於經[制裁委員會]指認的下述個人[和]實體;(c) 阻礙向[有關國家]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或阻礙在[有關國家]境內獲得或分發人道主義援助。 S/RES/2002(2011),執行部分第1段
表示決心採取適當措施確保人道主義人員以及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和保障,除其他外包括:(b) 鼓勵秘書長按《聯合國憲章》賦予他的職權,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因針對人道主義人員以及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暴力行為而使人道主義援助無法提供的情況。 S/RES/1502(2003),執行部分第5(b)段
出於人道主義理由對聯合國限制性措施作出的豁免 決定,在[日期]前,在不妨礙在別處執行的人道主義援助方案的情況下,[安全理事會決議關於禁止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向列入有關制裁委員會名單的個人和實體提供金融或經濟資源的段落]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為確保聯合國、其專門機構或方案、在聯合國大會具有觀察員地位的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人道主義組織和其執行夥伴(包括參加聯合國關於[有關國家]的聯合呼籲的獲得雙邊或多邊資助的非政府組織)在[有關國家]及時提供人道主義援助而需要支付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S/RES/2182(2014),執行部分第41段 見:例如,

S/RES/2111(2013),執行部分第22段

還決定[決議規定的武器禁運]不適用於:……依照[決議相關段落為監督對目標國家適用的制裁製度執行情況]而設立的委員會事先批准的專供人道主義或防護之用的非致命軍事裝備用品,以及相關的技術援助或訓練(c) 聯合國人員、新聞媒體代表以及人道主義工作者和發展工作者及有關人員臨時出口至[目標國家]、僅供其個人使用的防護服,包括防彈背心和軍用頭盔 S/RES/2127(2013),執行部分第54(b)和(c)段
還決定[有關段落]規定的[禁止飛越有關國家領空的]禁令不適用於完全屬於人道主義目的的飛行,例如交付或協助交付援助,包括醫療用品、糧食、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有關援助,或從[有關國家]疏散外國國民…… S/RES/1973(2011),執行部分第7段

D.敵對行動[編輯]

對關於採取特定手段違反適用的人道主義法律和人權法律的指控表示關切並對此加以譴責 感到嚴重關切的是,根據[聯合國特派團發布的報告],有合理理由認為政府和反對派部隊都犯有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包括法外處決、強姦和其他性暴力行為、強迫失蹤、在武裝衝突中使用兒童和任意逮捕和羈押,指出這些罪行是威脅[有關國家]和平、安全與穩定的行為 S/RES/2223(2015),序言部分第16段 另見:例如,

S/RES/2217(2015),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216(2015),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2164(2014),序言部分第19段;

S/RES/2149(2014),序言部分第5段;

S/RES/2127(2013),序言部分第4段;

S/RES/2098(2013),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096(2013),執行部分第28段;

S/RES/2091(2013),序言部分第7段和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069(2012),序言部分第21段;

S/RES/2041(2012),序言部分第33段;

S/RES/2010(2011),執行部分第22段;

S/RES/2003(2011),序言部分第13段;

S/RES/1868(2009),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860(2009),執行部分第5段;

S/RES/1806(2008),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674(2006),執行部分第26段;

S/RES/1574(2004),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493(2003),執行部分第8段;

S/RES/1468(2003),執行部分第2段;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2段和執行部分第5段。

強烈譴責據報不斷發生的侵犯和踐踏人權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包括所有各方(包括武裝團體和國家安全部隊)的法外處決、基於族裔的暴力、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和性別暴力、招募和使用兒童、強迫失蹤、任意逮捕和羈押、在平民中散布恐怖的暴力、襲擊學校、宗教場所和醫院和襲擊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有關維和人員的行為,以及煽動實施這些侵權違法行為 S/RES/2223(2015),序言部分第5段
繼續深為關切暴力和侵犯踐踏人權與國際法行為持續頻發,尤其譴責針對平民發動襲擊、普遍實施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某些衝突方有步驟地招募和使用兒童、迫使大量平民逃離家園、法外處決和任意逮捕等行為…… S/RES/2211(2015),序言部分第10段
最嚴厲地譴責一切針對平民以及[國家]部隊和國際部隊的襲擊,包括簡易爆炸裝置襲擊、自殺襲擊、暗殺和綁架,以及這些襲擊對[有關國家]穩定、重建和發展努力造成的有害影響,還譴責[武裝團體]使用平民作為人盾 S/RES/2210(2015),執行部分第28段
譴責武裝團體,包括反[有關國家]政府的武裝團體,為獲取軍事上的優勢利用民用設施,包括利用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致使平民和民用物體遭受武裝衝突的威脅 S/RES/2200(2015),執行部分第17段
強烈譴責不分皂白地殺害平民和蓄意把平民當作攻擊目標,犯下無數滔天罪行,進行大規模的槍決和法外處決,包括槍決和處決士兵、根據個人和整個社區的宗教或信仰對其進行迫害、綁架平民、強迫少數族群的成員流離失所、殺害和殘害兒童、招募和使用兒童、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任意羈押、攻擊學校和醫院,……特別是在[有關國家的有關地區] S/RES/2170(2014),執行部分第2段
感到極為震驚的是,……根據族裔、宗教和/或教派進行攻擊,還感到極為震驚的是,攻擊次數在增加,造成許多傷亡和破壞,用迫擊炮肆意炮擊,安放汽車炸彈,發動自殺襲擊,使用鑽地炸彈以及扣押人質、綁架,攻擊民用設施,包括故意停水…… S/RES/2165(2014),序言部分第14段
尤其感到極為震驚的是,在繼續不分青紅皂白地攻擊居民區,包括在[城市]和其他地區加強空中轟炸和使用桶式炸彈,進行炮擊、掃射和空襲,廣泛實施酷刑、虐待、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嚴重侵害與虐待兒童,重申其中有些違法侵權行為可能構成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 S/RES/2165(2014),序言部分第10段
譴責全國各地發生的戰鬥以及針對平民、特定族裔和其他社區的暴力行為,它們造成數百人傷亡、數萬人境內流離失所 S/RES/2132(2013),序言部分第4段
回顧安理會主席2013年2月12日發表聲明,……譴責所有違反國際法侵害平民的行為,特別是蓄意以平民為攻擊目標、不加區分或不對稱的攻擊和性暴力和性別暴力。 S/RES/2109(2013),序言部分第11段
強烈譴責武裝團體……繼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包括招募和使用兒童,殺害和殘害平民,進行強姦,實行性奴役和實施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進行綁架並攻擊少數族裔 S/RES/2088(2013),執行部分第13段
要求終止任何一方對平民的攻擊,包括空中轟炸,並停止利用平民作為人盾。 S/RES/1828(2008),序言部分第13段
指出在武裝衝突局勢中故意把平民和其他受保護人員作為目標的做法明顯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重申安理會最嚴厲地譴責這種行徑,並要求所有各方立即停止這種做法。 S/RES/1674(2006),執行部分第3段
提醒各方履行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相關的安全理事會決議為其所規定的義務並呼籲各方遵守上述法律和決議 着重指出,[有關國家]境內所有武裝團體必須尊重國際人道主義法,保護平民,特別是保護婦女和兒童 S/RES/2232(2015),執行部分第32段 另見:例如,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45段;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9(a)和(e)段;

S/RES/2165(2014),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2149(2014),執行部分第42段;

S/RES/2147(2014),執行部分第4(a)㈠和(b)段;

S/RES/2140(2014),執行部分第27段;

S/RES/2085(2012),執行部分第9段;

S/RES/1974(2011),序言部分第23段;

S/RES/19674(2010),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806(2008),執行部分第13段;

S/RES/1794(2007),執行部分第7段;

S/RES/1776(2007),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1574(2004),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564(2004),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1493(2003),執行部分第8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4段。

……再次要求武裝衝突各方嚴格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國際人權法和國際難民法規定的對其適用的義務,強調各方必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平民傷亡,尊重和保護平民 S/RES/2220(2015),執行部分第2段
……強調[聯合國特派團]需要按照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採取這些行動,並大力鼓勵[有關國家]政府和[聯合國特派團]根據特派團的任務就這些行動開展合作,以確保盡一切可能解除[武裝團體]的行動能力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24段
嚴重關切[有關國家]國內衝突的各方未有效執行[關於有關國家的以往決議],為此回顧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以及安全理事會所有相關決定為它們規定的法律義務,包括要停止所有對平民和民用物體的襲擊,其中包括對學校、醫療設施的襲擊,停止故意斷水、濫用包括大炮、桶式炸彈在內的武器和進行空襲、用迫擊炮狂轟濫炸、使用汽車炸彈、發動自殺襲擊和使用鑽地炸彈,停止將平民挨餓作為作戰手段、包括包圍人口聚集地區、廣泛實施酷刑、虐待、任意處決、法外處決、強迫失蹤、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停止一切嚴重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 S/RES/2191(2014),序言部分第5段
……回顧國際人道主義法禁止將平民挨餓作為作戰手段 S/RES/2165(2014),執行部分第7段
再次要求所有各方實現醫療設施、學校和其他民用設施的非軍事化,避免在居民區建立軍事陣地,不對民用物體發動攻擊 S/RES/2165(2014),序言部分第11段
請[聯合國特派團]在同[國家安全部隊]聯合採取行動執行[決議關於責成聯合國特派團除其他外向國家武裝部隊提供支助,以消除武裝團體的威脅,並在有關國家擴大國家權力的段落]確定的任務時,充分考慮到需要保護平民和減輕對平民、尤其是婦女、兒童和流離失所者和平民目標的威脅,嚴格遵守《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S/2013/110) S/RES/2164(2014),執行部分第16段
要求所有各方立即停止所有對平民的襲擊以及不加區別地在居民區使用武器的行為,包括炮擊和空中轟炸,例如停止使用桶裝炸彈,和使用可造成過度傷害或不必要痛苦的作戰方法,為此回顧在任何情況下都尊重國際人道主義法並確保國際人道主義法得到尊重的義務,尤其還回顧區分平民和作戰人員的義務和禁止不加區分地發動攻擊和攻擊平民和民用物體 S/RES/2139(2014),執行部分第3段
強調[非盟特派團]和[有關國家]境內的所有軍事部隊均須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充分尊重[東道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統一,全面遵守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並回顧為此進行培訓的重要性 S/RES/2127(2013),執行部分第33段
安全理事會回顧,必須在所有情況下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所有義務。安理會尤其回顧區分平民和作戰人員的義務、禁止不加區分地發動攻擊和攻擊平民和民用物體以及禁止使用化學武器和使用可造成過度傷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武器、射彈、材料和作戰方法。安理會敦促所有各方立即停止並不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與踐踏人權的行為,呼籲所有各方充分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為其規定的義務,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來保護平民,包括不再襲擊民用目標,例如醫療中心、學校和供水站,並呼籲所有各方避免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建立軍事陣地…… S/PRST/2013/15(2013),第9段
重申武裝衝突各方必須採取一切可行步驟,確保平民得到保護,呼籲所有各方遵守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和人權法為其規定的義務,並採取一切措施確保平民得到保護…… S/RES/2096(2013),執行部分第29段
強調,[有關國家]所有各方均有責任履行其保護平民免受敵對行動影響的義務,特別是避免濫殺濫傷的襲擊或過度使用武力行為,強調需要消除有罪不罰現象,維護人權和追究犯罪者的責任; S/RES/2093(2013),執行部分第26段
強調[有關國家]境內所有各方和各武裝團體都有責任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採取適當步驟,保護……平民,尤其是避免肆意攻擊居民區。 S/RES/1814(2008),執行部分第17段
申明致力於維護[有關國家]安全與穩定的所有各方,包括外國力量,都必須根據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規定的相關義務行事,並同相關國際組織合作……並強調所有各方,包括外國力量,都應採取一切可行步驟,確保受影響的平民得到保護。 S/RES/1790(2007),序言部分第18段
要求所有有關各方嚴格遵守國際法規定對其適用的義務,尤其是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約》和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以及安全理事會的有關決定。 S/RES/1674(2006),執行部分第6段
呼籲採取具體措施,防止和減輕對平民的傷害 歡迎按照[安全理事會的以往決議]的要求着手開展活動,設立一個平民傷亡事件跟蹤、分析、調查和處理小組,着重指出必須與人道主義、人權和保護人員協作,以便該小組立即切實有效地開始工作,並確保與包括聯合國在內的有關行為體共享信息 S/RES/2232(2015),執行部分第15段 另見:例如,

S/RES/2145(2014),執行部分第31段;

S/RES/2098(2013),執行部分第12段

授權[聯合國特派團]為實現[上文段落]所述目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執行下述任務,同時銘記這些任務是相輔相成的;

(a) 在衝突的各方實施暴力時,在行動區內,通過威懾、預防和制止武裝團體對平民實施暴力等措施,有效保護可能遭受人身暴力襲擊的平民,特別是聚集在流離失所者和難民營地中的平民、人道主義人員和人權維護者,並在任何軍事行動之前、之中和之後減少平民面臨的風險……(e) 通過[有關旅]解除武裝團體的行動能力——為支持[有關國家]當局,在收集和分析情報的基礎上,在充分考慮到需要在軍事行動之前、之中和之後保護平民和減少風險的情況下,有針對性地採取進攻行動,具體由[有關旅]同整個[聯合國特派團]合作,……在嚴格遵守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按照適用於被捕或投降人員的標準作業程序以及關於聯合國為非聯合國部隊提供支助的人權盡職政策的情況下,開展行動……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9(a)和(e)段
……呼籲[有關國家]所有各方明確下令禁止所有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 S/RES/2206(2015),執行部分第3段
授權[聯合國特派團]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其他行動者協調,協助[國家]當局努力完成[區域協議]要求進行的改革,在[有關地區]實現穩定,通過秘書長特別代表斡旋等途徑,促進開展以下工作;(d) ……協助在該國的聯合國系統確保聯合國提供的支助符合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 S/RES/2147(2014),執行部分第5(d)段
……指出必須不斷審查戰術和程序,並在有平民傷亡和……政府認為宜進行聯合調查時,與……政府合作開展行動後審查和調查,並繼續同[國家安全部隊]合作,以便使保護平民、特別是婦女和女孩的工作進一步制度化, S/RES/2120(2013),序言部分第26段
請[特派團]在同[國家]國防和安全部隊聯合採取行動,執行[責成特派團積極協助國家當局對武裝團體採取行動的規定]所確定的任務時,充分考慮到需要保護平民和減輕對平民、尤其是婦女、兒童和流離失所者和平民目標的威脅,嚴格遵守《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S/2013/110); S/RES/2100(2013),執行部分第26段
敦促[國際軍事部隊]和其他國際部隊繼續進一步做出努力來防止平民傷亡,包括作為任務的一個要點,進一步注重保護[國家]人民,並指出必須不斷審查戰術和程序,並在有平民傷亡和[國家]政府認為宜進行聯合調查時,與[國家]政府合作開展行動後審查和調查,並繼續同[國家安全部隊]合作,促使平民保護工作進一步制度化, S/RES/2069(2012),序言部分第25段

E.小武器和輕武器,包括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以及武器濫用的問題[編輯]

對小武器和輕武器流通和供應泛濫表示關切並譴責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 再次對武裝衝突中的絕大多數傷亡者仍然是平民表示遺憾,深為關切地回顧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助長衝突,在人權、人道主義、發展和社會經濟方面產生有害後果,特別是在武裝衝突中危及平民的安全,包括尤其加劇針對婦女和女孩的暴力,增加性暴力和性別暴力 S/RES/2220(2015),序言部分第6段 另見:例如,

S/RES/2238(2015),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2228(2015),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220(2015),序言部分第1段、序言部分第5段、執行部分第2段;

S/RES/2205(2015),序言部分第21段;

S/RES/2187(2014),序言部分第21段;

S/RES/2182(2014),序言部分第4段;

S/RES/2173(2014),序言部分第7段和執行部分第13段;

S/RES/2117(2013),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2095(2013),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2085(2012),序言部分第5段;

S/RES/2078(2012),序言部分第7段;

S/RES/2111(2013),序言部分第5段;

S/RES/2104(2013),序言部分第25段;

S/RES/2063(2012),執行部分第20段;

S/RES/2040(2012),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021(2011),序言部分第6段;

S/RES/2017(2011),序言部分第7段;

S/RES/1944(2010),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1919(2010),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21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17段。

深切關注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和對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平民使用這些武器的行為威脅[有關國家]的和平與穩定 S/RES/2217(2015),序言部分第15段
譴責繼續違反[有關決議關於規定安全理事會某項武器禁運的段落]所載措施的行為,指示[安全理事會為監督有關制裁製度執行情況而設立的]委員會根據其任務和準則,在它認為有可信信息提供合理理由,表明有會員國在協助違反這些措施或協助其他不遵守措施的行動時,儘快同這些國家進行磋商 S/RES/2200(2015),執行部分第10段
回顧安理會第2117(2013)號決議,關切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的累積和不當使用對[有關地區]和平與穩定構成的威脅,關切這些武器被用來侵害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平民,並關切未爆彈藥繼續給平民造成威脅 S/RES/2200(2015),序言部分第9段
譴責各種武器違反[安全理事會規定和延長武器禁運的決議],在[有關國家]境內非法流動以及非法流入該國,包括流入各武裝團體和在它們之間流動,申明安理會決心繼續密切監測它關於[有關國家]的各項決議規定的軍火禁運和其他措施的執行情況 S/RES/2198(2015),序言部分第12段
仍然深感關切的是,……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的進出因局勢不安全受到阻礙,而……地雷的埋設以及武器在該地區內外的繼續泛濫流通,均致使局勢進一步惡化,威脅該區域各國的和平、安全與穩定 S/RES/2164(2014),序言部分第17段
表示關切[有關國家]境內武器和彈藥保管不安全和擴散的威脅,這有可能給[有關國家]和有關區域帶來風險,包括將武器彈藥轉交給恐怖和極端暴力團體,着重指出國際社會協調支持[有關國家]和該區域處理這些問題的重要性 S/RES/2144(2014),序言部分第15段
關切地注意到[為協助安全理事會相關制裁委員會而設立的監測組報告]說武器和彈藥被挪用,包括挪用給[列入安全理事會有關制裁委員會名單的武裝團體],據說[列入安全理事會有關制裁委員會名單的武裝團體]可能接收了被挪用的武器和彈藥,還注意到根據[決議關於實施制裁的相關段落],所有會員國均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直接或間接地向委員會指認的個人或實體(包括[列入安全理事會有關制裁委員會名單的武裝團體])供應、出售或轉讓武器和軍事裝備 S/RES/2142(2014),序言部分第9段
注意到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過分積累和破壞穩定的作用嚴重阻礙人道主義援助的提供,並可能加劇和延長衝突,危害平民,破壞恢復和平與穩定所需的安全和信心…… S/RES/1894(2009),執行部分第29段
注意到武器,特別是小武器泛濫,對平民,包括難民和其他脆弱民眾,特別是兒童的安全造成有害影響,在這方面回顧1998年11月19日第1209(1998)號決議…… S/RES/1261(1999),執行部分第14段
提醒各方和會員國關於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國際措施規定的義務並呼籲遵守這些措施 確認《武器貿易條約》獲得通過,注意到根據《條約》第7(4)條的規定,出口武器的締約方應考慮到條約涵蓋的常規武器或物項可能被用來實施或協助實施危害兒童的重大暴力行為, S/RES/2143(2014),序言部分第10段 另見:例如,

S/RES/2144(2014),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079(2012),執行部分第8段;

S/RES/2004(2011),序言部分第8段;

S/RES/1952(2010),序言部分第7段;

S/RES/1937(2010),序言部分第6段;

S/RES/1209(1998),執行部分第3段。

重申所有會員國都需要根據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在防止未經批准向索馬里運送武器和軍事裝備和防止違反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直接或間接進口[有關國家]木炭方面,遵守和履行其義務, S/RES/2142(2014),序言部分第12段
着重指出[有關國家]聯邦政府需要更好地遵守暫停武器禁運對它的要求, S/RES/2142(2014),序言部分第5段
提醒各會員國,它們有義務全面有效遵守安理會規定的武器禁運,採取適當措施,包括採取所有法律和行政手段,打擊任何違反此類武器禁運的活動,包括按照安理會有關決議,與聯合國所有相關實體合作;向有關制裁委員會提供與違反武器禁運指控有關的所有相關信息;在得到可靠信息後採取行動,防止違反安理會規定的武器禁運,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小武器和輕武器;讓得到安理會授權的有關人員按照安理會授權通行無阻;實施《國際追查文書》等相關國際標準; S/RES/2117(2013),執行部分第2段
敦促各會員國根據聯合國《防止、打擊和消除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行動綱領》,以符合有關國際法規定的各國現有責任的方式,採取有效行動,其中包括解決衝突和制定、執行國家立法,制止同不充分遵守適用於武裝衝突中兒童權利和保護問題的國際法有關規定的武裝衝突各方進行非法小武器貿易…… S/RES/1460(2003),執行部分第7段
強調所有會員國,尤其是參與製造或銷售武器的國家,必須……限制會引起或拖長非洲的武裝衝突或使非洲現有的緊張局勢或衝突惡化的軍火轉讓 S/RES/1209(1998),執行部分第3段
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和其他相關行為體在減輕小武器和輕武器流通和供應泛濫以及防止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方面的作用 敦促[有關國家]政府優先考慮和加快通過和實施適當的管理武器和彈藥的立法,並採取其他適當必要步驟,以建立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框架,打擊非法販運武器和彈藥行為 S/RES/2237(2015),執行部分第7段 另見:例如,

S/RES/2220(2015),序言部分第23段;

S/RES/2219(2015),序言部分第9段和執行部分第22段;

S/RES/2217(2015),序言部分第37段、執行部分第34(c)和(d)、執行部分第37段;

S/RES/2200(2015),執行部分第8段;

S/RES/2198(2015),執行部分第28段;

S/RES/2190(2014),執行部分第7段;

S/RES/2185(2014),執行部分第24段;

S/RES/2182(2014),執行部分第6和7段;

S/RES/2153(2014),執行部分第10、21和29段;

S/RES/2149(2014),執行部分第31(d)和(e)段、第33段;

S/RES/2117(2013),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2144(2014),執行部分第6(c)段;

S/RES/2142(2014),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140(2014),執行部分第30段;

S/RES/2138(2014),執行部分第6段;

S/RES/2136(2014),執行部分第15和16段;

S/RES/2134(2014),執行部分第9段;

S/RES/2126(2013),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2112(2013),執行部分第6段;

S/RES/2098(2013),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2095(2013),執行部分第7段和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2070(2013),執行部分第23段;

S/RES/2063(2012),執行部分第20段;

S/RES/2021(2012),執行部分第11段和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959(2010),執行部分第9段;

S/RES/1946(2010),執行部分第12段

促請馬里當局在[聯合國特派團]根據[決議段落]予以協助下和在國際夥伴的協助下,根據西非經共體《關於小武器和輕武器、其彈藥及其他相關材料的公約》和聯合國《小武器和輕武器行動綱領》,處理小武器和輕武器泛濫和非法販運問題,以便安全有效地管理、儲存和保管小武器和輕武器,收繳和/或銷毀多餘的、繳獲的或非法持有的武器,還強調全面執行[關於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專題決議]的重要性 S/RES/2227(2015),執行部分第34段
決定[有關特派團]應執行以下任務:……(d) 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復員方案)和收繳武器……酌情根據[有關決議],協助國家當局,包括[有關行政機構],收繳、登記、護衛和處置武器和清除戰爭遺留爆炸物;–與政府協調,確保除了[決議]所述國家安全綜合戰略外,不另外分發或重新使用收繳的武器;……(f) 監測武器禁運–與[為協助安全理事會有關制裁委員會]所設專家組合作,監測[安全理事會決議關於針對有關國家局勢實施武器禁運的段落]規定措施的執行情況,包括按照[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視需要酌情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檢查所有武器、彈藥和相關材料,不論它們存放何處;–酌情收繳違反[安全理事會決議關於針對有關國家局勢實施武器禁運的段落]規定的措施帶進[有關國家]境內的武器和任何有關物資,並以適當方式處置此類武器和物資…… S/RES/2226(2015),執行部分第19(d)和(f)段
鼓勵所有尚未加入和執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其議定書,包括《打擊非法製造和販運槍支及其零部件和彈藥的議定書》的會員國考慮加入和執行這些公約和議定書 S/RES/2220(2015),執行部分第24段
敦促[有關國家]政府允許[為支持安全理事會有關制裁委員會而設立的]專家組和[聯合國特派團]在進口時和在向最終用戶交貨前檢查獲得豁免的武器和致命軍用物資,歡迎[有關和特設政府機構]作出努力,在[有關國家]境內收到這些武器和相關致命軍用物資時對其加蓋標記,鼓勵該機構繼續作出此種努力,敦促[有關國家]政府保留一個國內所有武器和軍用物資的登記冊,特別關注小武器和輕武器,包括私人武器儲藏處,並有一個明確的程序來表明[有關國家]政府打算如何追查武器的去向 S/RES/2219(2015),執行部分第10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的任務應是立即開展以下優先工作:……(b) 協助開展過渡工作,擴大國家的權力和維護領土完整……㈧酌情收繳和銷毀那些拒絕或未能放下武器的武裝人員的武器和彈藥,其中包括所有這樣做的民兵和非國家武裝團體……決定[聯合國特派團]的任務應是立即開展以下優先工作:……(h) 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和解除武裝、復員、遣返和重返社會(復員遣返方案)……㈣……酌情在努力沒收和收繳違反[決議關於規定實施武器禁運的段落]規定措施供應、銷售和轉讓的武器和相關物資的同時,銷毀被解除武器的戰鬥人員的武器和彈藥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32(b)㈤和(g)㈣段
促請所有會員國,特別是[有關國家]的鄰國,根據本國的授權和立法並遵循國際法,特別是海洋法和相關的國際民用航空協議,在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認為貨物中有[決議關於規定對有關國家實施武器禁運的段落]禁止供應、銷售或轉移的物項時,在其境內,包括在其港口和機場,檢查所有運往[有關國家]的貨物,以確保此類規定得到嚴格執行 S/RES/2216(2015),執行部分第15段
促請[有關國家]政府在國際夥伴視需要並應邀提供援助的情況下,加強武器彈藥儲存的安全、問責與管理,迅速處理據說有武器流入武裝團體手中的問題,並根據《內羅畢議定書》和小武器問題區域中心規定的標準,迅速執行一個全國武器加標識方案,特別是對國有武器加標識 S/RES/2198(2015),執行部分第18段
再次促請[國家當局]在[聯合國特派團]和國際夥伴的協助下,處理[有關國家]境內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問題,確保安全有效地管理、儲存小武器和輕武器和保障庫存武器的安全,收繳和/或銷毀多餘的、扣押的、沒有標識或非法持有的武器和彈藥,還強調必須將這些事項列入復員方案和復員遣返方案 S/RES/2196(2015),執行部分第3段
請[聯合國特派團]不斷根據其任務,在現有能力範圍內,作為秘書長定期報告情況的一部分,記錄和報告武器流入[有關地區]的情況和[有關地區]是否有武器 S/RES/2179(2014),執行部分第11段
確認武器、特別是小武器的擴散助長了武裝衝突,對平民的安全產生不利影響,鼓勵[特派團]繼續努力向[有關地區]政府提供援助,協助解除平民武裝的工作,特別是加強地方當局阻止族裔間衝突的能力,監測強制解除平民武裝的舉措,以努力避免可能會增加[有關地區]的不安全的解除武裝行動。 S/RES/1919(2010),執行部分第15段
為減少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的流通和供應而採取的有針對性和程度有別的措施 決定在[決議的段落]所述期限結束之前審查[決議關於規定武器禁運和豁免的段落]規定的措施,以便根據[有關國家]實現穩定的進展和復員方案和安全部門改革、民族和解和消除有罪不罰的進展,進一步修改或解除全部或部分剩餘措施,並為此銘記開展和平、可信和透明的選舉以及按[決議的段落]所述對武器和相關物資進行有效管理至關重要 S/RES/2219(2015),執行部分第11段 另見:例如,

S/RES/2116(2015),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2182(2014),執行部分第8段;

S/RES/2153(2014),執行部分第4(a)和(b)段;

S/RES/2144(2014),執行部分第8段;

S/RES/1946(2010),執行部分第6段;

S/RES/1907(2009),執行部分第5段和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904(2009),執行部分第1(c)段;

S/RES/1521(2003),執行部分第2(a)段;

S/RES/1379(2001),執行部分第6段。

決定所有會員國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從其境內或經由其境內或由其國民、或利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向或為[具體查明的個人],以及[為監督有關制裁製度執行情況而設立的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根據[決議前文的段落]指認的個人和實體、本決議附件開列的個人和實體、以及在也門代表其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和實體供應、銷售或轉讓或供其使用所有類型的軍火和有關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準軍事裝備及上述物資的備件,以及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或與提供、維修或使用任何軍火和相關軍用物資有關的技術援助、培訓、財政或其他援助,包括提供武裝僱傭軍,無論他們是否來自其境內 S/RES/2116(2015),執行部分第14段
強調指出,根據[規定武器禁運豁免的有關決議的段落]作為安全援助或解除武裝援助向……政府供應、出售或轉讓的武器和相關材料,包括相關彈藥和零配件,除了指定的最終用戶外,不得轉售、轉讓或提供給其他各方使用 S/RES/2213(2015),執行部分第16段
決定將[決議關於規定實施武器禁運的段落]為武器規定的措施延長到[日期],重申[安全理事會決議關於規定武器禁運及有關程序的段落]的規定並決定,[安全理事會決議關於依照安全理事會的授權對有關國家實施武器禁運並規定可以運送武器例外情況的段落]為武器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僅為支持[聯合國特派團]或[有關區域特遣部隊]或僅供它們使用的武器和相關物資以及援助、諮詢或訓練 S/RES/2198(2015),執行部分第1段
回顧對[有關國家]的軍火禁運,尤其回顧為[有關國家安全部隊]提供的所有武器和軍事裝備都要通知[安全理事會為監督有關制裁製度執行情況]而設立的委員會,還回[有關國家]加強武器和彈藥管理是加強該區域的和平與穩定的一個重要部分 S/RES/2182(2014),序言部分第15段
決定,在[日期]前,對[有關國家]的武器禁運不適用於僅為組建[有關國家]政府安全部隊和保障[有關國家]人民安全而交付的武器、彈藥或軍事裝備或提供的諮詢、援助或訓練,但[有關決議]附件所列物項的交付不在此列 S/RES/2142(2014),執行部分第2段
還決定,[決議關於規定具體限制措施的段落]中的措施還適用於委員會指認的以下個人和實體:(a) 違反[以往決議的有關段落]規定的武器禁運,或直接或間接為[有關國家]境內的武裝團體或犯罪網絡供應、出售或轉讓或接收武器或任何相關物資,或與[有關國家]境內的武裝團體或犯罪網絡的暴力活動相關的技術諮詢、培訓或援助,包括資助和財務援助 S/RES/2134(2014),執行部分第37(a)段
決定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後初步為一年的時間內,所有會員國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阻止從本國境內或通過本國領土或由其國民或利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向[目標國家]供應、出售或轉讓任何類別軍火或相關軍用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準軍事裝備及上述物項的備件,以及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或與提供、維修或使用任何軍火和相關軍用物資,包括提供武裝僱傭軍(無論是否源自本國境內)有關的技術援助、培訓、財政及其他援助…… S/RES/2127(2013),執行部分第54段
確認安理會規定的武器禁運發揮了重要作用,有助於打擊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非法轉讓,減輕了衝突的激烈程度,為和平處理威脅或破壞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局勢創造了條件,並確認安理會規定的武器禁運有助於支持預防衝突、衝突後建設和平、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以及安全部門改革 S/RES/2117(2013),序言部分第12段
決定……軍火禁運不適用於經制裁委員會事先核准的僅用於讓[國家]武裝部隊在維持公共秩序時只使用適當和相稱的武力的非致命性裝備 S/RES/1946(2010),執行部分第5段
重申打算考慮通過提出針對具體國家的決議,實行有針對性和程度有別的措施,例如,禁止向那些違反了有關武裝衝突中的兒童的權利與保護的國際法,且被列入安全理事會議程的有關衝突的各方,出口和供應小武器、輕武器和其他軍事裝備,並禁止向其提供軍事援助 S/RES/1612(2005),執行部分第9段
為防止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的流通和供應而開展的國際和區域合作 敦促有能力的會員國、聯合國相關實體以及政府間、區域和次區域組織酌情與可能受影響的國家和聯合國有關實體,包括與協助制裁委員會和維持和平行動的專家小組,進行合作,並與其分享關於販運嫌疑人和販運路線、可疑金融交易、小武器和輕武器中介活動或這些武器用於其他用途的信息,以及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的其他相關信息 S/RES/2220(2015),執行部分第11段 另見:例如,

S/RES/1973(2011),執行部分第13段;

S/RES/1946(2010),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945(2010),執行部分第5段;

S/RES/1896(2009),執行部分第12段。

強調,會員國、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和擁有安理會適當授權的實體和政府間、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可以在接獲各國政府要求時協助它們安全有效地對小武器和輕武器進行管理、儲存、保管、加標識、記錄和追查,收繳和/或銷毀多餘的、扣押的或非法持有的武器和彈藥,鼓勵那些能夠在接獲要求時協助開展這些工作的會員國和政府間、區域和次區域組織這樣做,包括審查更好地追蹤和發現非法轉讓小武器和輕武器的技術以及便於轉讓這些技術的措施 S/RES/2220(2015),執行部分第5段
歡迎會員國以及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努力處理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問題,鼓勵酌情建立或加強次區域和區域合作、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特別是跨境海關合作和信息共享網絡,以防止、打擊和根除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行為 S/RES/2220(2015),執行部分第1段
在這方面,還敦促[有關國家]各方和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確保:–[為協助安全理事會有關制裁委員會而設立的]專家組成員的安全;–專家組不受阻礙地接觸有關對象,尤其是接觸人員、文件和地點,以便專家組執行任務 S/RES/2219(2015),執行部分第37段
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相關機構和其他組織及有關各方與[安全理事會有關制裁委員會]、[為協助安全理事會有關制裁委員會而設立的]專家組、[聯合國特派團]和[安全理事會授權的軍事行動]充分合作,尤其是提供它們所掌握的[以往決議關於安全理事會針對有關國家局勢對個人和實體實施武器禁運等定向制裁的段落]規定措施可能被違反的信息,還請專家組酌情與所有政治行為體協調其活動,並根據安全理事會關於制裁的一般性問題非正式工作組的報告(S/2006/997)執行其任務 S/RES/2219(2015),執行部分第35段
促請所有會員國,為確保[以往決議的相關段落]規定並經其後各項決議修訂的武器禁運得到嚴格執行,在本國有情報提供合理理由認為貨物中有[以往決議關於規定武器禁運的段落]規定並經[其後各項決議的有關段落]修訂的禁止供應、銷售、轉移或出口的物項時,按照本國授權和立法並根據國際法,特別是海洋法和有關國際民用航空協定,在其境內包括港口和機場,檢查前往或離開[有關國家]的船隻和飛機,以確保這些規定得到嚴格執行,促請此類船隻和飛機的所有船旗國對此類檢查予以合作 S/RES/2213(2015),執行部分第19段
表示充分支持[安全理事會有關制裁委員會的]的聯合國專家組,要求加強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聯合國特派團]、聯合國相關機構和各專家組之間的合作,還鼓勵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確保其管轄或控制下的個人和實體與專家組合作,再次要求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保障專家組成員及其支助人員的安全,並要求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包括[有關國家]和該區域各國,確保他們不受阻礙地直接進行接觸,特別是接觸專家組認為與它執行任務有關的人、文件和地點; S/RES/2198(2015),執行部分第8段
鼓勵各國,特別是該區域各國、[特派團]和[為制裁委員會提供信息的]專家組相互加強合作,還鼓勵各方和各國確保其管區內或受其控制的人和實體向[為制裁委員會提供信息的]專家組提供合作; S/RES/1952(2010),執行部分第17段
請[有關國家]和各國政府,尤其是該區域各國政府、聯合國組織[有關國家]特派團與專家組密切合作,包括交換有關軍火運輸、貿易路線、已知由武裝團體控制或使用的戰略礦藏、……區飛往[有關國家]和[有關國家]飛往……區的航班、非法開採和販運自然資源以及[制裁]委員會根據第1857(2008)號決議第4段所指認個人和實體活動的情報。 S/RES/1896(2009),執行部分第10段
呼籲該區域各國與安全理事會委員會和……專家組加強合作,強制執行對[有關國家]的軍火禁運,打擊越境販運違禁小武器和輕武器及違禁自然資源的活動,阻止戰鬥人員的流動,並重申安理會要求[區域各國]政府採取措施,防止本國領土被用以支持在該區域的武裝團體的活動。 S/RES/1653(2006),執行部分第16段
請秘書長確保[鄰近各國問題特別代表]協調[各有關特派團]的活動,分享其所掌握的軍事情報、尤其是關於武裝分子越界移動和販運武器的情報,並在不影響執行各自任務的能力的情況下共享後勤和行政資源,以便儘量提高效能和減少費用。 S/RES/1545(2004),執行部分第20段
對濫用武器,包括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表示關切並加以譴責 譴責[衝突雙方]在目前的[有關國家]衝突中在[有關地區]內使用重型武器,包括[衝突當事方]均在衝突中使用坦克 S/RES/2229(2015),序言部分第8段 另見:例如,

S/RES/2200(2015),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192(2014),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104(2013),序言部分第26段;

S/RES/2096(2013),序言部分第30段;

S/RES/1986(2011),序言部分第15段

表示關切[非盟-聯合國特派團]收集的證據表明,有飛機在[地點]附近投擲了兩枚集束炸彈,注意到[非盟-聯合國特派團]對其進行了安全處置,重申秘書長呼籲[有關國家]政府立即對使用集束炸彈一事進行調查, S/RES/2228(2015),序言部分第7段
非常關切地注意到聯合國地雷行動處(地雷行動處)[年/月]在[有關國家的地區]報告說,有人濫用集束彈藥,敦促所有各方今後不再使用這類彈藥,還對未爆彈藥有所增加深表關切 S/RES/2223(2015),序言部分第29段
又表示關切殺傷人員地雷、戰爭遺留物和簡易爆炸裝置對平民構成的嚴重威脅,強調需避免使用國際法禁用的武器和裝置 S/RES/2210(2015),序言部分第27段
最強烈地譴責[有關國家]境內將氯素等有毒化學品作為武器使用的任何行為 S/RES/2209(2015),執行部分第1段
譴責[有關國家]武裝部隊和反對派在目前的……衝突中在隔離區內使用重型武器,包括[有關國家]武裝部隊和反對派均在衝突時使用坦克 S/RES/2163(2014),序言部分第8段
譴責[政府]反對派和其他團體的成員越來越多地在[聯合國特派團]行動地區內使用簡易爆炸裝置 S/RES/2163(2014),序言部分第7段
表示關切……未爆彈藥繼續威脅平民 S/RES/2148(2014),序言部分第7段
安全理事會對[有關國家的地區]存在包括集束彈藥在內的大量未爆彈藥表示最深切的憂慮。安理會對停止敵對行動後這些未爆彈藥炸死和炸傷數十平民以及若干排雷員,深表遺憾。安理會為此支持秘書長請[衝突當事方]向聯合國提供有關其在[有關國家領土]使用集束彈藥的詳細資料的要求 S/PRST/2007/12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以及其他相關特派團和行為體在防止濫用武器,包括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以及減輕對平民影響方面的作用 重申,[有關國家]的任何一方都不得使用、開發、生產、獲取、儲存、保留或轉讓化學武器 S/RES/2235(2015),執行部分第3段 另見:例如,

S/RES/2227(2015),執行部分第14(d)㈣段;

S/RES/2145(2014),執行部分第30段;

S/RES/2086(2013),執行部分第8段;

S/RES/2075(2012),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2047(2012),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1917(2010),執行部分第19段。

回顧安理會決定[有關國家]不得使用、開發、生產、以其他方式獲取、儲存或保留化學武器,或直接或間接向其他國家或非國家行動者轉讓化學武器 S/RES/2235(2015),執行部分第2段
敦促各國考慮儘快簽署或加入《武器貿易條約》,鼓勵有能力的國家和政府間、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協助進行能力建設,使締約方有能力履行和落實《條約》義務 S/RES/2220(2015),執行部分第21段
歡迎迄今在執行[有關國家]地雷行動方案方面取得的成就,鼓勵[有關國家]政府在聯合國和所有相關行為體的支持下,繼續努力清除和銷毀殺傷人員地雷、反坦克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從而在該國降低對生命和對和平與安全構成的威脅,表示需要為受害者、包括殘疾人的照料、康復和融入經濟和社會生活提供援助 S/RES/2210(2015),執行部分第30段
要求[有關國家]政府和[有關國家]政府繼續協助聯合國地雷行動處(地雷行動處)進行部署,以確保……在[有關地區]探明和清除地雷 S/RES/2205(2015),執行部分第21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的任務應是重點開展以下優先工作:(c)支持在全國恢復國家權力,重建[國家]安全部門,增進和保護人權和協助人道主義援助……㈢通過培訓和其他支助,協助[國家]當局拆除和銷毀地雷和其他爆炸裝置,管理武器和彈藥 S/RES/2164(2014),執行部分第13(c)㈢段
敦促聯合國相關實體繼續採取具體步驟,優先開展排雷、風險教育和減少風險活動,以減輕地雷、未爆的彈藥和集束彈藥和戰爭遺留爆炸物對兒童的影響 S/RES/2143(2014),執行部分第23段
呼籲繼續在全國作出努力,消除所有武器、包括爆炸性武器和小武器和輕武器對[有關國家]穩定與安全的威脅,包括除其他外,安全有效地管理和儲存小武器和輕武器和爆炸性武器並保障其安全,收繳和/或銷毀戰爭遺留的爆炸物以及多餘的、繳獲的、沒有標識的或非法持有的武器和彈藥,還強調必須將這些要點列入安全部門的改革 S/RES/2140(2014),執行部分第30段
決定加強[有關特派團]的任務並將其修訂如下:(d) 協助穩定安全局勢:–通過就以下事項提供諮詢和技術援助來協助穩定安全局勢:……地雷行動(包括清除戰爭遺留爆炸物) S/RES/2134(2014),執行部分第2(d)段
為此注意到安全理事會可規定多層面維和特派團執行各種任務,包括:(d)在地雷行動中迅速做出反應,並根據國家當局的需要,在接獲要求時提供諮詢服務和培訓,以便減少風險,援助受害者,開展排雷,管理和處置庫存 S/RES/2086(2013),執行部分第8段
注意到[有關國家]批准了《集束彈藥公約》 S/RES/2011(2011),序言部分第22段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採取一切可行的預防措施,保護平民、包括兒童免受地雷和其他戰爭遺留爆炸物的影響,並這方面鼓勵國際社會支持國家為清除地雷和其他戰爭遺留爆炸物所做的努力,為照顧包括殘疾人在內的受害者、使其康復並融入經濟和社會生活提供援助 S/RES/1894(2009),執行部分第29段
歡迎[維持和平特派團]為實地排雷工作繼續作出貢獻……,鼓勵聯合國進一步協助[有關國家]的地雷行動,以支持繼續發展其國家地雷行動能力和……開展緊急排雷活動,讚揚捐助國通過財政和實物捐助支持這些努力,鼓勵國際社會進一步捐助,注意到送交[有關國家]和[維持和平特派團]的有關地雷位置的地圖和資料,並強調有必要向[有關國家]和[維持和平特派團]進一步提供有關地雷位置的地圖和記錄 S/RES/1525(2004),執行部分第9段

F.遵守規定、追究責任和法治[編輯]

傳播並就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標準開展培訓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應執行以下任務:……(e) 重組和改革安全機構……在現有資源範圍內,根據政府的請求,在與其他國際夥伴密切協調的情況下,幫助向安全和執法機構提供關於人權、兒童保護、不受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危害的培訓…… S/RES/2226(2015),執行部分第19(e)段 另見:例如,

S/RES/2222(2015),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2211(2015),序言部分第12段和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2147(2014),序言部分第20段;

S/RES/2112(2013),執行部分第24段;

S/RES/2066(2012),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062(2012),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2053(2012),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1265(1999),序言部分第8段和執行部分第5段。

回顧,必須向安全和執法機構提供關於人權、保護兒童、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的培訓 S/RES/2226(2015),執行部分第17段
[聯合國特派團和其他國際行為體均須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充分尊重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45段
着重指出[非盟特派團]部隊需要繼續適當了解包括性別平等和性暴力在內的各項人權原則和就此接受部署前培訓,[非盟特派團]人員需要適當了解在發生侵權行為時有哪些問責機制 S/RES/2182(2014),執行部分第33段
歡迎[聯合國特派團]和[國家軍隊]繼續進行合作和協調開展活動,呼籲[國家軍隊]嚴格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並為此回顧,必須向安全和執法機構提供關於人權、保護兒童、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培訓 S/RES/2162(2014),執行部分第17段
敦促會員國和區域及國際組織根據本國的規定,協調一致為[國家國防和安全部隊]提供援助、專業知識、培訓(包括在人權和國際人道主義法方面)和能力建設支助…… S/RES/2085(2012),執行部分第7段
再次籲請尚未簽署、批准或加入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相關文書的國家考慮簽署、批准或加入這些文書,並採取適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以履行其根據這些文書承擔的義務。 S/RES/1894(2009),執行部分第5段
呼籲所有相關各方,(a)確保儘可能廣泛地傳播關於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的信息;(b)為公職人員、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成員、與武裝部隊有關聯的人員、民警和執法人員以及司法和法律專業人員提供培訓,並提高民間社會和平民對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以及對衝突局勢中婦女和兒童的保護、特殊需要和人權的認識,以便充分、切實地遵守這方面的文書;(d)酌情尋求聯合國維和特派團和其他有關特派團、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支助,並酌情尋求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其他成員的支助,以進行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方面的培訓和提高認識活動。 S/RES/1894(2009),執行部分第7(a)、(b)和(d)段
通過採取有針對性和程度有別的措施來促進遵守 強調[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延長的定向制裁的對象除其他外,包括[安全理事會為監督有關制裁製度執行情況而設立的]委員會指認的參與或支持……行為,……助長暴力的個人和實體,和委員會指認的參與籌劃、指揮或實施違反國際人權法或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或侵犯或踐踏人權的行為的個人和實體 S/RES/2217(2015),序言部分第17段 另見:例如,

S/RES/2226(2015),執行部分第19(g)段;

S/RES/2213(2015),執行部分第11(a)段;

S/RES/2206(2015),執行部分第8和21段;

S/RES/2100(2013),執行部分第6段;

S/RES/2091(2013),執行部分第7段;

S/RES/2035(2012),執行部分第9段;

S/RES/2002(2011),執行部分第1段;

S/RES/1988(2011),執行部分第1段;

S/RES/1975(2011),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970(2011),執行部分第9段;

S/RES/1946(2010),執行部分第6段;

S/RES/1807(2008),執行部分第9段;

S/RES/1727(2006),執行部分第12段。

特別強調[直接或間接參與即構成列入安全理事會有關制裁委員會名單的條件]的行為或政策可包括但不限於:……(c) 在[有關國家]籌劃、指揮或實施違反有關的國際人權法或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或踐踏人權的行為;(d) 以平民包括婦女和兒童為目標,實施暴力行為(包括殺害、殘害、酷刑、強姦或其他性暴力行為)、綁架、強迫失蹤、被迫流離失所,或是襲擊學校、醫院、宗教場所或是平民尋求避難的地點,或實施嚴重踐踏或侵犯人權或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 S/RES/2206(2015),執行部分第7(c)和(d)段
表示打算對[安全理事會有關制裁委員會指認阻礙和平進程、對有關地區和區域穩定構成嚴重威脅、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或人權法或犯下其他暴行、或對進攻性軍事飛越負責]的個人和實體採取定向制裁措施,鼓勵專家小組與非洲聯盟/聯合國聯合調解團協調,在適當時候向委員會提交符合列名標準的個人、團體或實體的名字 S/RES/2200(2015),執行部分第15段
重申經[安全理事會針對有關國家局勢對個人和實體實施的定向制裁],適用於根據[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指認和由[有關決議關於依照設立安全理事會制裁委員會的段落]所設委員會指認的個人和實體,決定它們還應適用於委員會認定的參與威脅[有關國家]和平、穩定或安全的行為或為其提供支持,或阻礙或破壞該國順利完成政治過渡的個人和實體,決定,這些行為包括但不限於:(a)在[有關國家]境內籌劃、指揮或實施違反有關國際人權法或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或踐踏人權的行為 S/RES/2174(2014),執行部分第4(a)段
嚴重關切有報道稱[國家]有些政客支持和指揮那些籌劃暴力侵害[有關國家]平民並嚴重侵犯和踐踏其人權的[武裝團體],要求這些政客和其他人立即停止這些活動,指示[有關制裁委員會]緊急考慮對這些人進行定向制裁,如果他們從事[決議規定的構成被施以限制性措施的條件]的任何活動 S/RES/2134(2014),執行部分第38段
強調指出,安理會隨時準備……對[制裁]委員會指認的人採取定向措施,這些人被認定,除其他:(a) 威脅[有關國家]和平與民族和解進程,尤其是阻礙執行[有關政治協議]所述和平進程;(b) 攻擊或阻礙[特派團]、支持[特派團]的[國家武裝部隊]和秘書長駐[有關國家]特別代表的行動;(c) 應對阻礙[特派團]及支持[特派團]的……部隊行動自由的行為負責;(d) 應對[有關國家]境內嚴重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負責;(e)公開煽動仇恨和暴力;(f) 其行為違反[規定實施武器禁運的段落]規定的措施; S/RES/1980(2011),執行部分第10段
決定所有會員國均應毫不拖延地凍結其境內由[決議關於規定實施制裁的附件]所列個人或實體,或由[制裁委員會指認的,參與或合謀下令、掌控或以其他方式指揮對[有關國家]境內的人實施嚴重侵犯人權行為,包括參與或合謀計劃、指揮、下令或進行違反國際法的針對平民和民用設施的襲擊,包括用飛機進行轟炸的個人或實體,或由代表其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或由其所擁有或控制的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還決定所有會員國均應確保本國國民或本國境內任何個人或實體均不向[規定實施制裁的決議附件]所列個人或實體或以這些個人或實體為受益方,提供任何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S/RES/1970(2011),執行部分第17段
問責和打擊有罪不罰現象 ……重申必須追究所有[踐踏和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人的責任,並重申上段提到的一些行為可能屬於《羅馬規約》所述罪行,注意到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根據馬里[有關國家當局][日期]提出的提交,已於[日期]開始對[年/月]後在[有關國家]領土上犯下的所稱罪行進行調查…… S/RES/2227(2015),序言部分第22段 另見:例如,

S/RES/2223(2015),序言部分第17段;

S/RES/2219(2015),序言部分第18段;

S/RES/2217(2015),序言部分第12段和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2213,序言部分第7段和執行部分第5段;

S/RES/2206(2015),序言部分第21段;

S/RES/2201(2015),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2196(2015),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174(2014),執行部分第2段;

S/RES/2173(2014),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2121(2013),序言部分第5段;

S/RES/2155(2014),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2153(2014),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140(2014),序言部分第15段;

S/RES/2139(2014),執行部分第13段;

S/RES/2136(2014),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2134(2013),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127(2013),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2113(2013),第21段;

S/RES/2111(2013),序言部分第6段;

S/RES/2109(2013),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102(2013),執行部分第8段;

S/RES/2098(2013),序言部分第19段;

S/PRST/2013/2(2013),第8段;

S/RES/2091(2013),序言部分第17段;

S/RES/2078(2012),序言部分第10段和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2071(2012),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2067(2012),序言部分第17段和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2063(2012),序言部分第5段;

S/RES/2027(2011),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2000(2011),序言部分第15段;

S/RES/1975(2011),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1959(2010),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952(2010),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906(2009),執行部分第3段;

S/RES/1902(2009),序言部分第11段和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1863(2009),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1828(2008),序言部分第8段;

S/RES/1826(2008),序言部分第9段;

S/RES/1816(2008),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769(2007),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1674(2006),執行部分第8段和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591(2005),序言部分第5段;

S/RES/1577(2004),執行部分第2段;

S/RES/1565(2004),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1564(2004),序言部分第9段和執行部分第7段;

S/RES/1556(2004),序言部分第10和執行部分第6段;

S/RES/1479(2003),執行部分第8段;

S/RES/1468(2003),執行部分第2段;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1291(2000),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289(2000),執行部分第17段。

強調國際人道主義法已有禁止故意攻擊平民的規定,因此武裝衝突中故意攻擊平民可構成戰爭罪,並回顧各國需要結束這類犯罪行為未受懲罰的局面 S/RES/2222(2015),序言部分第11段
回顧在[國家軍隊和警察]的所有官兵中打擊有罪不罰現象的重要性,讚揚[國家]當局最近起訴[國家軍隊]犯有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的高級軍官並判處徒刑,強調[有關國家]政府需要繼續提高其安全部隊的專業水準, S/RES/2211(2015),序言部分第17段
要求迅速逮捕和審判應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或踐踏人權的行為、包括應對侵害兒童的暴力和虐待行為和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行為負責的人,並追究其責任 S/RES/2198(2015),序言部分第19段
嚴重關切地注意到[有關國家]境內的有罪不罰現象助長了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盛行,強調需要終止這些違法侵權行為未受懲罰的局面,並為此再次強調,必須將[有關國家]境內有這些違法侵權行為或要對其負責的人繩之以法 S/RES/2191(2014),序言部分第17段
重申必須追究應對違反或踐踏人權或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包括參加襲擊平民的人的責任 S/RES/2174(2014),序言部分第6段
強調問責制對於防止今後發生衝突、避免嚴重違反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行為重現和持久實現和平、公正、真相與和解至關重要,為此強調各國有責任履行其相關義務,消除有罪不罰局面,並為此徹底調查和起訴要對滅絕種族、危害人類罪、戰爭罪或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行為負責的人 S/RES/2171(2014),序言部分第19段
強調迫切需要在[有關國家]消除有罪不罰局面,將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踐踏人權的人繩之以法,着重指出,需要加強國家問責機制,着重指出安理會支持[有關國家]人權問題獨立專家和[安全理事會責成調查關於在衝突期間有關國家的各方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以及踐踏人權行為的指控]的國際調查委員會開展工作 S/RES/2149(2014),序言部分第11段
回顧秘書長籲請安理會不同意赦免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或嚴重侵犯人權行為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在這方面,歡迎[有關國家]頒布《赦免法》,排除赦免有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或嚴重侵犯人權行為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人,並敦促[有關國家]政府進行必要司法改革,確保[有關國家]切實消除有罪不罰現象,從而執行這項法律 S/RES/2147(2014),序言部分第27段
要求按照國際標準,追究那些要對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行為、包括性暴力以及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負責的人的責任,敦促所有會員國與[有關國家]政府密切合作,努力結束這些侵權違法行為不受懲罰的局面 S/RES/2144(2014),執行部分第2段
促請[有關國家]政府履行其所有承諾,包括……切實努力確保追究侵犯和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責任,無論其是何人所為 S/RES/2138(2014),序言部分第22段
……再次譴責襲擊維和人員的行為,強調必須將發動襲擊者繩之以法 S/RES/2136(2014),序言部分第19段
還關注警察、司法和監獄機構沒有足夠的能力來關押要對這些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和踐踏[人權]行為負責的人 S/RES/2127(2013),序言部分第6段
強調必須對所有各方[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指控],包括在……危機期間發生的此類行為,進行調查,而不論其地位或政治黨派為何,重申必須在尊重被關押人的權利的情況下,追究要對這些行為負責的人的責任並將其繩之以法,而不論其地位或政治黨派為何,……敦促政府加強和加快努力,打擊有罪不罰, S/RES/2112(2013),序言部分第11段
強調,必須追究所有要對踐踏和侵犯人權行為負責的人的責任,着重指出必須按照國際標準,全面、獨立和公正地調查關於踐踏和侵犯人權的指控,以避免有罪不罰現象,保證充分追究責任; S/RES/2051(2012),執行部分第7段
強調必須追究那些應對襲擊平民事件,包括空中和海上襲擊事件負責者或合謀參與者的責任, S/RES/1973(2011),序言部分第14段
申明強烈反對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行為不受懲罰的現象,在這方面強調各國有責任遵守相關義務,終止有罪不罰的現象,徹底調查並起訴應對戰爭罪、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或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以防止違犯行為,避免這類行為重演,尋求持久和平、正義、真相與和解。 S/RES/1894(2009),執行部分第10段
強烈譴責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平民施加暴力,包括屠殺,以及其他暴行和各種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人權的行為,尤其是對婦女和女孩施加性暴力,強調必須將肇事者、包括指揮人員繩之以法,並敦促所有各方,包括[有關國家],採取一切必要步驟防止進一步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特別是侵害平民的行為。 S/RES/1493(2003),執行部分第8段
重申衝突各方都必須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特別是1949年8月12日各項日內瓦公約所規定的義務,凡犯下或下令犯下嚴重違反這些公約的行為的人均需對這些違反行為負個人責任。 S/RES/1193(1998),執行部分第12段
設立並與特設司法或准司法機制和調查委員會協作 還請聯合國秘書長在安全理事會批准[負責查明在有關國家實施、組織、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參與將化學品用作武器的個人、實體、團體或政府的機制]後,與禁化武組織總幹事協調,立即採取必要的步驟、措施和安排,以便迅速設立[機制]和全面開展工作,包括根據職權範圍徵聘擁有相關技能和專長的公正和有經驗的工作人員,指出應注意在儘可能廣泛的地域內徵聘工作人員 S/RES/2235(2015),執行部分第8段 另見:例如,

S/RES/2227(2015),執行部分第14(b)㈢段;

S/RES/2222(2015),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196(2015),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175(2014),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150(2014),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2143(2014),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2134(2014),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2112(2013),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2097(2013),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090(2013),序言部分第8段;

S/PRST/2013/2(2013),第8和9段;

S/RES/2051(2012),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2027(2011),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2014(2011),序言部分第7段;

S/RES/1948(2010),執行部分第3段;

S/RES/1902(2009),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1888(2009),序言部分第8段;

S/RES/1674(2006),執行部分第7段;

S/RES/1564(2004),執行部分第12段。

……鼓勵[有關國家]政府公布[國家和解機制]提交的最後報告和建議,歡迎設立[有關國家衝突和受害者賠償國家委員會],鼓勵全面執行該委員會的任務,着重指出必須讓所有[有關國家]的人在國家和地方一級參加和解進程 S/RES/2226(2015),序言部分第13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的任務應是立即開展以下優先工作:……(g) 特別刑事法院㈠為[國家當局]提供援助,協助為[國家當局]提供其他雙邊和多邊支持,以便根據[有關國家]的法律和管轄權以及[有關國家]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義務,設立一個國家特別刑事法院,以協助擴大國家的權力;㈡為[國家當局]提供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以便根據[有關國家]的國際人權義務,包括在尊重公平審判和適當程序的情況下,協助特別刑事法院開展工作,特別是酌情在調查、逮捕、關押、刑事和刑偵分析、取證和存放、人員招聘和審查和建立法律援助系統等方面,並在現有資源範圍內,在條件允許時,為法官提供安保,採取措施加強受害人和證人的安保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32(g)㈠和㈡段
在這方面歡迎[國家當局]做出努力,尤其是通過相關立法,根據[有關國家]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義務,在本國司法系統內建立一個有權審理嚴重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特別刑事法院 S/RES/2217(2015),序言部分第13段
肯定[區域調查委員會]調查和記錄[有關國家]境內侵犯和踐踏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工作,感興趣地期待其結論和建議,鼓勵儘快公開發布其最後報告,並歡迎[區域組織]進一步參與,以確保在[有關國家]實現正義和問責以及癒合與和解, S/RES/2206(2015),序言部分第22段
強調,由於國際刑事法院、特設法庭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國法庭設立的專門法庭開展工作和起訴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其他可惡罪行,消除有罪不罰現象和追究這些罪行責任的鬥爭得到了加強…… S/RES/2171(2014),序言部分第20段
歡迎[日期]設立了真相、正義與和解委員會,促請[國家]當局採取必要步驟,確保委員會保持中立、不偏不倚、透明和獨立,並儘快讓它着手開展工作,讓[有關國家的所有人]受益 S/RES/2164(2014),執行部分第9段
促請[有關國家]政府與國際夥伴和[聯合國特派團]合作,建立過渡司法機制,包括設立一個可信和協商一致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以便根據……[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以及[和平協議],幫助在[有關國家]真正實現[有關國家所有國民]的和解和實現持久和平 S/RES/2137(2014),執行部分第15段
特別強調過渡司法機制對於促進[有關國家]所有人之間的持久和解至關重要,注意到如秘書長報告所述,有關法律草案……提交給議會後,在設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方面未取得明顯進展,為此回顧[有關國家]政府承諾根據……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以及[有關和平協議],設立過渡司法機制 S/RES/2137(2014),序言部分第10段
請秘書長迅速設立一個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專家的國際調查委員會,初步期限一年,立即對關於所有各方[日期]後在[有關國家]境內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以及踐踏人權的報告進行調查,以匯集資料,協助查出有這些違法和侵權行為的人,指明他們可能應負的罪責,幫助確保追究違法者的責任,促請所有各方全面與委員會合作 S/RES/2127(2013),執行部分第24段
表示關切[日期]發生的暴力事件,歡迎……政府設立一個獨立特別調查委員會,採用符合國際標準的獨立公正程序對事件進行調查,認定有關事實和情況,以追究應對其負責的人的責任 S/RES/2025(2011),序言部分第11段
呼籲各方與人權理事會[日期]設立的獨立的國際調查委員會充分合作,對……[有關國家]境內發生嚴重暴行和侵犯人權行為的指控的相關事實和情況進行調查,並請秘書長將此報告轉交安全理事會和其他有關國際機構 S/RES/1975(2011),執行部分第8段
決定所有國家應……與[特設司法機制]充分合作,因此,所有國家應根據國內法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執行[設立特設司法機制]的決議的規定和《機制規約》的條款,包括各國按機制根據其規約發出的援助要求或命令行事的義務; S/RES/1966(2010),執行部分第9段
回顧為了確保追究……嚴重罪行的責任,必須在國家一級採取措施並加強國際合作以支持國家機制,提請注意可考慮採用的各種司法與和解機制,包括國家、國際和「混合」刑事法院和法庭及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以及國家賠償受害者方案和機構改革;並着重指出安全理事會在終止有罪不罰現象方面的作用。 S/RES/1894(2009),執行部分第11段
強調各國有責任制止有罪不罰現象,並起訴應對滅絕種族、危害人類罪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負責的人,申明為此目的可以利用《日內瓦四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90條所設的國際實況調查委員會……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6段
收到了[有關國家]的要求,茲決定設立一個國際法庭,專為起訴應對[日期期間][有關國家]境內種族滅絕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者和應對這一期間鄰國境內種族滅絕和其他這類違法行為負責的[有關國家]公民…… S/RES/955(1994),執行部分第1段
茲決定設立一個國際法庭,其唯一目的是起訴應對[日期期間][有關國家]境內所犯的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 S/RES/827(1993),執行部分第2段
將涉及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或戰爭罪的情事提交並與國際刑事法院合作 促請[有關國家]政府按[有關決議]的要求,與國際刑事法院和檢察官通力合作,並向其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 S/RES/2238(2015),執行部分第10段 另見:例如,

S/RES/2222(2015),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33(a)㈢段、第16和43段;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2213(2015),執行部分第7段;

S/RES/2198(2015),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2174(2014),序言部分第5段;

S/RES/2171(2014),序言部分第20段;

S/RES/2164(2014),序言部分第20段;

S/RES/2150(2014),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2149(2014),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2112(2013),序言部分第13段;

S/RES/2101(2013),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100(2013),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2098(2013),序言部分第20段;

S/RES/2095(2013),序言部分第6段和執行部分第4段;

S/PRST/2013/2(2013),第9段;

S/RES/2078(2012),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1991(2011),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1970(2011),執行部分第4段;

S/RES/1925(2010),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1906(2009),序言部分第10段。

回顧[安全理事會以往決議]中決定將[有關國家]局勢提交國際刑事法院審理,注意到預審分庭[日期]的決定,還注意到預審分庭檢察官[日期]請求[有關國家]立即把[有關國家的國民]交給法院 S/RES/2238(2015),序言部分第13段
敦促[國家]當局進一步消除有罪不罰現象,並為此確保追究所有要對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包括對性暴力負責的人的責任,還敦促[國家]當局繼續按[有關國家]根據《羅馬規約》承擔的義務,同國際刑事法院合作 S/RES/2227(2015),執行部分第5段
授權[聯合國特派團]為實現[上文段落]所述目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執行下述任務,同時銘記這些任務是相輔相成的;……(d) 支持並與[有關國家]當局合作,逮捕那些應對該國境內的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以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或踐踏人權行為負責的人,包括各武裝團體的領導人,並將其繩之以法,包括與該區域各國和國際刑事法院合作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9(d)段
重申必須追究一切[侵犯和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人的責任,並重申其中有些行為可能是[有關國家]已經加入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述及的罪行,在這方面注意到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在國家當局提出請求後,於[日期]開始對據稱[年份]以來犯下的罪行進行調查,歡迎[有關國家過渡當局]就此提供合作 S/RES/2196(2015),序言部分第13段
強調,由於圍繞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其他重大罪行開展工作和在國際司法機制、特別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國法庭的特別分庭中起訴這些罪行,消除有罪不罰和追究這些罪行責任的工作進一步得到加強,為此確認國際刑事法院根據《羅馬規約》提出的補充國家刑事司法管轄權的原則,在追究應對[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其他重大罪行]負責者的責任方面作出貢獻,重申安理會關於各國必須根據各自義務同這些法庭和分庭合作的呼籲 S/RES/2175(2014),序言部分第9段
注意到關於與國際刑事法院對其發出逮捕令或傳票的人接觸的準則的相關性 S/RES/2149(2014),執行部分第38段
回顧,[有關國家]自[日期]起就加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有義務追究在該法院管轄權內的相關罪行的責任,強調國際刑事法院是對國家刑事管轄權的補充 S/RES/2137(2014),序言部分第11段
強調[有關國家]政府必須積極追究那些要對該國境內的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負責的人的責任,必須為此開展區域合作,包括通過政府目前同國際刑事法院進行的合作,鼓勵[聯合國特派團]利用現有的授權在這方面為[有關國家]政府提供協助,促請[區域協議]的所有簽署方繼續履行其承諾,並為此在相互之間並與[有關國家]政府以及[聯合國特派團]全面開展合作 S/RES/2136(2014),執行部分第11段
決定[有關國家]當局必須根據[將有關情事轉交國際刑事法院的決議]與法院和檢察官充分合作並提供一切必要協助;在確認不是《羅馬規約》締約國的國家並不承擔《規約》規定的義務的同時,敦促所有國家以及相關區域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與法院和檢察官充分合作; S/RES/1970(2011),執行部分第5段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決定把……局勢問題移交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決定[有關國家]和……衝突其他各方必須根據本決議與該法院和檢察官充分合作並提供任何必要援助,並在確認非《羅馬規約》締約國不承擔規約義務的同時,敦促所有國家以及相關區域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充分合作;請該法院和[有關區域組織]討論便利檢察官和該法院工作的實際安排,包括在該區域進行訴訟的可能性,以推動該區域努力消除有罪不罰現象。 S/RES/1593(2005),執行部分第1-3段
恢復法治 着重指出,國家必須在軍事行動結束後立即開展工作,在收復地區建立或改進治理結構,提供包括安保在內的各項基本服務 S/RES/2232(2015),執行部分第10段 另見:例如,

S/RES/2140(2014),執行部分第8段;

S/RES/2121(2013),執行部分第3段;

S/RES/2120(2013),序言部分第28段;

S/RES/2116(2013),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2070(2012),序言部分第25段;

S/RES/2067(2012),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2066(2012),執行部分第8段和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2012(2011),序言部分第21段和序言部分第23段;

S/RES/1917(2010),執行部分第33段;

S/RES/1906(2009),執行部分第3段;

S/RES/1896(2009),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1892(2009),序言部分第7和序言部分第9段;

S/RES/1868(2009),序言部分第15段和執行部分第23段。

……呼籲政府創造有利環境,確保[國家]司法制度的工作不偏不倚、可信和透明,並符合國際公認標準,為此歡迎[特設國家司法小組]任期延長,鼓勵政府繼續為該小組提供它進行調查所需要的支助 S/RES/2226(2015),執行部分第13段
表示關切由於一些政治行為體與軍方領導人進行勾結,國防和安全部隊仍然缺少文職控制與監督,阻礙有關政治進程和國家機構的有效運作 S/RES/2157(2014),序言部分第7段
重申法治十分重要,是預防衝突、維持和平、解決衝突和創建和平的關鍵內容,重申安理會主席2014年2月21日發表的聲明(S/PRST/2014/5),回顧安全部門改革必須在法治的大框架內進行,為此注意到,有效、專業和負責的保障民眾安全的警察部門可對在衝突後國家建立國家機構與社區之間的信任和恢復法治做出貢獻 S/RES/2151(2014),序言部分第15段
敦促[有關國家]政府……繼續充分承諾……通過迅速建立敬業、接受問責和可持續的安全部隊、部署接受問責的[國家]民政當局、特別是警務、司法、監獄和領土管理當局,鞏固法治以及促進和保護人權,來保護平民 S/RES/2147(2014),序言部分第28段
重申[國家]所有相關機構和其他行為體都必須完成[國家司法改革方案],以便加快建立一個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消除有罪不罰現象,協助在全國確立法治 S/RES/2145(2014),執行部分第38段
回顧[國家]當局需要在全國各地恢復國家的權力,並為此着重指出[聯合國特派團]進一步在各省開展工作的重要性 S/RES/2134(2013),執行部分第4段
深為關切[有關國家]安全局勢繼續惡化,秩序完全失控,缺乏法治,出現宗教信仰引發的有針對性的殺戮和縱火,並嚴重關切[有關國家]不穩定對[有關]區域和區域外地區帶來的後果,為此強調國際社會需要迅速採取對策 S/RES/2134(2013),序言部分第3段
重申[國家]所有相關機構和其他行為者必須充分、有序、及時和協調一致地執行關於人人享有法律和正義的[國家司法方案],以便加快在全國建立一個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消除有罪不罰現象,促進確立法治; S/RES/2041(2012),執行部分第37段
認識到[有關國家]要實現法治和安全,就要加強國家人權機構,尊重人權,有適當法律程序,打擊犯罪行為及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並消除有罪不罰現象, S/RES/2012(2011),序言部分第18段
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會 注意到[國家有關行政機構]通過了關於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的最後綱要,並有[X]名前作戰人員順利解除武裝和復員,歡迎到[日期]讓所有前作戰人員加入解除武裝和復員方案的舉措,着重指出需要繼續做出努力,讓那些與前政權有關聯的前作戰人員加入,同時注意到[國家有關行政機構]在[聯合國特派團]的支持下繼續為此開展工作,強調需要以協調一致的方式,在2015年6月30日後開展重返社會活動,包括由[有關國家]政府指定一個主導機構來實現這一目標 S/RES/2226(2015),序言部分第11段 另見:例如,

S/RES/2217(2015),序言部分第28段;

S/RES/2198(2015),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2196(2015),序言部分第19段;

S/RES/2134(2014),序言部分第15段;

S/RES/2101(2013),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088(2013),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2062(2012),序言部分第6段;

S/RES/2053(2012),執行部分第22段;

S/RES/2031(2011),執行部分第7段;

S/RES/1991(2011),執行部分第15段

要求[有關國家]政府根據它……的承諾,與前[武裝團體]作戰人員藏身的鄰國、聯合國和國際組織協調,加快執行它的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強調必須根據[有關國家的承諾]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消除阻礙這些前作戰人員遣返的障礙,確保復員遣返方案,特別是協助前[武裝團體]作戰人員順利復員和重返社會的必要方案,有足夠的資金並得到執行,確保[武裝團體]不重組和不恢復軍事活動,確保其成員不參加或支持其他武裝團體 S/RES/2198(2015),執行部分第13段
注意到[有關政府機構]通過了關於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的最後框架,有[X]名前作戰人員解除武裝和復員,同時關切經復員方案處理的與前政府有關聯的前作戰人員的比例很低,仍有[X]名前作戰人員未解除武裝和沒有工作 S/RES/2162(2014),序言部分第11段
回顧需要有效開展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工作(復員方案),並對外國作戰人員進行解除武裝、復員、遣返和重返社會工作(復員遣返方案),注意到消除有罪不罰現象的必要性 S/RES/2149(2014),序言部分第24段
決定[決議關於規定具體定向措施的段落]所述措施將適用於下述經委員會指認的個人和委員會酌情指認的實體:(b) 在[有關國家]境內活動的外國武裝團體中的那些阻礙這些團體所屬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和自願遣返或重新安置的政治和軍事領導人;(c) 阻礙其戰鬥人員參加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的[國家]民兵政治和軍事領導人,包括那些接受[有關國家]境外的援助的人;……(h) 為被指認個人,或按被指認個人或實體的指示,或為被指認個人或實體所擁有或控制的實體或按該實體的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j) 為被指認個人或實體提供財務、物質或技術支持或物品或服務或對其提供支持的個人或實體 S/RES/2136(2014),執行部分第4(b)、(c)、(h)和(i)段
……強調迫切需要進行全面的安全部門改革和酌情完成[國家]武裝團體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工作和外國武裝團體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返社會和重新安置(復員遣返方案)工作,以促進[有關國家]的長期穩定,認為需要為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創造安全條件,強調國際夥伴在這些方面作出貢獻的重要性。 S/RES/1925(2010),序言部分第4段
強調[國家]和外國武裝團體的永久解除武裝、復員、酌情重新安置或遣返及重返社會,對於[有關國家]實現長期穩定至為重要,並強調國際夥伴在這一領域所作貢獻的重要性。 S/RES/1906(2009),序言部分第3段
安全部門改革 決定[決議關於規定對有關國家實施武器禁運的段落]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c) 事先通知了[安全理事會為監督有關制裁製度執行情況]而設立的委員會、向[國家安全部隊]提供的僅用於支持[國家]安全部門改革進程或在該進程中使用的武器及其他相關致命軍用物資,但本決議附件所列武器或相關致命軍用物資不在此列,它們要事先獲得[安全理事會為監督有關制裁製度執行情況]而設立的委員會的批准 S/RES/2219(2015),執行部分第4(c)段 另見:例如,

S/RES/2227(2015),序言部分第24段;

S/RES/2226(2015),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2210(2015),序言部分第19段;

S/RES/2196(2015),執行部分第1(f)段;

S/RES/2151(2014),序言部分第7段;

S/RES/2147(2014),序言部分第28段;

S/RES/2145(2014),序言部分第21段;

S/RES/2121(2013),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2120(2013),序言部分第12段;

S/RES/2112(2013),序言部分第9和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2111(2013),執行部分第6段;

S/RES/2103(2013),執行部分第9段;

S/RES/2096(2013),執行部分第24段;

S/RES/2093(2013),序言部分第6和12段;

S/RES/2090(2013),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2076(2012),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2069(2012),序言部分第12段,執行部分第4段和執行部分第6段;

S/RES/2031(2011),執行部分第9段;

S/RES/2030(2011),執行部分第5段;

S/RES/2000(2011),序言部分第9段;

S/RES/1991(2011),執行部分第2段;

S/RES/1974(2010),序言部分第22段;

S/RES/1959(2010),執行部分第8段;

S/RES/1949(2010),序言部分第7段;

S/RES/1925(2010),執行部分第5段;

S/RES/1906(2009),序言部分第3段。執行部分第3段和執行部分第4段;

S/RES/1896(2009),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1872(2009),序言部分第9段。

重申必須在一個全面框架中,通過對男女人員進行適當審查和為其提供培訓(包括有關兒童權利的培訓)、指導、裝備和權能,強化[國家]安全部門的運作能力、專業水平和問責制度,以便在實現在全國各地有自給自足、族裔平衡、包容婦女的[國家]安全部隊保障安全和實行法治的目標方面取得進展,強調國際社會必須作出長期承諾,確保建立一支幹練、專業和可持續的[國家安全部隊],並為此注意到根據北約和[有關國家]之間的雙邊協議設立了非作戰性[國際特派團],應[有關國家]的邀請提供訓練、諮詢和協助 S/RES/2210(2015),執行部分第24段
強調在一個正常運作的司法和監獄體系中推行善治和對警務和執法部門進行監督,對於確保這些部門做到負責任、有求必應和為民眾服務至關重要 S/RES/2185(2014),序言部分第22段
着重指出必須建立[有關國家安全部隊]的能力,為此重申,必須重建、訓練、裝備和維持[有關國家安全部隊],因為這對於[有關國家]的長期穩定和安全至關重要,表示支持現有的[國際培訓團]和其他能力建設方案,強調國際社會必須更多、不斷、及時和協調一致地提供支持 S/RES/2182(2014),序言部分第10段
特別指出[國家安全部隊]必須接受文職控制與監督,重申訓練、加強和重新部署[國家安全部隊]對確保[有關國家]的長期安全與穩定和保護[有關國家]人民至關重要,強調[國家安全部隊]必須承擔起在[國家]全境保障安全的責任 S/RES/2164(2014),序言部分第21段
特別指出,必須加快部署警察和憲兵以接管目前由[國家軍隊]和其他團體行使的職責,包括在根據[有關決議]部分解除武器禁運後,用標準警務武器和彈藥裝備警察和憲兵 S/RES/2162(2014),執行部分第10段
歡迎努力落實安全改革議程,特別是國家安全委員會同地方當局加強合作,同時對國家安全部門改革戰略的執行、特別是在[首都]以外地區的執行出現延誤表示關切,敦促加快努力改革安全部門,包括建立有效的指揮鏈,建立軍事司法系統和在預算中適當撥款 S/RES/2153(2014),序言部分第7段
強調,安全部門改革對於解決安全部門人員侵犯和踐踏人權和違反有關國際法的行為未受懲罰的問題至關重要,並有助於實現法治 S/RES/2151(2014),執行部分第5段
強調安全部門改革的重要性,……敦促所有國際夥伴與[聯合國特派團]一起,繼續支持[有關國家]努力實現國家安全部門和警察的專業化和提高它們的能力,特別是審查有無侵犯人權行為,進行關於人權和性別暴力的培訓,推行強有力的文職監督和監測,以期鞏固安全部門的治理 S/RES/2137(2014),執行部分第18段
着重指出,需要有一個全面的[國家]安全部門改革戰略,重點關注安全部門機構、包括監督機構的專業化問題,幫助確保統一性和高效率,避免出現重複工作或空白點,與此同時鼓勵[有關國家]政府在安全部門改革領域同[特派團]建立新的戰略夥伴關係,以便確定安全部門各個單位的優先事項和[特派團]可以採用哪些新方法在安全部門改革領域支持[國家]當局培養軍隊、警察、司法和其他安全機構鞏固[國家]國家權力的能力,請秘書長在[報告日期]報告的附件中報告這些優先事項和方法 S/RES/2053(2012),執行部分第9段
強調必須按[有關文件]的設想,開展安全部門改革,包括由文職人員切實負責任地掌控安全部隊,因為這是[有關國家]實現長期穩定的一個要點,着重指出[有關國家]警察部隊有責任保護國家機構和平民 S/RES/2048(2012),序言部分第12段
歡迎恢復對……國家警察新招募人員的培訓和晉升,強調問責和嚴格甄別程序的必要性,着重指出,維持和增加國際社會對[國家警察]能力建設的支助,尤其是加強對特警隊的輔導和培訓,至關重要 S/RES/2012(2011),執行部分第10段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開展的和平行動和其他相關行為體在恢復法治、加強問責和打擊有罪不罰現象方面的作用 鼓勵[國家政府]最後確定人權路線圖,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並通過立法,包括通過旨在保護人權和調查起訴侵犯人權者的立法 S/RES/2232(2015),執行部分第29段 另見:例如,

S/RES/2226(2015),序言部分第16段和執行部分第19(g)段;

S/RES/2222(2015),執行部分第5段;

S/RES/2220(2015),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29段;

S/RES/2203(2015),執行部分第3(b)和(c)段;

S/RES/2200(2015),執行部分第21段;

S/RES/2198 (2015),執行部分第16和19段;

S/RES/2190(2014),執行部分第7段;

S/RES/2186(2014),序言部分第11段和執行部分第2段;

S/RES/2175(2014),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164(2014),執行部分第13(b)㈥和㈦段;

S/RES/2162(2014),執行部分第16和19(g)段;

S/RES/2158(2014),執行部分第1(d)㈣段和第14段;

S/RES/2157(2014),執行部分第1(b)至(d)段;

S/RES/2155(2014),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2150(2014),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2149(2014),執行部分第30(e),(i)和㈡段,執行部分第30(f)㈠至㈢段和執行部分第40段;

S/RES/2147(2014),執行部分第5(k)和25段;

S/RES/2144 (2014),執行部分第6(b)段;

S/RES/2136 (2014),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2127 (2013),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2121 (2013),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2112 (2013),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2119 (2013),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2109 (2013),執行部分第15段和執行部分第22段;

S/RES/2103 (2013),執行部分第6段;

S/RES/2102 (2013),執行部分第2段;

S/RES/2100 (2013),執行部分第16段和執行部分第27段;

S/RES/2098 (2013),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2095 (2013),執行部分第7段;

S/RES/2090 (2013),執行部分第7段;

S/RES/2066 (2012),執行部分第8段;

S/RES/2063 (2012),執行部分第13段;

S/RES/2062 (2012),執行部分第13段;

S/RES/2027 (2011),執行部分第9段和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996 (2011),執行部分第3段和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1959 (2010),執行部分第3段;

S/RES/1936 (2010),序言部分第7段;

S/RES/1925 (2010),執行部分第12(c),(d),(l),(o)和(p)段;

S/RES/1927(2010),執行部分第6段;

S/RES/1923(2010),執行部分第8段;

S/RES/1906(2009),執行部分第39段;

S/RES/1892(2009),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1890(2009),執行部分第4段;

S/RES/1880(2009),執行部分第26段;

S/RES/1872(2009),執行部分第9段;

S/RES/1868(2009),執行部分第4段;

S/RES/1756(2007),執行部分第3段;

S/RES/1702(2006),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1589(2005),執行部分第9段;

S/RES/1564(2004),執行部分第9段;

S/RES/1547(2004),執行部分第4段;

S/RES/1528(2004),執行部分第6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15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應開展以下工作:……(e) 增進和保護人權㈠協助[國家]當局努力促進和保護人權,包括在可行時酌情支持[國家]當局的努力,但不妨礙它履行將那些應對[有關國家]境內重大踐踏或侵犯人權或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特別是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負責的人繩之以法的職責,同時考慮到[國家當局]已將[有關國家][年/月]後發生的情況提交國際刑事法院審理;㈡監測、幫助調查並酌情向安理會和公眾報告[有關國家]各地的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和踐踏人權行為,包括武裝衝突中的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和性暴力行為,協助努力防止這類違法侵權行為 S/RES/2227(2015),執行部分第14(e)㈠和㈡段
呼籲[聯合國特派團]在符合其授權和責任的情況下,繼續支持該國和國際社會做出努力,把在[有關國家]嚴重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人繩之以法,而不論其地位和政治派別為何 S/RES/2226(2015),執行部分第16段
強烈敦促[有關國家]政府根據其國際義務,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確保將所有要對重大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繩之以法,而不論其地位和政治派別為何,並確保以透明方式讓所有被關押的人知道自己所處狀況,敦促政府繼續同國際刑事法院合作 S/RES/2226(2015),執行部分第12段
回顧《日內瓦四公約》的締約國有義務搜捕被控有嚴重違反或下令嚴重違反這些公約的行為的人,並有義務將其交由本國法院審判,而不論其國籍為何,或將其移交另一有關國家審判,條件是有關國家已根據表面證據指控這些人 S/RES/2222(2015),序言部分第15段
還授權[聯合國特派團]發揮能力,協助[國家當局]開展和酌情開展以下重要工作:(a) 支持國家和國際司法工作和法治㈠幫助建立國家司法系統和國家人權機構的能力,包括為其提供技術援助,並酌情與人權問題獨立專家協調,協助全國和解工作;㈡在聯合國法治問題全球協調機構範圍內,為警察、司法和監獄機構提供支持並協調國際社會對它們的援助,包括以注重文職監督、不偏不倚和保護人權的方式協助維持公共安全和基本法律秩序;㈢協助恢復和維持公共安全和法律秩序,包括根據[決議段落]的授權派駐聯合國警察和提供協助,包括逮捕應對該國嚴重侵犯踐踏人權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並將其交給[國家當局]繩之以法,同時與該區域各國合作,在罪行屬於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範圍時,提交該法院審理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33(a)㈠至㈢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的任務應是立即開展以下優先工作:(f) 臨時緊急措施㈠繼續在接獲[國家當局]正式請求時,根據自身能力在沒有國家安全部隊或司法當局或它們未開展行動的地區,作為一個例外,在不產生先例或損害維和商定原則的情況下,採取臨時緊急措施,這類措施的範圍有限,有具體時限並符合[決議有關段落]提出的目標,以便為維護基本法律秩序和打擊有罪不罰,進行逮捕和羈押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32(f)㈠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的任務應是立即開展以下優先工作:……(e) 增進和保護人權㈠……協助努力查明和起訴有這些行為的人,防止此類違法和侵權行為,包括部署人權觀察員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32(e)㈠段
授權[聯合國特派團]為支持[國家]當局和協助它努力完成[區域協議]要求進行的改革和在[有關國家的地區]實現穩定,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國家工作隊)和其他行動者協調,通過秘書長特別代表斡旋等途徑,促進開展以下工作:……(f) 為[有關國家]政府提供斡旋、諮詢和支助,以便制定國家司法戰略,開展司法和監獄部門改革,以建立獨立、接受問責和正常運作的司法和安全機構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15(f)段
授權[聯合國特派團]為支持[國家]當局並協助後者努力在[有關國家的地區]實現穩定,通過秘書長特別代表開展斡旋等途徑,促進開展以下工作:……(e) 為[有關國家]政府提供斡旋、諮詢和支助,促進人權和政治權利,消除有罪不罰現象,包括執行政府對安全部門人員違反紀律、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零容忍政策」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13(e)段
授權[聯合國特派團]為實現[上文段落]所述目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執行下述任務,同時銘記這些任務是相輔相成的;……(d) 支持並與[有關國家]當局合作,逮捕那些應對該國境內的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以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或踐踏人權行為負責的人,包括各武裝團體的領導人,並將其繩之以法,包括與該區域各國和國際刑事法院合作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9(d)段
再次要求安全和國防部門全面接受文官控制 S/RES/2203(2015),執行部分第5段
決定,按[以往決議關於規定安全理事會有關制裁委員會如果確定旅行的目的是為了將嚴重侵犯人權或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肇事者繩之以法,或視其他具體情況而可以例外批准列入名單的個人旅行的段落]規定的標準,不應適用[以往決議關於對安全理事會有關制裁委員會列入名單的個人和實體實施旅行禁令的段落]規定的措施 S/RES/2198(2015),執行部分第4段
促請[有關國家]政府按國際標準進一步迅速以透明方式完成對侵犯和踐踏人權行為指控的調查,追究所有應對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的責任,確保所有性暴力受害者都同樣得到法律的保護並能訴諸司法,確保在這些訴訟中平等地尊重婦女和兒童的權利 S/RES/2187(2014),執行部分第21段
敦促[有關國家]當局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護人權,結束有罪不罰局面,開展調查以查明侵犯和踐踏人權者和將其繩之以法,並採取行動保護證人,確保有適當的法律程序 S/RES/2186(2014),執行部分第3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的任務應是重點開展以下優先工作:(c) 支持在全國恢復國家權力,重建[國家]安全部門,增進和保護人權和協助人道主義援助㈠支持[國家]當局根據[和平協議]和[日期]停火協議,在全國、特別是在[有關國家的地區]建立和恢復國家行政當局;㈡在其能力範圍內,與在有關領域開展工作的其他雙邊夥伴、捐助方和國際組織、包括歐盟密切協調,支持[有關國家]做出努力並協調國際社會的努力,以便通過技術援助、能力建設、同地辦公和執行輔導方案來重建[國家]安全部門、特別是警察和憲兵,並重建法治和司法部門 S/RES/2164(2014),執行部分第13(c)㈠和㈡段
……敦促[有關國家]當局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護人權,結束有罪不罰局面,開展調查以查明侵權者並將其繩之以法,並採取行動保護證人,確保有適當的法律程序;還敦促它們採取行動,緩解因表達自由和結社自由受到限制而產生的恐懼 S/RES/2157(2014),執行部分第3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初期應重點開展以下優先工作:(e) 增進和保護人權㈢支持[安全理事會責成調查有關國家在危機期間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踐踏人權行為的]國際調查委員會和支持執行委員會的建議 S/RES/2149(2014),執行部分第30(e)㈢段
促請[有關國家]政府採取措施打擊有罪不罰現象,支持進行全面、可信、不偏不倚和透明的調查,包括加強對受害者、受害者家人和證人的保護,進一步努力追究應對侵犯和踐踏人權以及限制公民自由行為負責的人的責任 S/RES/2137(2014),執行部分第14段
決定加強[有關特派團]的任務並將其修訂如下:(e) 增進和保護人權:幫助加強包括過渡司法機制在內的國家司法系統和國家人權機構的能力,包括為其提供技術援助,並酌情與[安全理事會責成調查有關國家在危機期間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踐踏人權行為的]國際調查委員會以及[關於有關國家人權狀況的]獨立專家協調,協助民族和解努力 S/RES/2134(2014),執行部分第2(e)段
安全理事會呼籲所有有關機構和機制進行合作,促進調查和起訴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踐踏人權的罪行 S/PRST/2014/28,第23段
安全理事會確認國家司法系統對消除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行為不受懲罰的現象的重要性,並着重指出,必須加強各國的問責機制,充分尊重正當程序和辯護權,包括在衝突後國家建立調查、起訴和證人保護能力。安理會還着重指出,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安排可通過協助加強各國的司法系統來推動問責 S/PRST/2014/5,第12段
……安理會強調,各國有責任遵守其相關義務,以便消除有罪不罰現象,徹底調查和起訴那些要對戰爭罪、滅絕種族罪和危害人類罪負責的人,從而防止這些罪行,避免它們的重新發生,尋求持久和平、公正、真相和和解。安理會歡迎國家和國際兩級為此做出的一致努力 S/PRST/2014/5,第11段
關於在法治領域開展的、可能是維和行動和特別政治特派團任務的一部分的活動,安全理事會:……注意到維和行動的警察部門可在加強衝突中和衝突後情況下加強法治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包括為各國警察和其他執法機構提供業務支助,協助這些機構的改革、重組和重建,包括提供技術援助、同地辦公、培訓和輔導方案……強調維和行動和特別政治特派團為獲得授權的法治活動開展的任務規劃應在顧及東道國的具體需求的情況下,充分考慮到協助各國建立法治機構的問題 S/PRST/2014/5,第7段
鼓勵[有關國家]政府批准重大國際人權條約和公約,使其成為法律並加以執行,包括有關婦女和兒童、難民和無國籍者的條約和公約,請[特派團]與其他聯合國單位一起,就此為[有關國家]政府提供諮詢和協助 S/RES/2057(2012),執行部分第13段
請[特派團]繼續在[國家警察]尚未恢復維護治安的首要責任的地區和單位臨時開展執法工作,維護公共治安,並在[國家警察]恢復維護治安的首要責任後,……為[國家警察]提供行動支持 S/RES/1969(2011),執行部分第8段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開展的和平行動和其他相關行為體在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和安全部門改革方面的作用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應執行以下任務:……(d) 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復員方案)和收繳武器——與其他雙邊和國際夥伴密切協調,協助政府在國家和地方一級執行前作戰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以及解散民兵和自衛團體的全國方案,同時考慮到尚待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的不同類別的人、包括兒童和婦女的權利和需要;支持前作戰人員的登記和篩查工作,協助評估和核查前作戰人員名單的可靠性;酌情與[在鄰國的聯合國特派團]和該區域的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合作,支持解除外國武裝分子武裝和將其遣返回國的工作;(e) 重組和改革安全機構——協助政府與其他國際夥伴密切協調,立即執行國家安全綜合戰略;支持政府對援助進行有效、透明和統一的協調,包括推動安全部門改革的國際夥伴對工作和責任進行明確的分工;酌情就安全部門的改革和未來國家軍隊的組建向政府提供諮詢,以便在現有資源範圍內,根據政府的請求,在與其他國際夥伴密切協調的情況下,幫助向[國家安全部隊]提供關於人權、兒童保護、不受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危害的培訓,並通過提供技術援助、同地辦公和提供輔導方案,協助警察和憲兵開展能力建設,幫助他們重新在[有關國家]全境進行派駐,促進安全機構和執法機構內部和相互之間的信任和信賴,並支持建立一個可持續的審查機制,審查安全部門機構將採用的人員 S/RES/2226(2015),執行部分第19(d)和(e)段 另見:例如,

S/RES/2226(2015),執行部分第8段;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33(b)㈠和㈡段;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16、26、27和34段;

S/RES/2203(2015),序言部分第8段;

S/RES/2185(2014),執行部分第5和6段;

S/RES/2164(2014),執行部分第5段和第13(b)㈢和㈣段;

S/RES/2162(2014),執行部分第7、8和19(d)段;

S/RES/2149(2014),執行部分第13和30(g)段;

S/RES/2147(2014),執行部分第5(a)、(g)㈠段和執行部分第21段;

S/RES/2137(2014),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2136(2014),執行部分第9段;

S/RES/2134(2014),執行部分第2(d)和8段;

S/RES/2127(2013),執行部分第11、12、和22段;

S/RES/2121(2013),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2112(2013),執行部分第6(c)和(d)段,執行部分第8段,執行部分第11和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2109(2013),執行部分第24段;

S/RES/2100(2013),執行部分第22段和執行部分第23段;

S/RES/2098(2013),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2085(2012),執行部分第8段和執行部分第9段;

S/RES/2053(2012),執行部分第8段、執行部分第9段、執行部分第10段、執行部分第11段和執行部分第22段;

S/RES/2040(2012),執行部分第6段;

S/RES/2030(2011),執行部分第6段;

S/RES/2027(2011),執行部分第6段;

S/RES/2012(2011),執行部分第9段;

S/RES/2000(2011),執行部分第7(e)和(f)段;

S/RES/1996(2011),執行部分第3段;

S/RES/1991(2011),執行部分第11段和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964(2010),執行部分第6段、執行部分第8段、執行部分第11段和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919(2010),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1910(2010),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880(2009),執行部分第27段

促請[有關國家]政府加快執行[年/月]通過和[年份]修訂的國家安全部門改革戰略,以組建一支各方參與、擁有有效指揮鏈、軍事司法制度和持久充足預算撥款和負責任的安全部隊 S/RES/2226(2015),執行部分第9段
決定[國家當局]應在[年/月]和[年/月]前向[安全理事會為監督有關制裁製度而設立的]委員會提交半年期報告,說明復員方案和安全部門改革取得的進展 S/RES/2219(2015),執行部分第8段
……再次強調[有關國家]政府必須提供足夠的財政資源並為前戰鬥人員提供可行的重返社會機會,以便按[有關國家]總統宣布的目標在[截止日期]前完成復員方案進程,強調指出有必要繼續作出努力,對未登記的戰鬥人員開展工作,並在[截止日期]後開展復員方案工作的後續行動,確保方案的可持續性 S/RES/2219(2015),序言部分第8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的任務應是立即開展以下優先工作:……(h) 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和解除武裝、復員、遣返和重返社會(復員遣返方案)㈠協助[國家當局]和其後當選的當局制訂和執行關於前戰鬥人員和武裝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和關於外國人員解除武裝、復員、遣返和重返社會(復員遣返方案)的修訂戰略,以體現實地的新情況,同時特別注意與武裝部隊和團體有關聯兒童的需求;㈡協助[國家當局]和其後當選的當局根據更廣泛開展安全部門改革的情況執行前戰鬥人員重返社會的修訂戰略;㈢協助[國家當局]和其後當選的當局制訂和執行社區減少暴力方案;㈣與[國家當局]合作,根據[所適用的停止敵對行動協議的有關條款]整編戰鬥人員並讓其入駐營地,酌情在努力沒收和收繳違反[決議關於規定實施武器禁運的段落]規定措施供應、銷售和轉讓的武器和相關物資的同時,銷毀被解除武器的戰鬥人員的武器和彈藥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32(g)㈠至㈣段
敦促[國家當局]在[聯合國特派團]和[國際援助團]的支持下,通過一項全面改革[國家軍隊]和[國家安全部隊]的戰略,以便建立代表不同族裔和有地域平衡的專業國防部隊和國內安全部隊,包括對所有國防和安全人員採用適當的人權審查程序,並採取措施吸收那些符合嚴格甄選和審查標準的武裝團體成員,請秘書長向安理會報告這方面的進展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10段
授權[聯合國特派團]為支持[國家]當局和協助它努力完成[區域協議]要求進行的改革和在[有關國家的地區]實現穩定,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國家工作隊)和其他行動者協調,通過秘書長特別代表斡旋等途徑,促進開展以下工作:……(c) 為[有關國家]政府提供斡旋、諮詢和支助,以鼓勵和加快[有關國家]政府確立對安全部門改革的國家自主權,包括制定為設立有效和接受問責的安全機構而制定的國家戰略,擬訂明確和全面的安全部門改革執行路線圖,包括基準和時間表,並在協調國際和雙邊夥伴及聯合國系統提供的安全部門改革支助方面發揮主導作用;(d) 根據人權盡職政策,為[有關國家]政府提供斡旋、諮詢和支助,以便進行軍隊改革,旨在提高其問責制、效率、自我維持能力和效力,包括在[國家軍隊]內支持一支經過審查和嚴格訓練並有適當裝備的[特種部隊],成為一支專業、接受問責、維持能力強和有效的國防部隊的核心,同時注意到,聯合國提供的任何支助,包括口糧和燃料,均應接受有關的監督和檢查;(e) 為[有關國家]政府提供斡旋、諮詢和支助,以便進行警察改革,包括按照人權盡職政策,幫助為剛果[國家警察]提供培訓,包括人權培訓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15(c)至(e)段
授權[聯合國特派團]為支持[國家]當局並協助後者努力在[有關國家的地區]實現穩定,通過秘書長特別代表開展斡旋等途徑,促進開展以下工作:(c) 與其他國際夥伴密切合作,為[有關國家]政府提供斡旋、諮詢和支助,幫助後者……在特別注意以前與武裝部隊和團體有關聯的兒童的需要的情況下,讓[有關國家]未涉嫌犯有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或踐踏人權行為的……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過上和平的平民生活;(d) 支持解除武裝、復員、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會(復員遣返方案)工作,在特別注意以前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的需要的情況下,讓未涉嫌犯有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或踐踏人權行為的外國戰鬥人員及家屬在原籍國或願意接受他們的第三國恢復或重新過上和平的平民生活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13(c)和(d)段
申明聯合國警察部門在有相關任務規定時必須發揮作用,……幫助組建和改革東道國的警務和執法機構,讓它們能一直持續保護平民 S/RES/2185(2014),執行部分第18段
……請秘書長根據每一個國家的具體情況,在維和行動和政治特派團的全面戰略規劃過程中,酌情考慮安全部門改革,包括警務和其他執法機構的改革,並與會員國合作,加強聯合國警察部門在培養能力和機構建設方面的能力和專長,包括以下方面:a. 行動警務,包括着眼於社區的警務和基於信息的警務;b. 行政、管理和領導才能;c. 治理、監督和評價;d. 政策制訂和戰略規劃;以及e. 與夥伴的協調 S/RES/2185(2014),執行部分第9段
歡迎整個安全局勢的好轉和為應對安全挑戰作出的努力,同時對安全部門進行改革和前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出現延誤表示關切,歡迎作出努力,在[聯合國特派團]的支持下通過[有關國家委員會]更好地監測和管理武器,強調繼續在這方面作出努力的重要性,再次強調[有關國家]政府要提供足夠財政資源並為前戰鬥人員提供可行的整編機會,以便至遲於[年/月]完成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工作 S/RES/2153(2014),序言部分第8段
關於在法治領域開展的、可能是維和行動和特別政治特派團任務的一部分的活動,安全理事會:……強調安全部門的改革必須採用着眼於全部門的做法,包括建立獨立的司法和懲戒系統,因為這樣可以加強法治,並重申要切實進行安全部門的改革,就要建立一個由民主政府文職官員監管的專業、有效和負責的安全部門 S/PRST/2014/5,第7段
……敦促所有國際夥伴與[特派團]一起,繼續支持[有關國家]努力實現國家安全部門和警察的專業化和提高它們的能力,特別是審查有無侵犯人權行為,進行關於人權和基於性別的暴力的培訓,推行強有力的文職監督和監測,以期鞏固安全部門的治理 S/RES/2090(2013),執行部分第11段
敦促[國家]政府迅速制訂和執行一個全國復員方案,要有明確和嚴格的標準和可靠和透明的新數據庫,建立一個處理所有復員方案問題的中央主管部門,尋找讓前戰鬥人員持久融入社會和經濟生活的解決辦法,還鼓勵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在與[國家]政府協商並與所有國際夥伴協作的情況下,協助制訂和執行方案,支持這一工作 S/RES/2062(2012),執行部分第7段
重申,[有關國家]政府繼續審查和改革[有關國家]安全部門至關重要,特別是需要明確劃分[有關國家安全部隊]的作用和職責,加強法律框架,強化這兩個安全機構的文職監督機制和問責機制,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努力推動安全部門的專業化,並請[特派團]在接獲要求時,繼續支持[有關國家]政府在該國做出努力 S/RES/2037(2012),執行部分第4段
重申[特派團]今後的重組應根據實地局勢的變化以及對[有關國家]政府和聯合國特派團實現下列目標的情況來決定:……(b) 提高……政府通過建立專業、負責任和可以長久存在的安全部隊來有效地保護民眾的能力,以便逐步接管[特派團]的保障安全作用 S/RES/1991(2011),執行部分第4段
鼓勵[特派團]與[國家]武裝部隊……密切合作,振興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工作(復員方案),在……執行復員方案過程中協助自願解除武裝和武器收繳銷毀工作;確保及時提供可持續的重返社會方案,因為這將有助於捐助者繼續為重返社會階段提供更多的資金支助;與地方當局和聯合國機構、方案和基金協調,採取舉措,通過為重返社會的人提供經濟機會來加強復員方案;還敦促捐助者響應為復員方案、尤其是重返社會階段提供援助的呼籲,呼籲捐助者履行所有援助義務和承諾,並在這方面注意到還需要援助受衝突影響社區中的受害者 S/RES/1919(2010),執行部分第18段
還請[特派團]為……[武裝力量]提供軍事訓練,包括人權、國際人道主義法、保護兒童和防止基於性別的暴力和性暴力領域的訓練,作為支助安全部門改革的更廣泛國際努力的一部分 S/RES/1906(2009),執行部分第31段
請[特派團]也繼續……協助[有關國家]政府在[有關國家]全境恢復民警維持治安,並就國內安保部門的改組向[有關國家]政府提供諮詢,此外幫助在[有關國家]全境重新建立司法權威和法治 S/RES/1880(2009),執行部分第27段

G.媒體和新聞[編輯]

保護記者 為此回顧,在武裝衝突地區執行危險職業任務的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只要沒有採取任何影響其平民身份的行動,就必須被視為平民並因此受到尊重和保護。這不影響獲准隨軍採訪的戰地記者享有《日內瓦第三公約》第四條(子)款第四項規定的戰俘身份的權利 S/RES/2222(2015),執行部分第3段 另見:例如,

S/RES/2222(2015),序言部分第4、6、7段和執行部分第4、6、7、8和13段;

S/RES/2145(2014),執行部分第42段;

S/RES/2096(2013),執行部分第42段;

S/PRST/2013/2(2013),第16段;

S/RES/1975(2011),執行部分第9段;

S/RES/1738(2006),序言部分第11段,執行部分第1段和執行部分第2段

譴責所有在武裝衝突中侵害和虐待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行為,促請衝突所有各方停止這些行為 S/RES/2222(2015),執行部分第1段
嚴重關切世界許多地方常有武裝衝突中暴力侵害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行為,尤其是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蓄意攻擊 S/RES/2222(2015),序言部分第10段
……回顧安理會曾要求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全面履行國際法規定的對其適用的關於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包括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相關人員)的義務 S/RES/2165(2014),序言部分第12段
要求……釋放所有被任意羈押的人,首先釋放婦女和兒童以及生病、受傷和年邁的人,包括聯合國人員和記者 S/RES/2139(2014),執行部分第11段
回顧……政府有義務保護記者、防止他們受暴力侵害和不讓實施暴力者逍遙法外 S/RES/2093(2013),執行部分第30段
還譴責[有關國家]當局對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相關人員施加暴力和進行恫嚇,敦促[有關國家]當局遵守[有關決議]所述的國際人道主義法為其規定的義務 S/RES/1973(2011),序言部分第6段
回顧媒體設備和設施為民用物體,因此不應成為攻擊或報復的對象,除非它們是軍事目標 S/RES/1738(2006),執行部分第3段
敦促武裝衝突當事國和所有其他當事方竭盡全力防止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侵害平民,包括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行為 S/RES/1738(2006),執行部分第6段
打擊煽動暴力行為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應執行以下任務:㈠新聞——……——監測任何公開煽動仇恨、不容忍和暴力的事件,提請安理會注意所有被發現煽動政治暴力的人,並酌情不斷向[安全理事會為監督涉及有關國家的制裁製度的執行情況]所設委員會通報這方面的重大情況…… S/RES/2226(2015),執行部分第19 另見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06(2015),第23頁;

S/RES/2187(2014)第15頁;

S/RES/2162(2014),執行部分第19㈠段;

S/RES/2155(2014),第14頁;

S/RES/2126(2013),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962(2010),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727(2006),執行部分第12段。

強烈譴責利用媒體傳播仇恨言論和挑動對某一族裔實施性暴力,因為此舉可能產生重大影響,促成大規模暴力和加劇衝突,促請政府採取適當措施,阻止這些活動,還敦促所有各方不採取這些行動,而是幫助在各社區中宣傳和平與和解 S/RES/2223(2015),第20頁
再次譴責所有在武裝衝突中煽動暴力侵害平民的行為,譴責利用媒體來煽動暴力、滅絕種族、危害人類罪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 S/RES/2222(2015),第14頁
強烈譴責……煽動實施[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和侵犯人權行為],還譴責騷擾和襲擊……記者…… S/RES/2187(2014),第5頁
決定除非下文另有規定,[有關國家]應立即採取下列行動:㈥立即停止媒體的敵對宣傳和煽動性言論…… S/RES/2046(2012),執行部分第1段
明確譴責任何一方的所有挑釁行動以及構成煽動歧視、敵意、仇恨和暴力的言論 S/RES/1975(2011),第8頁
強調安理會隨時準備對[制裁]委員會列名的人員實施定向措施,這些人除其他外被認定:……(e)公開煽動仇恨和暴力…… S/RES/1946(2010),執行部分第6段
敦促[有關國家的]每一個人不挑動仇恨、不容忍和暴力,感興趣地注意到秘書長在其報告……中鼓勵安全理事會對助長政治緊張和煽動暴力的媒體人士進行定向制裁,重申安理會隨時準備……採取定向措施,其中包括對那些被認定威脅[有關國家]和平和民族和解進程或公開煽動仇恨和暴力的人採取措施 S/RES/1933(2010),執行部分第10段
再次譴責在武裝衝突局勢中煽動針對平民的暴力的所有行為,還重申需要根據有關國際法,將煽動這種暴力的人繩之以法,表示安理會願意在核准特派團時,酌情考慮對煽動實施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的媒體廣播採取措施 S/RES/1738(2006),執行部分第4段
決定所有國家均應在12個月期間內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對[所涉國家]和平與民族和解進程構成威脅的所有人員進入或經過本國國境,……包括公開煽動仇恨和暴力的任何其他人……但本段的規定絕不強制任何國家拒絕本國國民入境 S/RES/1572(2004),執行部分第9段
重申譴責在武裝衝突情勢中煽動針對平民的暴力行為,還重申必須將煽動或以其他方式導致這種暴力行為的人繩之以法,並表示願意在核准特派團時,酌情考慮採取步驟來對付煽動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媒體廣播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17段
準確地管理衝突信息 又回顧媒體設備和設施為民用物體,因此不應成為攻擊或報復的對象,除非它們是軍事目標 S/RES/2222(2015),執行部分第10段 另見下列文件,例如,

S/RES/1738(2006),執行部分第8段

敦促武裝衝突局勢所有當事方尊重作為平民的新聞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職業獨立性和權利 S/RES/2222(2015),執行部分第9段
申明自由、獨立和不偏不倚的媒體開展工作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礎,它的工作有助於保護平民 S/RES/2222(2015),執行部分第2段
確認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可擔任早期預警機制,發現和報告可能引發滅絕種族罪、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的局勢,在保護平民和防止衝突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S/RES/2222(2015),第13頁
申明聯合國的維持和平特派團在適當時應包括一個大眾媒體部分,以傳播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包括和平教育和保護兒童的信息,同時也就聯合國的活動提供客觀資料,還申明在適當時應鼓勵區域的維持和平行動也包括這種大眾媒體部分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18段

二.安全理事會討論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問題時提出的具體保護問題[編輯]

對針對兒童的暴力行為、暴力威脅或暴力局勢表示關切,譴責涉及兒童的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 強烈譴責一切違反有關國際法的行為,包括武裝衝突各方招募和使用兒童,重新徵召入伍、殺害和致殘兒童、對兒童實施強姦和其他性暴力、綁架兒童、攻擊學校和醫院、武裝衝突各方拒絕讓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通行和其他所有違反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在武裝衝突中侵害兒童的行為,要求所有相關方立即停止這些行為,採取特別措施來保護兒童 S/RES/2225(2015),執行部分第1段 另見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25(2015),第15頁;

S/RES/2223(2015),執行部分第22段;

S/RES/2217(2015),第24頁;

S/RES/2198(2015),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2190(2014),第17頁;

S/RES/2169(2014),第13頁;

S/RES/2158(2014),執行部分第13段;

S/RES/2145(2014),執行部分第32段;

S/RES/2143(2014),第6頁和第7頁,執行部分第1、17、18段;

S/RES/2140 (2014),執行部分第7段;

S/RES/2139 (2014),第3頁和執行部分第1段;

S/RES/2120(2013),第24頁;

S/RES/2109(2013),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2096(2013),執行部分第32段;

S/RES/2095(2013),第7頁;

S/RES/2078 (2012),第9頁;

S/RES/2069(2012),第24頁;

S/RES/2068(2012),第7頁和執行部分第2段;

S/RES/2060 (2012),第7頁;

S/RES/2057(2012),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2051(2012),執行部分第8段;

S/RES/2041(2012),執行部分第32段;

S/RES/2012(2011),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998(2011),第11頁和執行部分第1段;

S/RES/1964 (2010),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944 (2010),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1892 (2009),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1882 (2009),執行部分第1段;

S/RES/1868 (2009),執行部分第29段;

S/RES/1840 (2008),執行部分第21段;

S/RES/1806 (2008),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1780 (2007),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1612 (2005),執行部分第1段;

S/RES/1539 (2004),執行部分第1段;

S/RES/1493 (2003),執行部分第13段。

嚴重關切兒童在武裝衝突中被遭受綁架,這些綁架大都是非國家武裝團體所為,確認綁架是在不同情況下,包括在學校中發生的,還確認在綁架前或綁架後,經常有踐踏和違反有關國際法侵害兒童的行為,包括招募和使用兒童、殺害和殘害兒童以及實施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而這些行為有可能構成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促請所有會員國追究應對綁架行為負責的人的責任 S/RES/2225(2015),第12頁
嚴重關切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在武裝衝突中對兒童產生的不利影響,特別是武裝衝突各方招募和使用兒童,重新徵召入伍、殺害和致殘、強姦和實施其他性暴力、綁架和違反國際法襲擊學校和醫院 S/RES/2220(2015),第7頁
表示強烈關切[武裝團體]在[有關國家]境內招募和使用兒童以及兒童因衝突而遭殺害和致殘;再次強烈譴責違反相關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兵的做法以及其他所有在武裝衝突中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尤其是襲擊學校、教育設施和醫療設施,包括焚燒和強行關閉學校、恐嚇、綁架和殺害教學人員,特別是包括[武裝團體]在內的非法武裝團體對女孩教育發動的襲擊,在這方面注意到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報告(S/2014/339)的附件中列有[武裝團體],並注意到用兒童進行自殺式襲擊的行為,要求將應對此負責的人繩之以法 S/RES/2210(2015),執行部分第31段
嚴重關切有報道稱[有關國家的武裝團體]和政府部隊使用兒童兵 S/RES/2201(2015),第7頁
譴責[有關國家]所有各方的一切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要求立即停止這些侵害和虐待,追究應對此負責的人的責任,請[有關國家政府]和[非洲聯盟特派團]保護被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釋放或以其他方式脫離的兒童並將其視為受害者,包括全面採用標準作業程序來保護和移交這些兒童 S/RES/2182(2014),執行部分第35段
強烈譴責所有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包括……殺害、致殘、招募和使用兒童、襲擊學校和醫院,促請所有各方停止這些違法侵權行為,遵守有關國際法為其規定的義務 S/RES/2164(2014),第19頁
還要求各方立即停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犯和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包括性別暴力、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以及違反有關國際法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例如,招募和使用兒童、殺害、殘害和綁架兒童、襲擊學校和醫院,強烈敦促政府立即全面執行[日期]簽署的停止和防止招募兒童的行動計劃,還強烈敦促反對派部隊立即全面履行[日期]簽署的停止嚴重侵害兒童行為的承諾,呼籲根據第1960和第2106號決議做出有時限的打擊性暴力的具體承諾 S/RES/2155(2014),執行部分第18段
仍極為關切人道主義局勢、尤其是[有關國家地區內]的人道主義局勢仍然對平民產生嚴重影響,仍然有許多暴力以及侵犯和踐踏人權行為和違反國際法行為,尤其譴責……普遍實施性暴力和性別暴力、某些衝突方有步驟地招募和使用兒童,……並認識到這些行為對[有關國家]的穩定、重建和發展工作產生的重大不利影響 S/RES/2147(2014),第18頁
再次深為關切在武裝衝突中違反適用國際法攻擊和威脅攻擊學校和/或醫院以及與學校和/或醫院有聯繫的受保護人的行為,並關切學校和醫院因受到攻擊和攻擊威脅而關閉,敦促武裝衝突所有各方不採取阻礙兒童獲得教育和保健服務的行動 S/RES/2143(2014),執行部分第17段
提醒各方在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下的義務,要求他們遵守這些義務 強烈譴責所有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包括……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殺害、致殘、招募和使用兒童、襲擊學校和醫院,促請所有各方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尊重學校的民用性質,停止非法任意關押所有兒童,促請所有各方停止這些違法侵權行為,遵守適用的國際法為其規定的義務 S/RES/2227(2015),第21頁 另見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25(2015),第14和19頁;

S/RES/2205(2015),執行部分第23段;

S/RES/2143(2014),第4頁和執行部分第1、5、17段;

S/RES/2088(2013),第11頁和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1998(2011),第3頁和執行部分第4段;

S/RES/1923 (2010),執行部分第24段;

S/RES/1906 (2009),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479 (2003),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296 (2000),執行部分第10段。

回顧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為武裝衝突所有各方規定的義務,強調不得非法或任意剝奪兒童的自由,促請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停止非法或任意關押兒童,停止在關押期間對其實施酷刑或給予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S/RES/2225(2015),第17頁
回顧武裝衝突所有各方都必須嚴格遵守它們根據國際法承擔的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兒童的義務,包括《兒童權利公約》及其《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以及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中的義務 S/RES/2225(2015),第5頁
還要求各方立即停止一切形式暴力、侵犯和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包括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違反有關國際法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例如招募和使用兒童、殺害、殘害和綁架兒童、襲擊學校和醫院…… S/RES/2187(2014),執行部分第19段
再次要求所有武裝團體,特別是[武裝團體]人員,防止和停止招募和使用兒童,還要求所有各方保護被武裝部隊或武裝團體釋放或以其他方式脫離它們的兒童並視其為受害者,強調需要特別注意與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的保護、脫隊和重返社會工作 S/RES/2127(2013),執行部分第20段
安理會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停止[襲擊學校,威脅襲擊和襲擊教師和學校其他相關受保護人員和把學校用作軍事用途],不襲擊教師和學校其它相關受保護人員,條件是這些人不採取任何有損其平民身份的行動。 S/PRST/2013/2 (2013),PoC,第15段
回顧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在武裝衝突期間,作為平民的一部分,婦女和兒童一般應得到保護,由於他們面臨的風險特別大,他們還應得到特別保護 S/RES/1960(2010),第10頁
要求所有武裝團體,……立即停止招募和利用兒童並釋放與他們有關係的所有兒童 S/RES/1794(2007),執行部分第3段
呼籲所有有關各方遵守對其適用的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的國際義務,遵守它們向秘書長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兒童基金會和其他聯合國機構作出的具體承諾,……與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充分合作,落實和履行這些承諾 S/RES/1612(2005),執行部分第15段
再次要求[秘書長的相關報告開列的]武裝衝突當事方,如他們尚未這樣做,即應不再拖延地擬訂和執行設定具體時限的行動計劃,以便不再違反適用的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並與[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秘書長特別代表]以及兒童基金會和聯合國國家監察和報告任務組密切合作,解決所有侵犯和虐待兒童的問題 S/PRST/2008/6
追究有嚴重危害兒童行為的人的責任 強調所有國家都有責任結束有罪不罰局面,調查和起訴犯有侵害兒童的滅絕種族、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其他重大罪行的人,為此重點指出國際刑事法院根據《羅馬規約》提出的補充國家刑事司法管轄權的原則作出的貢獻 S/RES/2225(2015),執行部分第14段 另見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29段;

S/RES/2149(2014),執行部分第13段;

S/RES/2147(2014),第25頁;

S/RES/2145(2014),執行部分第32段,

S/RES/2098(2013),第19頁;

S/RES/2078(2012),第10頁;

S/RES/2068(2012),執行部分第3段;

S/RES/2067(2012),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2062(2012),第8頁;

S/RES/1998(2011),第8頁和執行部分第11段;

S/PRST/2010/10

回顧所有會員國都有責任履行各自的義務,消除有罪不罰,調查和起訴那些應對兒童遭受的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其他可怕罪行負責的人,指出由於圍繞這些罪行開展工作和在國際刑事法院、特別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國法庭的特別分庭中起訴這些罪行,消除國際社會關注的最重大侵害兒童罪行不受懲罰現象的工作得到了加強 S/RES/2225(2015),第10頁
促請[有關國家]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包括[武裝團體]人員,明確下令禁止所有違反有關國際法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包括招募和使用兒童、強姦和性暴力、殺害和殘害兒童、綁架以及襲擊學校和醫院,還促請[國家當局]迅速調查指稱的侵害和虐待行為,以便追究有此類行為的人的責任,確保安全部門中沒有要對這些侵害和虐待行為負責的人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17段
呼籲根據國際標準追究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包括對兒童實施性暴力、暴力及虐待行為者的責任,並敦促所有會員國與[有關國家]政府密切合作,努力結束這些違法行為不受懲罰的現象 S/RES/2144(2014),執行部分第2段
……敦促會員國調查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對學校進行的攻擊,依法起訴應對攻擊負責的人 S/RES/2143(2014),執行部分第18(c)段
強調大赦法和其他類似規定要把侵害兒童的滅絕種族、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其他滔天罪行排除在外,大力鼓勵有關國家建立審查機制,確保軍隊或其他安全部隊官兵中沒有應對這些罪行負責的人 S/RES/2143(2014),執行部分第11段
……安理會確認,必須消除[在武裝衝突中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不受懲罰的現象,加強警察、司法和懲戒能力,在所有法治方案中考慮到性別平等問題和保護兒童問題,包括開展司法部門改革和進行保護兒童、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培訓。安理會為此回顧第1325(2000)、第1612(2005)、第1820(2008)、第1882(2009)、第1888(2009)、第1889(2009)、第1960(2010)、第1998(2011)、第2068(2012)、第2106(2013)和第2122(2013)號決議…… S/PRST/2014/5,第9段
安全理事會還強調,由於圍繞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其他危害兒童重大罪行開展工作和在國際司法機制、特別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國法庭的特別分庭中起訴這些罪行,消除有罪不罰和追究這些罪行責任的工作進一步得到加強。安全理事會為此着重指出,國際刑事法院根據《羅馬規約》提出的補充國家刑事司法管轄權的原則,在追究應對這些罪行負責者的責任方面作出貢獻。在這方面,安全理事會再次重申各國按各自義務與這些法院和法庭合作的重要性 S/PRST/2013/8,第15段
強調需要通過國家司法系統和酌情通過國際司法機制以及混合刑事法院和法庭,將被指控在武裝衝突中犯有侵害兒童罪行的人繩之以法,以消除有罪不罰現象 S/RES/2068(2012),第10頁
呼籲有關會員國立即對一貫在武裝衝突中侵害和虐待兒童的人採取果斷行動,呼籲它們通過本國司法系統以及酌情通過國際司法機制及混合刑事法院和法庭,將那些要對適用國際法禁止的侵害行為,包括招募和使用兒童、殺害和殘害兒童和/或實施強姦和其他性暴力負責的人,繩之以法,以便消除侵害兒童罪行施行者不受懲罰的現象 S/RES/1998(2011),執行部分第11段
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和行為體的作用 ……請秘書長確保:(a) 繼續監察和報告[有關地區]兒童的情況;(b) 繼續與衝突各方對話,以根據第1612(2005)號決議和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後續決議,制訂和執行上述行動計劃[有待衝突各方制定,以停止和防止違反適用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 S/RES/2228(2015),執行部分第25段 另見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27(2015),執行部分第14(d)㈢段;

S/RES/2225 (2015),執行部分第1、6、17段;

S/RES/2223(2015),執行部分第22段;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5段,32(a)㈡和(e)㈡段,執行部分第39段;

S/RES/2121(2013),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2216(2015),執行部分第1(g)段;

S/RES/2190(2014),執行部分第10(e)㈠段;

S/RES/2187 (2014),執行部分第4(a)㈠段;

S/RES/2185,第28頁;

S/RES/2164 (2014),執行部分第13(a)㈢和(c)㈥段;

S/RES/2162(2014),執行部分第19(g)段;

S/RES/2158 (2014),執行部分第1(e)㈡段;

S/RES/2155(2014),執行部分第4(b)㈡段;

S/RES/2149 (2014),執行部分第13段,30(a)㈡和(e)㈡段,執行部分第34段;

S/RES/2147 (2014),執行部分第5(l),26和28段;

S/RES/2145(2014),執行部分第33段;

S/RES/2143(2014),第12和15頁,執行部分第、13、18(a)至(d)、20、21、24段;

S/RES/2140 (2014),執行部分第7段;

S/RES/2134(2014),執行部分第2(e)和22段;

S/RES/2127 (2013),執行部分第20和22段;

S/RES/2113(2013),執行部分第26段;

S/RES/2102(2013),執行部分第2段;

S/RES/2098(2013),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2068(2012),第4頁和第8頁;

S/RES/2063(2012),執行部分第22段;

S/RES/2057(2012),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2003(2011),執行部分第23段;

S/RES/2000(2011),執行部分第7段;

S/RES/1998(2011),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1996(2011),執行部分第3段;

S/RES/1952(2010),執行部分第13段;

S/RES/1923(2010),執行部分第23段;

S/RES/1917(2010),執行部分第22段;

S/RES/1882(2009),執行部分第10、11、12段;

S/RES/1828 (2008),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1806 (2008),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1780 (2007),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1612 (2005),執行部分第12、13、17、18段;

S/RES/1565(2004),執行部分第5(g)段;

S/RES/1509(2003),執行部分第3段;

S/RES/1460(2003),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296(2000),執行部分第9段;

S/RES/1265(1999),執行部分第13段。

再次請秘書長繼續每年向安理會提交全面報告,闡述安理會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決議和主席聲明的執行情況,並在提交的國別報告中作為報告的一項具體內容,列入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問題 S/RES/2225(2015),執行部分第18段
敦促有關會員國在進行安全部門改革時,考慮到保護兒童問題,例如在軍事訓練和標準作業程序中列入保護兒童事項,包括將兒童移交給有關文職兒童保護人員,在國家安全部隊中設立兒童保護單位,並建立有效的防止招募未成年人的年齡評定機制,同時為此強調,必須有全民出生日登記制度,包括出生日補登制度,補登應被視為例外情況 S/RES/2225(2015),執行部分第13段
鼓勵會員國考慮採取非司法性措施而不進行起訴和關押,讓以前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恢復正常生活和重新融入社會,同時考慮只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剝奪兒童的自由,剝奪自由的時間應儘可能短,並且儘可能避免在審判前關押兒童 S/RES/2225(2015),執行部分第6段
敦促武裝衝突所有各方立即無條件安全釋放被綁架的兒童,鼓勵會員國、聯合國各實體、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做出相關努力,讓被綁架的兒童安全獲釋,包括制定把兒童移交給相關文職兒童保護人員的標準業務程序,並爭取讓他們與家人團聚,恢復正常生活和融入社會 S/RES/2225(2015),執行部分第5段
回顧第1379(2001)號決議第16段,請秘書長在銘記其他所有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的同時,亦將武裝衝突中一貫違反有關國際法綁架兒童的武裝衝突方列入他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的附件,並指出,本段將適用於那些符合第1379(2001)號決議第16段所述情況的局勢 S/RES/2225(2015),執行部分第3段
決定授權[聯合國特派團]應如下,並授權[聯合國特派團]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執行下列任務:(a) 保護平民:㈠根據能力在部署區內,在平民人身可能遭受暴力威脅時對其進行保護,無論這種暴力來自何方,特別保護婦女和兒童,包括繼續使用特派團的兒童保護顧問和婦女保護顧問 S/RES/2223(2015),執行部分第4(a)㈠段
促請[有關國家]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包括[武裝團體]人員,明確下令禁止所有違反有關國際法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包括招募和使用兒童、強姦和性暴力、殺害和殘害兒童、綁架以及襲擊學校和醫院,還促請[國家當局]迅速調查指稱的侵害和虐待行為,以便追究有此類行為的人的責任,確保安全部門中沒有要對這些侵害和虐待行為負責的人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17段
請[聯合國特派團]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充分考慮到保護兒童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協助[有關國家]政府確保在復員方案和安全部門改革等進程中以及在採取干預措施讓兒童脫離[國家部隊]和各武裝團體的過程中考慮到保護兒童權利問題,以消除和防止侵犯和虐待兒童行為,包括[國家部隊]羈押、包括臨時羈押兒童行為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11段
決定應對[聯合國特派團]做出如下授權,並授權[聯合國特派團]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執行下列任務:(b) 監測和調查人權狀況:……㈡通過加快落實有關監測、分析和報告與衝突相關的性暴力的安排和加強監測和報告嚴重侵害兒童行為的監測機制,監測、調查、核實和公開定期報告危害和虐待兒童和婦女的行為,包括武裝衝突中一切形式性暴力和性別暴力 S/RES/2187(2014),執行部分第4(b)㈡段
決定將[聯合國特派團]的任務期限延長[期限],以開展以下工作:……(d) 協助[有關國家]政府建立能力,以便……㈡促進保護兒童,執行[有關]政府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行動計劃,包括提供保護兒童顧問;㈣加強[有關國家]的司法機構,尤其幫助追究危害婦女和兒童罪行的責任;(e) 監測、幫助調查、向安理會報告和幫助預防:㈡[有關國家]境內任何侵害或虐待兒童的行為 S/RES/2158(2014),執行部分第1(d)㈡和㈥段,(e)㈡段
鼓勵會員國在進行安全部門改革時考慮到保護兒童問題,例如將保護兒童列入軍事訓練和標準作業程序,並酌情列入軍事準則,在國家安全部隊中設立兒童保護單位,設立有效的判斷年齡機制以防止招募不到年齡的人,設立審查機制以確保國家安全部隊官兵中沒有那些要對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負責的人,制定措施保護學校和醫院不受襲擊,防止違反有關國際法將學校用於軍事用途 S/RES/2151(2014),執行部分第6段
鼓勵有關區域和次區域組織與安排幫助消除武裝衝突對兒童的廣泛影響,請它們繼續在宣傳、政策、方案和任務規劃、準則制訂與增訂的工作中顧及兒童保護問題,培訓人員,在維和及外地行動中編入兒童保護人員,並再次呼籲在其秘書處設立兒童保護機制,包括任命兒童保護問題協調人 S/RES/2143(2014),執行部分第25段
敦促聯合國所有實體,包括維和特派團、政治特派團、建設和平辦事處、聯合國辦事處、機構、基金和方案在執行《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過程中充分注意侵害兒童的問題 S/RES/2143(2014),執行部分第21段
建議會員國將兒童保護問題列入軍事訓練和標準作業程序,以及酌情列入軍事指南;還建議聯合國實體和聯合國維和行動的部隊和警察派遣國進行有針對性的行動培訓,讓包括軍隊和警察特遣隊在內的聯合國特派團人員做好協助防止侵害兒童行為的準備,以期特派團所有人員都能切實發現、報告和處理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成功支持保護兒童的活動,更好地完成各自的任務 S/RES/2143(2014),執行部分第20段
還敦促會員國、聯合國實體和金融機構等相關各方在銘記國家享有自主權的同時,酌情支持建立和加強國家機構和地方民間社會網絡聲援和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並使其恢復正常生活的能力,支持建立和加強國家問責機制,包括建立調查和起訴能力,並通過法律,將侵害和虐待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行為視為犯罪 S/RES/2143(2014),執行部分第14段
……還請秘書長在聯合國系統在[有關國家]境內開展的活動中加強對兒童的保護,包括繼續在[有關特派團]內部署兒童保護顧問,確保繼續監測和報告兒童的情況,歡迎[某年某月]設立的聯合國國家監測和報告任務組開展工作 S/RES/2109(2013),執行部分第17段
安全理事會重申,根據安理會有關具體國家的決議和維持和平行動部(維和部)關於要顧及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保護、權利和福祉問題的政策指示部署的維持和平、建設和平和政治特派團的兒童保護顧問發揮重要作用,並為此表示,安理會打算加強聯合國相關維持和平、建設和平和政治特派團的所有任務規定中有關保護兒童的規定,包括確保統一部署兒童保護顧問 S/PRST/2013/8號文件第18段
回顧第1379(2001)號決議第16段,請秘書長也把武裝衝突中違反適用國際法的武裝衝突當事方列入其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附件;在武裝衝突局勢中(a) 一再攻擊學校和(或)醫院(b) 一再攻擊或威脅攻擊學校和(或)醫院有關受保護人,同時考慮到其他所有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並指出本段將適用於符合第1379(2001)號決議第16段所述條件的那些局勢 S/RES/1998(2011),執行部分第3段
強調聯合國國家一級監察和報告任務組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按照其各自任務授權,有責任確保有效跟蹤安全理事會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各項決議的落實情況,與秘書長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密切合作監測進展情況並向秘書長提出報告,確保對有關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問題做出協調一致的反應 S/RES/1882(2009),執行部分第8段
請秘書長在其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報告中更經常地列入關於[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各項建議實施情況的具體信息 S/RES/1882(2009),執行部分第9段
請秘書長繼續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在可行時讓監測和報告機制編制滿員,以便迅速通報所有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並對其做出有效反應,確保該機制收集和提交的信息是準確、客觀、可靠和可以核查的 S/RES/1882(2009),執行部分第17段
安全理事會重申所有有關各方,包括各國政府和捐助方,必須更加注重武裝衝突對兒童的長期影響以及不利於他們完全恢復正常生活和重返其家庭和社區的種種障礙,為此尤其應注意有必要提供適當保健,加強它們關於各方案和最佳做法的信息交流,以及確保提供足夠的資源、資金和技術援助,以支助兒童保護和兒童福利領域國家戰略或行動計劃及各種社區方案,同時應銘記「關於保護兒童不受武裝部隊或團體非法招募的巴黎原則」,以期確保它們為使所有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得到釋放、恢復正常生活和重返社會而制定的方案措施,能夠長期持續下去並取得成功 S/PRST/2008/28
行動計劃和有時限的具體承諾 授權[聯合國特派團]為支持[國家]當局並協助後者努力在[有關國家的地區]實現穩定,通過秘書長特別代表開展斡旋等途徑,促進開展以下工作:……(f) 繼續與[有關國家]政府協作,迅速大力執行防止和消除[國家軍隊]招募和使用兒童以及對兒童實施性暴力行為的行動計劃,並繼續與列入名單的所有各方對話,促使它們進一步作出承諾,努力制定和執行有關行動計劃,以防止和終止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13(f)段 另見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28(2015),執行部分第25段;

S/RES/2225(2015),執行部分第4段;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32段;

S/RES/2158(2014),執行部分第13段;

S/RES/2155(2014),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2147(2014),執行部分第5(l)和26段;

S/RES/2143 (2014),執行部分第7段;

S/RES/2136 (2014),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2113 (2013),執行部分第26段;

S/RES/2098 (2013),執行部分第22段;

S/RES/2093 (2013),執行部分第32段;

S/RES/2088 (2013),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2063 (2012),執行部分第22段;

S/RES/2057 (2012),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2053 (2012),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991 (2011),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974 (2010),執行部分第23段;

S/RES/1935 (2010),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1925 (2010),執行部分第12(e)段;

S/RES/1919(2010),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1882(2009),執行部分第5(a)、(b)、(c)、(d),第6和13段;

S/RES/1612(2005),執行部分第7段

歡迎[有關國家]政府迄今為止在終止在武裝衝突中招募和使用兒童行為方面取得的進展,敦促[有關國家]政府繼續在整個軍事指揮鏈中,包括在邊遠地區,全面執行和宣傳它在與聯合國簽署的行動計劃中作出的承諾,行動計劃詳細列出了有時限的具體措施,以釋放與[國家]武裝部隊有關聯的兒童並讓他們重返社會,防止再次招募,保護女童和男童不受性暴力侵害,還促請[有關國家]政府確保不以與武裝團體有關聯為由關押兒童 S/RES/2198(2015),執行部分第14段
強烈敦促政府立即全面執行[日期]的修訂後關於停止和防止招募兒童的行動計劃及其[日期]禁止[國家部隊]襲擊、占領或為任何目的使用學校、學校建築物或財產的軍事命令,注意到政府[日期]在全國發起了「兒童不是兵」運動,還強烈敦促反對派部隊立即全面履行[日期]簽署的停止嚴重侵害兒童行為的承諾 S/RES/2187(2014),執行部分第19段
要求衝突各方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執行有時限的具體行動計劃,終止和防止違反有關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的行為,請秘書長確保(a) 繼續監測和報告[有關地區]兒童的情況;(b) 繼續與衝突各方對話,以便根據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號決議和其後的各項決議,制訂和執行上述行動計劃 S/RES/2173(2014),執行部分第25段
促請[有關國家]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包括[武裝團體]和[武裝團體]人員,明確下令禁止所有違反有關國際法侵害虐待兒童的行為,包括招募和使用兒童、強姦和性暴力、殺害和殘害兒童、綁架以及襲擊學校和醫院,還促請[國家當局]做出及時調查指稱的侵害和虐待行為的具體承諾並付諸執行,以便追究有此類行為的人的責任,確保安全部門中沒有要對這些侵害和虐待行為負責的人 S/RES/2149(2014),執行部分第13段
……強調執行安全理事會關於兒童和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號決議和後續決議的重要性,支持內政部長[日期]頒布法令,重申……政府致力於防止侵犯兒童權利,歡迎與[國家軍隊]有關聯的兒童問題行動計劃及[月/年]簽署的附件的執行工作取得進展,特別是建立[國家]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部際指導委員會,任命兒童保護問題協調人以及……[有關國家]政府認可了加快執行行動計劃的路線圖,呼籲與[聯合國特派團]密切合作,充分執行該計劃的各項規定,並請秘書長繼續優先考慮[聯合國特派團]的保護兒童活動和能力,繼續根據安全理事會決議將該國兒童和武裝衝突問題列入其今後的報告 S/RES/2145(2014),執行部分第33段
關切武裝團體和[國家]政府部隊仍然違反有關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呼籲繼續在全國努力停止和防止招募和使用兒童,包括[國家]政府根據安全理事會第1612(2005)、第1882(2009)和第1998(2011)號決議簽署和執行有關行動計劃,停止和防止[有關國家]政府部隊招募和使用兒童,敦促武裝團體讓聯合國人員安全和不受阻礙地進出它們控制的地區以便開展監測和提交報告 S/RES/2140(2014),執行部分第7段
歡迎[有關國家]當局和聯合國於[某年某月某日]簽署行動計劃以根除殺害和致殘兒童行為,指出這是首次簽署此類行動計劃,籲請[有關國家]當局積極執行該行動計劃和[某年某月某日]關於招募和使用兒童的行動計劃…… S/RES/2067(2012),執行部分第17段
回顧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認可的結論……,籲請所有各方結束對[有關國家]兒童的嚴重侵犯和虐待,敦促……政府制定和執行一項有具體時限的行動計劃,以制止招募和使用兒童兵,請秘書長繼續就此與……政府對話,再次請秘書長加強[有關特派團]的兒童保護部分,並確保不斷監測和報告[有關國家]兒童的處境 S/RES/2010(2011),執行部分第24段
注意到武裝衝突的某些當事方對安理會要求它們制訂及實施具體、有時限的行動計劃以制止違反適用的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行為的呼籲作出了回應;同時:(a) 再次呼籲尚未起草和執行行動計劃的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報告附件開列的武裝衝突當事方,立即起草和執行行動計劃,停止違反適用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殺害和殘害兒童,並停止對兒童實施強姦和其他性暴力;(b) 呼籲那些已有行動計劃但在其後因有多次侵害行為而被列入附件的當事方酌情另外起草和執行行動計劃,停止違反適用國際法殺害和殘害兒童、一再攻擊學校和(或)醫院、一再攻擊或威脅攻擊學校和(或)醫院的有關受保護人,並停止對兒童實施強姦和其他性暴力;(c) 呼籲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報告附件開列的在武裝衝突中違反適用國際法一再攻擊學校和(或)醫院、一再攻擊或威脅攻擊學校和(或)醫院的有關受保護人的當事方立即起草有具體時限的行動計劃,以便停止這些侵害和虐待行為;(d) 還呼籲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報告附件開列的所有各方立即停止其他所有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並就此作出具體承諾和採取具體措施 S/RES/1998(2011),執行部分第6段
呼籲[有關國家]政府和[武裝部隊]延長[日期]到期的(聯合國同武裝力量簽署的)停止招募和使用兒童兵的行動計劃,請[特派團]就此為[有關國家]政府提供諮詢和協助;還請秘書長加強聯合國系統在[有關國家]開展的保護兒童活動,確保繼續監測和報告兒童的情況 S/RES/1996(2011),執行部分第10段
兒童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 請[聯合國代表團]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始終顧及兒童保護這一貫穿不同領域的問題,協助[國家]當局確保復員方案、復員遣返方案和安全部門改革都考慮到保護兒童權利問題,以消除和防止侵害虐待兒童的行為 S/RES/2227(2015),執行部分第24段 另見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39段;

S/RES/2217(2015),第28頁和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11、13(c)和(d)段;

S/RES/2198(2014),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2164(2014),執行部分第13(b)㈣段;

S/RES/2158 (2014),執行部分第13段;

S/RES/2149 (2014),執行部分第14和34段;

S/RES/2147 (2014),執行部分第28段;

S/RES/2134(2014),執行部分第8和23段;

S/RES/2127(2013),執行部分第11和20段;

S/RES/2100 (2013),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919 (2010),執行部分第19段

……呼籲參與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以及司法和安全部門改革工作的各方,在婦女的參與下考慮到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婦女和兒童的特殊需要,並通過酌情與婦女組織等民間社會團體協商等途徑,讓他們充分參與這些方案 S/RES/2220(2015),執行部分第18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的任務應是立即開展以下優先工作:……(g)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和解除武裝、復員、遣返和重返社會(復員遣返方案)㈠協助[國家]當局和其後當選的當局制訂和執行關於前戰鬥人員和武裝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和關於外國人員解除武裝、復員、遣返和重返社會(復員遣返方案)的修訂戰略,以體現實地的新情況,同時特別注意與武裝部隊和團體有關聯兒童的需求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32 (g)㈠段
……請[有關國家]政府和[非盟特派團]保護被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釋放或以其他方式脫離的兒童並將其視為受害者,包括全面採用標準作業程序來保護和移交這些兒童 S/RES/2182(2014),執行部分第35段
……鼓勵[鄰近國家]政府在有關聯合國和國際組織的協助下,繼續確保[逃往鄰國的]戰鬥人員永久復員,並根據有關國際法對其進行處理,包括特別注意他們當中的婦女和兒童 S/RES/2147(2014),第16頁
確認兒童保護顧問發揮重要作用,在聯合國相關維持和平特派團、政治特派團和建設和平辦事處中根據各特派團的任務規定顧及兒童保護問題並主導監測、預防和提交報告工作,包括為特派團、兒童基金會和專門從事兒童復員、重返社會和防止招募工作的非政府組織提供諮詢,與之密切合作並對其進行協調 S/RES/2143(2014),第15頁
安全理事會再次呼籲迅速和充分落實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關於……的結論。在這方面,安理會鼓勵那些受[武裝團體]影響,尚未制定標準作業程序的國家制定這些程序,用以收容[武裝團體]內的兒童,將其移交保護兒童的民政機構 S/PRST/2014/8,第16段
強調按兒童基金會和包括國際勞工組織在內的其他相關保護兒童組織提出的最佳做法,為兒童制訂有效的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對於保障所有被武裝部隊或團體違反適用國際法招募或使用的兒童的福祉至關重要,是實現持久和平與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敦促各國政府和捐助者確保這些社區方案不斷及時獲得充足的資源和資金 S/RES/1998(2011),執行部分第18段
培訓維持和平人員及其他有關行為體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應執行以下任務:……(e)重組和改革安全機構……以便在現有資源範圍內,根據政府的請求,在與其他國際夥伴密切協調的情況下,幫助向安全和執法機構提供關於人權、兒童保護、不受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危害的培訓 S/RES/2226(2015),執行部分第19 (e)段 另見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10(2015),執行部分第24段;

S/RES/2145 (2014),執行部分第24段;

S/RES/1906 (2009),執行部分第31段;

S/RES/1296 (2000),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1265 (1999),執行部分第14段

……回顧,必須向安全和執法機構提供關於人權、保護兒童、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的培訓 S/RES/2226(2015),執行部分第17段
鼓勵警察派遣國為所有警察人員提供適當培訓,以履行他們在防止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和保護兒童方面的職責,還鼓勵聯合國相關實體提供適當指導或培訓單元,尤其包括以聯合國部署前情況設想為基礎的防止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和保護兒童的培訓 S/RES/2185(2014),執行部分第21段
重申武裝衝突中保護兒童應是消除衝突和創建和平的綜合戰略的一個重要內容,為此重申,必須在部署前和執行任務期間對聯合國警察部門進行培訓,培訓內容為與任務具體相關的兒童保護問題和顧及兒童因素的綜合預防和保護措施,監測和報告侵害和虐待兒童的事件…… S/RES/2185(2014),執行部分第28段
請[有關區域和次區域組織與安排]繼續在宣傳、政策、方案和任務規劃、準則制訂與增訂的工作中顧及兒童保護問題,培訓人員,在維和及外地行動中編入兒童保護人員…… S/RES/2167(2014),執行部分第10段
鼓勵會員國在進行安全部門改革時考慮到保護兒童問題,例如將保護兒童列入軍事訓練和標準作業程序,並酌情列入軍事準則…… S/RES/2151(2014),執行部分第6段
建議會員國將兒童保護問題列入軍事訓練和標準作業程序,以及酌情列入軍事指南;還建議聯合國實體和聯合國維和行動的部隊和警察派遣國進行有針對性的行動培訓,讓包括軍隊和警察特遣隊在內的聯合國特派團人員做好協助防止侵害兒童行為的準備,以期特派團所有人員都能切實發現、報告和處理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成功支持保護兒童的活動,更好地完成各自的任務 S/RES/2143(2014),執行部分第20段
着重指出必須就各特派團具體的兒童保護問題和適當全面的預防和保護對策,對軍事、警察和文職維和人員進行充分的部署前培訓和隨團培訓 S/RES/2143(2014),第16頁
兒童與和平進程 繼續敦促會員國、聯合國實體、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其他有關各方確保所有和平談判、停火與和平協議以及監測停火的規定,都對保護兒童,包括對以前與武裝部隊或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脫隊和恢復正常生活,做出規定 S/RES/2225(2015),執行部分第9段 另見下列文件,例如,

S/RES/2143(2014),執行部分第9段;

S/RES/1882 (2009),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826 (2008),執行部分第6段;

S/RES/1674 (2006),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612 (2005),執行部分第14段

安全理事會着重指出,必須在和平談判過程中同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商討保護兒童事項,呼籲會員國、聯合國實體和其他有關各方確保所有和平談判和和平協議都對保護兒童,包括對以前與武裝部隊或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的離隊和恢復正常生活,做出規定 S/PRST/2013/8,第16段
呼籲會員國、包括建設和平委員會在內的聯合國實體和其他有關各方確保將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保護、權利和福祉列入所有和平進程,確保衝突後恢復和重建的規劃、方案和戰略優先考慮與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有關的問題 S/RES/1998(2011),執行部分第19段
籲請所有有關各方確保在執行[和平協議]過程中正視保護兒童問題,請秘書長確保持續監督兒童境況並就此提出報告,與衝突各方保持對話,推動制訂有時限的行動計劃,以便終止招募和使用兒童的做法以及侵犯兒童的其他行為 S/RES/1769(2007),執行部分第17段
對違反涉及兒童的適用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行為採取有針對性和程度有別的措施 決定,[安全理事會施加的旅行禁令和金融制裁]適用於[安全理事會相關制裁委員會]指認的有破壞[有關國家]和平、穩定或安全的行為或支持這些行為的個人和實體,並決定,這些行為包括:……(d) 違反適用的國際法,在[有關國家]境內的武裝衝突中招募或使用兒童;(e) 參與籌劃、指揮或參加在武裝衝突中襲擊兒童或婦女,包括殺害和致殘、強姦和其他性暴力、綁架和強迫流離失所和襲擊學校和醫院 S/RES/2198(2015),執行部分第5(d)和(e)段 另見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06 (2015),執行部分第8段;

S/RES/2002 (2011),執行部分第1段;

S/RES/2078 (2012),執行部分第4段;

S/RES/1998 (2011),執行部分第9段;

S/RES/1807 (2008),執行部分第9段;

S/RES/1807 (2008),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807 (2008),執行部分第13(b)和(e)段

表示深為關切某些人公然無視安理會關於該事項的各項決議,繼續在武裝衝突中侵害和虐待兒童,並就此:……(b) 重申準備在考慮到第1539(2004)號、第1612(2005)號、第1882(2009)號和第1998(2011)號決議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對屢犯者採取有針對性和程度有別的措施 S/RES/2068(2012),執行部分第3段
重申決心確保其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各項決議得到尊重,在這方面:(a) 歡迎其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按照安理會第1612(2005)號決議第8段的要求持續不斷地採取行動並提出建議,邀請該工作組繼續定期向安全理事會報告情況;(b) 請工作組與安全理事會有關制裁委員會加強交流,包括交流武裝衝突中侵犯和虐待兒童行為的相關信息;(c) 再次表示打算根據其第1612(2005)號決議第9段對慣犯採取行動 S/RES/1882(2009),執行部分第7段
請秘書長也把武裝衝突局勢中違反適用的國際法、經常殺害和致殘兒童以及(或)對兒童實施強姦和其他性暴力行為的武裝衝突方列入其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附件,同時考慮到所有其他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此外指出,本段將適用於符合第1379(2001)號決議第16段所述條件的那些局勢 S/RES/1882(2009),執行部分第3段

三.安全理事會討論受武裝衝突影響婦女問題時提出的具體保護問題[編輯]

對針對婦女和女童的暴力行為、暴力威脅或暴力局勢表示關切,譴責涉及婦女和女童的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還表示嚴重關切[武裝團體]在[有關國家]境內實施的暴力極端主義和恐怖主義行徑常常針對婦女和女童,而且[武裝團體]針對婦女和兒童實施了嚴重侵犯人權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包括謀殺、綁架、劫持人質、迫其為奴、將其賣為人妻或以其他方式強迫其結婚、販運人口、強姦、性奴役和其他形式性暴力,此外表示嚴重關切[武裝團體]和其他武裝團體違反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 S/RES/2233(2015),第12頁 另見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39 (2015),執行部分第8段;

S/RES/2210 (2015),執行部分第42段;

S/RES/2139 (2014),執行部分第1段;

S/RES/2096 (2013),執行部分第43段;

S/RES/1974 (2010),執行部分第36段;

S/RES/1960 (2010),執行部分第3段;

S/RES/1917 (2010),執行部分第35段;

S/RES/1820 (2008),第8頁;

S/RES/1806 (2008),執行部分第28段

表示關切在[有關國家],兒童繼續遭受[武裝團體]的虐待,婦女繼續受暴力和性暴力及性別暴力的侵害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32段
最強烈地譴責綁架婦女和兒童的行為,對[武裝團體]和其他與[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以包括強姦、性虐待、強迫婚姻在內的形式剝削和虐待婦女和兒童表示憤怒,鼓勵所有掌握證據的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提請安理會注意這些證據,並提供實施侵害者通過販運人口活動獲取資金的信息 S/RES/2199(2015),第14頁
強烈譴責據報不斷發生的侵犯和踐踏人權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包括所有各方(包括武裝團體和國家安全部隊)……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和性別暴力、招募和使用兒童、強迫失蹤、任意逮捕和羈押、在平民中散布恐怖的暴力、襲擊學校、宗教場所和醫院的行為,以及煽動實施這些侵權違法行為…… S/RES/2187(2014),第5頁
深切關注安全情況的惡化對平民產生的影響,包括[年份]流離失所的人大幅度增加,人道主義和保護需求,包括性別暴力和暴力……引發的需求,由此增加…… S/RES/2148(2014),第8頁
確認儘管在兩性平等方面取得進展,但仍需加緊努力,包括採用可計量的務實目標,保障婦女和女孩權利和讓她們充分參與,並確保[有關國家]所有婦女和女孩不受暴力侵害和虐待,必須追究實施侵害和虐待者的責任,讓婦女和女孩依法享有平等保護以及平等的司法救助,強調從立法上充分保護婦女的重要性,強烈譴責針對婦女和女孩的歧視和暴力行為,尤其是阻止女孩上學的暴力行為,強調必須執行安全理事會第1325(2000)、第1820(2008)、第1888(2009)、第1889(2009)、第1960(2010)、第2106(2013)和第2122(2013)號決議,注意到正在考慮這些決議提到的確保逃避家庭暴力的婦女能找到安全可靠庇護所的承諾 S/RES/2145(2014),執行部分第43段
安全理事會深為關切地重申,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非法轉讓、破壞穩定的積累和濫用助長了武裝衝突,尤其增加了婦女和女孩遭受的暴力,加劇了性暴力和性別暴力 S/PRST/2014/21,第8段
深切關注婦女在武裝衝突中和衝突後遭受各種威脅,人權受到侵犯和踐踏,認識到那些處於特別脆弱或不利境況的婦女和女孩尤其可能成為侵害對象或更可能遭受暴力,並為此認識到,必須進一步開展工作,確保過渡司法措施處理各種侵犯和踐踏婦女人權的行為,處理這些侵犯和踐踏行為以及被迫流離失所、強迫失蹤和毀壞民用基礎設施對婦女和女孩產生的不同影響 S/RES/2122(2013),第7頁
表示關切仍有報道稱有侵犯人權以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包括侵害婦女和兒童的行為,包括秘書長[有關報告]提及有此類行為,且有關性暴力、特別是武裝男子實施性暴力的報道有所增加,強調必須對所述的所有各方的侵害和虐待行為……,進行調查,而不論其地位或政治黨派為何,重申必須在尊重被關押人的權利的情況下,追究要對這些行為負責的人的責任並將其繩之以法,而不論其地位或政治黨派為何,……敦促政府加強和加快努力,打擊有罪不罰 S/RES/2112(2013),第11頁
強烈譴責武裝團體、特別是[有關武裝團體]繼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包括……進行強姦,實行性奴役和實施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威脅[有關國家]和該次區域的居民,威脅和平與穩定…… S/RES/2088(2013),執行部分第13段
回顧安理會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和第1960(2010)號決議,對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事件頻發感到關切,歡迎[有關特派團]和……政府繼續努力增進和保護平民,特別是婦女和兒童的權利,重申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特派團必須有適當的兩性平等專業力量和培訓 S/RES/2008(2011),第15頁
要求所有各方……立即停止一切形式危害[有關國家]平民的暴力和侵犯人權行為,特別是性別暴力,包括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虐待,……以便根據第1960號決議做出有時限的具體承諾,打擊性暴力,…… S/RES/1996(2011),執行部分第9段
強烈譴責所有在武裝衝突中和衝突後違反相關國際法侵害婦女和女孩的行為,要求衝突所有各方立即停止這類行動,強調所有國家都有責任終止有罪不罰的現象,起訴那些須對在武裝衝突中所有形式的侵害婦女和女孩的行為、包括強姦和其他性暴力行為負責任的人 S/RES/1889(2009),執行部分第3段
再次深切關注,儘管安理會一再譴責武裝衝突局勢中針對婦女和兒童的暴力行為,包括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儘管安理會多次要求武裝衝突所有各方立即停止此類行為,但此類行為仍繼續發生,而且在某些局勢中成為有計劃或廣泛的做法 S/RES/1888(2009),第3頁
提醒各方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以及安全理事會相關決定為他們規定的義務,並要求他們遵守這些義務 嚴重關切[有關國家]國內衝突的各方未有效執行[此前關於有關國家的決議],為此回顧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以及安全理事會所有相關決定為它們規定的法律義務,包括要停止所有對平民和民用物體的襲擊,包括涉及……廣泛實施……性暴力和性別暴力 S/RES/2191(2014),第5頁 另見下列文件,例如,

S/RES/2121(2013),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2046 (2012),執行部分第7段;

S/RES/2040 (2012),執行部分第3段;

S/RES/1960(2010),第4頁和第10頁;

S/RES/1889 (2009),執行部分第2段;

S/RES/1888(2009),第10頁和第6頁

還要求所有各方立即停止一切形式暴力、侵犯和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包括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 S/RES/2187(2014),執行部分第19段
促請應對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負責的人立即停止此類行為,還促請[聯合國特派團]在符合其授權和職責的情況下,繼續支持該國和國際社會做出努力,將[有關國家]嚴重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人繩之以法,而不論其地位和政治派別為何 S/RES/2162(2014),執行部分第16段
回顧安理會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有關]決議,……重申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必須採取一切可行步驟,確保有關平民、特別是婦女、兒童和境內流離失所者得到保護,包括不受性暴力和其他所有形式性別暴力的侵害,必須追究實施這些暴力的人的責任,呼籲所有各方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為其規定的義務,採取一切措施保護平民…… S/RES/2145(2014),第30頁
重申衝突的所有國家當事方和非國家當事方都要充分遵守適用國際法為其規定的義務,包括禁止一切形式的性暴力 S/RES/1960(2010),第4頁
回顧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在武裝衝突期間,作為平民的一部分,婦女和兒童一般應得到保護,由於他們面臨的風險特別大,他們還應得到特別保護 S/RES/1960(2010),第10頁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充分尊重適用於平民、尤其是婦女和女孩的權利和保護的國際法,特別是根據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1951年《難民公約》及其1967年《議定書》、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1999年《任擇議定書》、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其2000年……兩項《任擇議定書》規定適用於他們的義務,同時銘記《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有關規定 S/RES/1325(2000),執行部分第9段
婦女與防止和解決衝突 歡迎最近通過的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把重點放在實現性別平等和增強婦女和女孩的權能上,重申增強婦女和女孩的權能和實現性別平等對於防止衝突和更廣泛開展維護和平與安全工作至關重要,為此指出和平行動問題高級別獨立小組的報告(S/2015/446)、聯合國建設和平架構審查諮詢專家組的報告(S/2015/490)和全球調查報告強調,除其他外,有必要增加對預防衝突和增強婦女權能的投資,還強調,只有通過堅定承諾增強婦女的權能、參與和人權,通過提供統一的領導、一致的信息和行動以及支持以便讓婦女參與各級的決策,才能消除全面持續阻礙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的障礙, S/RES/2242(2015),第11頁 另見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32(2015),執行部分第33段;

S/RES/2223 (2015),執行部分第26段;

S/RES/2205 (2015),第8頁;

S/RES/2187 (2014),執行部分第22段;

S/RES/2173 (2014),執行部分第24段;

S/RES/2171(2014),第21頁和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2162 (2014),第14頁;

S/RES/2155 (2014),執行部分第20段;

S/RES/2145 (2014),執行部分第14和44段;

S/RES/2144 (2014),第5頁;

S/RES/2122 (2013),第13頁;

S/RES/2112 (2013),第12頁;

S/RES/2096 (2013),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2086 (2013),第12頁;

S/RES/2067(2012),第14頁和執行部分第8段;

S/RES/2062 (2012),第13頁;

S/RES/2061 (2012),第9頁;

S/RES/2041 (2012),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2009 (2011),執行部分第3段;

S/RES/1935 (2010),執行部分第3段;

S/RES/1889 (2009),執行部分第1和8段;

S/RES/1888(2009),第13頁,第14頁和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1880 (2009),第12頁;

S/RES/1826 (2008),執行部分第6段;

S/RES/1674 (2006),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1325(2000),執行部分第1和15段

注意到婦女切實參加防止、解決衝突和衝突後重建工作與這些工作的效力和長期持久性有密切的關係,並需要增加資源,加強問責,增加政治意願和進一步改變態度 S/RES/2242(2015),第7頁
敦促讓婦女根據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包括第1325(2000)和第2122(2013)號決議,全面、平等和有效地參加所有民主過渡、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活動,並為此歡迎聯合國推動婦女參與目前政治對話框架內的會議 S/RES/2238(2015),第8頁
鼓勵[有關國家]政府繼續努力促進和保護婦女權利並重申安理會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問題的第1325(2000)、第1820(2008)、第1888(2009)、第1889(2009)、第1960(2010)、第2106(2013)和第2122(2013)號決議,並重申需要讓婦女充分、平等和有效地參與;重申婦女可在重建社會構架方面發揮關鍵作用,並強調指出需要她們充分參政,包括參與和平進程和政治決策過程及國家戰略的制定,以便考慮到她們的看法,並期待全面執行[有關國家實施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安全理事會第1325(2000)號決議的行動計劃] S/RES/2233(2015),第13頁
……請秘書長確保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和其後各項決議的相關規定,包括支持婦女、包括婦女民間組織參加和平進程的所有階段,特別是衝突的解決、衝突後規劃與建設和平工作的規定,得到執行,並在他給安理會的報告中列入這方面的信息;又請[非盟-聯合國特派團]監測和評估執行這些任務並請秘書長將這方面的信息列入他提交安理會的報告 S/RES/2228(2015),執行部分第24段
請[聯合國]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始終充分考慮到兩性平等這一貫穿多個領域的問題,協助[國家]當局確保在各級和在實現穩定的初期,包括在安全部門改革和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工作中,以及在全國政治對話、和解和選舉進程中,讓婦女切實全面參加、參與並擁有自己的代表,還請[有關國家]協助有關各方確保婦女積極充分參加[和平協議]的執行工作 S/RES/2227(2015),執行部分第23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的任務應是立即開展以下優先工作:(b) 協助開展過渡工作,擴大國家的權力和維護領土完整……㈣與相關區域和地方機構和宗教領導人合作,在國家和地方一級協助[國家當局]開展調解與和解工作,包括通過包容各方的全國對話、過渡司法和解決衝突機制,同時確保婦女全面有效地參加上述工作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32(b)㈣段
……回顧促進和保護婦女權利是和平、重返社會與和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回顧婦女在和平進程中發揮重大作用,歡迎[國家]政府承諾制定、執行和監測[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的國家行動計劃]和進一步尋找機會協助婦女參加[國家]主導和[國家]有自主權的和平與和解進程…… S/RES/2210(2015),執行部分第43段
重點指出聯合國警察部門可發揮重要作用,協助婦女參加和加入關於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包括關於法治和安全問題的對話 S/RES/2185(2014),執行部分第19段
重申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以及在建設和平方面起重要作用,強調必須讓婦女平等參加和全面參與一切維持和促進和平與安全的努力,有必要加強婦女在有關預防和解決衝突的決策過程中的作用,包括在警務和法治方面 S/RES/2185(2014),第24頁
促請所有行動者……確保婦女平等全面地參加[區域協定]以及消除衝突、重建和促進和平的各個階段活動,包括考慮到[國際宣言]呼籲確保[區域協定]執行計劃中的基準、指標和後續措施顧及兩性平等因素 S/RES/2147(2014),執行部分第29段
強調[國家]當局必須確保婦女全面和平等地參加關於解決衝突的所有討論並參加選舉的所有階段 S/RES/2127(2013),第14頁
強調必須讓婦女全面參與各項協議的執行工作,更廣泛地參加防止和消除衝突以及建設和平的工作 S/RES/2126(2013),第7頁
敦促會員國、聯合國機構以及政府間、區域和次區域組織進一步採取措施,促進婦女全面大力參與所有決策、規劃和實施工作,打擊和剷除各種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小武器和輕武器行為,並為此呼籲參與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以及司法和安全部門改革工作的各方,在婦女的參與下考慮到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婦女和兒童的特殊需要,並通過酌情與婦女組織等民間社會團體協商等途徑,讓他們充分參與這些方案 S/RES/2117(2013),執行部分第12段
強調如第1325(2000)、第1820(2008)、第1888(2009)和第1889(2009)號決議所述,婦女在防止和解決衝突以及在建設和平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歡迎特派團在這方面的公正,着重指出在執行[特派團]任務的相關內容時必須繼續考慮到兩性平等問題 S/RES/2103(2013),第16頁
重申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和平談判、建設和平、維持和平、人道主義反應和衝突後重建方面的重要作用,強調聯合國和非洲聯盟要努力確保兩個組織開展的所有和平與安全工作都充分考慮婦女和性別平等觀點,包括建立必要的能力 S/RES/2033(2012),執行部分第12段
鼓勵擺脫衝突的會員國同包括婦女組織在內的民間社會協商,詳細查明婦女和女孩的需求和優先事項,根據其法律制度制訂具體的戰略來滿足這些需求和優先事項,其中包括為加強人身安全和改善社會經濟條件提供支助,具體做法包括提供受教育機會、開展創收活動、獲取基本服務、尤其是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生殖權利和心理健康在內的醫療服務、在執法時顧及兩性平等因素、獲得訴諸司法的機會以及提高在各級參與公共決策的能力 S/RES/1889(2009),執行部分第10段
強調必須從和平進程和調解努力一開始就處理性暴力問題,以保護危難人口和促進全面穩定,尤其是在停火前人道主義准入和人權協定、停火和停火監測、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安全部門改革安排、司法和賠償、衝突後恢復和發展等方面 S/RES/1888(2009),第12頁
籲請有關各方確保在執行[和平協議]過程中,以及在衝突後重建和復原階段中,正視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問題,包括繼續監察婦女和兒童的境況並就此提出報告,此外也確保所有據報發生的侵害行為都受到調查,其責任人被繩之以法 S/RES/1880(2009),執行部分第14段
敦促秘書長及其特使邀請婦女參加關於預防和解決衝突、維護和平與安全以及衝突後建設和平的討論,並鼓勵參加此種對話的所有各方為婦女在決策一級的平等、全面參與提供便利 S/RES/1820(2008),執行部分第12段
呼籲所有有關行動者在談判和執行和平協定時,採取性別觀點,除其他外包括:(a)婦女和女孩在遣返、重新安置、復原、重返社會和衝突後重建中的特殊需要;(b) 採取措施,支持當地婦女的和平倡議和解決衝突的當地進程,並讓婦女參加和平協定的所有執行機制;(c) 採取措施,確保保護和尊重婦女和女孩的人權,特別是在憲法、選舉制度、警察和司法方面 S/RES/1325(2000),執行部分第8段
表示關切並譴責衝突中性暴力行為、威脅或情況 ……表示關切仍有報告,包括秘書長[日期和參考文號]的報告,稱仍有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包括侵害婦女和兒童的行為,特別是性暴力,強調必須調查和起訴[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包括所有各方……的這些行為,而不論其地位或政治黨派為何 S/RES/2226(2015),第15頁 另見下列文件,例如,

S/RES/2187 (2014),第5頁;

S/RES/2116(2013),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2112 (2013),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2109 (2013),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2098 (2013),第19頁;

S/RES/2070 (2012),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2066 (2012),第10頁;

S/RES/2063 (2012),執行部分第21段;

S/RES/2062 (2012),第8頁;

S/RES/2057 (2012),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2040 (2012),第7頁;

S/RES/2035 (2012),第8頁;

S/RES/2010 (2011),執行部分第25段;

S/RES/2009 (2011),第5頁;

S/RES/1960(2010),第3頁,執行部分第1和2段;

S/RES/1944(2010),第12頁和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1938 (2010),第16頁;

S/RES/1935 (2010),執行部分第18段;

深感不安的是,非國家武裝團體,特別是暴力極端主義團體,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包括……強姦和實施包括性奴役在內的其他形式性暴力,特別是對女孩這樣做,致使受害者流離失所,影響他們受教育和獲得保健服務,強調必須追究這些侵權和違法行為的責任 S/RES/2225(2015),第13頁
表示嚴重關切的是,根據[聯合國特派團人權情況報告],有合理的理由認為……犯下了危害人類罪行,包括……強姦和其他性暴力行為,……強調迫切亟需在[有關國家]消除有罪不罰現象,將犯下此類罪行者繩之以法 S/RES/2206(2015),第20頁
要求武裝衝突各方立即徹底停止針對平民的一切性暴力行為…… S/RES/2200(2015),第11頁
表示關切仍有報告,包括秘書長[日期和參考]的報告,稱有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包括侵害婦女和兒童的行為,特別是性暴力,強調必須調查和起訴[侵犯人權、濫用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而不論其地位或政治黨派為何 S/RES/2162(2014),第15頁
繼續深切關注有許多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普遍存在侵犯和踐踏人權行為,包括[武裝團體]……對婦女和兒童實施性暴力、強姦…… S/RES/2149(2014),第9頁
認識到所有部門仍然面臨重大挑戰,包括仍有暴力犯罪,特別是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尤其是涉及兒童的這類暴力頻發,回顧安理會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第1820(2008)、第1888(2009)、第1889(2009)、第1960(2010)和第2106(2013)號決議…… S/RES/2116(2013),第14頁
深為關切有報道稱[有關國家]衝突期間發生針對婦女、男子和兒童的性暴力,包括在監獄和羈押中心發生…… S/RES/2095(2013),第7頁
譴責據報[有關國家]各地仍有侵犯人權和違反人道主義法的事件,包括許多性暴力的施行者仍然逍遙法外,呼籲[有關各方]各方在[有關特派團]的繼續支持下,確保平民、特別是婦女、兒童和流離失所者受到保護,強調必須將侵權和違法者繩之以法,籲請各方採取適當措施,不施行並避免和防止一切形式的性暴力…… S/RES/1962(2010),執行部分第9段
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維和特派團和其他相關特派團和行為體的作用 要求衝突各方立即停止一切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根據第2106(2013)號決議作出並履行有時限的消除性暴力的具體承諾;敦促政府在聯合國和非洲聯盟的支持下,制訂一個分階段綱要,以此全面處理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問題,讓性暴力倖存者獲取服務;請[非盟-聯合國特派團]進一步報告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和為打擊這些行為採取的行動,包括及時任命保護婦女顧問;請秘書長確保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和其後各項決議的相關規定,包括支持婦女、包括婦女民間組織參加和平進程的所有階段,特別是衝突的解決、衝突後規劃與建設和平工作的規定,得到執行,並在他給安理會的報告中列入這方面的信息;又請[非盟-聯合國特派團]監測和評估執行這些任務並請秘書長將這方面的信息列入他提交安理會的報告 S/RES/2228(2015),執行部分第24段 另見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27 (2015),執行部分第14(e)㈡段;

S/RES/2223 (2015),執行部分第4 (a)㈥段;

S/RES/2223 (2015),執行部分第4 (a)㈠段;

S/RES/2211 (2015),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2210 (2015),序言部分第26段;

S/RES/2187 (2014),執行部分第4(a)㈠和(b)㈡段,第21段;

S/RES/2182 (2014),執行部分第34段;

S/RES/2173 (2014),執行部分第24段;

S/RES/2162 (2014),執行部分第19(g)段;

S/RES/2155 (2014),執行部分第4(b)㈡段;

S/RES/2149 (2014),執行部分第15段,30(a)㈡和第35段;

S/RES/2147 (2014),執行部分第4(a)㈢,27和29段;

S/RES/2134(2014),執行部分第2(e)和24段;

S/RES/2127 (2013),執行部分第23段;

S/RES/2122(2013),執行部分第2和5段;

S/RES/2120(2013),序言部分第25段;

S/RES/2116(2013),執行部分第10和12段;

S/RES/2113 (2013),執行部分第25段;

S/RES/2112(2013),執行部分第6段;

S/RES/2109 (2013),執行部分第40段;

S/RES/2106(2013),執行部分第6、7和12段;

S/RES/2102 (2013),執行部分第2段;

S/RES/2100(2013),執行部分第16和25段;

S/RES/2098(2013) ,序言部分第18段和執行部分第12(a)㈢段;

S/RES/2093(2013),執行部分第14和27段;

S/RES/2086(2013),執行部分第8和12段;

S/RES/2070 (2012),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2066 (2012),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2037 (2012),執行部分第17段;

S/RES/2003 (2011),執行部分第22段;

S/RES/1996 (2011),執行部分第24段;

S/RES/1960 (2010),序言部分第5段;

S/RES/1945 (2010),執行部分第4段;

S/RES/1944 (2010),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906 (2009),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1889 (2009),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1888 (2009),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1828 (2008),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794 (2007),第18段;

S/RES/1674 (2006),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1590 (2005),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565 (2004),執行部分第5(g)段;

S/RES/1528 (2004),執行部分第6(n)段;

S/RES/1325 (2000),執行部分第4、5、7段;

S/PRST/2007/40;S/RES/1265 (1999),執行部分第13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應開展以下工作:……(d)保護平民和實現穩定……㈢為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婦女和兒童提供具體保護,包括通過保護兒童顧問和保護婦女顧問這樣做,滿足武裝衝突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受害者的需求 S/RES/2227(2015),執行部分第14(d)㈢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應執行以下任務:……(g) 協助促使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得到遵守——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有關決議]設立的獨立專家密切協調,協助在[有關國家]促進和保護人權,特別注意嚴重侵害和虐待婦女和兒童的行為,尤其是性暴力和性別暴力;……支持政府打擊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努力,包括與參加聯合國制止衝突中性暴力行動的各實體合作,幫助執行一個本國主導的多部門戰略;——酌情在現有資源範圍內,根據第1888(2009)、第1889(2009)、第1960(2010)和第2106(2013)號決議,為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婦女提供具體保護,包括部署婦女保護顧問,以確保有兩性平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和培訓 S/RES/2226(2015),執行部分第19(d)段
決定應對[聯合國特派團]做出如下授權,並授權[聯合國特派團]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執行下列任務:……(b)監測和調查人權狀況:……㈡通過加快落實有關監測、分析和報告與衝突相關的性暴力的安排和加強監測和報告嚴重侵害兒童行為的監測機制,監測、調查、核實和公開定期報告危害和虐待兒童和婦女的行為,包括武裝衝突中一切形式性暴力和性別暴力 S/RES/2223(2015),執行部分第4(b)㈡段
請[聯合國特派團]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始終充分顧及性別平等這一貫穿不同領域的問題,協助[有關國家]政府確保婦女在所有領域中和在各個級別,包括在實現穩定活動、安全部門改革、復員方案和復員遣返方案以及全國政治對話和選舉工作中,都參加、參與並擁有自己的代表,包括提供性別平等顧問,還請[聯合國特派團]進一步就這一問題提交報告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40段
促請[有關國家]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包括前[武裝團體]人員,明確下令禁止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並促請[國家當局]根據安理會第1960(2010)和第2106(2013)號決議,迅速調查指稱的虐待行為,不讓那些應對這些罪行負責的人進入安全部門並起訴他們,協助性暴力受害者立即獲取可以提供的服務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19段
授權[聯合國特派團]為實現上文[段落]所述目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執行下述任務,同時銘記這些任務是相輔相成的;(c) 與[有關國家]政府合作,查明對平民的威脅,執行現有的預防和應對計劃,加強軍民合作,包括進行聯合規劃,以確保平民不受踐踏和侵犯人權行為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包括一切形式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以及侵害和虐待兒童和殘疾人行為的危害,請[聯合國特派團]在它的所有行動中並在工作涉及的戰略層面上,考慮到保護兒童和性別平等問題,按第1960(2010)號和第2106(2013)號決議的要求加快協調一致作出監測、分析和上報與衝突相關的性暴力的安排,迅速部署保護婦女顧問,以尋求有關方面作出防止和處理與衝突相關的性暴力的承諾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9(c)段
歡迎內政部和[國家警察]的十年構想,包括承諾制訂有效戰略以協調[國家警察]招募、留用和培訓更多婦女並培養其能力的工作以及進一步執行顧及性別平等問題的戰略,歡迎[聯合國特派團]繼續支持女警察協會 S/RES/2210(2015),執行部分第26段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應優先執行以下任務:……(e)促進和保護人權㈠在[有關國家]開展促進、保護和監測人權的活動,尤其注意侵害和虐待兒童和婦女的行為,特別是性暴力和性別暴力;㈡協助加強[有關國家]政府打擊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工作,包括政府為解決犯有這些罪行的人未受懲罰問題開展的工作 S/RES/2190(2014),執行部分第10(e)㈠和㈡段
……再次促請[有關國家]政府繼續打擊性暴力(特別是針對兒童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積極消除有這類罪行的人逍遙法外的現象,為受害人提供補救、支持和保護,包括開展公眾宣傳運動,繼續加強國家警察在這方面的能力和進一步宣傳有關性暴力的現有國家立法,鼓勵[有關國家]政府加強這方面的承諾,包括為執行關於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國家行動計劃提供資金,增加婦女和女孩訴諸司法的途徑 S/RES/2190(2014),執行部分第8段
促請所有各方採取措施,確保婦女在所有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工作中充分切實擁有代表和領導權,包括支持婦女民間社會組織和讓兩性平等專業人員參加和平談判;鼓勵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措施,在特派團的軍事、警察和文職部門中更多地部署婦女,重申所有獲得安全理事會授權的特派團都必須有適當的兩性平等專業人員和培訓 S/RES/2187(2014),執行部分第22段
鼓勵警察派遣國增加派到聯合國維和行動的女警察的比例,特別是高級別警察,包括擔任領導職務者,請秘書長繼續支持創新舉措來鼓勵部署女警察,加強警察部門、兒童保護顧問以及性別平等和婦女保護顧問之間的協調 S/RES/2185(2014),執行部分第20段
……呼籲[有關政府]在[聯合國特派團]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的協助下,繼續按安全理事會第1325(2000)、第1612(2005)、第1820(2008)、第1882(2009)、第1888(2009)、第1889(2009)、第2106(2013)和第2122(2013)號決議的規定,促進和保護婦女和兒童的權利,鼓勵……政府、國際社會和民間社會的所有行為體再次做出努力,在[有關國家]消除性暴力和性別暴力;更好地處理對強姦的投訴,增加強姦和其他性罪行受害者訴諸司法的途徑;鼓勵國家當侷促進這方面的國家立法 S/RES/2180(2014),執行部分第20段
決定將[聯合國特派團]的任務期限延長[期限],以開展以下工作:……(d)協助[有關國家]政府建立能力,以便……㈠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增強婦女權能,包括提供兩性平等顧問和人權顧問;㈢防止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包括提供保護婦女顧問;㈣加強[有關國家]的司法機構,尤其幫助追究危害婦女和兒童罪行的責任;(e)監測、幫助調查、向安理會報告和幫助預防:㈢任何侵害和虐待婦女的行為,包括武裝衝突中的一切形式性暴力和性別暴力 S/RES/2158(2014),執行部分第1(d)㈠、㈢和㈣以及(e)
安全理事會歡迎為執行安全理事會第2106(2013)和2122(2013)號決議另外採取步驟,注意到聯合國不斷做出努力,改進以下方面的信息和分析的質量:武裝衝突對婦女和女孩影響、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建立和平和建設和平各領域中的作用以及這些領域涉及的性別平等問題,並系統地在提交安理會報告和情況通報中列入涉及婦女、和平與安全問題的信息和相關建議。安理會重申,它打算加大對婦女、和平與安全問題的關注力度,將其作為一個貫穿安理會議程上的所有相關專題工作領域(包括恐怖行動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的議題 S/PRST/2014/21,第5段
……安全理事會重申,會員國對保護本國人民,包括逃難和境內流離失所的婦女和女孩負有首要責任。安理會強調,秘書長和聯合國各相關機構必須除其他外,與婦女和婦女領導的組織進行協商,協助制定和加強有效的機制,防止逃難和境內流離失所的婦女和女孩受暴力、特別是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侵害並為其提供保護 S/PRST/2014/21,第6段
請秘書長和聯合國相關實體在婦女切實參與的情況下協助各國當局處理性暴力問題,特別是在以下方面:(a) 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包括建立在駐紮營地保護婦女和兒童的機制以及在駐紮營地附近和回返社區中保護平民的機制,為那些以前與武裝團體有關聯和曾經是作戰人員的婦女和兒童提供醫治心理創傷和重返社會的支助;(b) 安全部門改革進程和安排,包括為安全人員提供適當培訓,鼓勵更多婦女加入安全部門,進行有效的審查,不讓實施性暴力或應對性暴力行為負責的人進入安全部門;(c) 司法部門改革舉措,包括進行旨在消除性暴力的立法和政策改革;對司法和安全部門專業人員進行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培訓,讓更多婦女加入這些部門的專業人員隊伍;司法程序要考慮到武裝衝突中和衝突後的性暴力的證人以及暴力倖存者及其家人的特殊需求和他們的保護工作; S/RES/2106(2013),執行部分第16段
鼓勵秘書長在根據第1820(2008)和1888(2009)號決議提交的年度報告中提供關於確信涉嫌實施強姦或其他形式性暴力或應對此種行為負責的武裝衝突當事方的詳細信息,並在這些年度報告的附件中列出在安理會議程所列武裝衝突中確信涉嫌一再實施強姦或其他形式性暴力行為或應對此種行為負責的武裝衝突當事方;表示打算把該名單用作依據,由聯合國與這些當事方進行重點交涉,包括酌情按有關制裁委員會的程序採取措施; S/RES/1960(2010),執行部分第3段
請秘書長酌情就衝突所涉性暴力問題,包括就武裝衝突和衝突後以及執行[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決議所涉及的其他情況下的強姦行為,做出監測、分析和提交報告的安排,同時考慮到每個國家的特殊性,確保在外地一級採用協調一致的做法,並鼓勵秘書長與聯合國行動者、國家機構、民間社會組織、醫療服務提供者和婦女團體建立聯繫,以加強對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發生率、趨勢和模式的數據收集和分析工作,以協助安理會考慮採取適當行動,包括採取定向和逐級加強的措施,同時充分尊重根據[安理會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有關決議]建立的監測和報告機制的完整性和特殊性; S/RES/1960(2010),執行部分第8段
請秘書長制訂有效的準則和戰略,根據相關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授權,加強其保護包括婦女和女孩在內的平民免遭一切形式性暴力的能力,並且有系統地在他提交安理會的關於衝突局勢的書面報告中,提出他關於保護婦女和女孩的意見以及這方面的建議。 S/RES/1820(2008),執行部分第9段
請秘書長和聯合國相關機構通過酌情與婦女組織和由婦女領導的組織進行協商等辦法,制定有效機制,在聯合國管理的難民營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及其周圍,以及在所有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及聯合國協助開展的司法和安全部門改革努力中,保護婦女和女孩免遭暴力、特別是性暴力之害。 S/RES/1820(2008),執行部分第10段
敦促有關各方,包括各會員國、聯合國各實體和各金融機構,支持建立和加強國家機構特別是司法和衛生保健系統以及地方民間社會網絡的能力,以便向武裝衝突和衝突後局勢中的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可持續幫助。 S/RES/1820(2008),執行部分第13段
敦促相關的區域和次區域機構尤其考慮制定並實施有益於武裝衝突中受性暴力影響的婦女和女孩的政策、活動和宣傳工作。 S/RES/1820(2008),執行部分第14段
綜合戰略和有時限的承諾 ……促請[衝突各方]迅速最後擬定行動計劃,以履行它們在各自公報中做出的承諾,敦促[有關國家]政府立即履行根據第1960(2010)和第2106(2013)號決議作出的承諾,還要求雙方根據第1960(2010)和第2106(2013)號決議做出具體、有時限的打擊性暴力承諾; S/RES/2223(2015),執行部分第23段 另見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28(2015),執行部分第24段;

S/RES/2211 (2015),執行部分第32段;

S/RES/2187 (2014),執行部分第20段;

S/RES/2158 (2014),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2155 (2014),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2149 (2014),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2127 (2013),執行部分第23段;

S/RES/2112 (2013),執行部分第6段;

S/RES/2109 (2013),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2088 (2013),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2065 (2012),序言部分第9段;

S/RES/2000 (2011),執行部分第7段;

S/RES/1996 (2011),執行部分第9段;

S/RES/1889 (2009),執行部分第4段;

S/RES/1885 (2009),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1881 (2009),執行部分第14段;

S/RES/1880 (2009),執行部分第16段。

還促請[有關國家]政府履行它在行動計劃中做出的承諾,終止武裝部隊的性暴力和侵害行為,並為此進一步作出努力,指出如果不這樣做,秘書長關於性暴力問題的報告將會點名提到[國家武裝部隊] S/RES/2198(2015),執行部分第15段
要求衝突各方立即停止一切性暴力和性別暴力;還要求衝突各方根據第2106(2013)號決議,做出並履行打擊性暴力的具體承諾;請[聯合國特派團]報告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和為打擊這些行為採取的行動,包括及時任命保護婦女顧問…… S/RES/2173(2014),執行部分第24段
決定授權[聯合國特派團]應執行以下任務:……(g)協助促使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得到遵守——支持政府打擊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努力,包括與參加聯合國制止衝突中性暴力行動的各實體合作,幫助擬訂一項本國主導的多部門戰略 S/RES/2162(2014),執行部分第19(g)段
要求衝突各方立即停止一切性暴力行為,根據第2106(2013)號決議作出並履行旨在根除這些暴力的有時限的具體承諾;……注意到將保護婦女和兒童免受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侵害作為上文第3段所述全特派團保護平民戰略的一部分…… S/RES/2113(2013),執行部分第25段
再次要求武裝衝突所有各方立即完全停止一切性暴力,再次呼籲它們作出並履行有具體時限的消除性暴力的承諾,這些承諾除其他外,應包括通過指揮系統發出明確命令,禁止性暴力和追究違反命令的責任,在行為守則、野戰手冊或相應的文件中禁止性暴力,作出並履行關於及時調查所指控侵害行為的具體承諾;還呼籲武裝衝突所有相關各方根據這些承諾同監測承諾履行情況的有關聯合國特派團人員合作,呼籲有關各方酌情指定高級別代表,負責確保這些承諾得到履行; S/RES/2106(2013),執行部分第10段
……強調[有關特派團]必須支持[有關國家]政府制訂和執行一個預防和處理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全國戰略; S/RES/2102(2013),執行部分第8段
籲請武裝衝突各方作出並履行打擊性暴力行為的具體和有時限的承諾,承諾除其他外,應包括通過指揮系統發布禁止性暴力的明確命令,並在《行為守則》、野戰手冊或相應的文件中禁止性暴力;還籲請各方作出並履行關於及時調查所述侵害行為的具體承諾,以追究有侵害行為的人的責任; S/RES/1960(2010),執行部分第5段
請秘書長追蹤和監測在安理會議程所列武裝衝突中一再實施強姦或其他形式性暴力行為的當事方履行這些承諾的情況,並通過相關報告和情況通報會,定期向安理會報告最新情況; S/RES/1960(2010),執行部分第6段
培訓維持和平人員及其他有關行為體 決定[聯合國特派團]應執行以下任務:……(e)重組和改革安全機構——……以便在現有資源範圍內,根據政府的請求,在與其他國際夥伴密切協調的情況下,幫助向安全和執法機構提供關於人權、兒童保護、不受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危害的培訓,…… S/RES/2226(2015),執行部分第19(e)段 另見下列文件,例如,

S/RES/2187(2014),執行部分第13段;

S/RES/2066 (2012),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1960 (2010),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1906 (2009),執行部分第13段;

S/RES/1898 (2009),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1325 (2000),執行部分第6段;

S/RES/1296 (2000),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1265 (1999),執行部分第14段。

歡迎[聯合國特派團]繼續同國防和安全部隊、包括[國家部隊]合作和協調開展活動,呼籲國防和安全部隊、包括[國家部隊]嚴格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並為此回顧,必須向安全和執法機構提供關於人權、保護兒童、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培訓 S/RES/2226(2015),執行部分第17段
歡迎[聯合國特派團]和國際夥伴努力為[國家]安全機構提供關於關注人權、國際人道主義法、性別平等問題、保護兒童和不受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侵害的培訓,並着重指出這樣做的重要性…… S/RES/2211(2015),序言部分第12段
……鼓勵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為所有軍事和警察人員提供適當培訓,以履行其職責,鼓勵聯合國相關實體提供適當指導或培訓單元,包括在進行預防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培訓基礎上提供聯合國的部署前情況設想; S/RES/2122(2013),執行部分第9段
重申根據第1325(2000)、第1820(2008)和第2106(2013)號決議,安全理事會授權設立的特派團必須有適當的兩性平等專業人員和培訓…… S/RES/2109(2013),執行部分第40段
確認聯合國維和特遣隊在防止性暴力方面的作用,為此要求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特遣隊的部署前培訓和隨團培訓有性暴力和性別暴力方面的培訓,並考慮到兒童的不同需求;還鼓勵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在維和行動中更多地招聘和部署婦女; S/RES/2106(2013),執行部分第14段
……還請秘書長繼續提供和分發有關處理性暴力問題的指導準則,用於對軍事和警務人員進行部署前培訓和上崗培訓,協助各特派團根據具體情況制訂外地處理性暴力問題的程序,確保向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提供技術支持,以便在軍事和警務人員部署前培訓和上崗培訓中使用有關處理性暴力問題的指導準則; S/RES/1960(2010),執行部分第16段
請秘書長酌情與安全理事會、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及其工作組和相關國家協商,為聯合國在安理會授權特派任務範圍內部署的所有維持和平和人道主義人員制訂和實施適當的培訓方案,幫助他們更好地防止、認識和應對針對平民的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 S/RES/1820(2008),執行部分第6段
鼓勵部隊和警察派遣國與秘書長協商,探討它們可採取哪些步驟來提高其參加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人員的認識和應對能力,以保護包括婦女和兒童在內的平民,並防止在衝突局勢和衝突後局勢中發生針對婦女和女孩的性暴力,包括在可能時部署更高比例的女性維和人員或女警察。 S/RES/1820(2008),執行部分第8段
對違反涉及婦女的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行為採取有針對性和程度有別的措施 表示打算在通過在武裝衝突中實行定向制裁或延長定向制裁時,酌情考慮指認有以下行為的人,包括恐怖團體的行為人: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以及侵犯和踐踏人權、包括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強迫失蹤和強迫流離失所,並承諾確保制裁委員會的有關專家組有必要的性別平等專業知識; S/RES/2242(2015),執行部分第6段 另見,例如

S/RES/1820(2008),執行部分第5段,和

S/RES/1807(2008),執行部分第9、11和13(e)段

決定,上文第3段提到的措施適用於委員會指認的有破壞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平、穩定或安全的行為或支持這些行為的個人和實體,並決定,這些行為包括:……(e) 參與籌劃、指揮或參加在武裝衝突中襲擊兒童或婦女,包括殺害和致殘、強姦和其他性暴力、綁架和強迫流離失所和襲擊學校和醫院 S/RES/2198(2015),執行部分第5(e)段
決定,[在決議段落所述針對個人的措施],將適用於下述經委員會指認的個人和酌情指認的實體:(e)在[有關國家]境內活動並參與籌劃、指揮或參加在武裝衝突中襲擊兒童或婦女,包括殺害和致殘、強姦和其他性暴力、綁架和強迫流離失所和襲擊學校和醫院的個人或實體;……(h) 為被指認個人,或按被指認個人或實體的指示,或為被指認個人或實體所擁有或控制的實體或按該實體的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j)為被指認個人或實體提供財務、物質或技術支持或物品或服務或對其提供支持的個人或實體 S/RES/2136(2014),執行部分第4(e)、(h)和(j)段
還決定,[決議段落中提供個人限制性的措施]還適用於委員會指認的以下個人和實體:……(b) 參與籌劃、指揮或實施[有關國家]境內違反有關國際人權法或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或侵犯人權或製造暴行的行為,包括性暴力、攻擊平民、出於族裔或宗教原因發動襲擊、襲擊學校和醫院、綁架和強迫流離失所的行為 S/RES/2134(2014),執行部分第37(b)段
敦促現有的各制裁委員會在符合相關指認標準時根據第1960(2010)號決議,對在衝突中實施和指示實施性暴力的人進行定向制裁;重申打算在武裝衝突中採取或延長定向制裁時,考慮酌情列入指認強姦行為和其他形式重大性暴力的標準; S/RES/2106(2013),執行部分第13段
決定上文[有關段落]所述措施將適用於下述經委員會指認的個人和適當實體:……(e) 在[有關國家]境內活動的有在武裝衝突中嚴重侵害……婦女,包括殺害和致殘、性暴力、綁架和強迫流離失所等行為的個人或實體; S/RES/2078(2012),執行部分第4段
追究實施性暴力的人的責任 敦促會員國,通過迅速調查、起訴和懲罰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人等途徑,增強衝突和衝突後局勢中婦女獲得司法救助的能力,酌情補償受害人,指出,由於國際刑事法院、各特設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國法院的專門法庭開展的工作,打擊國際關切的侵害婦女和女童的最嚴重罪行不受懲罰現象的工作得到加強,再次表示打算強力打擊有罪不罰現象,通過適當手段追究責任; S/RES/2242(2015),執行部分第14段 另見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32(2015),序言部分第11段;

S/RES/2203(2015),執行部分第6段;

S/RES/2198(2015),序言部分第19段;

S/RES/2197(2015),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2190(2014),執行部分第8段;

S/RES/2182(2014),執行部分第32段;

S/RES/2153(2014),序言部分第16段;

S/RES/2147(2014),執行部分第29段;

S/RES/2136(2014),序言部分第14段;

S/RES/2122(2013),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2106(2013),執行部分第18段;

S/RES/2078(2012),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1960(2010),序言部分第5段;

S/RES/1902(2009),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1591(2005),序言部分第10段;

S/RES/1493(2003),執行部分第8段;

S/RES/1468(2003),執行部分第2段。

歡迎非盟對[非盟特派團]某些官兵實施性暴力的指控進行調查,着重指出非盟必須執行報告的建議,對非盟在進行調查時沒有得到[非盟特派團]的所有部隊派遣國的充分合作表示失望,促請非盟和部隊派遣國確保對指控進行適當調查並採取適當的後續行動,包括對非盟調查小組舉證的虐待案件展開全面調查 S/RES/2232(2015),序言部分第11段
促請[有關國家]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包括前[武裝團體]人員,明確下令禁止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並促請[國家當局]根據安理會第1960(2010)和第2106(2013)號決議,迅速調查指稱的虐待行為,不讓那些應對這些罪行負責的人進入安全部門並起訴他們,協助性暴力受害者立即獲取可以提供的服務 S/RES/2217(2015),執行部分第19段
促請[有關國家]政府在[聯合國特派團]酌情支持下,努力全面執行防止和消除[國家部隊]招募和使用兒童行為及性暴力行為的行動計劃,加強它對衝突中的性暴力、包括[國家部隊]的性暴力不受懲罰現象的打擊力度,指出如果不這樣做,秘書長關於性暴力問題的報告將會點名提到[國家部隊],並促請它向倖存者和受害者提供一切必要的服務和保護 S/RES/2211(2015),執行部分第32段
促請[有關國家]政府按照國際標準進一步迅速以透明方式完成對侵犯和踐踏人權行為指控的調查,追究所有應對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負責的人的責任,確保性暴力受害者都得到法律的保護並能訴諸司法,確保在這些訴訟中平等地尊重婦女和兒童的權利 S/RES/2187(2014),執行部分第21段
……歡迎非洲聯盟部署一個小組全面調查……[非盟特派團內性剝削行為和虐待行為]指控,着重指出必須追究應對這些虐待行為負責的人的責任 S/RES/2182(2014),序言部分第30段
……呼籲根據國際標準追究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包括對兒童實施性暴力、暴力及虐待行為者的責任,並敦促所有會員國與[有關國家]政府密切合作,努力結束這些違法行為不受懲罰的現象 S/RES/2144(2014),執行部分第2段
安理會促請會員國採取措施……加強[遭受暴力][逃難和境內流離失所]婦女訴諸司法的能力,包括及時調查、起訴和處罰性實施暴力和性別暴力的人,並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賠償。安理會強調,國際刑事法院、特別法庭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國法庭的特別分庭開展工作,進一步打擊了國際社會關注的最嚴重的侵害婦女和女孩的罪行未受懲罰的現象 S/PRST/2014/21,第7段
呼籲[有關國家]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包括[某一武裝團體]人員,根據安理會第1960(2010)號決議,發布禁止性暴力的明確命令,並呼籲它們做出並履行關於及時調查所指控的侵害行為的具體承諾,以便追究進行侵害者的責任,協助性暴力受害者立即獲取可以提供的服務; S/RES/2121(2013),執行部分第16段;
回顧《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和各特設國際刑事法庭規約中都列有各類性暴力罪, S/RES/2106(2013),序言部分第9段
指出性暴力可構成危害人類罪,或是構成滅絕種族罪的行為;還回顧武裝衝突中的強姦和其他形式的重大性暴力均為戰爭罪;呼籲會員國履行相關義務,繼續通過調查和起訴受其管轄的應對這些罪行負責的人,來消除有罪不罰現象;鼓勵會員國在本國刑法內列入所有各類性暴力罪行,以便起訴這些行為;認識到有效調查和記錄武裝衝突中的性暴力對於將暴力實施者繩之以法和為倖存者聲張正義都非常重要; S/RES/2106(2013),執行部分第2段
再次籲請[有關國家]政府繼續打擊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並與[有關特派團]協調,繼續打擊此類犯罪行為人不受懲罰的現象,為受害人提供補救、支持和保護,包括加強國家警察在這一領域的能力,提高對有關性暴力問題現行國家法律的認識; S/RES/2066(2012),執行部分第9段
表示關切仍有報道稱有侵犯人權以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包括侵害婦女和兒童行為,有關性暴力、特別是武裝男子實施性暴力事件的報道在增加,強調必須對被指控的所有各方實施侵害和虐待行為進行調查,而不論其地位或政治黨派為何,包括在[有關]危機期間發生的事件,重申必須追究要對此負責的人的責任,確認[有關實體]就此作出的承諾, S/RES/2062(2012),序言部分第8段
認識到文職和軍事領導人必須按照指揮責任原則展示防止性暴力、打擊有罪不罰現象和實施問責制的承諾和政治意願,並認識到不採取行動可能發出一種容忍在衝突中發生性暴力的信息。 S/RES/1888(2009),序言部分第11段
指出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可構成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或滅絕種族罪,強調有必要在解決衝突進程中把性暴力犯罪排除於大赦規定之外,呼籲各會員國遵守其起訴此類行為責任人的義務,以確保所有性暴力受害者,特別是婦女和女孩,受到平等的法律保護,享有平等的訴諸司法權利,並強調必須消除此類行為不受懲罰的現象,以此作為謀求持久和平、正義、真相和民族和解的全面對策的一部分。 S/RES/1820(2008),執行部分第4段
特別譴責[民兵和武裝團體以及國家武裝部隊、國家警察人員]及其他安全和情報部門成員犯下的性暴力,強調[有關國家]政府迫切需要與[維持和平特派團]和其他相關行為體合作,制止這種暴力,並將犯罪人及其所效力的高級指揮官繩之以法,呼籲會員國在這方面伸出援手,繼續向受害者提供醫療、人道主義和其他援助。 S/RES/1794(2007),序言部分第14段
性剝削和性虐待 ……敦促目前被列入[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和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的秘書長報告的附件]名單的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停止……[對武裝衝突中的兒童的嚴重侵害和武裝衝突中的性暴力行為],迅速執行行動計劃,以避免暫停參加和平行動;還請秘書長在提交給安全理事會的關於各國情況的報告中列入一個章節,闡述行為舉止和紀律問題,包括酌情闡述對性剝削和性虐待零容忍政策的遵守情況 S/RES/2242(2015),執行部分第10段 另見下列文件,例如,

S/RES/2230(2015),執行部分第26段;

S/RES/2225 (2015),執行部分第16段;

S/RES/2223 (2015),執行部分第13段;

S/RES/2218 (2015),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2205 (2015),執行部分第25段;

S/RES/2197 (2015),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2180 (2014),執行部分第23段;

S/RES/2172 (2014),執行部分第11段;

S/RES/2168 (2014),執行部分第12段;

S/RES/2084 (2012),執行部分第4段;

S/RES/2131 (2013),執行部分第5段;

S/RES/2126 (2013),執行部分第22段;

S/RES/2075 (2012),執行部分第15段;

S/RES/2070 (2012),執行部分第19段;

S/RES/2064 (2011),執行部分第9段;

S/RES/1996 (2011),執行部分第28段;

S/RES/1840 (2008),執行部分第22段;

S/RES/1820 (2008),執行部分第7段;

S/RES/1674 (2006),執行部分第20段;

S/RES/1565 (2004),執行部分第25段;

S/RES/1460 (2003),執行部分第10段;

S/RES/1436 (2002),執行部分第15段。

嚴重關切仍有包括軍事、文職和警察人員在內的聯合國維和人員和非聯合國部隊人員進行性剝削和實施性暴力的指控,敦促警察和部隊派遣國積極進行關於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部署前培訓並對其維和人員進行審查,迅速對軍警人員進行徹底調查和酌情提起起訴,及時向聯合國通報調查情況和結果,促請聯合國在接到合作請求後酌情並及時與各國當局、包括負責調查這些指控的法院合作,請聯合國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在需要時開會討論性剝削和性虐待問題,並請聯合國軍事參謀團作為其定期安排的一部分,討論這些問題; S/RES/2242(2015),執行部分第9段
歡迎[聯合國特派團]正作出努力,執行秘書長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並確保其人員充分遵守聯合國行為守則,請秘書長在這方面繼續採取一切必要行動,隨時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情況,並敦促部隊派遣國採取預防和懲戒行動,確保在涉及本國人員的案件中對此類行為進行適當的調查和懲處 S/RES/2236(2015),執行部分第11段
請秘書長繼續並加強努力,對聯合國人員的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採取零容忍政策,並在聯合國維和行動中執行禁止童工的政策,敦促警察派遣國採取適當預防行動,包括在部署前和執行任務期間進行提高認識培訓,以及採取其他行動,以確保在發生此類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涉案人員的責任,包括進行起訴 S/RES/2185(2014),執行部分第22段
表示關切有報道稱[非盟特派團]的一些官兵實施性暴力和性剝削,提醒[非盟特派團]注意聯合國的人權盡職政策,為此重點指出聯合國對維和過程中的性剝削和性虐待採取零容忍政策的重要性,歡迎非盟部署一個小組對這些指控進行全面調查,着重指出必須追究應對這些虐待行為負責的人的責任 S/RES/2182(2014),序言部分第30段
回顧其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決議,……確認在解決基於性別的暴力、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等嚴重問題方面仍然存在挑戰,呼籲各會員國為該國政府的努力提供更多支助, S/RES/1938(2010),序言部分第16段
請秘書長繼續全面調查關於[有關特派團]文職人員和軍事人員的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的指控,並採取關於防止性剝削和性虐待的特別保護措施的秘書長公報所列的適當措施。 S/RES/1906(2009),執行部分第12段
請秘書長採取必要措施,確保[維和特派團]實際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包括制定戰略和適當機制,防止、查明和處理包括性剝削和性虐待在內的一切形式不當行為,同時加強對人員的培訓,防止發生不當行為及確保全面遵守聯合國的行為守則,根據秘書長關於免遭性剝削和性虐待的特別保護措施的公告(ST/SGB/2003/13),進一步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並隨時向安理會通報情況,敦促部隊派遣國採取適當的預防行動,包括進行部署前提高認識培訓,……部署後提高認識培訓,並採取懲戒行動和其他行動,確保在發生這類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涉案人員的責任。 S/RES/1769(2007),執行部分第16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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